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犯罪与计算机犯罪概念之辨析

点赞:26303 浏览:120140 近期更新时间:2024-04-07 作者:网友分享原创网站原创

[摘 要]网络犯罪是现代社会中突出的犯罪类型之一,它由计算机犯罪这一概念发展、演变而来,但又与之存在一定的区别.对于网络犯罪和计算机犯罪这两个概念在具体含义上有何异同,分别应该在刑法学和犯罪学这两个学术研究领域中的哪一个进行使用,我国学术界对此一直存在争议.为了厘清上述问题,有必要对这两个概念进行比较研究,进一步明确彼此之间的关系,以确定各自的具体含义及使用范围,这样既可以避免引起混淆和争议,又对促进网络犯罪的立法大有益处.结合科学技术和我国立法的发展趋势看,网络犯罪取代计算机犯罪成为刑法中的专门类罪名具有一定的必然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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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网络犯罪;计算机犯罪;犯罪学;刑法学

2001年11月23日,欧盟各国在匈牙利布达佩斯签署了《网络犯罪公约》,自此“网络犯罪”这个新生的法律术语得以在的文件上正式使用.但是,由此却在学界产生了关于“计算机犯罪”与“网络犯罪”两个概念的界定之争,究竟是继续使用“计算机犯罪”来表征与计算机及信息网络有关的犯罪,还是对“计算机犯罪”和“网络犯罪”这两个概念进行明确区别,使之各自在特定的领域和场合使用?本文拟对这一问题进行探讨.

一、计算机犯罪概念简介

一般而言,对于计算机犯罪这个法律术语的界定没有很大的争议,计算机犯罪是随着电子计算机的发明和普及以及现代信息技术的高速发展而产生的一种新型犯罪.“无论是国内刑法理论界还是国外刑法理论界,关于计算机犯罪的定义界定,总体说来,在发展历程上都经历了广义说阶段、狭义说阶段以及折衷说三个阶段.”①所谓广义说,是指将所有与计算机有关联的犯罪都统称为计算机犯罪;狭义说则认为计算机犯罪仅仅包括以计算机为犯罪对象的犯罪,这一定义的范围明显小于广义说,显得过于狭窄;拆衷说则认为在计算机犯罪的定义中,“计算机本身在犯罪中以两种方式出现,即作为犯罪工具或者作为犯罪对象出现”,②只要满足这两个条件之一的犯罪行为都是计算机犯罪,这种定义的范围宽于狭义说,但比广义说狭窄,应该是对计算机犯罪比较准确的定义,本文也赞同这种观点.

还有学者将计算机犯罪区分为刑法学意义上的定义和犯罪学意义上的定义,认为我国刑法及修正案中有关计算机犯罪的相关条文即是刑法学意义上对计算机犯罪进行定义的基准,而一些在我国刑法典及修正案中没有明确规定但确实存在且具有现实社会危害性的行为,则从犯罪学的角度对其进行定义和研究.对计算机犯罪作这样的划分,应该说具有其合理性和现实意义.

二、网络犯罪概念简介

从计算机犯罪和网络犯罪这两个概念产生的时间上看,计算机犯罪在先,网络犯罪在后.但是,网络犯罪和计算机犯罪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早在上世纪年代40年代的二战期间,在美国诞生了人类历史上第一台计算机,之后计算机技术便开始了日新月异的发展,大到国家的政治、经济、科技等宏观方面的正常运行,小到每位居民的日常生活,都被计算机技术产生了实质性的影响和改变,人们在现实工作和生活中对计算机的依赖程度也越来越高.著名的“摩尔定律”称:每隔18个月,计算机的整体性能就要翻一番,随着半导体制造工艺和材料的改进,这一定律也将在不远的将来失效,计算机更新换代的速度越来越快,再加上通信技术的发展,带宽达到3G的宽带网络在我国也已经普及,由此带给人们更方便快捷、功能更强大的网络怎么写作.可以说,计算机技术与通信技术的发展是相辅相承的,彼此相互结合的程序也比较高,一台计算机如果不联网就基本发挥不了其强大的功能.正因为如此,学者们对网络犯罪这个概念,并没有完全脱离计算机犯罪的概念来对其进行研究,而是将其作为计算机犯罪的一种表现形式或者其发展的高级阶段来看待,最初也主要是从犯罪学的角度对其进行定义.

比如,有学者认为,网络犯罪就是计算机犯罪的另一种称谓,就是在互联网上运用计算机技术实施的犯罪行为,本质上仍然是计算机犯罪,这种观点可以称为等同说.有学者认为,网络犯罪不能等同于计算机犯罪,也不能被计算机犯罪所涵盖,其中较有代表性的定义为:“网络犯罪是指以网络为犯罪工具和犯罪对象,实施危害网络信息系统安全的犯罪行为”.③以及“网络犯罪是指行为人利用网络专门知识,以计算机为工具对存在于网络空间里的信息进行侵犯的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④由此定义可以看出,这种观点认为网络犯罪是以网络通信技术和计算机为犯罪工具,以网络自身安全和网络空间的信息作为犯罪对象的一种犯罪形式,这种观点可以称为独立说.还有观点认为,网络犯罪由计算机犯罪演变而来,网络犯罪包括计算机犯罪.另外还有学者认为,网络犯罪是指网络虚拟空间里的犯罪,这种观点强调网络犯罪的发生地在虚拟空间这一特点.

