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学校学术委员会规则》

点赞:28344 浏览:131299 近期更新时间:2024-01-28 作者:网友分享原创网站原创

摘 要:《高等学校学术委员会规则》是由教育部在自身权限内发布的教育规章,是规范高等学校学术委员会设立、运行、管理与监督的准则,也是指导高等学校制定、审议、修订、核准与备案本校学术委员会章程的准则,按照总则、分则加附则的体例设计,以“章一节一条一款”的形式予以展开,核心内容包括七项:一是高等学校学术委员会建设的政策与法律依据;二是高等学校学术委员会的性质;三是高等学校学术委员会章程制定规则;四是高等学校学术委员会组织机构建设规则;五是高等学校学术委员会职责规则;六是高等学校学术委员会人员组成规则:七是高等学校学术委员会工作规则.

关 键 词:高等学校;学术委员会;规则

中图分类号:G647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2-4038(2013)07-0003-08

《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以下简称《教育规划纲要》)明确指出:“充分发挥学术委员会在学科建设、学术评价、学术发展中的重要作用.”“探索学校理事会或董事会、学术委员会发挥积极作用的机制”.可见,建设学术委员会已经成为推进依法治教战略、促进现代大学制度建设和完善大学内部治理结构的核心工作之一.当前,高等学校在探索学术委员会建设的工作过程中积累了不少宝贵的成功经验,但也存在着一些问题,致使学术委员会决策、审议和咨询职能发挥不佳,因此,十分有必要根据相关的教育法律法规,结合《教育规划纲要》的相关规定,制定高等学校学术委员会规则,用以指导、规范高等学校学术委员会建设工作.使该项工作科学化、制度化与法治化.

一、关于《高等学校学术委员会规则》的性质、地位和作用

《高等学校学术委员会规则》是由教育部在自身权限内发布的教育规章,是依据宪法、法律及法规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是规范高等学校学术委员会设立、运行、管理与监督的准则,也是指导高等学校制定、审议、修订、核准与备案本校学术委员会章程的准则.

《高等学校学术委员会规则》不同于高等学校制定的本校学术委员会章程.从文件的性质来看,《高等学校学术委员会规则》是教育规章,是由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的规范性文件:而高等学校制定的本校学术委员会章程是学校内部管理制度,是现代大学内部制度的重要内容,只在本校范围内具有约束力.从制定机构来看,《高等学校学术委员会规则》是由教育部制定颁布的,指导全国范围内的特定教育管理事务;高等学校制定的本校学术委员会章程是由学校决策机构制定颁布的管理制度,仅将本校的教育管理事务作为适用对象.从规范的作用来看.《高等学校学术委员会规则》一方面用来规范全国各高等学校学术委员会的设立、运行、管理与监督工作,另一方面用来指导高等学校学术委员会章程的制定、审议、修订、核准与备案工作:而高等学校制定的本校学术委员会章程则只用来规范本校学术委员会的设立、运行、管理与监督工作,并且其本身的制定审议、修订、核准与备案等事项要遵从《高等学校学术委员会规则》.因此,二者之间具有密切的联系,但并不能混为一谈.

二、关于《高等学校学术委员会规则》的结构

从形式结构上来看,《高等学校学术委员会规则》按照总则、分则加附则的体例设计,以“章一节一条一款”的形式予以展开.总则部分为第一章;分则部分包括二到六章,分别为:学术委员会章程、学术委员会组织机构、学术委员会职责、学术委员会组成人员和学术委员会工作规程;附则为第七章.《高等学校学术委员会规则》共计七章、三十九条、十五款.

从内容结构上来看,《高等学校学术委员会规则》的核心内容包括七项:一是高等学校学术委员会建设的政策与法律依据;二是高等学校学术委员会的性质;三是高等学校学术委员会章程制定规则;四是高等学校学术委员会组织机构建设规则;五是高等学校学术委员会职责规则;六是高等学校学术委员会人员组成规则:七是高等学校学术委员会工作规则.这种内容结构设计主要基于政策法律与理论双重依据.

从政策法律依据来看,新中国成立以来国务院和教育部出台的28部与高等学校学术委员会建设相关的政策文件,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法律法规均将学术委员会机构设置、人员构成、职责范围、运行机制等问题作为主要的政策法规调整对象,结合不同历史时期教育事业发展现状与任务,进行了不同的规定.本次起草的规则也将这些关键问题作为主要的规范内容.此外,本次起草的《高等学校学术委员会规则》还参照了2012年1月1日起施行的《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二者在结构设计方面有类似之处.

