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三农难题视野下农产品地理标志法律保护的

点赞:24748 浏览:109730 近期更新时间:2024-03-08 作者:网友分享原创网站原创

[摘 要]改革开放三十几年以来,我国经济快速发展,人民的生活水平也日益提高,但是农村、农业和农民“三农”问题的发展制约着我国共同富裕的目标.而农产品地理标志的法律保护有助于解决三农难题,当前,我国农产品地理标志的法律保护的力度还欠缺,不利于三农难题的解决.文章将从农产品地理标志的概念、保护模式出发,对农产品地理标志法律保护的必要性进行分析,并针对当前我国农产品地理标志法律保护的困境,提出了相应的建议对策对其进行完善,希冀能为解决三农难题添砖加瓦.

[关 键 词]三农;农产品地理标志;法律保护

农产品地理标志是农民在一定区域内进行长期的生产实践活动的智慧结晶,是属于农民的一项重要知识产权.在加强对农产品地理标志的法律保护方面,虽然我国在地理标志的保护上做了一些有益的尝试,但农产品地理标志的保护和管理水平与国外相比还存在较大的差距.新的历史背景下,对农产品地理标志加强保护和管理,已经成为我国政府和广大农民必须面对的新课题和新任务.

一、农产品地理标志概述

农产品地理标志是一项重要的知识产权.我国作为一个传统农业文明大国,农民数量庞大,农业占地面积广,在农产品地理标志方面有着得天独厚的优势.随着农业的现代化进程不断加快,中国的农产品在国际市场上份额也日益增多,农产品地理标志对我国的农村、农业和农民有着特殊的意义.

(一)农产品地理标志的概念和法律特征

地理标志是农产品地理标志的上位概念,要对农产品地理标志的概念进行界定和分析,首先要准确的对地理标志进行界定.根据TRIPS第22条的规定,地理标志是指标示某商品来源于某成员地域内,或来源于该地域中的某地区或某地方,该商品的特定质量、信誉或其他特征,主要该地理来源相关联.①鉴于地理标志和农产品地理标志在逻辑上是包含关系,我国从2008年2月实行《农产品地理标志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该《办法》第二条第二款对农产品地理标志进行了界定:“农产品地理标志是指标示农产品来源于特定地域,产品品质和相关特征要取决于自然生态环境和历史人文因素,并以地域名称冠名的特有农产品标志.”②

农产品地理标志的法律特征主要有以下几点:第一,真实性.作为农产品地理标志的地理名称必须是真实存在的地理名称,不仅包括当今存在的地名,还可以是历史上曾经存在而现在没有的地名.自然地名也可以作为农产品地理标识,如湖泊、山脉、河流、湖泊等的名称,典型代表有黄山毛峰茶等.第二,永久性.特定的历史和地理条件是农产品地理标志产生的必要条件,基于是某一独特的集体所创造的条件和在一定时期所形成的集体传统,鉴于地理标志所表明的与历史、自然相关的因素以及两者之间的有机结合是永恒的,所以对地理标志进行永久性的保护也是无可厚非的,只要是在特定地理、历史条件下生产的农产品,享有特定的声誉,地理标志的保护就存在.③第三,从归属上看,它应该属于集体共同所有.其原因在于农产品地理标志不是由某个或某几个人创造出来的,它是原产地祖祖辈辈辛勤劳作的结果,是原产地劳动人民集体智慧的结晶,毋庸置疑,农产品地理标志的所有人是该特定地域内某种产品的生产者,而不能是某个人或某几个人.可以说农产品地理标志是私权所有者共同拥有的公有财产.

(二)国际通行的农产品地理标志保护模式

目前,大部分国家都是从本国的最大利益为目的而出发,从本国的现实国情,结合本国的历史、自然因素,选择不同的农产品地理标志保护模式,大致可以分为以下两种模式:

第一种模式:专门法保护模式.这一模式的典型代表是对地理标志保护最早的国家——法国.法国的《原产地名称保护法》颁布于1919年,是世界上第一部对地理标志进行保护的法律,到目前为止,该法经历过数次修改,仍是法国保护原产地名称的主要法律之一.专门法保护模式是国家制定专门的法律、法规来对原产地名称和已注册的地理标志进行严格的保护.其主要优点是:其一能够有效保护农产品地理标志;其二是这种保护模式较其他模式而言比较全面完善;其三在该种保护模式下与地理标志相关的权利人的利益也能够得到更有效的保护.主要缺点是要使这一模式得以有效的运行必须要有一套与之相匹配的专门的管理机构,这样就需要耗费国家一定的社会资源.

