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队警械武器应注意的几个法律问题

点赞:6623 浏览:22887 近期更新时间:2024-01-22 作者:网友分享原创网站原创

【摘 要】本文论述了部队在使用警械武器时的合法性问题,认为使用警械武器一直是部队执行任务中比较敏感的问题,所以,要把握警械武器使用的总原则和总要求,严格区分使用警械武器界限;明确非致命性武器的性质和使用的法律依据;明确警械武器使用的程序性效果;注意事后证据收集和报告制度.

【关 键 词】部队;警械武器;使用;合法性

警械是指部队在应对骚乱、动乱和当中可能需要使用的警棍、催泪弹、橡皮弹、染色弹和军犬等,也包括和专门装备的高压水、特种防暴、、脚镣、警绳等.武器是指、、装甲防暴车、坦克、装甲车、防卫艇(巡逻艇)、直升机等.为恢复和维持正常社会秩序、制止严重违法行为、有效打击暴力犯罪,部队在执行维护社会稳定任务中可以使用警械武器.《戒严法》、《人民法》、《人民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分别就部队使用警械武器的原则、条件、程序等作出了严格具体的规范,是部队在执行任务中使用警械武器的主要法律依据.但由于目前法律规定在某些方面不甚明确,而使用警械武器装备不可避免会出现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的结果,由此造成实践中部队官兵或滥用警械武器,造成无辜人员伤亡、财产损失,或不敢使用警械武器,忌讳用警械武器,不能有效处置事件,这些情形都严重损害了部队的执法形象.因此,探讨部队正确、合理合法的使用警械武器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把握警械武器使用的总原则和总要求,严格区分使用警械武器界限

根据《戒严法》、《人民使用警械武器条例》等相关法律的规定,部队在使用警械武器时,应当以制止违法犯罪行为,尽量减少人员伤亡、财产损失为原则,根据需要,首先选择警械使用;使用警械不能制止,或者不使用武器制止,可能发生严重危害后果的,可以使用武器;坚持“三个慎用”的原则,最低限度使用武力——即警械武器使用的总原则和总要求.在严格遵循该原则的前提下,严格区分警械武器使用的条件、范围和程序.在此基本原则和总体要求的指导下,部队应严格依法,决定在何时使用警械武器,使用何种的警械武器,在何种情形下应该停止使用,在何种情形下禁止使用.

二、明确非致命性武器的性质和使用的法律依据

非杀伤性武器又称非致命性武器,是指作用于有生目标时,能使有生目标产生不同症状的生理反应,使其暂时失去抵抗能力,而不产生致命性伤害的武器装备.[1]“非杀伤性武器”这一名词在近年部队执行任务过程中频频被提及,是实践中使用较为广泛的武器装备,并且随着国际反恐局势的严峻,国内矛盾的尖锐,其已成为目前世界各国竞相发展的新型重要武器装备.部队在参与安保警戒行动中,由于任务性质决定会配备和使用一定的非杀伤性武器.但在实践中,对非杀伤性武器存在很多错误认识必须予以澄清,否则,将影响非杀伤性武器充分发挥作用.一是非杀伤性武器究竟是武器,还是警械?搞清这一问题对于正确使用非杀伤性武器具有非常重要作用,因为警械和武器使用的条件不同,武器使用条件更加严格和苛刻,错误的认定非杀伤性武器的性质势必会影响部队完成任务.实践中常有人以非杀伤性武器中包含有“武器”便认为其属于武器的范畴,这样的认知是不正确的.根据《人民使用警械武器条例》的相关规定,我国在立法上将警用装备分为警械和武器两类,同时采用列举的方式对警械和武器的范围做出了界定,其中并未涉及“非杀伤性武器”及其概念.考证“非杀伤性武器”概念的产生和使用的领域,我们认为这一概念主要是技术性用语,不属于法律上对武器装备的一种分类方法.至于“非杀伤性武器”是属于警械或武器,根据部队关于非杀伤性武器认定,结合《人民使用警械武器条例》中有关警械、武器的范畴,部队配备的非杀伤性武器主要包括:各种防暴和发射器、防爆榴弹、催泪弹、动能弹、声光弹、麻醉弹、染色弹、发烟单、电击器、电警棍、化学喷射器等,可以发现非杀伤性武器应该属于警械范畴,使用时应适用有关警械的法律规定.二是非杀伤性武器是否具有致命性?武器装备使用的数量与最终的使用结果密切相关,直接影响和决定着损害程度.实践中,并非只有致命性武器会致人伤亡,非致命性武器也具有同样的效力,也会造成人员伤亡,这里主要是指使用数量过多或不当使用等情形.

