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冲突与法律信仰

点赞:27453 浏览:129258 近期更新时间:2024-01-17 作者:网友分享原创网站原创

【摘 要】法律信仰能够引领人们选择法律途径,预防、转化或解决社会冲突,同时也是法治社会秩序的精神支柱.社会冲突既能促进法律信仰的形成,也可能对法律秩序和社会和谐的破坏会动摇法律信仰的社会基础,导致法律信仰的生成障碍甚至法律信仰的解体或崩溃.不过,社会冲突完全可能成为法律信仰形成的“入口”,甚至是民众法律信仰重建的良好契机.在社会冲突情境中,法律信仰的重建必须以民众的权利意识为基础,并以良性运行的法律体系、公正高效的行政、司法过程为前提.社会冲突情境中法律信仰的重建必须在对法律的基本价值、程序价值信仰的基础上有效地引导民众对法律制度及其运行的合理反思.

【关 键 词】社会冲突;法律信仰;社会秩序;法律秩序

【作者简介】梁栋,河海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思想政治教育专业博士研究生;戴锐,河海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教授,法学博士,博士生导师,江苏南京210098

【中图分类号】DF0【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4-4434(2013)07-0093-05

随着我国改革开放事业的深入发展和社会全面转型,社会矛盾和社会冲突不断呈现为新的现象,体现出新的特征.由于社会冲突通常涉及法律问题,并以法律的途径加以解决,必要且正确的法律信仰有利于民众在社会冲突中实现行为的取向校正和自我规约,反过来,民众的法律信仰也会由于社会冲突而遭致毁坏,或得到强化.由此足见,社会冲突与民众对于法律信仰有着紧密的关联.笔者拟以社会冲突作为基本的社会情境,对民众的法律信仰的形成、作用及其发展进行初步思考.

一、社会冲突情境中法律信仰的必要性

在一般意义上,所谓社会冲突,是指社会主体之间由于价值观以及各自的利益差别而产生的对立性的社会互动行为.社会学家刘易斯·科塞把导致人们形成冲突意识的原因分为两大类:(1)物质性原因,即由于物质利益、经济利益而产生冲突;(2)价值性原因,即由于价值观或信仰等非物质性因素而产生冲突.我国社会学学者李培林所持观点与此类似,认为社会冲突按照其主要成因可分为工具性冲突、价值性冲突两类,并继而指出,“近年来的社会冲突.越来越多的是因利益诉求而起.其基本的目标也是有限的利益诉求”,“利益格局变动本身尚不足以导致冲突行为的发生,由利益变动导致的不公正感和生活满意度下降才是导致冲突行为产生的直接根源.”具体地说,权力争夺和滥用、社会不平等、不正当的社会竞争、价值观念的差异与社会误解等,都是社会冲突的重要原因.但从本质上说,利益冲突是人类社会一切冲突的最终根源,其他非利益冲突也会通过利益冲突的形式体现或解决.

尽管有些社会冲突直接源自并表现为意识形态和人们的价值观念的冲突.但更多的社会冲突源自与利益相关的权力运行、资源分配、机会剥夺等社会原因,前者会反映在一个社会的法律价值观和法律生活取向之中.后者则与法律规则的运行直接相关,其解决也在一定程度上依赖于法律的运行.法律信仰的根本在于对法律所追求的内在价值理念的认同感以及法律正常发挥作用的可能性的肯定、信任的情感状态.在这种信仰状态下,主体在对社会现象进行理性认识时,就会主动发现法律的价值取向与主体内在价值追求之间的契合关系,对法律油然而生的一种神圣体验.自觉地认同、信服、依赖、尊敬法律.并将之作为行动的指南或榜样.在发生社会冲突时.不同的社会冲突类型本身就包含着与之相适应的冲突方式,尽管在社会冲突诸类型中,文化冲突的解决一般不需要法律参与作用,但它往往会转化为首先冲突乃至政治冲突.在当前法治社会建设进程中.政治冲突和经济冲突大多需要通过法律的途径加以解决,道德冲突终究会与利益相关,最终也会诉诸法律.正是在这个意义上,法律信仰对于社会冲突的解决十分必要.

