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资源法对环境学的挑战

点赞:3165 浏览:7954 近期更新时间:2024-01-26 作者:网友分享原创网站原创

[摘 要]面对现阶段严峻的环境形势,环境法学作为一种新型的法律部门被人们所接受.但当代环境法学从实践与理论两个方面都向我国的主流法理学提出了挑战,以笛卡尔、培根和牛顿为代表的“主、客二分法”在环境保护法的范围上受到一定程度的质疑.

[关 键 词]环境资源法学;法理学;人与自然关系;动物

众所周知,人类正共同面临着一场新的人口、资源危机,由此也必将面临着一场新文明转型.为了挽救地球、人类,可持续发展成为时代的最强音而被广泛接受,并在全球范围内兴起了一场旨在改变人类现行生产模式和生活方式的可持续发展社会变革运动.[1]

有鉴于此,生态文化作为一种新型文化正在悄然兴起.作为一种新型文化,生态文化与传统文化有着天壤之别.传统文化的价值取向在于当代人,生态文化的价值取向则在于当代人和后代人,人与自然.随着生态文化价值观念的崛起,所带来的影响是巨大的.就法学而言,对传统的法律的调整的呼声已经对主流法理学造成了一定的冲击,尤其对主流法律冲击最大、影响最广.近现代科学、近现代工业社会的研究范式是以笛卡尔、培根和牛顿为代表的“主、客二分法”,在法学上的反映就是人与物、主体与客体、精神与物质、心灵与身体、人与人的关系和物与物的关系的二元对立和分割.“主、客二分法”和民法的基本方法论对人类社会发展的历史贡献和现实作用是不容否定的,但随着社会的进一步发展,很多法学家认为其缺陷和弊病也日益明显.


但如今讨论已经不是在对错中选择,而是在实际的,现实可行的,可操作的对于以笛卡尔、培根和牛顿为代表的“主、客二分法”的调整问题.所以,现在争论的焦点是法律主体的扩张的问题.在环境问题中,最鲜活的,也是最容易引起人类关注的便是人与大自然和谐相处.野生动物是大自然的瑰宝,但现在野生动物的数量却在迅速的减少,有些已经灭绝.所以,现在有很多环保人士,正积极的参与野生动物的保护之中,呼吁全人类共同的保护野生动物.就保护野生动物而言,能够有效地限制人的行为是重中之重,而法律在这方面应该起到一定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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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环境首当其冲,很多法学家认为现阶段法律主体应该扩张,一共有三种思想:1.坚持原有的“主、客二分法”不改变.坚持对原有的方法论不改变,笔者认为就是坚持极端的人类中心主义.2.法律物格制度的基本思想.认为动物还是属于物即客体,但是认为对于物的类型应当有所区分.对物进一步加以类型化,从而使得人对物行使所有权的时候能够有所区别,从而把需要特殊保护的物做出特殊保护的规定,对一般的物则以一般的规则来处理.3.法律主体扩张(野生动物)《德国民法典》第90a条明确宣布或告诉人们的结论是:“动物不是物”,动物也不是人,动物既不是民法中的人,也不是民法中的物,动物就是动物.“动物不是物”是对传统民法理论中“人、物二分法”的突破,是对传统民法学中“主、客二分法”研究范式的创新,即新修订的《德国民法典》承认世界除了民法中的人与民法中的物之外,还存在着既不属于民法中的人也不属于民法中的物的其他东西,例如动物.

主张“动物人格权论”的学者认为,动物不是物,那么动物就是“人”,动物也拥有“人格权”,因此对动物不但要对它加以一般的保护,而且更要赋予它主体的地位,赋予它“人格”,使动物享有“人格权”,具有生存权、生命权、健康权等权利;甚至还有学者提出,动物应享有人格尊严权、名誉权、隐私权等权利.在这里姑且不说动物不是物,动物就是人了?这的确对笛卡尔、培根和牛顿为代表的“主、客二分法”造成冲击,但是思维却又被禁锢在“主、客二分法”的不是物就是人的范围中.但是把野生动物划出物这本身就有点不现实.在环境的日益恶劣下,野生动物大量灭绝,更有越来越多的野生动物已经濒临灭绝.基于野生动物灭绝的快速和它的不可恢复性,对人类和大自然环境影响较大.所以,非法捕猎野生动物能引起人们的愤慨.但是,如果就基于以上原因或者其它的理由就把动物“特殊对待”并不适宜.在这里,应当理智地保护动物:我们会尽我们最大的努力,而不是超越现阶段的能力,盲目地保护动物.虽然,人们都希望我们能够不伤害任何生物,包括植物.但这只是一个好的愿望,就现实而言,要做到非常困难.因为我们人类势必会不断地发展,发展权是人类最基本的人权,这不仅仅是在发展中国家.而且,现在主张把动物划出物,那么把动物放在什么地位笔者认为这也是个难题.若把动物放在人类之下,那其实和特殊的物就没有本质的区别.现在坚持把动物和物区分开,就人类的愿望而言是希望把动物的地位放在和人类相同的地位上,但这根本就是理想国.

所以,弱势人类中心主义或者理性的人类中心主义更适宜现在的形势.弱势中心主义修正了极端人类中心主义的某些做法,不仅仅着眼于当前的利益,还把子孙后代的利益考虑在内,确立了一种全新的主体观念.弱势人类中心主义提倡的是一种经济、社会与环境的可持续发展,增加了许多环境保护的内容,这种思想如果身体力行,真正地落实,完全可以满足保护环境的需要,从而达到人与自然的和谐发展.

[参考文献]

[1]陈泉生.法学方法论的生态化[M].法律出版社,2008.

[2]蔡守秋.调整论——对主流法理学的反思与补充[M].高等教育出版社,2003.

[3]张文显.法理学.高等教育出版社[M].北京大学出版社,1999.

[作者简介]孙萍,四川大学2010级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专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