三、明确警械武器使用的程序性效果

古语有云:“没有规则,不成方圆.”这里的规则实际上就是一定意义上的程序,各类规则、惯例实际上就是一种程序规则.程序通过权力机关制订和确认后就成为国家意志,变成法律程序.[2]程序法在法律体系中居于重要的地位,是实现实体正义的法律保障,在立法上专门有诉讼法这样专门规定程序的法律部门,而在当代法治建设中,法治就是通过程序实现法律正义的,法治即程序之治.在我国长期的历史发展过程中,实体法一直占据中心地位,程序法被认为附属于实体法律,仅作为工具.为了追求实体价值,人们会突破和超越法定的程序,在程序和结果发生冲突时,往往不合理地牺牲程序价值.这一做法使我国在实现法治、实现法律的公平和正义的道路上付出惨重代价,但也换来人们对程序正义的重视.

部队在使用警械武器时,为保证合法、正确使用,虽然也强调必须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决定使用的警械武器的种类、步骤、时机,但重视不够,多拘泥于形式表面.《人民使用警械武器条例》第9条规定:“人民判明有下列暴力犯罪行为的紧急情形之一,经警告无效的,可以使用武器:等.”这里的“警告无效”是要求开时必须先履行警告的程序,经警告仍不能威慑阻止暴力犯罪行为的,才可以开射击.具体要求,使用警械武器时必须要有警告,警告无效的才能使用相应种类的警械和武器,特别是使用武器时,强调口头警告后,还必须经鸣警告,无效后才可使用武器;使用武器时,一般应先击打次要部位,然后才可击打致命部位.对于这样的程序,我们单纯从自我出发,认为只要做了警告,无效后便可直接使用武器,只重视警告的内容,对警告语言进行严格的设定和要求,但没有真正把握和理会法律在此规定的真正用意.这里的警告,原意是要通过警告告知当事人行为可能产生的后果,以此达到威慑制止当事人行为的效果.但在实践中,却忽视了警告应有的效果,即警告是否达到了被警告的当事人处,当事人是否接收到警告的信息,如果当事人根本就没有接收到警告或当事人不知是警告的,则警告也就无法产生威慑制止行为的效果,在这种情况下使用警械武器就有可能构成滥用,从而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造成不必要的损害,也可能导致事态扩大化.所以,在强调遵循程序的同时,还必须强调程序步骤的实际效果.当然,在注重程序的同时,也要把握好灵活性的问题,即在行为人即将引爆、放火等危险状态下,警告将导致更严重结果的,也可以不警告直接开射击.


四、注意事后证据收集和报告制度

部队在执行任务、使用警械武器时,往往成为事件的焦点而为社会公众和社会媒体所关注.随着法治的深入,人权思想的建立,社会各界对警械武器使用的行为,特别是对因警械武器使用而给当事人造成损害或损失的事件,都有着各种各样的看法、猜测和质疑.虽然《人民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第12、13条对使用武器后的监督制度作了规定,即人民使用武器造成犯罪分子或者无辜人员伤亡的,应当及时抢救受伤人员,保护现场,并立即向当地机关或者该人民所属机关报告;当地机关或者该人民所属机关接到报告后,应当及时进行勘验、调查,并及时通知当地人民检察院;当地机关或者该人民所属机关应当将犯罪分子或者无辜人员的伤亡情况,及时通知其家属或者其所在单位;人民使用武器的,应当将使用武器的情况如实向所属机关书面报告.虽然这样的规定有些概括、笼统,缺乏有力和有效的监督制约效力,并且仅限于武器使用,适用范围过于狭窄,操作性不强.但作为部队,一方面应接受各方对自己行为的监督,配合调查,但更应主动出击,注意保存使用警械武器过程中的各项证据,并同时采取适当方式固定证据,如照相、录像、录音等方式,这样,既可以有力证明自己行为的合法性和正确性,也可以在有质疑时提供证据,维护部队形象和官兵合法权益.

【注释】

[1]李金星,李可人.法学[M].解放军出版社,2005.25.

部队警械武器应注意的几个法律问题参考属性评定
有关论文范文主题研究: 关于警械的论文范文素材 大学生适用: 专科毕业论文、高校大学论文
相关参考文献下载数量: 100 写作解决问题: 怎么写
毕业论文开题报告: 论文提纲、论文选题 职称论文适用: 杂志投稿、职称评副高
所属大学生专业类别: 怎么写 论文题目推荐度: 经典题目

[2]丹,吴灿华,丁寰祥.论法律程序与程序法治.政治法律,2009.06(30).

【作者简介】

孙新丽,工程大学军事法学教研室,讲师,法律硕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