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法学课案例教学若干问题

点赞:13892 浏览:59178 近期更新时间:2024-03-11 作者:网友分享原创网站原创

摘 要:学习和研究民事诉讼法学,为我们正确运用民事程序法,保证民事实体法律的公正实施提供程序性的措施和工具.诉讼法学的教学方法较多,案例教学法是民事诉讼法学课教学中运用效果较好的重要方法.针对民事诉讼法学的课程特征,探讨了民事诉讼法学课程案例教学的主要原则、方法设计等问题,对提高民事诉讼法学课教学质量具有参考价值.

关 键 词:民事诉讼;案例教学;民事诉讼法学;教学模式

中图分类号:G48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2-1101(2012)01-0086-03

民事诉讼法学是一门理论性和实践性都很强的学科,研究的内容十分广泛.教学中不仅要对法理问题进行理论分析,而且要对民事诉讼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进行探讨解决,这样才能取得明显的教学成效.如何在教学中取得事半功倍的效果,教学实践证明,案例教学法就是一种既重视理论讲授又重视培养学生能力的有效方法,是一种能够激发学生学习主动性和积极性的良好的教学方法.

一、案例教学法在民事诉讼法学课中的运用价值

在以往传统的教学过程中,习惯于运用注入式的教学模式.这种教学模式一直以来也是大学普遍采取和主要的教学模式.教学实践充分证明,注入式教学模式讲授方法单一、学生接受知识比较被动等.针对这种教学的实际情况,教学中除了应该注重向学生讲清诉讼法的基本理论外,还要结合对相关案例的分析,才会取得较好的教学效果.案例教学法在民事诉讼法学教学中的运用,已被教学实践证明是较佳的一种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有效教学方法.为了证明这种教学方法的有效性,笔者选取民事诉讼当事人这个案例:即有一对夫妻共同到某法院起诉离婚,夫妻双方在诉讼地位上,都坚持作原告,法院以没有明确的被告,以此诉不能成立为由不予受理.这样做对否?针对这个案例,我们应当分析,从诉讼的一般定义和该案例的当事人为着眼点进行具体分析.“从理论上讲,此诉不能成立.因为没有被告,法院无法进行诉讼活动,原告的诉讼请求是不能实现的.然而在此案中,法院以此为由不予受理当然是不对的.针对此案,法院要向当事人讲清道理,使当事人了解在民事诉讼中,原告和被告人只是称谓上的差别,其诉讼地位是平等的,而且被告还有反诉权,也会取得原告人的诉讼地位”.这种运用案例进行教学的方法,不仅能激发学生积极思考,加深理解,而且能增强学生理论联系实际的学习能力.


二、民事诉讼法学课程案例教学的目标取向

民事诉讼法是法律体系中的一个重要的部门法,作为三大程序法之一,与其他部门法律一起构成了我国法律体系的整体框架.伴随着我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进程,民事诉讼法在保障民商事实体法的贯彻实施、保护自然人法人的合法权益方面所起的作用越来越大.因此,民事诉讼法学案例教学的目标取向概括地讲表现在:

(一)提高学生正确把握题眼的能力

案例教学的目标之一是提高学生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学生只有正确把握题眼,才能找到解决问题的切入点.举一案例说明:“李赵夫妻于1997年7月关于离婚一事,李起诉于某县法院,法院经审理判决不准离婚,审理该案的书记员两次到李家送达判决书,李某均拒收.对此案应如何处理?”教师与学生分析此案时,首先把握的案情题眼是留置送达制度.依据《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把诉讼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即视为送达.根据这一规定,书记员将该判决书留置李某的住所即可.可见,把握准题眼是迅速解决问题的关键,就会取得显著的教学效果.

(二)帮助学生准确分析案情

课堂教学因受时间限制,教师在有限的时间内按照教学计划既要完成法理讲授,还要完成以案解法的教学任务.基于这样的课堂教学目标,针对复杂的案情,教师要做好充分的教学准备,帮助学生准确分析案情.现以案论述:王甲继承其父遗产房屋三间,后将其改为铺面经营小商品.王乙(王甲之弟)知道此事后,认为自己并没有放弃继承权,故与王甲交涉.王甲对此不予理睬,王乙便向法院提起诉讼.案件受理后,李某向法院主张自己作为被继承人的养子,拥有继承权,并通过法定程序以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的身份参加了诉讼.诉讼中,李某认为自己与王氏两兄弟关系不错,担心打官司会伤和气,便退出诉讼.不久,李认为退出不妥,再次向法院要求参加诉讼.针对本案的具体情况和诉讼法理论,下列哪一种观点是正确的?A,作为诉讼参加人,李某不能重复参加本案诉讼;B,根据诚信原则,李某不能再参加本案诉讼;c,在最后一次庭审辩论终结之前,李某均可以参加本案诉讼;D,只有在开庭审理之前,李某才能再参加本案诉讼.就此案来讲,教师的主导性分析地位应体现在瞄准法条,切中案件关键性问题.教师的分析过程应当逻辑严密、层次清晰.下述分析过程为论证提供了充实性参考.

