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函定义探微

点赞:29642 浏览:141808 近期更新时间:2024-01-31 作者:网友分享原创网站原创

摘 要:文章介绍了国外邮政立法对信函的定义,从实物信息性、特定目的性和内容私密性三个方面解读了中国《邮政法》关于信函的定义,并对信函与印刷品的关系进行了探析.

关 键 词:邮政法;信函;载体;地址;印刷品;关系

中图分类号:F61

文献标识码:A

信函作为实物通信的主要载体,是各国邮政法调整的重要内容,无论邮政企业专营业务范围的界定,抑或邮政市场秩序的规制,还是邮政怎么写作、快递怎么写作产品类型的划分,无不与信函定义密切相关.

1国外邮政立法对信函的定义

大多数国家的邮政法都对信函定义作出了规定,其中欧盟国家和美国对信函的定义比较具体.欧洲议会及理事会1997年12月通过的《关于发展欧共体邮政怎么写作内部市场及改进怎么写作质量共同规则的指令》(第97/67/EC号指令)对信函的定义为:“信函,是指以在任何物质媒介上的,其本身或包装上标有名址的,以书面形式传递的信息.书籍、目录、报刊不能被视为信函.”英国、意大利、德国邮政法关于信函的定义也与之类似.英国邮政法(2000年)第125条规定:“信件是指任何以书写为形式的通信,按照人力而不是电子的方法运送并按照寄件人标在物品上面或包装上面(不包括任何书籍、目录、报纸或期刊)的地址投递到人或住址.”意大利邮政法(1999年)第1条规定:“信函,是指在任何实物媒质上,以书面甚至是电子方式进行的一种通信,这一实物媒质本身,应经过包装投递到寄件人给出的地址.书本、目录、报纸和期刊不属于信函的范畴.”德国邮政法(1997年)第4条规定:“信函指有址书面通信.此处所指的书面通信不包括产品目录和类似报纸、杂志等周期性出版物.如果通信地址中没有写明个人的名字,而只是注明了某个住址或单位的一个集体称呼,这种通信不应视为有址通信.”美国邮政业务规则(1998年7月修订)规定,信函是指记录在标有特定名址的有形物品上的信息.同时,该规定还对信函的特征以及不属于信函的情形进行了详细描述.上述邮政法中信函定义的共同特点为:第一,信函是书面通信的媒介,但这种媒介并不限于纸质.英国邮政法进一步指出,信函递送过程不是电子传输,这就与电信通信有所区别.意大利邮政法明确规定,信函所递送的信息还包括电子信息.第二,信函应有明确的收件人名称和地址.德国邮政法强调,没有收件人名称,仅表明收件地址或单位名称的则不视为信函.第三,信函不包括书籍、报纸、期刊等出版物.

亚洲国家的邮政法基本都强调信函为书面通信的信息载体,但在具体定义上略有差异.越南邮政法(2010年)第3条规定:“信件是指用于信息交流的手写或打印文档,不一定写有接收地址,但不包括期刊、报纸和杂志.”韩国邮政法(2008年)第1条第2款规定:

“信件,是用文字、记号、符号或者图案等表示的用于通讯的文字或宣传单.”印度尼西亚邮政法(2009年)规定:“信件是书面通信的一部分,寄给具有特定地址的个人或者实体,其寄递过程全部是物理的.”日本邮政法(2005年修订)第4条规定:“信件指的是有特定收件人和特定发件人,能够传达一定含义、通知一定信息的文书.”马来西亚邮政法(1991年)第2条规定:“信函,是指直接寄给特定个人或特定地址的、由非电子类手段传递的任何书面通信或其他文件;包括任何包含这类通信的小包、包裹、包装或物品.”从上述定义可以看出:越南邮政法将无址邮件(如广告宣传单)纳入了信函,韩国邮政法也没有特别强调信函必须具备收件人的特定名址.印度尼西亚以及日本邮政法则强调了信函应寄给具有特定地址的个人或者实体.马来西亚邮政法中信函的范围还包括任何包含具有通信性质的小包、包裹、包装或物品.

