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成都龙泉驿百年契约文书》

点赞:6090 浏览:21317 近期更新时间:2024-03-21 作者:网友分享原创网站原创

人类社会步入文明门槛之后,社会生产和经济活动是其生存与发展的基本形态和主要方式.农业生产日出而作,日落而息为农业劳动者所遵循.而经济活动与商业贸易行为,除了当场交割结账的常见方式之外,一些不能立时结算的经济往来与贸易活动,不可避免地以书面的形式予以载录,作为约束双方文本依据,以便日后履行彼此的责任.契约书契遂由此产生.

契约文书的基础在于双方的诚信与践诺,这是商业贸易的基本游戏规则,否则,任何契约文书是没有价值的一纸空文.惟其如此,契约文书才在商贸活动和经济往来中具载着严肃庄重并为立契约双方所必须恪守的规定.这也是契约文书向来为治史者所看重,尤其为研究经史的学者所依凭的原由所在.

由胡开全主编、苏东来任副主编,巴蜀书社出版的《成都龙泉驿百年契约文书(1754—1949)》,是一部搜集整理关于成都东郊龙泉驿一带经济活动的书契文书.从地域上审视,龙泉驿位于成都以东,资阳以西,金堂、青白江以南,双流、仁寿以北的广阔区域;而从时限上着眼,该书则涵容了自1754年至1949年近两百年之久,具体地说,经历清代嘉庆、道光、咸丰、同治、光绪、宣统六帝,直至中华民国38年.当然,与中华大地广袤疆域相比,龙泉驿自然渺小;对于五千年的中国历史进程而言,两百年也不过短暂一瞬.然则,此书搜集、整理并保留的294件完整载录其地其时的商业往来与经济活动的真实情况的契约文书仍是十分珍贵的,因其涉及范围,举凡土地写卖、租赁借贷、财产分割、政府文契、产权置换、财物互换等几乎涵盖农业社会经济活动的所有层面,所涉商贸往来错综复杂,非常值得认真研究,深入挖掘.其史料意义与经济价值,尤其值得寻索.

土地是农业社会物质生产的重要基础,也是人们赖以生存发展的重要前提.文书透过土地产权的转让和变易所有者的身份所提供的历史信息相当丰富.如该书第5页“土地写卖契约”中,卖水田人钟友琦,在契文中写道“今因无银应用,有愿将祖父所置水田一处,坐落地名成都府华阳县东门外冯家沟三甲新七支.水田大小九块,丈明二十二亩七分,载粮银伍钱三分.东至卖主叔田为界,西至罗姓田为界,北至陈姓田为界,南至蔡姓田为界,四至分明.上问亲族业主,下问左邻右舍,无人承写.只得请中说合,卖与福建长汀县众民新罗氏为业.当日凭中言定,时值九七呈色价银六百八十二两整.业主本族画字,一并在内,比日银契两交,不欠分厘.其田等”在契约最后,有邻证人、中证人、业主、胞叔(卖主长辈)、执事人及卖主签字为凭.

土地写卖契约,书写清楚,不留后患.值得注意的是写方为福建长汀外来户,立契约的年代是清乾隆三十五年(1770年)九月二十三日.这即表明土地产权的流转,早已跨越省份,可能写方当为客家置业,而土地的市值也偏低(较之于民国),22亩7分仅卖682两银子.每亩售价不过30.4两银子.而土地售价到了清嘉庆七年(1802年)所立的土地过户写卖契约中已明确标明“比日凭中议定,每亩时值九七平足色纹银肆拾贰两伍钱”(见该书第19页),时间过去32年,土地上升惊人,上升幅度已达39.8%之巨!


土地写卖,业主变易,本属农业社会较为普遍的现象,可是,土地流转如向个别富豪财主家集中,则是值得关注的社会弊端.这种情况,表明土地兼并的严重,显然为社会不稳定的重要因素.此书中土地写卖契约中,苏邦贤是一个多次出现的名字,据统计,以他个人的名义涉及土地写卖契约的文书竟有19项之多.在土地写卖交易中,苏邦琦、苏国佐等人也屡见不鲜,可见苏家乃龙泉驿一带有名的土地写家.苏邦贤在龙泉驿购水田上千亩,花去26849.4两银子.他的独生子苏国宽于同治三年(1864年)从谢竹屏、锐臣名下,花去4500两银子于温江县二甲地名板板桥侧近购置了水田两段,基址一所,旱土一块,共计一百二十亩的大片土地,称得上此书中的购写土地最大一宗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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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交易透露的另一重要信息是卖家经济衰败,破产是出让土地的无奈之举.前述钟友琦变卖田产的理由是“无银应用”,而钟琳士出卖“十一亩二分”田也是“乏银应用”(第9页),而该书第19页蔡良英等人变卖田产则为“情因债账逼迫,无从出备”,张宗仁又因“少银使用”(第21页)而卖田卖地等这种由于经济拮据,财源支绌而出卖田产在此书中屡见不鲜.更应当注意的是当时龙泉驿等地的土地交易和田产流转变易是向个别写家集中,而且出让土地的一方,只见其出场,从未见其购写,破产的迹象非常清楚,土地兼并则呈上升趋势.此种情由,折射了其时广大民众生存状态穷困化的倾向,正是清代晚期阶级矛盾激化,财产向巨富聚汇的严酷现实.