社会冲突的解决依靠人们的法律信仰,而不能仅仅依靠对党和政府的信任,更不能依靠非法的自力救济.只有法律信仰能够引领人们选择法律途径解决社会冲突.从法社会学视角看.社会冲突必须依靠法律的精神导向和制度规约两方面的力量加以解决,因此,就必然需要民众具备法律信仰,社会冲突的解决方案的提出也蕴含着法律信仰.当然,这并不意味着诉诸法律就等同于一味地强调诉讼.法社会学往往习惯于从现存社会制度和社会秩序出发理解冲突的反社会性,将社会冲突视为消极的存在,严重的社会冲突都危及着统治秩序或法律秩序的稳定.基于这一认识.以抑制或解决冲突为最高宗旨的诉讼机制也被视为最具有现实价值的,诉讼的任务正在于,它能为解决冲突并抑制后续冲突的发生提供一种常规性手段.在有的学者那里.“通过武力来解决冲突是人类自发的和本能的行为,随着社会的发展,以法律程序取代武力的方法解决冲突成为历史的必然”.可以说,“司法是解决社会冲突的终极途径”.不过,在笔者看来.非诉讼的法律途径同样重要.甚至比诉讼的渠道更为重要.这一认识恰恰建立了社会冲突与法律信仰之间的必然联系.没有法律信仰,就既无法在试图解决冲突的各方之间达成共识,促成冲突的顺利解决,也无法使民众实现对法律过程的认可,冲突解决方案就难以产生公信力.

法律信仰还是法治社会秩序的精神支柱.“在没有形成全民族的真正的法律信仰之前.我们不可能期待真正的法治的落实.等法律从制度落实为民众的自觉行动,从外在的法律强制化为内在的心悦诚服.从个体的信仰演变为大众的普遍信仰.从远离和游离于法律到切近和捍卫法律的生活样式的根本改造,都需要法律信仰的培育和确立.”法律的实施需要有国家的强制力作后盾,在社会冲突情境中,这种强制力尤其重要.在这个意义上,社会冲突的解决需要冲突各方以及冲突的调解者或解决方案的提出者都具有高度的法律信仰,这种冲突解决才会导向良性的法治秩序.反过来,人类发展的历史表明,要建立一个良好的社会秩序,也不能仅仅依靠政治体制、法律体制的运行,更为重要的是民众在内心对某一种法律的敬重、信仰,这种信仰既可以对人们的利益行为产生自我抑制作用,同时也会为民众在公力或公助救济之外寻找合法的自我救济之路,从而减少社会冲突的发生几率,降低社会冲突的强度和对社会秩序的破坏性.二、社会冲突对民众法律信仰的消极影响

关于法律制度与社会冲突在社会运行中所具有的功能,陈信勇曾以四项命题加以说明:“社会冲突能促成法律制度的产生”;“激烈的社会冲突可能导致法律制度的解体”:“法律制度能调整社会冲突”;“法律制度能预防或转化社会冲突”.法律信仰与社会冲突之间的关系也遵循法律制度与社会冲突之间关系的一般原理.并通过该原理发生其积极或消极效应.也就是说.社会冲突既能促进法律信仰的形成,也可能导致法律信仰的解体或崩溃;法律信仰既有利于预防、转化或解决社会冲突.也可能直接引发社会冲突.

社会冲突的积极作用,是西方社会学理论中较多学者主张的观点,也是一个已为不同政治形态的社会的现象所证实.这种观点实际上也有利于培养人们对社会的辩证认识和理性的宽容,但是,对于这一观点的接受.更必须有主体的法律信仰作为基础.无论是在国家权力的执行者还是在普通民众那里,社会冲突总是针对现行秩序的一种破坏性力量.也正由于此.过去人们常将社会冲突与政治联系在一起.把冲突视为威胁现存社会制度的重要因素,视为社会病态或危机的征兆,因此强调必须严格通过社会控制手段加以解决.然而,还须认识到,“正确对待和化解冲突,冲突则可能成为进步的一种动力”.“冲突固然可消耗社会资源、造成社会震荡等,但同时还具有社会整合、预示民情等安全阀功能.特别是小规模的、局部的、强度与烈度不高的冲突往往会成为有效的社会整合手段.”不过,由于这一观点带有明显的工具理性的色彩,且可能影响主流意识形态的权威性地位,在很多人那里都难以获得认同.通过研究可以发现.越是具有坚定的法律信仰者,越可能对这一观点持肯定态度.


但是,我们更应该密切关注社会冲突的消极作用.无论是马克思,还是韦伯、齐美尔、达仁道夫,都强调了社会冲突的必然性,并特别关注了社会冲突的结构性条件以及客观对抗关系的主观认识对于冲突发生的重要性.然而,并不能因为承认社会冲突的必然性而忽略社会冲突的消极影响,放任社会冲突的发生.