从理论依据来看,七项核心内容基本上涵盖了高等学校学术委员会建设的主要工作内容,其设计与编排也具有较强的逻辑关系.

首先,建设学术委员会的前提是对学术委员会进行准确的定位,说明学术委员会的性质.因为,从逻辑关系上来看,明确学术委员会的性质是逻辑起点,是指导方向的标杆,具有牵一发而动全身的作用.例如:如果将大学的本质确定为自由性,高校学术委员会的性质就是决策学术事项的机构,其组织机构就应当单独设置.其工作职责就仅限于决策,其组成人员就应当为单纯的学术人员,而工作都应围绕学术自由的理念而不是行政理念来开展;相反,如果将学术自由和受控性统一作为大学本质,学术委员会的性质就是复合型的学术事务机构、其组织机构就是大学内部治理结构的一个有机组成部分,其工作职责也将扩大到决策、审议和咨询,构成人员就不仅仅限于纯学术人员,工作过程也应兼顾学术、行政等取向的平衡与协调.可见,明确了定位,才能决定与之相匹配的组织机构、职责、组成人员与工作规程,这是一种应然的递进逻辑关系.

其次,按照现代大学制度建设的内在逻辑推进学术委员会建设工作.学术委员会及其管理属于具体的现代大学内部制度,其建设需要遵循和依托现代大学内部制度建设的逻辑与体系框架.现代大学内部制度体系由学校章程、学校机构制度、学校人员制度和学校工作制度构成.学校章程是学校的“根本大法”,是规定工作性质、任务及其他制度的基本原则;为保障工作顺利实施,需要建立完善的组织,形成机构制度;工作的各项目标都通过人的活动加以实现,因此还需建立人事制度:各个机构和工作人员必须按照工作制度规定的程序、步骤和方法开展工作,这就需要建立相应的工作规程.我们在起草《高等学校学术委员会规则》的时候,采用了这一思路.在明确学术委员会的性质的基础上,首先规定了学术委员会章程规则.章程是高等学校学术委员会建设的基本纲领和行动准则,是关于高等学校学术委员会建设的根本性规章制度,用来规范本校学术委员会的设立、运行、管理与监督等各方面工作.实践证明,学术委员会建设是一个长期的过程,应该以科学的发展理念和方向为指导,遵循高等教育发展规律,尊重大学本身的本质属性,以稳定的发展路径和机制为保障.要实现这一目标,完善学术委员会章程,健全制度的保障和约束就显得尤为重要.通过、公开的程序制定学术委员会章程,一方面能够将将反映大学本质属性、符合高等教育规律的学术委员会建设观念、体制、机制和活动的具有稳定性和约束性的制度形式固定下来:另一方面能够凝聚高校内部管理者和教师等不同群体的共识,为学术委员会建设提供坚实的制度保障.因而,《高等学校学术委员会规则》将有关学术委员会章程的内容放在高等学校学术委员会建设的政策与法律依据和高等学校学术委员会的性质等内容之后加以规定.

此后,围绕机构制度、人员制度和工作制度编排规则内容.学术委员会建设首先要完善学术委员会组织,这就需要规定学术委员会体制,明确如何设定学术委员会的领导机构、分支机构、监督机构和常设机构,并规定各机构的职责和权限范围:学术委员会工作都是由人完成的,所以必须依据学术委员会组织的特点规定与之对应的人员制度,包括学术委员会成员的资格标准、选举方式、任期、权利、义务以及工作纪律等:在机构和人员配备完成之后,还要对学术委员会如何开展工作进行规定,包括学术委员会工作的基本原则、工作方法、工作程序等内容.“机构一人员一工作”的逻辑是现代大学制度建设的基本逻辑,有助于通过确定机构的权责关系,规范组织中个体的行为,进而提高组织的工作效能.

三、关于《高等学校学术委员会规则》的内容

(一)关于《高等学校学术委员会规则》总则的内容

总则部分一共包括四条,分别规定了《高等学校学术委员会规则》的立法依据和适用范围,界定了高等学校学术委员会性质及其建设原则.

1《高等学校学术委员会规则》的立法依据

至今,国务院和教育部出台的与高等学校学术委员会相关的政策文本共28部,但最直接、最明确提出高等学校应该设立学术委员会,并强调应该充分发挥其作用的是《教育规划纲要》(另见本课题组的《我国高等学校学术委员会制度政策研究》部分).从法律法规方面来看,《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直接对学术委员会进行了规定.