教师在课堂教学分析此案时,就应当紧密结合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民诉意见)第54条规定,根据在继承遗产的诉讼中,部分继承人起诉的,人民法院应通知其他继承人作为共同原告参加诉讼;被通知的继承人不愿意参加诉讼又未明确表示放弃实体权利的,人民法院仍应把其列为共同原告.从该条规定来看,本案属于必要共同诉讼,李某的诉讼地位并非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即使李某没有提出诉讼,人民法院也应该依职权追加.抛开必要共同诉讼分析本题,教师还应当讲明:(1)当事人起诉(包括原告起诉和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提起参加之诉)后撤诉,并再次起诉的,只要符合法定条件,人民法院仍应当受理,民诉意见第144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撤诉或人民法院按撤诉处理后,当事人以同一诉讼请求再次起诉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2)为了防止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的参加之诉对本诉的审理造成不当影响,拖延本诉的及时结案,法律规定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介入本诉在时间上的限制,即其只能在案件受理后、法庭辩论结束前方可以参加到本诉中来.民诉意见第156条规定:在案件受理后,法庭辩论结束前,原告增加诉讼请求,被告提出反诉,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可以合并审理的,人民法院应当合并审理.可见,教师帮助学生准确分析案情,以现实事例把抽象的法理讲解的通俗易懂是实施案例教学的必要目标(三)要求学生正确明辨法理

以案说法的目的在于明辨法理,掌握法理的意义在于正确理解法律规范.教师在讲授民事诉讼法学时,要求学生掌握扎实的法理是必要的.例如在分析下列关于民事诉讼中的法定写作技巧人与委托写作技巧人的表述中,哪些是正确的问题时,有四种观点:A,委托写作技巧人的诉讼权利不可能多于法定写作技巧人;B,法定写作技巧人可以是委托写作技巧人的委托人;c.法定写作技巧人的被写作技巧人是无诉讼行为能力的当事人;D,委托写作技巧人的被写作技巧人是有诉讼行为能力的当事人.教师在讲解分析此题时,运用法律条文是无法解决的,这样类型的问题只有在掌握扎实的法理基础上才能迎刃而解.教师在讲解时,要讲明本题考查的是委托写作技巧和法定写作技巧制度.A项中,因委托写作技巧人写作技巧权来源于被写作技巧人,其在民事诉讼中并无独立的诉讼地位,故此其诉讼权利不可能多于被写作技巧人;而法定写作技巧人与被写作技巧人诉讼权利是同一的,所以A项正确.B项中,法定写作技巧人在民事诉讼中具有类似当事人的诉讼地位,可以以自己的名义对外委托诉讼写作技巧人,也可以是委托写作技巧人的委托人,因此B项正确.c项中,需要注意的是,民事诉讼法关于诉讼行为能力的分类不同于民法中关于民事行为的分类,民事行为能力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和无民事行为能力三种,而诉讼行为能力只包括有诉讼行为能力和无诉讼行为能力两种,对于无诉讼行为能力的,应当由其法定写作技巧人代为进行诉讼.因此c项正确.D项中,因委托写作技巧的被写作技巧人需要与委托写作技巧人签定委托写作技巧合同和签发授权委托书,因此必须以有诉讼能力为限,此项也正确.可见,法律问题的解决除了依据法律规范以外,还需明辨抽象的法理.要求学生正确明辨法理是教师案例教学的重要目标.

三、民事诉讼法学实施案例教学的主要原则和方法设计

“案例教学法是由哈佛法学院院长朗代尔教授首创的,是英美法国家进行法学教育的传统教学方法”.案例教学法必须遵循的教学原则:一是案例选择具有目的性.选择的案例要符合教学目的和教学内容的需要,不能使选择的案例与教学内容脱节,更不能单纯为了活跃课堂气氛而无目的性.二是案例选择具有真实性.真实性是案例的本质属性,如果选择的案例缺乏真实性,不能反映客观实际情况,不仅给教学带来难度,而且不利于提高学生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三是案例选择具有典型性.因为“案例教学是一种启发式教学,它不仅可以激发学生积极思考,而且使学生积极参与分析解决案情,锻炼和提高学生运用诉讼法知识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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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使案例教学能够收到良好的效果,除必须遵循上述一般原则外,还要注重运用案例教学的方法.一是从个别到一般的方法.民事诉讼法是程序法,有其独特的内容和发展规律,运用诉讼法基本理论对个案进行具体分析,从而实现认识方法和归纳方法的统一.二是程序法和实体法相结合的方法.民事诉讼法与民事实体法的密切关系不仅是形式和内容的关系,而且在民事实体法中往往还含有民事诉讼法的规范.因此,进行民事诉讼法案例教学时,结合实体法的内容对案例进行具体分析.这样结合起来进行教学,就能使学生比较全面地掌握民事诉讼法的内容.三是比较的方法.教学实践证实,民事诉讼法学的教学方法,应当采取现行民事诉讼法与国内外民事诉讼制度相比较的方法,探讨它们之间的联系性和差异性,帮助学生正确认识我国民事诉讼法的特点及其优越性.“民事诉讼法学的案例教学方法,不仅可用先行的民事诉讼法理论知识加以分析,而且可以同国内外的民事诉讼法进行比较分析,这样有助于学生正确认识和理解我国民事诉讼法有关条款的特点和精神实质”.

[责任编辑:吴晓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