第二种模式:商标法保护模式.这一模式的典型代表是美国、英国.现今,国际上大多国家通过颁布与实施商标法来保护原产地域的农产品及其加工品,这种保护模式是把地理标志界定为一种特殊的商标,利用注册集体商标或证明商标的方式加以保护.该模式的主要优点是:其一能够有效处理地理标志保护与在先商标权两者之间的关系;其二是相比专门法保护模式能够节约社会资源;其三是能够较好地使用现有的商标国际注册体系,在其他国家(地区)能够取得比较方便的保护.其主要缺点在于该保护模式对农产品地理标志的保护更多地倾向于“商标”的保护,显然,这不利于对农产品地理标志进行高效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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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农产品地理标志法律保护对解决三农难题的必要性分析

我国是个农业大国,对涉农的地理标志保护制度的研究和完善,有助于促进农产品质量的标准化,提高农产品在国际市场的竞争力,从而推动农村经济的发展;有助于推动农业产业化经营模式德推广,从而带动中国特色农业的发展;有助于保护农民知识产权,从而增加农民经济收入;对解决“三农”问题,构建和谐社会,都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有利于实现农产品质量的标准化,提升农产品国际竞争力

地理标志不但是产品的标志,而且是质量的标志.联合国贸发会议的一项研究显示:地理标志能使生产者的产品获得良好的声誉,同时也能使传统质量的高标准得以维持、改良、创新.④地理标志有助于农产品质量的提高.首先,农产品要获得地理标志的保护的首要条件是其本身质量优良,必须得到的认证,证明它质量好,享有一定的声誉.其次,保护农产品地理标志有助于为农产品质量的提高提供坚实法律后盾.鉴于农产品地理标志的严格的地域性特征,当某种农产品想要借助地理标志来占领市场份额,提高竞争实力时,如果该种农产品不是在标注的地理标志的水土、地貌、气候的地域内生产的,则属于侵权行为,应该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赔偿相应的经济损失.通过相关的法律规定,一个农产品地理标志只能适用于该地理,其它地域的农产品不能注册相同的地理标志,禁止转让使用地理标志,这样有利于打击检测冒农产品地理标志的不法行为,缩小其生存空间.因此,在我国现阶段,大力实施农产品地理标志的保护措施,将支持和推动农产品质量的标准化,积极推动农产品实施品牌战略.(二)有利于推动农业产业化的升级,促进中国特色农业的发展

从生存农业到商品农业再到知识农业,这一过程是农业产业转型升级的必然经历,而其中利用知识经济去推动农业生产力的发展是知识农业发展阶段的一个重要特征,而农业知识产权的一个重要方面正是农产品地理标志,农产品地理标志有其独特的竞争优势,如知名度、市场占有率等优势,从而具有较高的竞争力,在农业产业的转型升级过程中处于有利地位.⑤我国地域广阔,拥有多样的气候环境,这一优势为我国创建特色品质农产品提供了有利的条件.但由于我国农村现今还大量存在着家庭生产、分散经营的模式,导致难以产生有区域特色的经济,要全面实现在农产品生产和经营上的规模化、专业化和品牌化还面临许多困难.面对上述困境,建立健全我国的农产品地理标志制度,有利于积极稳妥地拓宽国内和国际市场,从而带动有区域特色的农产品品牌化、国际化,全面实现农业产业的转型升级.