《教育规划纲要》在第十三章“建设现代学校制度”部分的第四十条中强调“充分发挥学术委员会在学科建设、学术评价、学术发展中的重要作用.探索教授治学的有效途径,充分发挥教授在教学、学术研究和学校管理中的作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在第四章“高等学校的组织和活动”部分的第四十二条明确提出“高等学校设立学术委员会,审议学科、专业的设置,教学、科学研究计划方案,评定教学、科学研究成果等有关学术事项.”课题组这次所选取的这三十所大学所制定的学术委员会章程也均将《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第四十二条作为最主要的章程制定依据.

2《高等学校学术委员会规则》的适用范围

《高等学校学术委员会规则》的适用范围体现在两个层面:一是通过规则指导我国公立高校学术委员会建设,规范学术委员会的设立、运行、管理和监督等工作;二是为公立高校制定本校学术委员会章程提供范本,并规范章程的制定、审议、修订、核准、备案等环节.通过制定《高等学校学术委员会规则》进一步完善大学内部治理结构、促进现代大学制度建设,进而推进依法治教战略的实现.

3高等学校学术委员会性质

学术委员会是高等学校内部对有关学术事项进行决策、审议和咨询的组织机构.大学是学术自由性与受控性的统一.[1]高等学校学术委员会是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这一体制下的学术委员会,它并没有绝对的自由和完全的,但也不能完全受控于行政权力,而丧失参与决策的权力.高等学校学术委员会是在高等学校内,由专家学者代表组成的,在审议学科建设、专业设置、教学与科学研究计划方案,评定教学与科学研究成果等有关学术事项中发挥审议、决策、咨询等作用的最高学术权力机构.从概念上来看,它应该是一个参与学校学术事务决策的决策咨询机构,在学校政策制定方面享有的决策权只是限于某些学术事项,而不是全部学术事项.从这个意义上来说,通过学术委员会所做出的决策,除了具有决策权的那些决策外,仅具有咨询权的那些决策最终要想成为学校的政策,还需经大学具有决策权的校长办公会和党委会的最终决策.[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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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高等学校学术委员会的建设原则

高等学校学术委员会建设的原则有两个落脚点:一是通过学术委员会建设促进高等学校科学发展,提高高校的办学效能;二是倡导促进高等学校科学发展的正确途径,充分发挥专家学者在学校改革、建设和发展中的核心作用.据此,我们将高等学校学术委员会建设的原则表述为:学术委员会应当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为指导,以宪法、法律法规为依据,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遵循高等教育规律,推进高等学校科学发展;应完善学术管理体制,遵循“教授治学”理念,以学术为价值取向,充分发挥专家学者在学校改革、建设和发展中的核心作用.

(二)关于《高等学校学术委员会规则》分则的内容

《高等学校学术委员会规则》分则是本规则的主体部分.共包括五章、三十一条,围绕学术委员会章程、学术委员会组织机构和职责、学术委员会组成人员和学术委员会工作规程等四项内容编排内容,遵循了现代大学内部制度建设的逻辑.

1学术委员会章程规则

《高等学校学术委员会规则》第二章规定了学术委员会章程规则,共有七条,包括:章程必要性、章程结构、章程内容、章程制定程序和章程规范等立法点.从国内外收集到的资料来看,具有学术委员会的大学都制定了学术委员会章程.国外大学多以“handbook”形式对本校的学术评议会进行详细说明,国内多以“章程”形式对学术委员会进行解释.制定章程是高等学校学术委员会建设的必要条件.因此,单独设立一条强调这一必要性:“高等学校应依据本规则制定学术委员会章程,依据章程制定学术委员会管理制度及规范性文件,规范学术委员会开展各项工作.”

从结构体例来看,通过对国内30所大学学术委员会章程的分析,发现章程结构有很大的相似性.基本上按照“总则一分则一附则”的体例编排设计.因此,高校学术委员会章程在体例上应包括总则、分则和附则三部分,按章、节、条、款的形式予以展开.从内容角度来看.通过对国内30所大学学术委员会章程的分析,发现内容方面基本上围绕着组织机构、职责、人员的组成、工作制度等内容展开(另见本课题组的《国内高等学校学术委员会制度文本研究》部分).在国外的几所代表性大学的章程中,一般是先指出人员、职责、权限,然后指明组织机构,最后指明生效时间和解释机构等(另见本课题组的《西方大学评议会的比较借鉴》部分).

