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检信访的

点赞:21987 浏览:104646 近期更新时间:2024-04-02 作者:网友分享原创网站原创

[摘 要]涉诉信访已成为当前人民内部矛盾中的突出问题,在现有法律制度框架下,加强对涉检信访的理论研究与实践探索,推动涉检信访矛盾化解机制的健全完善,既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长远需要,也是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现实需要.

[关 键 词]涉检;信访;思考

一、笔者所在院涉检信访的基本情况

2007年至2011年,笔者所在院涉检信访的情况如下:五年共受理各类信访案件4753件,其中初信初访3714件,重复信访1039件.属于检察机关管辖的1256件,经评估移送笔者所在院反贪局506件,其中立案125件;移送反读局28件,其立案7件;移送民检科582件;移送侦监部门75件;控申自办65件,化解疑难信访43件.

二、如何正确看待信访

信访问题已成为当前各级党政部门投入巨大精力以期有效解决但效果依然不明显、形势依然严峻的突出社会问题.

首先,信访既是民意反映的重要渠道,也是宪法规定的权利.长期以来,信访作为党和政府密切联系人民群众的重要桥梁与纽带,既为人民群众表达利益诉求,使“民情得以了解,民意得以反映”,发挥了社会“减压阀”的作用,也为党和政府通过信访发现自身存在的问题,并及时加以纠正,使“民难得以解决、民冤得以赔偿”,提供了重要途径.同时,信访申诉权也是我国宪法赋予公民的一项基本政治权利与权利,应当给予尊重和保护.因此,在当前社会深刻转型,社会矛盾凸显,利益分配机制尚不健全的社会大背景下,信访有其不可替代的重要积极作用.

其次,加强法治建设既是世界各国的普遍共识和普遍原则,也是我国的治国基本方略与宪法原则.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已确立为我们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和宪法原则,标志着我们党从革命党向执政党的真正转变,符合了社会理性、和谐、稳定、有序的发展要求.坚持和实现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的“三者统一”,强化社会的法治理念,注重法治途径治国理政,解决社会矛盾和纠纷,必将成为转变党的执政方式,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巩固党的执政地位的基本发展方向.在国家为消除社会冲突所建立的司法、仲裁、行政复议、调解等各项救济手段中,司法因其效率高、代价低、确定性和最终性,具有权威性和公信力,能够使失衡的社会关系得以恢复,使失范的社会秩序得以矫正,因此被赋予了社会公平正义最后一道防线的地位.坚持司法公正,维护司法权威,既是法治国家的重要标志,也是维护党的执政权威、巩固党的执政地位的重要内容.

再次,信访与法治分属处理社会矛盾的不同领域.两者都有不可代替的作用,且各有侧重.信访以其民意反映渠道的多样性、工作方式的协调性、处理方法的灵活性,在非法律问题争议领域有着特有的优势,在一定程度上能够弥补法律规定滞后或实施刚性的不足.但由于信访处理意见没有直接法律拘束力和强制力的特性,从而决定了信访无法保障解决社会矛盾的稳定性和权威性,无法实现对社会矛盾解决的制度化、常态化和有序化,无法成为党和国家处理社会矛盾的主要方式.在我国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国情下,信访与法治将共同为我国社会的和谐稳定发挥各自特有的作用,不能相互取代,甚至对一些特定争议还有必要强化信访工作.但是,从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根本方向来说,在继续发挥信访协调作用的同时,宜更注重发挥法治在调节社会关系,解决社会矛盾中的主导作用.宜更注重将信访作为法治的有益补充,并尽可能地将信访纳入法治化、规范化、制度化的轨道上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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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如何看待涉检信访工作

(一)涉检信访工作的含义

涉检信访工作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有关单位通过信访渠道反映的涉及检察机关或者检察人员案件的工作,是检察机关倾听民意、了解民情、排解民忧、化解民怨的主要手段和重要渠道.

(二)当前涉检信访工作面临的主要矛盾和问题

当前涉检信访工作面临的主要矛盾主要表现为:不断增长的信访总量同一些地方忽视源头治理、案件终结机制不畅之间的矛盾;过激访、越级访、缠访缠诉、重信重访问题突出的现状同部分检察机关预警应急能力不强之间的矛盾;网络舆情与信访个案交织互动的新特点同检察院舆情良性互动机制缺失之间的矛盾;公众对公平正义的需求同检察权在涉检信访矛盾化解中职能相对弱化之间的矛盾等等.

四、关于改进当前涉检信访工作的几点思考

涉检信访问题既是法律问题,也是社会问题,还是政治问题,其根本解决依赖于党和国家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和严格依法办事基本原则的深入推进,依赖于社会法治意识的进一步增强,也依赖于社会纠纷多元解决机制的有效衔接.当前和今后—段时期,需要着力探索和完善党委领导下的司法终结机制与多元化解对接机制.人民检察院对涉检信访问题的解决义不容辞,责任重大.为此,提出如下基本思路:

加强源头预防

强化司能是从源头上减少信访的重要途径.要通过在全社会加强法制宣传,努力营造理解司法规律,维护司法权威和法制权威的社会氛围;通过完善立法,解决日益增长的司法需求与相对有限的司法资源间矛盾突出的困境.要不断探索新举措,拓展新途径,以司法为民赢得社会认同,以司法提升司法公信,以司法公正树立司法权威.通过构建全方位有理有据的胜诉机制,严格司法管理,加强司法执行,确保司法公正“有保障”、“可信赖”;通过进一步推进“阳光检察”,深化司法为民举措,保障人民群众对司法的知情权、

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消除对司法的神秘心理和黑箱疑虑,让司法公正“看得见”、“可感受”.通过不断提高检察官政治素质与业务能力,增强群众思维与司法廉洁,致力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有机统一,确保司法公正“靠得住”、“信得过”.

健全排查化解机制

大力开展涉检信访矛盾纠纷的经常性排查和集中排查.对重信重访、可能引发集体访或件的涉检信访问题要进行重点排查,准确掌握影响稳定的重点人群、重点环节和重点案件.对排查除的疑难复杂问题,要制定工作方案,重点督办,限期解决.加大调解力度,树立调解也是执法的观念,把调解优先原则贯穿于执法办案中,努力实现案结事了.依托社会“大调解”工作体系,积极推进“检调对接”工作,及时有效地化解涉检矛盾纠纷.

(三)完善终结机制

任何纠纷都必须有终结解决机制,才能有效保持社会秩序的稳定.与普通信访一样,涉检信访同样需要在党委的领导下,根据分类区别原则,完善相应终结机制,以解决信访不止.对无客观合理要求的涉检信访,采取司法体制内终结办法予以终结.之后各有关部门不宜再将该案件向检察院转办、交办,而应将其纳入社会综合治理工作体系加以稳控和化解.对穷尽司法救济程序仍有客观困难或合理问题的信访,可以在完成司法终结涉检信访的同时对接普通信访终结机制,努力实现终结机制的全面覆盖,有效衔接,定纷止争.


五、结语

改进、完善涉检信访工作是一项复杂的社会系统工程,绝非单靠检察院自身就能解决,也绝非一朝一夕就能完成.推进党委领导下的涉检信访终结机制,推动涉检信访工作的法制化、规范化,应当是这项工作的发展方向,也是提高司法权威和党的执政权威的必由之路.

[作者简介]励铮,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检察院控申科副科长;梅进、魏燕丽,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检察院控申科干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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