《网络犯罪公约》签署之后,该公约综合之前各界对网络犯罪的研究成果,对网络犯罪进行了重新界定:“网络犯罪是指危害计算机系统、网络和计算机数据的机密性、完整性和可用性,以及对这些系统、网络和数据进行滥用的行为”.⑤这种定义采用列举和概括的方式,基本涵盖了上述国内学者各种观点的要素和特征,应该为现阶段对网络犯罪定义的准确表述.

三、对上述两个概念的比较和分析

(一)计算机犯罪与网络犯罪实质上具有相同的含义

通过上述比较可以看出,网络犯罪可以称作是计算机犯罪发展到网络时代的唯一表现形式.下面对各种计算机犯罪的具体类刑与网络犯罪的联系进行分析:第一,我国《刑法》第285条、286条分别规定了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与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由罪名就可以看出,计算机信息系统实际上就是局域网、万维网等各种网络,根据《网络犯罪公约》对网络犯罪的定义,这就是典型的“危害计算机系统、网络和计算机数据的机密性、完整性和可用性”的行为,因此这种类型的计算机犯罪就是网络犯罪;第二,对于利用计算机为工具进行诈骗、盗窃、窃密、传播各类不良信息等犯罪而言,除了犯罪嫌疑人在不联网的情况下只窃取单机中保存的数据这种极其个别的情况以外,其他的犯罪都是以计算机为操作终端并且必须通过网络才能进行的,很难说这些犯罪类型只是利用计算机而没有利用网络为工具,从实质上讲这些犯罪都属于《网络犯罪公约》中所描述的“对这些系统、网络和数据进行滥用的行为”之一,因此,这几类计算机犯罪也可以被称为网络犯罪.有执比较激进学术观点的学者甚至认为网络犯罪包含了计算机犯罪:“网络犯罪和计算机犯罪的关系是:网络犯罪是由计算机犯罪演变而来,网络犯罪包括计算机犯罪,但犯罪网络化是这类犯罪的主要特征.”⑥从实际情况看,计算机和网络的紧密结合程度使二者在现代通信技术层面呈现出缺一不可的态势,我们很难想象没有计算机为操作终端的网络犯罪,类似“只使用或针对计算机而不借助网络实施犯罪”这样的行为既可以用罪数形态等刑法基本理论进行分析和解决,也符合刑法典中已有罪名的犯罪构成,因此根本没有研究的价值和意义.只不过在现阶段,计算机犯罪这一概念及其含义为理论和实务界广为接受,网络犯罪的概念则更多在犯罪学的范畴使用,在这种情况下,用网络犯罪来替代计算机犯罪容易引起争议,不易为人所接受.通过上述分析可以基本得出结论:无论是从犯罪学的角度,还是从刑法学的角度,计算机犯罪与网络犯罪这两个概念都表征与计算机网络相关的一类犯罪,具有相同的含义,二者可以互换使用.只是在现阶段,在我国刑法学中没有明确界定和使用网络犯罪这个概念的情况下,研究刑法学的具体范畴时仍然使用计算机犯罪这个概念为妥,以免产生争议.


(二)网络犯罪应作为独立的类罪名在刑法中体现

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针对单独的计算机或利用单机进行犯罪已经微乎其微,且社会危害性一般不大.取而代之的是利用网络(包括局域网、广域网、万维网等)或针对网络本身及其中的信息进行的犯罪,这样的犯罪才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网络犯罪日益成为计算机犯罪的主要形式,甚至只能表现为网络犯罪,如传播计算机病毒、传播物品等行为”,⑦在这种情况下,仍然不承认网络犯罪在刑法学上的独立地位,是不切合实际情况的.网络犯罪既具有一般犯罪的基本特征,也有其自身的特点,如虚拟性、专业性、极强的隐蔽性等,虽然现阶段我国刑法典中并没有相关章节或条文对网络犯罪进行规定,但随着网络的进一步普及,电子商务、微博客等新生事物已经改变了人们的生活方式,不论是利用网络为工具的犯罪还是直接针对网络的犯罪都层出不穷,因此,从未来的发展趋势看,网络犯罪成为刑法中的专门类罪名是必然的.

[注释]

①赵秉志,于志刚著《计算机犯罪比较研究》,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137页.

②赵秉志,于志刚著《计算机犯罪比较研究》,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143页.

③孙春雨等编著,韩玉胜审定:《计算机与网络犯罪专题整理》,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11页.

④李双其主编:《网络犯罪防控对策》,群众出版社,2001年版,第2页.

⑤赵秉志,于志刚著《计算机犯罪比较研究》,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155页.

⑥皮勇著:《网络犯罪比较研究》,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14页.

⑦于志刚主编:《网络犯罪定性争议与学理分析》,吉林人民出版社,2001年版,第8页.

[作者简介]胡坤(1979—),男,湖北浠水人,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刑事诉讼法学2009级博士研究生,主要从事刑事诉讼法、证据法学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