此外,俄罗斯、乌克兰对信函定义采取列举方法.例如,俄罗斯邮政法(1999年)第2条规定:“信函——普通信件和挂号信件、邮政明信片、盲人读物、印刷品和小包.”巴西邮政法修正草案(1999年)也采取了列举方式.澳大利亚对信函定义界定的同时,还进行了外延列举.澳大利亚邮政法(1992年)第3条规定:“信函指任何寄送给特定个人或地址的书面通信,包括:标准邮件;装有通信的信封、小包、包裹、容器或包装;没有封装的寄送给特定个人或地址的书面通信.”

2中国邮政立法对信函的定义

198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以下简称1986年《邮政法》)第四十一条规定:

“信件:指信函和明信片.”199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1990年《邮政法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信函是指以套封形式传递的缄封的信息载体.其他具有信件性质的物品是指以符号、图像、音响等方式传递的信息载体.具体内容由邮电部规定.”1996年1月原邮电部发布的《关于“信件和具有信件性质的物品”具体内容的规定的通告》中规定:‘‘信函是指以套封传递的缄封的信息载体.具体内容包括:书面通信;各类文件;各类单据、;有价证券.明信片是指裸露形式寄递的信息载体.具有信件性质的物品是指以符号、图像、音响等方式传递信息的载体.具体内容包括:印有‘内部’字样的书籍、报刊、资料;具有通信内容的音像制品和计算机信息载体;国家邮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具有信件性质的物品.”1986年《邮政法》及1990年《邮政法实施细则》对信函定义界定较为宽泛,还创制了具有信件性质的物品概念,导致在实践中对信函定义的理解存在不确定性.例如,没有强调名址特定性,从而可能将无址邮件纳入信函调整范围,这样与寄递怎么写作的基本特征不尽相符.再有,具有通信性质的音像资料、计算机信息载体较难以把握,由此带来了邮政企业专营业务制度虚化,不易落实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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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新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以下简称《邮政法》)借鉴国外邮政法对信函定义重新作出规定,《邮政法》第八十四条规定:“信件是指信函、明信片.信函,是指以套封形式按照名址递送给特定个人或者单位的缄封的信息载体,不包括书籍、报纸、期刊等.”按照上述定义,信函具有以下三个特征.2.1实物信息性

首先,信函递送的实质是信息传递,而非实物传递,这就使信函区别于包裹.其次,信函信息的传递以实物(即有体物)为载体,而非单纯借助电子数据等非实物介质,这就使信函递送与电信通信、网络通信等其他信息传递方式区别开来.信函信息的传递载体,既包括以书写、打印、复印、影印、印刷或者与前述方法类似的方式形成的信息载体,也包括以数字代码方式将图文声像等信息存储的介质,但不包括书籍、报纸、期刊等出版物.换言之,信函不但包括通常意义理解的书面通信,还包括打印、复印、影印、印刷等方式形成的纸质文本以及其他非电子信息载体(如文件、资料、单据、票证等),甚至包括以固定物理形态存储图文声像等信息的磁、光、电介质(如存储有信息内容的集成电路卡、光盘、U盘、磁盘等).

2.2特定目的性

信函信息的制作与传递对象是特定的个人或者单位,而非全部社会公众.换言之,信函是以信息传达和寄递为特定目的,也就应该标有特定个人或者单位的名址,具有特定的收件人和送达地址.因此,以不特定多数人为信息传播对象的书籍、报纸、期刊等出版物被排除在信函之外,任何未标有特定名址随机派发的无址物品也不应视为信函.