总则部分,建议解决学术委员会定位的问题.因而章程总则应重点说明:高等学校学术委员会设立的目的和依据;规定高等学校学术委员会的性质和地位;规范高等学校学术委员会的工作宗旨、理念和原则等内容.分则是章程的主体,建议围绕机构、人员和工作三个方面进行规定.说明学术委员会组织机构、工作职责、体制机制、工作方式、工作程序和工作要求;规定学术委员会的人员构成、学术委员的选举方式、学术委员的权利与义务以及学术委员工作纪律等内容;规定高等学校学术委员会的工作条件、经费保障、工作监督等内容.附则应包含高等学校学术委员会章程的解释机构、生效时间、修订程序及其他不宜在总则与分则中说明的事项.

章程制定程序重在规范高校学术委员会章程的形成过程.根据目前各校章程附则部分对于章程制定主体、修改和解释程序的规定,大学章程的通过机制大体有两种模式,一种是校长办公会模式,一种是学术委员会模式.

基于本研究所选取的国内30所高校制定高校学术委员会章程的基本经验来看,高校学术委员会章程的制定和生效过程应当坚持党的领导、行政负责和参与的原则.强调党组织在大学章程制定过程中的领导地位并不等同于学校党委会应当是通过章程的权威机构,而是应当发挥党组织在章程制定和生效过程中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作用.强调行政负责的原则并不等同于以校长为代表的行政系统负责章程的起草和审议,而是发挥行政系统的组织优势,成立章程起草委员会,组成人员既要有学校的党务工作者、行政工作者,还要有学术委员会成员,同时注意吸收国内外教育、管理和法律专家等参与,在保证章程充分反映各方意见的基础上,确保章程体现教育规律和管理规律以及章程的规范性.强调参与的原则并不局限于由学术委员会会议或者教职工代表大会通过章程这一形式,而是强调章程制定过程中教职员工和学生的广泛参与、充分讨论,必要时可以组织听证会、意见征集座谈会等形式吸收民意.由此,现阶段高校学术委员会章程制定程序应归纳为:学校专门成立章程起草委员会,形成学校学术委员会章程草案,面向师生员工公布草案征集意见,党委会或者党政联席会议、校长办公会等对章程进行审议和审定,校长提交学术委员会会议审议通过,报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最后,对章程的规范性做出规定,要求用语应当准确、简洁、规范,条文内容应当明确、具体,具有可操作性.

2学术委员会组织机构和职责规则

《高等学校学术委员会规则》的第三章和第四章主要规定了学术委员会组织机构和职责规则.第三章规定了学术委员会的机构设置,而第四章则侧重于规定学术委员会的职责.机构设置关注两个方面:一个是学术委员会的组织架构;二是学术委员会的领导机制.

(1)机构设置.组织结构一般由直线型、职能型、直线职能型、事业部型、矩阵型和立体多维结构等几种形式.美国研究型大学学术评议会的组织结构各有不同,设置灵活多样,最主要的形式是事业部制,这种组织结构的优点在于每个事业部都有自己的责任范围并且有较大的自主权,可以根据环境的变化而做出快速反应;分成若干事业部,便于组织专业化水平的提高,同时有利于集权和分权相结合,比如董事会对重大问题进行集中决策,学术评议会对其下设的各类委员会进行分权管理,实行委员会制,其具体职能由下设的委员会来执行,各委员会的管理职责明确.国外大学几乎都将其下属委员会进行说明,并且有的多达十来页,对下属委员会的委员任职资格、任期、选举及其职责等进行了详细的介绍,并且国外的大学的学术委员会的具体实施都是由各专门委员会对各领域进行的.

因此,我国高等学校学术委员会应下设专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应当设置学位评定委员会、教师聘任委员会、教学指导委员会、科学研究委员会、学科建设委员会等若干专门委员会.校学术委员会还应当下设秘书处或办公室,负责处理学术委员会的日常事务.此外,各高等学校应当按照需要设置二级学术委员会,学院教授委员会的规则应当在校学术委员会章程组织机构中或章程外以附录形式加以详细说明.

