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录:巴人的遗嘱

点赞:3510 浏览:12492 近期更新时间:2024-03-06 作者:网友分享原创网站原创

说明:“遗嘱”写于1969年12月14日.据巴人(王任叔)手稿抄出,个别误字在[]内标注.

十一月十六日、十一月二十八日、十二月十二日,三次突然晕倒,大便失禁.第三次情况相当严重,耽时至十一时,尚未十分清醒,此后如何,很难逆料,为此写了几句话于后.

1、我的案尚未定下,自然是我自己最关心的,也是我亲属所关心的.我确已坦白交代了我的政治问题,除已交待的以外,再没有与国民党或国民党分子有所勾结.在这本子里,我写下了几桩可作反证的事,也可从这反证调查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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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我所有存款,都来自稿费,或稍有工资节余.主要稿费来自新文艺出版社《文学论稿》,一查账即可明白;绝对没有过所谓金元券.我五三年上缴存款二万;说五四年地安门银行报告我去兑换金元券;此中似有线索可探.我于四八年九月间同许立一起潜入解放区,不仅可向许立查证,而且进去时过下关遍身搜查,连表都会被没收,根本无重要东西可带.当时统战部付[副]秘书长童小鹏也可作证.

3、六六年八月我又上缴一万五、六千元,当时我对杨祖功说:“存款原来是合法的,但是不合理的,这是社会主义社会中资产阶级法权观点的残余.”六八年间,我又将三千多元存折上缴.之后,我本为自动减薪节余的约一千多元给冻结起来.(我准备运动后期上缴的).上述这些款项,自应归还国家和人民,不应为我亲属所有.

4、今年三月间,准备下放;曾建议将家中家具及书籍等上缴公家.后,我和马兖生分别得到通知:“个人的东西还是属于个人的,公家不要这些东西.这不像运动初期,冻结了一些东西.”但我认为,公家还是可以作主处理.如果公家认为可由我亲属处理,我就指定王克平代为处理.


在处理书籍时,如果我奉化中学的图书馆缺书,可尽量选择拿去.说是参加革命吧,我是从那里教书时开始的.

5、遗憾的是不能完成我希望搞的《印尼历史》,也是对人民欠下的一笔债.

7[6]、如果允许的话:死后火化,分骨灰为二瓶,一送我出生地大堰,在我们宅后竹山上埋下,一投之于海,——我依然关心印度尼西亚的革命胜利!

万岁万岁万万岁!

王任叔十二月十四日

(作者为上海鲁迅纪念馆研究馆员)

责任编辑沈飞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