社会冲突对民众的法律信仰的消极影响,首先在于社会冲突对法律秩序和社会和谐的破坏会动摇法律信仰的社会基础.一起社会冲突的发生,往往意味着.或者客观上存在着法律上对另一方的权利、利益产生侵害或剥夺的事实,或者在关系认知上体现为这种“事实”,也即,他人或公众会认为存在该类事实.在这种情况下,民众的关注焦点可能会受到冲突情境的影响.转移到法律的界说和行动上来,把不涉法的问题法律化,把在法律上本来很复杂的问题简单化,或者关注冲突的解决是否公正、合法或存在潜规则、偏私,或者关注政府在整个冲突事件中的作为、政府对媒体的态度等问题,以强调政府行为的公开性、透明度.由此可见,无论冲突能否得到合理的解决,政府和国家司法体系的权威性、公信力都会面临质疑和挑战,民众的法律信仰也会因此出现动摇.而一旦民众得到与其社会期待不相符合的结果.会很快形成相反的信念,法律信仰即已动摇,甚或彻底崩溃.这也正是社会冲突发生后为何会出现谣言并迅即广泛传播的原因.

社会冲突即使得到合法、合理地解决,且处理方式为民众所接受,社会冲突仍然成为民众难以产生法律信仰或者法律信仰出现动摇的重要原因.这也正表明社会冲突对法律信仰具有不可避免的消极影响.社会冲突固然有促成产生主体间的联合和调整冲突的规范的作用,但激烈的社会冲突可能导致一定范围的社会结构的解体.社会秩序的破坏以及法律秩序的瓦解.对于普通民众来说,安定和谐的社会环境是其社会理想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民众对法律体系及其运行的合理的心理期待.生活在冲突不断发生的社会环境中,民众会自然产生安全感的危机,并对法律能否有效地发生作用、司法和行政体系有无足够的应对社会冲突的能力产生怀疑.尽管法治不是万能的,但民众却期待法治能够“包治百病”,因此,当社会冲突的乱象导致的民众对国家法律体系的能力质疑时,法律信仰便无由产生,已经确立的法律信仰也会岌岌可危.

目前我国社会中还有一种特殊形态的社会冲突,它们常由一些社会冲突虽由利益矛盾引发,体现为集群行为或件.但这些冲突却具有无直接利益矛盾或利益矛盾不明确(包括主体不明确、利益诉求不明确)且易因大众传播而扩大的特点.类似2008年贵州事件的一些影响恶劣的件大体具有相同的特点:对群体性冲突的发生缺乏应有的预期,冲突的参与者身份各异且无确定的范围,没有特定的冲突对象和确定的利益诉求.近年来发生的这种由普通的偶然事件引发的社会冲突日益增多.它们往往直指社会的法治秩序,如果冲突的解决方式、结果不当或不能令公众满意.会严重地损及民众的法律信仰.

此外,法律信仰本身的冲突也是社会冲突对于民众法律信仰的形成和巩固、强化的一个消极影响源.正如谢晖所言,“法律信仰是一个观念信仰与行为信仰合一的概念”.法律信仰冲突也相应地表现为“观念层面的法律信仰冲突”和“行为层面的法律信仰冲突”,尤其是,法律信仰冲突又往往由“包括法系冲突、立法冲突和司法冲突”的“法律制度内冲突”所导致,因此,当社会冲突引起对法律制度本身的反思和质疑时,社会冲突即会引起法律信仰冲突.从而危及民众法律信仰的形成和发展.