2.3内容私密性

由上述信息传递对象的非公众性所决定,信函寄递多有保护隐私和信息保密的需要.因此,信函在外观形态上是套封并缄封的,而不是裸露和敞口的.信函缄封的特征也表明信函递送信息的主体在主观意图上排斥信息被非法检查、开拆、偷阅、传播,这也是国家对信函施加特殊法律保护的主要原因.例如,除因国家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南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对通信进行检查外,其他执法机关通常不得开拆检查信函(《邮政法》第三条、第六十一条第四项).用户交寄信函时如需要验视的,由用户自行开拆,邮政企业不得检查其内容;而信件以外的邮件(如印刷品).邮政企业则可以当场进行验视(《邮政法》第二十五条).


与1986年《邮政法》和1990年《邮政法实施细则》有关规定相比,《邮政法》第八十四条增加了按照名址递送给特定个人或者单位的限制性条件,强调了实物信息载体是信函的根本属性,并将书籍、报纸、期刊等出版物排除在外,与国外邮政法关于信函的定义趋于一致,从而使信函的界定更为科学合理.

3信函与印刷品关系的辨析

信函与印刷品同属于实物信息载体,都是邮政怎么写作、快递怎么写作的重要客体.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发布的“邮政业术语”国家标准(GB/T10757—2011)对印刷品定义规定为:“用户交寄的除按信函寄递外的书籍、报纸、期刊、教材、目录及各种印刷的图文资料的统称.”信函与印刷品根本区别在于,信函是具有特定递送对象的实物信息载体;印刷品是在纸张或者其他材料上印刷形成的多份相同内容的复制品,以不特定多数人为信息递送对象.结合《邮政法》第八十四条的规定,印刷品可以分为两类:书籍、报纸、期刊等出版物以及按信函寄递外的其他印刷品.书籍、报纸、期刊等出版物的受众为不特定多数人,以传播文化信息为己任,当然被排除在信函之外.结合《印刷业管理条例》第二条的有关规定,其他印刷品可以概括为按信函寄递外的以印刷、复印、影印、打印以及与前述方法类似方式形成的印刷品.例如:内部资料性出版物(俗称内部书报刊)、广告宣传单、空白报表、产品说明书、目录、培训教材、会议材料等.

信函与印刷品的界定从不同角度出发,信函的界定侧重于邮政市场秩序规制的角度,印刷品的界定则主要是从邮政怎么写作、快递怎么写作产品类型划分角度作出的,二者不可避免地存在某些交叉,并不是泾渭分明.换言之,信函与印刷品是从不同视角界定的,二者相互包含,属于交叉关系,并非全异关系.在信件寄递管理(或者说邮政企业专营业务管理)语境中,对信函信息递送的特定目的性理解更应宽泛一些.除书籍、报纸、期刊等出版物外,以套封形式按照名址递送给特定个人或者单位的缄封的信息载体都应作为信函调整.换言之,信函不但包括书写、打印形成的信息载体,还包括书籍、报纸、期刊以外的印刷、影印等方式形成的信息载体.因此,在信件寄递管理(或者说邮政企业专营业务管理)语境中,书籍、报纸、期刊等以外的套封形式按照名址递送给特定个人或者单位的缄封印刷品也应当属于信函范畴,这其中主要包括各类文件、单据、票证.

按照《出版管理条例》、《图书出版管理规定》、《报纸出版管理规定》、《期刊出版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书籍、报纸、期刊应是具有书号、刊号或者版号的出版物.例如:书籍应具有中国标准书号(ISBN)或者全国统一书号,报纸、期刊应具有国内统一连续出版物号(CN)或者国际标准连续出版物号(ISSN).《邮政法》第八十四条信函定义中的书籍、报纸、期刊等,应作等外理解,是指书籍、报纸、期刊以外的具有中国标准书号(ISBN)或者国内统一连续出版物号(CN)等书号、刊号的出版物.主要指地图、年画、图片、画册,含有文字、图画内容的年历、月历、日历,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以及其他出版物.换言之,以套封形式按照名址递送给特定个人或者单位的内部资料性出版物,在信件寄递管理的语境中应属于信函的调整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