(三)有助于增加农民收入,促进农村经济的发展

农产品地理标志保护的对象是农产品,而本质上农产品的直接生产者和加工者是农民.所以,归根结底,该地理标志标示区域内的所有农民作为农产品地理标志的权利受益主体,该地理标志得到了有效保护,则农民的知识产权也就得到了有效保护.农产品地理标志不仅仅是一项知识产权,它的作用更在于经济领域,能够获得巨大的经济效益.如果某项农产品获得了地理标志的有效保护,即相当于有形的农产品在原来的基础之上增加了无形资产,在这种情况下,农产品的价值就会得以提升.因此,要保障和提高农民的经济利益,加强对农产品地理标志的法律保护是必不可少的.农民的知识产权得以有效保护,有助于增加农民的经济收入,农民的生活水平提高,更有助于解决农村经济发展缓慢的难题;农民经济收入的增加,无形中又能够带动农产品生产的产业化和规模化的发展;农产品生产的规模化的不断完善又能够带动农业产业结构的调整.由此可见,农产品地理标志制度的保障对于地区农村经济的发展有着重要意义.

三、我国农产品地理标志法律保护中存在的问题

当前,造成中国农产品的地理标志问题,既受意识形态的制约,也受现有社会环境因素的约束;既有法律原因又有其体制困境.

(一)农民对农产品地理标志认识度低

我国的农业经营主要是以单个的小农户生产作业,受历史等多方面因素的影响,我国农民的文化程度普遍较低,导致他们对农产品的市场观念、品牌观念以及商标观念的意识不强.我国的农产品地理标志资源相当丰富,但由于农民观念的局限性,使这一优势资源没有充分的得以运用,本该亲农的知识产权却没有为农所亲.在日常生活中,大部分公众对农产品地理标志的基本内容知之甚少,如它的内涵,能够带来的经济效益,以及对它的法律保护等一系列问题.由此产生了一些地理标志被滥用或未被注册的现象,这样就导致一些侵权行为的泛滥.⑥由于生产者对农产品地理标志的重要性认识不足,申请地理标志的意识还有待增强,申请的数量比较少,造成许多无形资产的流失.即使已经注册了相关的地理标志,对其地理标志享有专用权,但是目前还存在着对地理标志的管理的力度不够等一系列的管理问题.一些地方申请农产品地理标志后,并没有利用地理标志内在的经济和社会价值,没有把它作为一种无形资产进行充分的利用,如没有加强对地理标志进行宣传,使更多的消费者特别是国际市场的消费者知晓该农产品,让其能更好地了解该地理标志农产品与同类产品相比有何优势.⑦

(二)农产品地理标志保护立法缺乏系统性

目前,在实践中,我国对农产品地理标志的保护主要是商标法和专门法的模式,即商标法对商标进行保护,国家质量监督管理总局制定的专门制度保护和农业部制定的专门制度保护并存的模式.这两种保护模式都有其局限性.首先,商标法的局限性表现在:第一,县级以下行政区划名称注册为商标与地理标志存在冲突;第二,地理标志与集体商标与证明商标之间存在冲突;第三,地理标志与已经注册合有地名的普通商标间存在冲突;第四,对集体商标与证明商标的持有人极度不利.⑧我国地理标志专门法带有浓郁的行政色彩,立法层次相对较低.国家制定的保护地理标志的相关规定主要是为了国家职能机构能够对产品进行有效的管理,对个人利益的保护相对薄弱.这与农产品地理标志是属于一种私权,生产者对其享有一定自治权存在一定程度上的冲突.我国对地理标志保护依赖于《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法律层次相对较低,在实际的运行过程中,经常出现其注册管理存在着缺乏法律根据和角色冲突等一系列的问题.

(三)现有的行政管理多轨制严重

审视我国对农产品地理标志保护的发展历程,不难看出,我国对农产品地理标志的保护逐步形成了由农业部、国家工商总局以及国家质检总局三个部门交叉、重叠共管的局面.表面看起来,我国对农产品地理标志的管理好像得到了全方位、严密不漏的保护,但其实,这三套管理体制对地理标志的保护标准、保护条件和保护效力等方面存在着一定的重叠.多轨制严重的问题带来诸多问题.首先,从经济角度上看,管理体制的多轨制不但增加了这三个管理部门的工作量,而且管理、运行成本也与日俱增,从而导致国家人力、财力资源的浪费,加重国家的财政负担.其次,从管理效果角度上看,因为农业部、国家工商总局以及国家质检总局三个管理部门在审批农产品地理标志的过程中,所依法规不同,程序不同,导致原产地名称保护和注册商标保护两者之间的冲突,给农产品地理标志的权力人带来不必要的负担,损害了权利人的利益.最后,从司法审判较多上看,当农产品地理标志的相关的权利人发生利益冲突,相关权利遭到侵害,而寻求司法救济时,司法机关选择适用何项法律进行司法审判时可能处于两难的境地.