三、社会冲突情境中民众法律信仰的重建

法律信仰的形成,必然也必须以民众的权利意识为基础.在社会冲突情境中.民众的权利意识会得到突显或增强.民众的权利是一个法律体系的核心构成,一部没有权利内容、权利保障不力的法律,不可能激起公众对它的渴望.应该说,公众的权利意识和法律信仰是一种相互促动的关系,权利意识的增强必然会导致社会公众对法律的认同、对法律所含的价值的褒扬,从而萌生出基本的法律信仰;另一方面,对民众的法律信仰给予认同和鼓励,也会引发起社会公众对权利意识的重视.民众不需要精通法律,但必须具有明确、强烈的权利意识,也必须具有对法律的正义性、法律的程序价值的信仰.社会冲突既反映着一个社会中民众的法律信仰状况,也对民众的法律信仰水平有着更高的期待;既可能由于冲突之影响的不当扩展而毁坏民众的法律信仰,也可能在冲突的正确解决中巩固民众的法律信仰.法律信仰是两个方面的有机统一,一方面指主体以对法律的坚定信念为前提并在其支配下以法律作为其行为准则:另一方面是主体在严格的法律规则支配下的活动.在一定意义上,社会冲突正是促进民众在以上两方面形成相信并愿意按其行事的态度,因此,社会冲突完全可能成为法律信仰形成的“入口”,甚至可以说.社会冲突是民众法律信仰重建的良好契机.具体地说,大量的社会冲突是建立在冲突双方所拥有的权力、财富、地位、资源(包括社会资本)等因素不对称的基础上的,这些恰恰又对某一方的利益、机会乃至生存的基础构成显性或潜在的威胁.在社会关系体系中,每个社会主体当“他者”损害到自身利益时,双方就会产生矛盾或导致冲突升级,其中占优势的一方往往习惯于倚仗自己所拥有的现实权力、财富、地位或资源优势.而居于弱势的一方则往往更倾向于法律途径,这无论是基于弱者心理的普遍倾向.还是弱者的无奈选择,都会为提供一个弱者确立法律信仰的契机.当前中国社会冲突的性质在总体上主要是非对抗性、非政治性的人民内部矛盾.“大多数社会冲突是围绕实际利益的,具有可调和性.可以通过适当的途径加以疏导.”这也意味着,只要通过适当的渠道,尤其是符合法律规定的渠道.并充分考虑冲突方(尤其是冲突中的弱势一方)的要求,作出合乎法律规定或法的基本精神的冲突解决方案,就既能向冲突的当事人显示法律的公正性、有用性的事实.又能向民众宣示法律的价值,从而确立或巩固民众的法律信仰.

需要特别强调的是.法律信仰的意义首先是蕴含在关于冲突解决的路径信仰中,而不是蕴含在实际冲突解决规则中的.法律信仰并不意味着让民众动辄动用法律的力量,或者动辄诉诸司法途径.在罗伯特·埃里克森的《无需法律的秩序:邻人如何解决纠纷》,作者特别关注了民间那种动用非正式的、与正式法律不一致的邻人规范来化解纠纷的现象.在中国当前的社会冲突解决方式中,同样存在这种特殊的路径,然而,这并不意味着在社会冲突中法律信仰的丧失.换言之,在社会冲突情境中,法律信仰的重建并不要求民众在任何社会冲突发生或可能发生时,都将法律处理作为冲突避免或解决的唯一路径.合法的自力救济也是正确的法律信仰之下、符合法治理性的选择.尽管包括立法处理、司法处理及其他运用公力的合法形式处理在内的“法律处理社会冲突具有预警、宣泄、控制和救济等保全现有社会结构的安全阀功能”,但由法治本身的功能有限性以及法治的成本计算、权利限制(如时效等)所决定,“法律处理社会冲突既有其长处,也存在局限性”.“为更有效地解决各类社会冲突,有必要采取自行和解、调解等替代性纠纷解决机制、私力救济、新闻舆论、集合行为等手段”,这些同样是法律信仰的一种体现.

与法律信仰冲突的现象相联系,社会冲突情境中的法律信仰重建还应包括对法律制度及其运行有合理、有效的反思.“法律信仰要求大众对法律的忠诚和对法律的严格服从.这种忠诚和信仰可能会导致对法律性质和功能缺少批判和反思.”法律信仰“容许甚至要求一种批判性的反省精神,并把它作为确立法律信仰的动力因素之一.法律信仰不是要求人们放弃,而恰恰是要人保持对法律的批评态度和姿态,甚至把它作为信仰的一个特殊的要素.毋宁说,现代的法律信仰是以对法律的怀疑和批评为基础的.”实际上.越是在社会冲突情境中,人们越容易出现对具体法律规范乃至法律的价值取向的质疑,越容易导致法律信仰的冲突.此时法律信仰仅仅引导民众迷信现行法律.法律便难以在民众的质疑与建设性意见的促动下实现自我完善.社会冲突促进法律发展的功能便无由谈起.因此,社会冲突情境中法律信仰的重建必须在对法律的基本价值、程序价值信仰的基础上有效地引导民众对法律制度及其运行的合理反思.

当然,法律信仰的重建还需要有一个良性运行的法律体系、有一个公正高效的行政、司法过程作为前提.法律信仰是公民对法、对国家的一种心理契约,它基于对法、对国家的信赖,同时也依赖于法、国家的可信性或日公信力.当社会冲突出现时,“还应加强法律因素在冲突管理中的权重,为冲突的协调提供可靠的组织保障与法律基础”.只有这样,才能真正建立民众对法律的价值、法律的社会干预能力的信念,法律信仰才会真正形成并得到可持续的强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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