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场主体投资农业的法律保障

点赞:4153 浏览:12397 近期更新时间:2024-02-11 作者:网友分享原创网站原创

中图分类号:D9文献标识码:A

摘 要:市场主体作为农业投资的一种类型,作用日趋重要.《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以及地方农业投资条例的有关规定,在一定程度上保障了市场主体的农业投资,但却还不够完善.结合河南省中原经济区市场主体投资农业的现状,分析其存在的问题,主要从农业投资阶段、收入阶段、国家征收征用阶段提供法律保障.

关 键 词:中原经济区;市场主体;法律保障

从经济学的意义上讲,投资是对资本的运用,人们为得到未来收益或是实现预期目标,将一定资本投入到经济运行过程中的活动;从法律的意义上讲,投资是投资主体对其对象的直接资金投入.而本文中的农业投资不仅包括直接的资金投入,还应包括生产过程中提供基础设施以及其他物质条件等的投入.据此,农业投资主体应是多元化的,包括政府、外资、农户、企业、农村集体组织等,其中农户、企业和农村集体组织等统称为市场主体.未来中国农业的投资主体格局将会是以农户和企业投资主体为核心,以政府投资主体为后盾、以农村合作经济组织投资主体为补充的新型农业投资.可见,市场主体在农业投资中发挥着重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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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中原经济区市场主体投资农业的法律现状

2011年9月28日颁布的《国务院关于支持河南省加快建设中原经济区》行政规章中,将中原区定位为国家重要的粮食生产和现代化农业基地,这将对中原经济区农业投资进行研究具有一定的现实意义.

中原经济区2011年财政支出中,农林水务支出3134万元,比上一年增长21.71%.同时中原经济区通过农机购置补贴、开展新生代农民工培训班以及供水一体化等措施,来促进市场主体对农业的投资.然而,近年来的“坑农”、“害农”“强制拆迁”等,严重损害了市场主体对农业投资的积极性,因此,加强市场主体投资农业的保障措施是必需的.


在立法方面,郑州市人大常委会为保障农业投资稳定增长,规范农业投资管理,在1999年制定了《郑州市农业投资保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有关条例的规定,主要分为以下几部分:农业投资应遵循的原则,农业投入资金的筹集、使用、管理、监督,法律责任.然而,本条例的规定还不够完备.例如,在农业投入资金的筹集部分,从条例的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等可以看出,都是强调政府财政对农业的基础性投资.而市场主体作为农业投资主体中的主要组成部分,在条例中却没有被强调.

然而,我国现行《农业法》对农业投资有所规定,但是规定都比较原则和抽象,缺乏现实的操作性.例如我国《农业法》第六章的支持保护中,有提到对于农业投资主体的税收优惠、金融支持、社会化怎么写作以及灾难救助等措施,可是这些如何去实施,又是怎样一个标准缺乏明确的界限.因此,郑州市人大常委在以《农业法》的基本原则为依据的同时,细化郑州市农业投资方面的立法规定.

通过对中原经济区市场主体投资农业的法律现状分析,本文主要从投资阶段、收入阶段及征收征用阶段采取措施,保障市场主体在农业投资过程中的合法权益.

二、投资阶段的保障措施

(一)转变投资观念,加大市场主体的农业投资

转变投资观念中主要要认清楚两个事实——政府投资的引导地位和外商投资的有限性.

首先,政府投资.近年来随着我国进入工业反哺农业、城乡统筹和新农村建设的关键时期,政府在农业投资中的地位明显上升.例如,下表为农林水事物国家财政投资比重(如图表1.1).

年份国家财政总投资(亿元)财政投资(亿元)地方财政投资(亿元)

20073404.7313.73091

20084544.01308.384235.63

20096720.41318.76401.71

20108129.58387.897741.69

表1.1《中国统计年鉴》

虽然政府对农业投资的比重在不断增加,但我们应清楚认识到政府的另一个重要职责——引导其他投资主体对农业的投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37条:“国家建立和完善农业支持保护体系,采取财政投入、税收优惠、金融支持等措施,从资金投入、科研和技术推广、教育培训等”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38条第2款:“各级人民政府在财政预算内安排的各项用于农业的资金应当主要用于:加强农业基础设施建设;支持农业结构调整,促进农业产业化经营等”可以看出政府要通过建设基础性设施(基本建设、大型水利等)、改善生态环境、开发科技和推广科技、以及提高农业生产者素质等,来保障其他主体对农业的投资.

其次,外资投资的有限性.改革开放以来,大量外资被引进,但由于农业生产周期长,投资主体要面临双重风险(自然风险和市场风险),加之投资收益低,因此长期以来,外商对于农业的投资热情是有限的.我国农业利用外资直接投资的项目数和协议金额占国民经济利用外资的总项目、总金额的比重长期徘徊在2%—3%.2007年农业外商直接投资合同项目的比重为2.77%,实际使用金额比重仅为1.24%.

因而,我们要转变观念,不能仅依赖于政府和外商对农业投资,要加大刺激市场各类合格主体对农业投资的积极性,增加其投资所占比重.

(二)制定《农业投资法》刺激市场主体农业投资

新的《农业投资法》可以对各种投资主体的职责、享有的优惠措施、投资监管保障体系以及政府对于其他农业投资主体的引导、扶持、促进方式等做出明确的规定.例如,新《农业投资法》可明确规定在发生类似自然灾害的条件下,应对市场主体实行税收减免、金融扶持、贷款担保等措施,甚至提供低息或是无息贷款.

同时,较为有利的是,现阶段许多地方政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的原则,结合本地农业发展的现状,制定了大量的地方法规形式的农业投资条例或农业投资保障条例,例如重庆市人大常委在1998年制定的《重庆市农业投资条例》,郑州市人大常委会1999年制定的《郑州市农业投资保障条例》,湖南省人大常委会2000年制定的《湖南省农业投资条例》等这些具体的地方法规对于我国《农业投资法》的制定提供了有利的实践条件,有一定的借鉴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