四、改进和完善农产品地理标志法律保护机制

当前,我国农产品地理标志的法律保护的功能还不完善的主要原因在于农民对地理标志保护意识不强、相关的法律体系还不够健全,行政管理体制还有待改进等问题,改进和完善农产品地理标志法律保护机制,使其能更好地为解决三农难题怎么写作,就必须从农产品地理标志法律保护的意识、立法的完善,行政机制的健全等多角度改进,从而达到资源的合理利用和有效的配置.(一)重构保护意识,增强农民对农产品地理标志的保护意识

在健全农产品地理标志法律保护的历程中遭遇瓶颈的原因之一就在于农民本身,农民对农产品的品牌管理意识、知识产权意识还比较淡薄.提高农民对农产品地理标志保护意识,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同时,也能增加经济收入.

一方面,强化对农产品地理标志的宣传力度,提高农民对地理标志的认识.毫无疑议,地方政府应该加大对农产品地理标志的基本知识、重要作用、注册和管理办法等内容的宣传工作.在这一过程中,农产品行业协会、农民专业合作组织也应该加强其协调的职能.另一方面,从农民自身出发,强化对农产品的品牌意识.农产品地理标志是农产品的质量标志,是和农产品的质量、信誉以及农产品的品味融为一体的,让消费者能够快速联想到该产品所具有的与该原产地所独特的特征和优势,如改产品生长或生产的独特的地理环境,地理标志代表了农产品的质量信誉,保障了该产品是正宗和优良品质,在产品营销的过程中,有助于商品销售,是一种无形的广告手段,商品的知名度得以提高,提高了商品的附加值,也为消费者在消费的过程中识别和选择商品提供了重要信息.⑨

(二)完善农产品地理标志的立法,促进不同保护体系的融合

在健全农产品地理标志法律保护的历程中遭遇瓶颈的原因之二是法律的不规范.在地理标志保护制度的问题上,并没有根据我国国情提出地理标志保护制度相适应的配套模式.目前,我国的地理标志的法律、法规比较少.特别是对地理标志、原产地标志、商标三种法律还存在着重叠、冲突的地方.所以应尽快理清它们的关系.笔者建议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首先,完善农产品地理标志保护相关的法律途径.健全我国对地理标志的保护可以分两步走:第一步,以修改完善现存的《商标法》为主要手段,同时结合现有国情,对现存的《农业法》、《反不正当竞争法》、《产品质量法》等其他法律进行完善,达到使其能够相互配套衔接的目的,以满足更好地保护地理标志的目标.第二步,经过地理标志理论和实践的不断探索、总结,对现有各个部门法中的有关条款进行有效的整合,在《商标法》之外制定专门的保护制度,以求对地理标志进行更加全面系统的保护.

其次,修改和完善现行的《商标法》.我国现行的《商标法》在保护农产品地理标志上还存在一些法律漏洞.笔者建议从以下几点进行完善:第一,对地名商标注册进行一般性排除.《商标法》第10条第2款中“县级以上行政区域的地名或者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的表述不尽合理,建议参考TRIPS相关规定,将禁止的范围扩大到所有的行政区划,将对“产地”的误认规定到商标注册的要件以及撤销的法定情形当中完善现有的商标注册审查标准和侵权救济制度.第二,对集体商标和证明商标进行更加详细的规定.建议采取设专章的做法,细化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的法律性质、构成要件、申请手续以及主体间的权利义务.尤其要明确证明商标的撤销机制,以保证地理标志保护中的优良品质.其三,提升地理标志保护在商标法中的地位.《商标法》应将地理标志保护独立成章进行专门规定,保障其独立的法律地位.明确地理标志保护的注册保护原则,并与工商总局颁行的《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管理办法》相衔接.

