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本科生职业化培养的

点赞:15239 浏览:68075 近期更新时间:2024-03-23 作者:网友分享原创网站原创

摘 要:当前,我国法学本科教育存在着培养目标和模式同质化、法学教师缺乏法律实务经验、专门性的法律职业教材缺乏和实践教学流于形式等问题,难以培养出满足特定法律职业需要的法律人才.以法律职业为导向的应用法学基本理论为指导,我们可以从创新法学本科教学模式、培养具备法律职业知识和技能的师资、构建涵盖各类法律职业知识的教材体系和建设职业化培养实践基地等方面入手,改进现有法学本科教育方式,提高法学本科生的法律职业能力,以更好地满足社会的现实需要.

关 键 词:法学本科教育;职业化培养;应用法学;思考

中图分类号:G640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002-2589(2012)24-0232-02

从1977年恢复高考起算,我国新时期的法学本科教育已经走过了35年的历程.三十多年来,各培养单位为社会输送了大量的法律人才,有力推动着我国的法治进程.但“重理论轻实践、重知识轻技能”教学模式下培养的法学本科生,越来越不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如何改进原有的培养模式,提高法学本科生的职业素养和职业技能,更好地满足各类法律职业现实需要已成为法学本科教育不得不思考的问题.

一、当前我国法学本科教育存在的主要问题

据统计,目前我国已有630多所高校开设了法学本科专业,法学本科生在校人数逾30万人.法学本科教育规模迅猛发展的同时,法学人才培养整体质量却有所下降,法学本科生培养与社会现实需要相脱节,法学教育中存在的问题日益凸显.

1.法学本科生培养目标和模式同质化.各培养单位法学本科生的培养目标无非是学术型人才、实务型人才人或二者复合型人才,没有根据律师、法官和检察官等各类法律职业本身的特点确定培养目标和模式.教学内容强调法学各个部门理论知识的全面系统讲授,所谓的实践教学、诊所式教育亦流于形式.这种目标和模式下,培养出来的法学本科生没有自己的特色、缺乏相应法律职业素养和职业技能,无法满足各类法律职业的实际需要,导致法学教育与社会现实需要相脱节.


2.法学教师普遍缺乏法律实务经验.高校法学教师的主要来源是法学院系的应届毕业生,他们的社会经历基本是“从学校到学校”.这类法学教师可能掌握了系统的法学理论知识,但是严重缺乏法律实务经验,对特定法律职业所需知识和技能也缺乏了解,所能传授给学生的知识基本上是“从书本到书本”.我们知道,法学乃实用之学,法律的生命在于实践.缺乏法律实务经验、对法律职业不熟悉的法学教师,很难培养出具备法律实践能力,符合特定法律职业需要的实务型法学本科生.

3.专门性的法律职业教材缺乏.目前的法学本科教材基本上是对某一法律部门理论的系统阐述,内容无非是部门法的概念、特征、调整对象、法律关系和法律责任等;偏重于法律实务的案例教程,也是以案例阐释法理或法律的适用,很少涉及案件处理各个环节中各类法律职业人的实务工作.为突破“重理论轻实践、重知识轻技能”教育模式,法学本科生需要更多学习和了解的是各类法律职业群体所需具备的职业素养、知识和技能,以及他们在工作中如何具体分析案例、适用法律、制作文书,各个工作环节中需要从事什么工作和注意什么事项.而这么方面的专门性教材恰恰少之又少.

4.法学本科生的实习、实践教育流于形式.实习、实践教学是法学本科生了解特定法律职业、提高职业技能的重要途径.为此,不少法学院系都为法学本科生设置了法律实习、实践教学环节.但由于法学院系与实习、实践单位合作交流不够,带队教师与指导老师缺乏有效沟通,学生在实习、实践单位往往从事一些事务性的工作,再加上管理松散、组织乏力等因素,这样的实践教学并没有让学生掌握多少法律实务知识和技能,更没能比较全面和系统地了解和掌握某一法律职业所需的知识和技能.

二、以法律职业为导向的应用法学基本理论

应用法学是关于特定法律职业人员如何应用法律的一门学科,是以法官、检察官、律师等特定法律职业人员在法律实务中应用法律的原则、技术、方法和规律等为研究内容的学科.应用法学突破了现有法学研究和教学纵向分割的模式,突出以法律职业为界构建跨部门法、系统化的实务主导型的研究和教学模式,较好地契合了我国法治建设从立法本位向执法、司法本位转化的实际需求[1].

如果说理论法学为我国法治建设提供了应然性方向指引,那么应用法学将为我国法治建设提供实然性措施保障.与传统的理论法学相比较,应用法学具有以下特征:1)实践性突出.理论法学侧重于研究“形而上”的抽象性法学理论问题,关注的重点是立法层面上的问题;而应用法学侧重于研究“形而下”的具体性法律实践问题,关注的重点是法律实施层面上的问题.2)主体性鲜明.理论法学侧重于以法律事实为依据,研究不同法律事实产生后的法律后果问题,凸显“事”的客观存在性;而应用法学则侧重于以法律规定为准绳,研究不同法律职业群体运用法律的方法、技术、原则和规律等,彰显“人”的主观能动性.3)综合性明显.理论法学侧重于研究本门法学学科体系的完善与发展,关注的重点是本门法学学科的相关理论问题;而应用法学侧重于研究法律实施的问题,关注重点是特定法律职业群体运用多个法律部门的法律规范解决纠纷的方法、技术、原则、规律等,综合性特征非常明显[2].

法学本科生职业化培养的参考属性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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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用法学作为新兴的法学学科,有着自身独特的学科体系,主要由法律应用的主体论、方法论和对象论三部分构成.1)法律应用的主体论.法律应用的主体是指运用法律或适用法律的职能部门及职业人员.应用法学从不同职能部门及职业主体的角度,研究其各自履行职责运用法律或适用法律的方法、技术、原则和规律等内容,注重对不同职业主体分类培养,以满足培养高素质的法官、检察官、律师等应用型人才的需求.2)法律应用的方法论.法律应用的方法是运用法律或适用法律的方法.应用法学应针对运用法律或适用法律的方法、技术、原则、规律等一般性原理进行研究,探讨运用法律或适用法律的共同性特征和要求,力求法律实施的公正、统一.3)法律应用的对象论.法律应用的对象是对同种类型案件和典型代表案件运用法律或适用法律的实证分析,以建立和完善司法解释和案例指导制度,从而使同类案件或类似案件运用法律或法律适用的标准统一[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