学术委员会的领导机构是主任委员会.主任委员会由主任委员和副主任委员组成.为了保证机构效率.主任委员和副主任委员的人数不宜过多,建议设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若干人,秘书长1人.主任委员和副主任委员以及秘书长的选举必须经过、公开、透明的选举程序.要求主任、副主任由学术委员会全体委员选举产生.秘书长由主任委员会提名,有学术委员会全体委员表决通过.学术委员会主任、副主任任期和校领导任期保持一致,均为5年.学术委员会领导机构的工作方式采用主任负责制,学术委员会在主任的主持下开展工作.必要时,主任可以委托副主任主持工作;根据工作需要,高等学校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会有权聘任校内、外专家就有关学术事务进行独立调查研究,为学术委员会决策提供依据.(2)职责.对于学术委员会的职责,多数研究者从《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的具体规定出发.对其进行论证.新中国成立以来,国务院和教育部颁布的与高等学校学术委员会制度建设相关的28部政策文本中,我们发现,高等学校学术委员会职责具体表现在职称评定:教材的编写;科研项目;研究基地建设;学科、专业设置;教师评审以及学术道德等方面.国内各大学学术委员会章程中一般都是围绕这些职责进行表述的.通过对高等高等学校学术委员会性质的认识,以及国内外高等学校学术委员会章程中职责的规定的收集和整理,我们认为高等学校学术委员会应当包括以下几项职责:

一是学术决策.学术委员会的决策功能体现在六个方面:制定人才培养质量评价标准:制定教学质量评价标准:制定科研成果质量评价标准:制定教师学术道德规范:评审学校自主设立的各类基金.科研项目以及教学、科研与学生培养奖项.

二是学术审议.学术委员会的审议功能在各高校章程中有明确规定,具体的审议功能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审议学校整体建设发展规划:审议学校师资队伍建设规划:审议学校学科建设规划;审议学校科研发展规划;审议教学培养方案:评审科研项目与科研成果;监控教学质量:审议学科与专业设置方案及经费资助方案;评价与考核申请专业技术职称晋升的教师:考评对引进人才合同期内的业绩与学术水平:裁决学术纠纷,对学术失范行为进行认定.

三是学术咨询和建议.关于学术委员会的学术咨询和建议的内容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为党委行政决策学校重大事项提供咨询和建议:对学校的专业设置、学位点申报和学科建设方向提出咨询意见;对高层次引进人才进行业务考核,向学校党政领导提出考核结果:推荐国内外重要学术组织的任职人选、各级政府部门组织人才选拔培养计划人选;向外推荐申报奖励的教学和科学研究成果;建议与国内外相关机构和组织开展学术交流合作:密切关注学术前沿信息并与学校沟通.

3学术委员会组成人员规则

《高等学校学术委员会规则》的第五章规定了学术委员会组成人员规则.重点内容包括:学术委员的资格、选举方式、权利与义务以及纪律要求.

大学学术委员会的人员组成可以分为两种类型:一种是纯粹型的,一种是混合型的.从目前我国大学学术委员会章程的实际情况来看,我国大学学术委员会的成员组成属于混合型的.

在对国内的985高校、211高校和一般高校的30所高校学术委员会章程的分析中,发现学术委员会委员的职务要求基本上是十分相似的,都必须是教授,具有正高级职称.学术委员会的组成人数从15到64人不等.


高等学校学术委员会成员的产生,有两种方法:一种是自上而下的委任制.一种是自下而上的选举制.从国外大学评议会章程来看,校级的学术委员会一般是通过选举产生的,而各分委员会存在委任制的情况.国内绝大部分的学术委员会成员由行政任命产生,即使是学院推荐的委员,多数也是学院的院长、副院长等.另一种就是自下而上的选举制.自下而上的选举制是指通过各院系提名、选举产生,有二级学院的学校由二级学院中推荐选举产生一级学院学术委员会.此两种方法各有利弊:通过自上而下的委任制,委员会产生的效率最高,工作时的意见基本一致,这是因为校领导对本学校的情况基本熟悉.能较快地选择合适的人员.但是,这样产生的学术委员会更易于倾向对校领导负责.[3]通过自下而上的选举制,委员有独立的人格,能代表自己学术领域中大部分学者的意见,保证了学术的公平、公正,而且也防止了行政权力对学术的干扰,形成行政与学术共同治校的格局.[4]

高等学校学术委员应符合道德、职称、能力和年龄等资格条件,学术委员会委员应学术造诣高、学风端正、治学严谨、坚持原则;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关心学校的建设和发展,有参与学术议事的热情和能力;身体健康,能够正常履行学术委员会委员职责,原则上在法定退休年龄前能够完成一届学术委员会工作,院士和资深教授年龄一般不超过70岁.从人数比例上来看,学术委员不得超过全校正高职人员总数的20%.从选举方式上,建议采用“推荐+选举”的模式,首先由各学院教授委员会推荐,然后经全体教师无记名选举产生.各院系推荐名额的比例可以依据两种方式确定:一是按照教师和注册学生人数的比例分配:二是根据各学院所具有的学科数量及其质量确定.选举方式应该公平、公正、公开,学术委员会委员选举须全校教授2/3以上参加方可举行.得票过2/3以上的教授可作为学术委员会委员.如得票过2/3者超过学术委员会人数限额,得票多者当选.委员应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3-4年,除学校学术性工作负责人以外的委员最多可以连任两届.

