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管理与基本权利

点赞:25028 浏览:117396 近期更新时间:2024-02-18 作者:网友分享原创网站原创

摘 要:近代基本法确认出版自由为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可是,清末政府、北洋政府、南京国民政府却是施行“管制”+“侵犯”的行政管理模式,不是“消极不作为”而是“积极进取”到公民自由权的范畴,致使公民的出版自由变迁为出版不自由.由此可见,公民的基本权利仅有基本法的确认是不够的,应警惕行政权的滥用并构建有效的制约体制,以便形成行政权对基本权利的良性效力.

关 键 词:基本权利;出版自由;行政管理;行政权

作者简介:柳飒,广东商学院法学院副教授,博士(广东 广州 510320)

从1908年《钦定宪法大纲》到1947年《中华民国宪法》都规定公民享有“出版(或刊行)之自由”,在基本法层面确认了出版自由为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基于自由权的属性,国家对出版自由“负有不加侵犯与防止侵犯的义务”,可是,近代清政府、北洋政府、南京国民政府却是施行“管制”+“侵犯”的行政管理模式,致使公民的出版自由变迁为出版不自由.

一、行政法规对出版自由的削减

近代各基本法对于行政立法权予以了保留,规定总统在国家处于和平时可以为执行法律或基于法律之委托而发布命令,在国家遇有自然灾害、疫病或国家财政经济上有重大变故时可以发布紧急命令.于是,大量的行政法规合法出台,并藉借强势的行政权成为社会生活的主要规范.这些规范以统治为理念,以秩序为价值,往往无视甚至违背基本法对基本权利的确认,在政治需要的背景下,对公民的自由予以严苛的限制,在法制层面大大削减了自由的额度.

在出版自由上,1914年4月2日以大总统名义发布的教令第四十三号的《报纸条例》规定:“发行报纸,应由发行人开具下列各款呈请该管官署认可:一、名称;二、体例;三、发行期间;四、发行人、编辑人、印刷人之姓名、年龄、籍贯、履历、住址;五、发行所、印刷所之名称、地址.官署认可后,给予执照,并将发行人原呈及认可理由,呈报本管长官,汇呈内务部备案.”(第3条)还规定了:“发行人应于官署认可后,报纸发行二十日前,依下列各款规定,分别缴纳保押费:一、日刊者,三百五十元;二、不定期刊者,三百元;三、周刊者,二百五十元;四、旬刊者,二百元;五、月刊者,一百五十元;六、年刊者,一百元.在京师及其他都会商埠地方发行者,加倍缴纳保押费.专载学术、艺事、统计、官文书、物价、报告之报纸,得免缴保押费.保押费于禁止发行或自行停版后还付之.”(第6条)这说明北洋政府对出版实行的是特许制+保证金制,如此严厉的预防制名为防止公民滥用权利,“然既采用此制,则谁又能够保障行政机关不滥用其干涉权,以束缚人民的言论”事实恰恰是:没有保障也没有限制,行政机关以管理为由掌控着公民的出版自由.

南京国民政府对出版物实行全方位的“关怀”,出版不仅要经审核批准、领取许可证,还要经过内政部和党部宣传部的双核双准.如1931年10月7日内政部与党部制定颁布《出版法施行细则》规定:“内政部对于依照出版法第七条规定之申请事项自行审核之;申请登记之新闻报纸或杂志并应依照同条第三项之规定,者应送党部宣传部并案审核之.”(第6条)“党部宣传部对于依照出版法第七条第三项规定之申请事项审核完后,除自行批复外,并将审核意见连同内政部所送并案审核者同项案件送还内政部之.”(第7条)“内政部对于依照出版法第七条规定之申请事项于核准后填发登记证;申请登记之新闻报纸或杂志并应依照出版法第七条第三项之规定,其登记证由党部宣传部及内政部分别填制,党部宣传部填制之登记证送由内政部合并发给之.”(第8条)

出版物出版时须经事前审核,领取审查证,还得事后递送备查.如宣传委员会图书杂志审查委员会公布《图书杂志审查办法》规定:“凡在中华民国国境内之书局社团或著作人所出版之图书杂志应于付印前依据本办法将稿本呈送宣传委员会图书杂志审查委员会申请审查.”(第1条)“申请审查之图书杂志稿本内容如有认为不妥之处,得发还原申请人令饬依照审查意见删改,如全部文字有犯宣传品审查标准第三项之情形及违背出版法第四章第十九条之限制者,本会得将原件扣呈宣传委员会核办.”(第7条)“经本会审查核准之图书杂志稿件由本会发给审查证.”(第8条)“图书杂志出版后除应依照出版法第十三条及第十五条之规定,每种送内政部二份外并应送本会三份以便核对转存.”(第11条)“经本会审查核准之图书杂志由本会列表呈送宣传委员会转函内政部备查.”(第12条)

政府对出版物的审核内容包括各日报、晚报、小报、通讯社稿,及增刊、特刊、号外等登载的每一个字、每一幅图,唯有“总理遗教”和“总裁言论”可以免审.无论是新闻稿纸还是戏剧、电影剧本都要求“送审原稿”,书店、印刷店则要求“按月造具目录”送审.如1935年5月27日《审查取缔大小日报标准》规定:“凡在当地出版之大小日报,应于出版前将全部稿件(包含论著、电讯、要闻、社会新闻、小品文字、小说、丛谈、杂俎、卫生问答、常识问答、法律问答、专载、副刊、图画、影片及一切刊在报内者),送交当地审查日报机关,依照本标准之.”(附记第1条)1942年《图书送审须知》规定:“凡书籍封面、图书暨文内插图及编辑后记、编辑者言以及其他补白稿件,均须一律送审.”(第7条)1942年4月23日《杂志送审须知》规定:“各杂志封面图画暨文内插图,及编辑后记、编辑者言,以及其他补白稿件,均须一律送审.其恭录国父遗教或总裁言论以为补白者,可免予送审.”(第8条)1942年5月5日行政院公布《书店、印刷店管理规则》规定:“书店发行或代售之图书、杂志及其他出版品,应按月造具目录二份,分送地方主管官署及当地图书杂志审查处或分处,并由地方主管官署按季汇编目录,呈送省政府及同级党部,或直隶于行政院之市政府及同级党部,汇送、内政部、教育部及图书杂志审查委员会.印刷店承受印刷之图书、杂志及其他出版品,应按月造具目录二份,分送地方主管官署、同级党部及当地图书杂志审查处或分处.”(第11条)

行政管理与基本权利参考属性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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