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2016年19期

点赞:3125 浏览:11872 近期更新时间:2024-03-16 作者:网友分享原创网站原创

【摘 要】随着媒体以及网络平台的发展,信息的扩散更加迅速和广泛,由此,越来越多的伤害事件,进入我们的视野,新闻上屡见不鲜的儿童、老人的事件,让我们唏嘘不已,这不仅是触及到法律这一社会的底线,更是道德上的不堪,人们的法律意识日渐增强,刑法上的罪,也越来越引起社会的关注.文章从罪的概念、特征、构成要件、认定以及对罪的立法完善方面入手,对其进行浅析.

【关 键 词】罪;构成要件;认定;立法完善

一、罪的概念及特征

罪,是指经常以打骂、冻饿等方法,对家庭成员进行肉体上和精神上的摧残、折磨情节恶劣的行为.本罪中的行为主要具有以下两个基本特征:

一是残酷性,即行为人的犯罪行为,违背社会道德使其家庭成员饱受肉体上和精神上的痛苦;二是经常性,这种性的行为,在时间上往往是持续发生的,会造成一定的身心伤害,甚至会导致死亡,但是偶尔一次不构成该罪;三是对象特定性,刑法上规定的罪,仅限于行为人家庭中的成员,对非家庭成员的行为,不构成罪,但可能构成其他犯罪.

二、罪的构成要件

(一)犯罪主体.本罪的犯罪主体为特殊主体,只能是与被人共同生活在一个家庭之中,具有亲属关系的成员.

(二)犯罪客体.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既包括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在家庭生活中的平等权利,也包括其人身权利;犯罪对象为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

(三)犯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经常性对家庭成员进行肉体上和精神上的行为,手段可以是多种多样的,其方式既可表现为作为,也可表现为不作为,但只是纯粹不作为则不能构成罪,如有病不给治,不给吃饭等行为,可能构成遗弃罪.另外,本罪在客观方面,要求必须达到情节恶劣的程度.

(四)主观方面.本罪的主观方面只能是直接故意,本罪的动机可以是多种多样的,虽然动机不影响犯罪成立,但动机是影响情节是否恶劣,以及恶劣程度的一个重要因素,因此也要充分注意.

三、罪的认定

在实践中,对罪的认定,主要是要注意区分罪与非罪的界限:首先应注意行为与非行为的区分,行为在主观上是有意识的恶意对被害人进行肉体上与精神上的摧残与折磨,而如因教育孩子的方法简单粗暴或者因家庭矛盾而发生的动辄打骂的行为,并非故意摧残家庭成员身心健康的行为,不能视同于行为而以犯罪进行评价;其次是是否达到“情节恶劣”的界限,我国刑法明文规定,行为必须达到“情节恶劣”才能构成本罪,而一般的行为不能以犯罪论处,所谓“情节恶劣”主要表现为:手段残酷、持续时间长、动机卑鄙、先后多人、造成严重后果、社会影响恶劣等.


另外,还要区分此罪与彼罪的界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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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罪与遗弃罪的区别在于:遗弃罪侵犯的是家庭成员之间相互扶养的权利义务关系,本罪所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其主要是侵害了受害人的人身权利和权利,同时对社会主义的婚姻家庭关系造成破坏;在客观方面,遗弃罪是消极的不履行依法应当履行的抚养义务,只能表现为不作为的行为方式,而罪可以是不作为也可以是作为;在主观方面,遗弃罪是故意逃避履行法定抚养或赡养义务,而罪是故意摧残被害人精神和肉体;在犯罪对象上,遗弃罪的对象是具有法定抚养或赡养义务而又无独立生活能力的人,但并不一定是家庭成员,而罪的对象时同一家庭生活的成员,而不一定具有法定抚养或赡养义务.另外,罪属于亲告罪,告诉的才处理,而遗弃罪则不属于.

(二)罪与故意伤害罪的区别在于:在犯罪的客观方面,故意伤害罪只是偶然行为,而不具有经常性的特征;在犯罪对象上,罪所侵害的对象为家庭成员,而故意伤害罪所侵害的对象可以是任何人;在主观方面,两者故意内容是不同的,罪主要是对被害人进行肉体上和精神上的折磨、摧残的故意,而故意伤害罪则是对被害人身体健康损害的故意.

四、对于罪的立法完善

(一)在罪的受理程式上.本罪属于亲告罪,即告诉才处理,但而致被害人重伤或死亡时除外.罪中的被害人,往往是儿童、妇女、老人等弱势群体,且长期遭受行为人的摧残和折磨,他们起诉的能力薄弱,甚至不具备起诉能力,或者受传统家庭观念的影响,被害人可能会选择忍气吞声,在这种情况下,他们的权益很难得到恰当的保护,且会放纵犯罪人.因此在该方面,立法应当改自诉为公诉,加强司法的干预,以强有力的手段来惩治罪,保护被害人的利益.

(二)在对罪的构成规定上.刑法规定达到“情节恶劣”的才能构成罪,有学者指出,该程度规定应予删除,事实上,虽然该规定模糊,但完全可以通过司法解释从个角度予以准确界定,而如果将该规定删除的话,会无端动用刑法干涉家庭生活,导致家庭陷入恐慌.

(三)应适当加重对罪的法定刑.刑法第260条规定:“家庭成员,情节恶劣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的,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从社会现状来看啊,罪的现象非常普遍,不严加惩治,不利于达到遏制事件的发生.

(四)犯罪主体和对象的范围应适度扩大.去年浙江温岭幼师虐童案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和强烈谴责,幼师的行为极其恶劣,使得幼童的身心健康遭受极大伤害,然而最终却因为刑法没有规定非家庭成员对共同生活人员的罪,当事人被警方释放,没有得到应有的惩罚.立法有必要将犯罪主体和对象作适度的扩大,以更好地保护儿童的健康成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