学术委员应当享有一定的权利并应尽力履行学术委员义务.其中主要权利有三项:参与学术委员会会议,参与学校工作的决策、审议与咨询;学术委员会各项决议表决权;对学术委员会工作的建议和监督权.主要义务有四项:遵守国家宪法、法律和法规,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与政策:遵守学校规章制度,认真履行岗位职责:遵守学术委员会章程,执行学术委员会决议:参加学术委员会会议及有关活动,推动学术委员会工作.学术委员还必须恪守学术道德和工作纪律,高等学校学术委员会委员因违法行为或学术不端行为,损害学校声誉或权益的,经学术委员会开会讨论,取消其学术委员会委员资格.

4学术委员会工作规程规则

《高等学校学术委员会规则》的第六章规定了学术委员会的工作规程,主要包括工作原则和工作方式两个方面.

从工作原则上来看,集中制的传统需要传承与保留.因而高等学校学术委员会的组织原则是集中制,议事决策实行少数服从多数原则:高等学校学术委员会会议应当采取集中制的原则,需以方式做出决定时,赞成票数须达到应参会人数的1/2以上方可通过.

从工作方式来看,国内外大学一般采用例会制.例会一般可以分为定期会议和特殊会议.学术委员会大会一般定期举行,规模较大的学术委员会一般每学年举行1-2次.如:波士顿大学评议会在秋季和春季两个学期分别召开评议会大会,密歇根大学评议会每年秋季或者冬季学期召开一次全体大会,加州伯克利大学每年两次.特殊会议一般情况下由评议会主席、评议会执行委员会或者一定数量的评议会成员联名提议召开,就某一事项或若干项重要事项进行集体商议.如波士顿大学评议会章程规定,特别会议由评议会主席提议召开,或由全体评议会成员的5%联名通过书面形式提议召开.每次会议开会前,评议会秘书都要安排以书面通知形式告知每位成员.日常会议的议程表一般由评议会主席负责确定.若会议由评议会成员提议召开,则评议会成员在提请召开会议时,须一并将会议的议程表提交给评议会.如弗吉尼亚大学评议会要求会议通知由评议会秘书至少在会前1周时间内将议程表送达评议会所有成员.

鉴于国内外大学的有益经验,学术委员会的工作方式应采用定期会议与特殊会议相结合的方式:高等学校学术委员会应当实行例会制度,每季度召开1次全体会议,由秘书处组织召开,主任委员或主任委员委托的副主任委员主持,全体会议应当有2/3及以上委员出席才能举行;而根据工作需要,经学校党委书记、校长或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会提议,可以临时召开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商讨、决定相关事项.对于会议的决议应当公示,在异议期内如有异议,须征得半数以上委员同意,方可召开全体会议复议.经复议通过的决定不再复议.

(三)关于《高等学校学术委员会规则》附则的内容

《高等学校学术委员会规则》附则包括四条,分别规定了学术委员会所处情势发生变化的情况下,学术委员会及其章程的调整与修订问题,学术委员会工作监督问题,以及规则的生效时间.其中,学术委员会所处情势发生变化有两种情况,一是高等学校发生分立、合并、终止;二是名称、类别层次、办学宗旨、发展目标、举办与管理体制等重大事项发生变化.同时,本规则要求新设立的高校学术委员会制定章程,以及原有高等学校学术委员会章程与本规则不符,均需依据本规则进行制定或者修订.

对于附则部分是否规定学术委员会的活动经费问题,有不同的看法.实践中,国内有几所大学提到了活动经费,比如:中国政法大学和南京农业大学活动经费在学校年度预算中单列,遇重大事项可另行向学校申请专项经费.北京理工大学、兰州大学则要求校学术委员会日常活动经费在学校行政经费中统一列支.我们认为,各高校经费保障途径和方式差异性较大,不宜由本规则统一规定,可由各高校结合自身实际情况灵活决定,以鼓励各校学术委员会建设突出特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