独立学院法学类“双师型”教师培养机制

点赞:6719 浏览:22353 近期更新时间:2024-02-12 作者:网友分享原创网站原创

[摘 要]当前独立学院“双师型”教师培养最大的限制在于思维上的差异、社会经验的缺乏和缺少锻炼的时间.因此,应当真正地增加教师锻炼的机会,同时聘请司法实务部门具有实践经验的专业人士担任法学院的教授,从事教学和指导工作,以弥补法学院专职教师实践经验的欠缺.

[关 键 词]独立学院;“双师型”教师;走出去;请进来

法学类“双师型”教师是具备良好法学职业教育能力并具备法律行业从业经历,熟悉法律行业现状,能培养应用型高素质人才的教师.我国的法学教育重理论而轻实务一直饱受诟病,加上一个低通过率的司法考试拦在就业上,压力更大.培养好学生的需要好老师,“双师型”教师则是增强学生实践能力的重要引导者.独立学院为区别与一般本科院校,特别强调学生的应用能力,故都推崇“双师型”教师.现实的情况是,“双师型”教师受到诸多现实条件的限制,因此,必须开展“走出去”和“引进来”相结合的培养体制.

一、当前广西独立学院法学类“双师型”教师培养机制

在广西培养法学本科的独立学院,包括广西师范大学漓江学院、广西大学行健文理学院、广西民族大学相思湖学院,三校都有重视“双师型”教师的培养,但实际效果并不明显,这里包含学校和教师两方面的问题.

(一)独立学院建校时间不长,“双师型”教师的培养处于摸索阶段

独立学院虽然在建立时,虽然得到了母体学校的帮助,但是这种帮助主要还是在制度建立上的,其他的工作如“双师型”教师培养仍需要独立学院自己积累与完成.广西独立学院建校的时间一般在10年左右,对于一个学校的发展而言,时间不长,这里还没有除去建校前几年较为忙乱的时间.并且,当前独立学院还处于上升发展的阶段,更要处理学校扩建,完备各种基础设施,教学评估等各种棘手的问题.“双师型”教师培养虽然有意义,但实际属于提高教学质量的一种途径,并非独立学院必须首先要面对或者解决的问题.

(二)独立学院“双师型”教师受到独立学院本身条件的限制

当前,广西独立学院培养“双师型”教师,以让法学教师在法务机构挂职为主.然而,“双师型”教师的培养要求:有丰富的教学资源能够让教师做好专业的发展,让教师真正交流经验,并有时间进行锻炼;良好教学环境是保证教学质量的一个基础,好的学习气氛更是达到特点教学目的的重要条件;“双师型”教师不是一个人,而应该是一个团队,教师间的交流和传帮带的作用是很重要的,但是独立学院比较年轻,缺乏这样的团队也导致了培养新人很吃力.可见,“双师型”教师培养对独立学院本身是有一定的要求的,但是现实的情况是独立学院的仍需要时间完成这些积累.故,各独立学院虽然重视,不少独立学院都制定了“双师型”教师培养计划,但真正投入的精力有限,只是采取慢慢摸索的方式,却也是情理之中的.

二、独立学院本院教师理论派特点明显,缺乏相应的社会经验

当前,广西独立学院本院的法学教师多是从法学院毕业后,就到独立学院执教,其社会经验有限,可以简单地描述为“从学校到学校”的一种生活.这样的生活维持理论派教学的特点,增强了学术研究能力,但是也导致了社会经验的缺乏和逻辑的差异.

(一)社会经验的缺乏,导致了难以把握“双师型”教师思想的精髓

“双师型”教师重点在于能够把理论和实际相结合,并把这种经验有效的教授给学生.然而,教授知识的前提是教师自己能够理解和把握,这种理解和把握和背诵课本知识是不同的.法律是门社会的学科,除了对法律知识的理解外,更重要的是能够说清楚“道理”.没有人会喜欢听一个人唠唠叨叨地自顾自地解释法律条文,不管他解释得多么专业,如果没有办法引起其他人的共鸣,那么其说话效果都是有限的.

