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出资法律风险其防范

点赞:3464 浏览:9045 近期更新时间:2024-01-13 作者:网友分享原创网站原创

【摘 要】探索科技与经济紧密结合的方式之一便是将长期被束之高阁的知识产权变成商品,为大众的日常生活怎么写作,其最重要的途径是驱动科技产业化中最重要最活跃的因素,即科研院所和科技人员内在潜能和积极性的发挥,允许其以知识产权、科研成果出资入股,参与利润分配.然而,我国相关法律虽然明确知识产权是重要的法定出资形式之一,但所有相关法律几乎均未就其具体实现的方式与途径、作价评估等问题做出明确规定,其中还有一些法律内容间存有冲突,为知识产权出资入股的实际操作带来诸多障碍.文章基于现行法律规定,探讨如何最大限度的保护出资人的利益,防范知识产权出资所面临的法律风险.

【关 键 词】知识产权;出资;风险防范

一、知识产权资本自身固有的法律风险及其防范

(一)关于出资知识产权的合法性.我国对商标和专利的确认是通过发放一定的权利凭证来予以确认其效力,在出资中商标或专利的所有权人必须证明其出资客体的合法性.实践中,公司对出资人知识产权合法性的审查,应侧重两个方面:如果出资人是商标和专利权的原始取得主体,公司只需要查看其注册证或专利证书即可;如果出资人以转让或其他方式取得知识产权,可以通过查看转让合同来判断.专有技术的出资人,也可以向公司出示诸如保密协议等其他相关证明文件,方可证明自身的权利主体身份.以计算机软件等其他类型的普通作品出资的应著作权登记手续,在出资时向公司出示登记证书.

(二)关于出资知识产权的稳定性.我国《商标法》和《专利法》分别对已注册商标和已取得的专利权设置了“撤销”“无效”程序.因为用作出资的商标权和专利权,有可能会侵犯他人的权利而面临被“撤销”的风险,从而导致出资无效.对于这一问题,公司成立时,应当组织人员对出资人所出具的权属证书进行审查,并去相关行政登记部门进行簿册查阅.对于知识产权权利之上的第三人,应当审查该出资人是否已与他人签订了知识产权许可、转让协议,特别是对于知识产权使用许可出资还应当区分独占许可、排他许可、普通许可涉及不同权属第三人等情形.

(三)关于出资知识产权的时间性.知识产权均有法定的有效期限,所以公司需要审查出资人用于出资的知识产权是否在有效期限内.出资人在投资过程中,若遇到用作出资的知识产权的有效期短于公司经营期的情况,可通过在知识产权出资合同中特别约定加以规制.对于虽然未过有效期但法律予以保护的期限即将结束的专利权,要重新评估利用价值;但商标权因其自身特性,使用时间越长价值反而越大,需要注意的是,商标权人务必要进行续展注册.


二、知识产权出资权属瑕疵的法律风险及其防范

知识产权出资人必须对该项权利具有完整处分权,如果出资人不是合法权利人,则出资将会因其权利瑕疵而面临被撤销的风险.以发明为例,至少存在如下四种情况:①职务发明被发明人或设计人当成职务发明用于出资.②受委托进行发明创造的受托人将委托发明专利用于出资.③共同发明被部分共有人擅自用于出资.④被许可人未经权利人授权将其使用权用于出资.另外需注意的是,用于出资的各类知识产权,不能设立其他权利负担,比如质押权.否则公司将面临担保物权的权利人优先行使担保物权而致利益贬损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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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出资权属瑕疵问题,公司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分不同情况予以处理:

(一)出资人用专利、专有技术、计算机软件等出资的,应当着重审查所用于出资的知识产权是职务成果还是非职务成果.职务发明创造形成的专利权、职务作品的著作权、职工从事本职工作或基于单位下达的开发计划所开发的软件等处分权一般情况下归单位,其发明人或开发人不能以个人名义用于出资,除非和单位另有约定.

(二)法人或其他团体组织用知识产权出资,应审查出资主体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公务法人中只有国家授权代表并以国有资产进行投资的组织和部门才可以以公司名义对外投资.其他法人包括事业单位法人和社会团体法人等,只要其对用于出资的知识产权有处分权,便可出资.

(三)多个主体用共有权益的知识产权出资,应考察相互间的法律关系.要判定技术成果是合作开发还是委托开发,合作开发处分权归各方共有,委托开发除有约定外,一般归受托方享有.

(四)知识产权的合同债权人能否以未来享有的知识产权进行出资或者公司将依法转让给公司的知识产权作为出资转化为对公司股权的问题.这涉及到非金钱债权转股权的问题.目前我国法律对于债权转股权尚未明确,但在工商登记实践中持谨慎肯定的态度.