此书搜集的契约文书中尚有土地房屋实物租佃契约(38宗)、分关继承契约(31宗)以及其它契约(政府文契9宗,调换、调解、写卖文约7宗)也值得研究.如刘一棠租佃张奇珠名下“双灵观侧近水田拾伍亩”;夏德仁承佃谢竹屏名下水田壹段,约计九十三亩七分;曾正福佃“曾国钧名下山田地壹段,房屋一间”,都书写清楚租佃的田地数量,租金多少,交租方式,租佃双方责任以及租佃双方、中证人、在场人等签字等内容,以约束租佃双方履行承诺.

至于宗族、家庭的财产分割,此书也辑录共31件.封建社会,家族繁衍,人口增长较快,生产方式大抵皆务农间或经营小手工业,较为简单.伴随家庭人口增长,矛盾势必显现,兄弟之间利益之争,分家另立门户势难避免.如苏定贵将膝下五男邦旺、邦奇、邦珍、邦琳、邦富分割财产;男大当婚,私心渐萌,另立门户也是必然.而“立写遗嘱田地林园基址分关人袁万理、万瑛、侄代升”,其分关之由则谓“今因人众事繁,难以综理”所致;李万山分关也是“情因人胜难支”,将其财产四股分割,如此等等.至于政府文契、照票,则具备权威,但仍须以书面形式约定之.民间因彼此田亩交错,基址接址,园林互浸而引发的民事纠葛,也必须以书契文约裁定,在利益双方认可的基础上,经证人、中人作证,双方签字画押来解决.这里就不一一罗列赘述.

《龙泉驿百年契约文书》所载不过一地,时限不过二百年,然而所载之契约内容颇为丰富,以小见大,约略可窥探其时成都东郊一带土地流转变易情形,也反映了晚清末造、民国年间土地兼并的加剧趋势,社会财富向少数人家聚集,广大人民破产穷乏的严峻现实.当然,也不能排除一些土地拥有者变卖土地另谋别业的转行,如经商、迁徙的考虑.但是,对于那些在契约中明确表示“无银应用”“乏银应用”者,显然是破产困乏所致.如本书第16页表明“今因负债,无从出备”,19页“情因债账逼迫,无从出备”,23页“今因负债难完”而出卖田地房产等等,为数不少,足见其时家道中落,债账所累而出卖田地房屋的现象实在不少.而与之相反的是殷实人家乘机兼并,购田置业.财产两极分化竟是如此之严重,表明其时社会危机日益加深,贫富对立之惊人.

契约文书的经济价值是不可忽视的.商业行为中的土地房屋等不动产的交易,最易导致社会问题的衍生,而口说无凭,立契约规范写卖双方,以保障交易安全.即或如此,仍难免有悔约、弃约行为的发生.为此,在所立契约中,出现对不诚信行为的惩罚,如本书第137页“立卖水田”契约中,就以明文标出对写卖双方的约定:“若写主不写,定银全无;卖主不卖,得一赔二.自卖之后,任从写主耕输拨册等此系二家情愿,不得异言生端”.这里强调的信守诺言的契约精神,反悔是要受到经济制裁的.在本书第139页中亦云:“自卖之后,二家不得反悔.卖主不卖,得一赔十;写主不写,定金全无.此系二家情愿,两无勒逼,亦无债货准折、包卖包写之弊.一卖千秋,永不赎取.”强调的是写卖双方都必须恪守契约条文、契约精神和信守承诺是商业交易,尤其是不动产交易的灵魂与核心价值之所在.

这里更加大了对反悔违约的成本,“得一赔十”的惩处力度.这是约束双方,维护交易安全的必须.诚信与惩处相结合,是契约生命力的彰显.

捐官之制,滥觞颇遥.河南牧羊人卜式,放牧致富.他多次向汉武帝献财以填补其长年征战匈奴的浩繁军费支出,武帝则以授官回报.历代捐官之事屡见载籍.本书第403页政府文契中,即有俊秀苏秉权捐银得监生的“户部执照”.执照云:“今据四川总督册报俊秀苏秉权,四川成都府华阳县人,年五十二岁,身中面白有须,于道光二十九年九月初六,在本省藩库捐监生银壹佰捌两等”从中即可窥探清代捐官之制及授官情形,也可了解捐一监生需向官府交纳银两的具体详情.其史料价值与经济价值都是不容忽视的.

如果仔细推敲,清代及民国时期民间契约文书也还存在较为明显的局限,如土地、房产、园林交易中只有文字表述而没有轮廓草图,这是易生枝蔓的.倘文字表述界限再辅以图形,则趋完善.此外,租押银不计利息,也不考虑物价变动,不太合理.最重要的是书契应一式两份,就更有约束力了.书契文书,究其本意就是一式两份.如此等等,就不细论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