人们愿意听的是发自内心的、引起共鸣的,这种共鸣的前提是具有为人处世的经验,并对所论述的行业有足够的了解.比如,如果不能够理解结婚后夫妻之前吵架,与两人想离婚间并没有必然的联系,不能够理解夫妻间的相处和沟通,必然是有冲突与忍让的道理,仅凭吵架便主张“夫妻间长期吵架,夫妻关系确已破裂”,是很难得到法官的认同的.其次,法官并不了解每个争议案件涉及的行业,那么谁能够说得清楚,表述得事情就像在他面前发生一样,他自然更愿意接受谁的观点.对行业的了解属于一种社会经验,这种经验在学校中其实是不需要的,但是在社会实践中必须有意识地去积累.

(二)缺乏相应的积累时间

这里要说的时间并不是绝对意义上的时间,说得是法学教师实践经验累积的时间.首先,法学教师毕竟是教师,必然首先要完成教学任务与参加学校的日常活动.其次,当前的职称评定也是年轻老师必须要面对的问题,即使不考博也必须要发论文,拿课题和评奖,这些都必然要消耗时间,并且将一个整的时间切割成小段.要成为一个行业的专家需要一万小时的积累,这句话虽然过于绝对,但是也有其道理.法学理论和法律实务很多时候根本就是两码事,而法律行业本身是个竞争激烈、淘汰很高的行业,大家都是在努力的挣口饭吃,如果不肯花时间,只凭借半调子的工夫就学习到行业的精髓是很难的.

三、“双师型”教师培养机制发展方向

(一)让法学教师走出去,将知识转化为见识

书本上的只是知识,懂得知识不等于懂得道理.长久以来,法学理论界承认法律实务中有大量不同与课本理论的操作方式,但往往容易将其简单归纳为当前国情限制,并没有去理解这些现象,这实际上是一种偏见.懂得法律知识,并不意味着这个老师就一定有见识.


法律逻辑的基础是一致的,但是有不同的沟通方式.法律逻辑是法律人执业的基础,是法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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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的思维方式,因为有法律思维,我们才有沟通的基础.一般来说,法律思维就是在法律知识的基础上,结合案件的事实,依据法律逻辑(主要是“三段论”)得出可以让人信服的结论.然而,在现实的情况中,出于不同的立场和利益考虑,每个人都可以对同一句话进行不同的理解.因此,简单的分析文字是不能打动法官的,必须在对案件事实非常清楚的前提下,通过长期案件知识的积累,指出案件的关键,并通过对人生、社会、行业的了解,结合法条和事实进行法理分析,引起其他人的共鸣,这才是真正做到了“讲道理”而非简单的“讲法律”.其次,现实中存在很多无奈,这是一种客观存在,并不是说不喜欢就可以绕过去.必须要亲身去经历后,懂得明规则与潜规则,体会每个人的作用、力量与无奈,才可以真正地学习如何去沟通,才会懂得什么是现实的法律,这才是见识.这一切都需要“双师型”教师走出去,用心、用时间去积累.

(二)与法律职业机构合作应当全面、深入

几乎所有开设法学专业的大学,都与法院、检察院有合作关系,或者在法院、检察院挂实习单位、或者请那里的法官、检察官来讲课.独立学院也不例外,但是效果并不明显.这虽然受到独立学院客观的教学资源、学生素质的限制,但是更重要的是其合作并不全面、深入.学生喜欢去法院、检察院实习,实习却很难静下心去理解,为什么实际中需要这样操作,法官、检察官说的每一句话到底有什么含义.法官、检察官虽然可以来学校讲座,但是首先课程不多,其次,因为社会角色的不同,其讲授的内容往往并没有全部能够被学生理解.因此,合作应当全面、深入.应当将校检合作变成日常教学的一部分,比如保证每学期都带学生去听庭审,并让法官和检察官对案件进行讲解,让学生分析其论述的法理依据和现实考虑;应当扩展学生的社会知识,将、律所等法律部门也囊括在内;应当要求学生暑检测就去实习,去体验不同的社会行业,并将这些作为其考试成绩的一部分.

[参考文献]

[1]高云.思维的笔记[M].法律出版社.北京.2009,(2).

[2]谢长宇.在路上,从律师助理到成功执业[M].法律出版社.北京,2010,(2).

[作者简介]李志锴(1981―),男,广西桂林人,广西师范大学漓江学院,讲师,硕士研究生.

[基金项目]本文系广西师范大学漓江学院校级课题《广西独立学院法学类“双师型”教师培养机制研究》阶段性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