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契约的效力

点赞:17541 浏览:80556 近期更新时间:2024-03-27 作者:网友分享原创网站原创

[摘 要]新民事诉讼法丰富了民事诉讼契约的内容,但我国民事诉讼契约制度的构建仍刚刚起步,研究民事诉讼契约制度的核心是要理清诉讼契约的效力.大陆法系将负担行为和处分行为的区分引入民事诉讼领域,将诉讼契约的效力分为负担效力和处分效力.对这两种效力的区分,应以法律有无明确规定为准.

民事诉讼契约的效力参考属性评定
有关论文范文主题研究: 关于诉讼法的论文范文集 大学生适用: 自考毕业论文、硕士论文
相关参考文献下载数量: 22 写作解决问题: 本科论文怎么写
毕业论文开题报告: 论文任务书、论文设计 职称论文适用: 刊物发表、职称评中级
所属大学生专业类别: 本科论文怎么写 论文题目推荐度: 最新题目

[关 键 词]诉讼契约;处分效力;负担效力

新修改的民事诉讼法对协议管辖、应诉管辖、商定举证期限、商选鉴定人、先行调解达成协议、仲裁协议、审前调解达成协议、约定适用简易程序、共同申请司法确认调解协议、执行和解、对查封扣押物合意不以拍卖方式变现等作了详细的规定,这些规定都可以纳入民事诉讼契约的范畴之内.

民事诉讼契约并不是法律规定的一种制度,而是法学研究的产物.民事诉讼契约是指当事人就民事诉讼中的某些事项达成的合意,这种合意的目的在于影响诉讼程序,发生诉讼法上的效力,其效力可以是直接的也可以是间接的.

我国对于诉讼契约的研究一直处于相对落后的状态,直到1996年江伟教授的《市场经济与民事诉讼法学的使命》一文中才首次提到了诉讼契约这个概念.而对可由当事人任意缔结,并产生效力的诉讼契约,即非法定诉讼契约的研究更是少.反观英美民事诉讼,从诉前的合意焦点到诉后的合意判决,都是由诉讼契约来推动的.当事人诉讼主义的本质,就是一个由诉讼契约推动审判前进的过程.


因此,我国民事诉讼要摆脱过强的职权主义,弱化民事审判权,强化诉权,使民事诉讼能够真正契合纠纷解决这一根本目的,构建成熟的诉讼契约制度,尤其是非法定诉讼契约制度是首要任务.研究民事诉讼契约制度,关键是要理清民事诉讼契约的效力.只有在明确民事诉讼契约效力的基础上,才能真正实现民事诉讼契约的目的.

一、民事诉讼契约的处分效力和负担效力

与英美法系不同,大陆法系把负担行为和处分行为的区分引入了民事诉讼法的领域,将民事诉讼契约的效力分为处分效力和负担效力两种.

处分效力是指可以直接发生或者形成诉讼法上效果的效力,这种效力又可具体分为积极效力和消极效力,积极效力是指创设某种新诉讼效果的效力,如管辖协议使本来并没有管辖权的法院获得管辖权;消极效力是指消灭某种诉讼效果的效力,如自愿放弃某些诉讼权力的诉讼契约.负担效力是指诉讼契约使一方或双方当事人负有一定作为或不作为的义务,但不能直接发生或者消灭某种诉讼效果的效力.

然而,民事诉讼契约是否真的具有类似于处分行为的效力,即直接发生或者形成诉讼法上效果的作用,对此,德国学者有不同的观点.一种观点认为,应以是否有民事诉讼法的明确规定为标准进行判断.如果民事诉讼法对某种诉讼契约做出了规定,那么该诉讼契约即具有处分效力,当事人无需再做出诉讼行为,该诉讼契约就直接发生诉讼法的效果,而对于民事诉讼法没有明确规定的诉讼契约,则不具有直接的影响诉讼程序的效力,而只能将其视为实体法上的契约,在一方当事人违反诉讼契约的约定时,另一方只能请求损害赔偿.[1]另一种观点认为,没有法律明确规定的诉讼契约同样具有合法性,能直接形成诉讼法上的效果,若一方当事人违背诉讼契约约定负担的义务,则其所为的诉讼行为也为无效.

以上两种观点都比较极端,在德国实务中更多的是采取一种折衷的做法,这种做法所依据的是一种叫“抗辩说”的观点,即如果一方当事人提出抗辩,没有明文规定的民事诉讼契约也能对诉讼程序发生作用.

二、区分处分效力和负担效力的标准

对民事诉讼契约效力的认定与诉讼契约本身的性质问题密切相关,总体而言,诉讼契约都能够发生诉讼法上的效果,但是其具体的效力却存在着差别,存在这种差别的原因在于处分效力和负担效力的区分.[2]既然如此,判断诉讼契约具体效力的标准,完全可以借鉴处分效力和负担效力的区分标准,将诉讼契约进行分类,以作具体讨论.

对于采用何种标准来区分诉讼契约的处分效力和负担效力,张嘉军的看法类似于德国学者的第一种观点,他主张诉讼契约处分效力和负担效力的区分,应当以法律是否明确规定为标准.具体而言,如果法律规定了当事人能够对某一诉讼事项达成契约,那么当事人达成的这一诉讼契约就具有直接影响诉讼程序的效力;如果法律没有规定当事人可以就某一诉讼事项达成契约,那么当事人达成的这一诉讼契约就不能直接发生民事诉讼上的效力.

采用此种判断标准明确且易于操作,因为法律有没有明文规定只要查找一下就可以.按照这一标准,民事诉讼契约可以分为两类,即法律明文规定的诉讼契约,以及法律没有明文规定的诉讼契约.在这种分类的基础上,判定民事诉讼契约的效力,具体有以下两种操作方法:

第一种情况,法律有明文规定,此时当事人达成的诉讼契约具有处分效力,可以直接影响诉讼程序,产生民事诉讼上的效果,因为该契约有充分的依据.

第二种情况,法律没有明文规定,当事人达成的诉讼契约也具有效力,即负担效力,此时,契约并不能直接影响诉讼程序,必须通过当事人的抗辩,才能产生民事诉讼上效力.

[参考文献]

[1]张嘉军.民事诉讼契约研究(第一版)[M].北京:法律出版社,2010:170.

[2]慎倩倩.论民事诉讼契约制度[D].中国政法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12:34.

[作者简介]符迪(1989—),男,江苏常州人,华东政法大学研究生教育院2012级法律硕士(法学)专业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综合法律实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