三、知识产权出资价值评估的法律风险及其防范

知识产权作为无形资产,其价值评估直接关系未来的利益分享,也关系出资人在公司中的股权比例和股东地位,所以必须寻找专业评估机构对知识产权价值进行评估.实践中当事人最容易忽视如下问题:①对知识产权的前期开发费用无法准确界定.②对同类产品或技术投入市场后所面临的竞争风险、市场潜力、价值分析预测不准.③知识产权出资入股后,为扩大效益将对其进行后续开发投入,对此投入大小预测失误.目前,无形资产价值评估市场鱼龙混杂,评估机构和评估人员良莠不齐,因此,对评估机构和评估人员必须严加筛选:

(一)对评估机构的选择应由公司自己决定,应当选择资质比较高、声誉比较好的评估机构和素质较高的评估人员,一般情况下,应当拒绝接受由出资者自行选择评估机构进行评估.

(二)在选择评估机构之前,应对市场上从事评估工作的相关机构进行调查,查阅评估机构及其评估人员曾评估的项目,通过评估项目了解、判断评估机构和评估人员的学术素养、专业技术、从业经验、敬业精神、职业操守.

(三)审查评估机构的评估预案.运行规范、口碑较好的评估机构一般都会对承担的评估项目进行事先预评并形成预案,它们有一套完整的评估程序、评估依据和评估方法的范本供当事人查阅,并且对以上事项有充分的理由说明.

(四)与评估机构签订规范、详尽的委托评估合同.要在合同中对评估项目的具体情况、评估目的和要达到的标准及要求作出规定,特别应该就双方的责任承担作出规定,比如评估机构明显重大的评估失误所造成的损失,具体的责任承担和赔偿方式,必要时也可列举免责事由.四、知识产权出资交易复杂的法律风险及其防范

知识产权出资时须履行转让和许可程序,这些程序都有一系列完整手续,如果出资人提供的手续欠缺,就可能导致出资瑕疵或出资行为无效.比如正式书面合同缺失、以转让形式取得的权利缺少登记公告、国有企业或中外合资企业转让或者用于出资的知识产权缺少上级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等等.

除此之外,用知识产权使用权出资,也需要特别注意使用权人的权利界限及所有权人是否对使用权作了相关限定.在非独占许可情况下,出资方也可以使用或者允许第三人使用知识产权,倘若如此,出资方就无法保证接受方对出资知识产权的市场份额,因为被许可第三人的企业数量、生产经营规模都会挤占接受方的相关市场.此外,若出资方或被允许使用该知识产权的第三方在使用该知识产权过程中出现各种违法行为,也会使接受出资的企业遭受损失.对这些交易中的法律风险防范,主要依赖于双方合同约定的具体细节:

(一)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出资标的和权属.明确出资人出资到公司的是什么,是专利、商标权、著作权还是商业秘密?或者某种专利的使用权?该专利是否有其他的实施许可?专利实施许可公司与出资公司存在何种竞争关系?专利权期限如何?专利费缴纳情况如何?以专有技术出资的,技术的具体内容是什么,技术的性能如何?

(二)仔细查看有关出资的规范性文件.从我国《专利法》第10条、《商标法》第40条可见,知识产权权利转移的公示备案制度是其出资的法定程序,为避免日后因出资权利瑕疵而导致纠纷,当事人务必仔细查看公告内容、方式等具体事项.此外,经授权代表国家或者以国有资产对外投资的部门也可以成为公司投资者,如国有企业或国有控股企业、中外合资合作企业等,但在知识产权出资转让过程中必须经过主管部门批准.所以,当事人也要注意查看有关批准文件,了解用于出资的知识产权的属性、内容等.

(三)要求出资人对出资瑕疵进行担保.公司接受知识产权出资时,可以要求出资主体通过书面承诺方式,如在出资协议中对出资技术的特性、有效状况、实用价值、市场前景等方面做出保证或承诺,可以要求出资人以一定的财产作为担保,从而最大限度的减少或降低企业损失.

五、知识产权出资商业化运营的法律风险及其防范

任何市场行为都伴随有风险,知识产权作为非实物资本出资,面临的风险更大.法律在赋予权利人权力时重点审查专利的“新颖性”、“实用性”、“创造性”,作品“独创性”,或是商标的“显著性”、“可识别性”,并不关注或考虑其对于社会经济的作用及能否转化为现实生产力,也不关注它作为资本进入市场后的利润.知识产权取得法律授权,只不过是其进入市场的通行证,在具体出资运营中,还需考虑其能否被商业化利用,以及利用的成本是否合理等问题.

当前,科技与经济的紧密结合问题已成为科技体制改革的焦点和重点,完善知识产权出资入股的法律制度将会有效提升科技成果转化率.但制度的完善涉及众多方面,不可能一蹴而就.因此,当事人在用知识产权投资之前,必须对知识产权出资的可行性、必要性、收益率或潜在风险进行调研、考察和论证,据此做出是否出资入股的决策;可以通过与出资人的商务谈判,就出资过程中各方的条件、风险防范措施、权利义务履行以及企业经营管理、损失分担比例等问题达成一致意见,将此作为双方合作或者签订合同的基础.通过此种防范,力求将知识产权出资入股的风险降至最低,最大限度保护出资人的利益.另一方面,也寄希望于我国相关部门能尽早制定和完善知识产权出资入股的法律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