再次,为了更有效地保护地理标志,笔者建议创造条件进行专门立法,从而使地理标志的财产性质能够加以确定,对其保护的立法层次也得到提升.因此,此法的具体设置应该包括以下几部分:第一部分,总论;第二部分,地理标志使用权的主体及其对应的权利义务;第三部分,取得地理标志使用权的申请注册程序;第四,针对地理标志产品的质量监管;第五,对地理标志使用权的监管等.

最后,加强农产品地理标志法律保护体系的融合.对策一,对解决冲突的基本原则加以确定.当商标与地理标志发生冲突时,应根据“时间在先、权利在先”原则,优先保护合法的在先权人的权利;同时也要兼顾社会利益和个人利益的平衡,善加利用“利益平衡原则”;即要公平的保护先取得商标的先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对策二,对法律术语的使用进行统一.在对和地理标志相关的现行的法律法规进行修改的过程中,对相应的法律术语进行统一、规范.对策三,将在《地理标志保护规定》引入在先制度.现有的《商标法》已经对在先权的定义及范围进行了界定,在先权是指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某个特定的权利产生之前或者某个特定的行为发生之前已经取得的合法权利.在新制定的《地理标志保护规定》中,当权益发生冲突时,应对在先权的权益保护进行完善,并且对其明确规定.

(三)明确管理农产品地理标志的职能部门及其职能

依现行法律,在实践中,对地理标志进行管理、保护的过程中,能够对其进行保护和管理的部门有两个——国家商标局和质检局.在实践中,两个部门都有管辖权容易导致部门之间的管理权限的冲突和碰撞,在处理实际的案件过程中,可能会出现不利的影响,同时还无形中增加了国家管理的成本.鉴于地理标志具有“私权”的属性和国家商标局的管理职能,笔者认为,可以将原产地名称直接纳入商标法的保护之中,从而由商标局统一管理地理标志的保护问题.一方面,地理标志的注册由商标主管部门统一进行管理,这样做能够有效避免职能交叉以及机构重叠的问题,不但可以减少国家的管理成本,而且部门机关的办事效率也能得以提高.另一方面,能更好地对地名和其他商业标志的关系进行协调,对地理标志的保护力度增强,在一定程度上能够改变行业和广大企业无所适从的局面.再一方面,将地理标志称纳入商标保护之下,还可以激发相关的行业协会对该产品的特定品质的检测和监督作用.最后,商标局在管理商标的过程中,拥有多年的注册和管理工作等方面的经验,储存了大量的商标档案,鉴于此,商标局完全有能力担当这个重任.同时这样做还有助于通过世界知识产权国际局将地理标志进行国际注册.


[注释]

①何昆.论农产品地理标志的法律保护[G].西南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08年.

②熊晚珍.江西省橙类资源的地理标志保护现状与发展对策.江西农业学报,2010年.

③赵彩霞.我国农产品地理标志法律保护问题研究[G].湖南师范大学,2011年6月

④邵伟杰.农产品地理标志保护的意义及其路径[J].齐鲁学刊,2009年第一期.

⑤高映.农产品地理标志探析——以知识产权促进农业经济发展为中心[J].农业经济,2010年12期

⑥赵彩霞.我国农产品地理标志法律保护问题研究[G].湖南师范大学,2011年6月

⑦管纪尧.农产品地理标志国际法律保护[G].兰州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09年5月.

⑧粱燕婷.论我国农产品地理标志的法律保护[J].广东农业科学2010年第8期.

⑨邓保国.论农产品地理标志的法律保护[J].科技管理研究,2008年第5期.

[参考文献]

[1]何昆.论农产品地理标志的法律保护[G].西南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08.

[2]熊晚珍.江西省橙类资源的地理标志保护现状与发展对策[J].江西农业学报,2010.

[3]管纪尧.农产品地理标志国际法律保护[G].兰州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09,(5).

[4]粱燕婷.论我国农产品地理标志的法律保护[J].广东农业科学2010,(8).

[5]邓保国.论农产品地理标志的法律保护[J].科技管理研究,2008,(5).

[作者简介]周帮扬(1973—),男,华中农业大学文法学院法学系副主任、副教授、硕士生导师,主要从事经济法、资源环境法研究.

[基金项目]本文系2012年度华中农业大学自主科技创新基金人文社科专项资助项目;2012高校基本科研业务专项资金资助”(项目批准号2012RW0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