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现代婚姻家庭法的

点赞:10113 浏览:43453 近期更新时间:2024-02-22 作者:网友分享原创网站原创

[摘 要]婚姻是人类最为持久而又紧密的一种社会关系,夫妻之伦是整个社会人伦关系的基础和前提.婚姻家庭法是对这种关系进行调整的基本法律制度,从某种意义上来看,婚姻家庭法的发展进程直接影响着整个人类社会文明的发展进程.从中寻找到某种婚姻家庭法发展的规律及其未来的发展趋势.有助于我们更好地掌握婚姻家庭法的基本理念,并且促进社会稳定和谐和婚姻家庭法的发展.

[关 键 词]婚姻家庭法;发展历程;启示

一、中国现代婚姻家庭法的发展历程

(一)自由、独立于平等——1950年婚姻法

1950年婚姻法是新中国成立之后的第一部《婚姻法》,它的颁布实施标志着延续几千年的中国传统婚姻家庭制度已经被宣告彻底的消除,“父母之命,媒妁之言”、“父为子纲,夫为妻纲”的旧道德、旧、旧纲常已经被新的婚姻制度所取代.这一部《婚姻法》第一次将自由、独立以及平等思想引入到了现代婚姻家庭制度之中.

1950年《婚姻法》总共有8章27条,取消了包办写卖婚姻、对婚姻仪式做了简化,废除了男尊女卑以及漠视子女利益为特征的封建家庭制度,确立了以婚姻自由、男女平等、一夫一妻以及保护妇女儿童权益为原则的新主义婚姻制度,使得男女当事人第一次成为了自身婚姻的主宰.因此,1950年婚姻法是具有非常重要的历史意义的一部婚姻家庭法,它的锋芒直指婚姻家庭领域的封建制度、封建习俗以及封建思想,它的主要目的就是在家庭领域破除封建,从而为社会主义婚姻家庭制度扫清障碍,并且促进社会主义社会的发展.可以说,我国现代的婚姻家庭法律制度的基石就是1950年《婚姻法》.这一部《婚姻法》给中国社会婚姻家庭带来了巨大的变革,甚至可以说是在婚姻家庭领域的有一场革命,它所确立的婚姻自由与男女平等的基本原则也是后续的现代中国婚姻家庭立法的最基本依据.

(二)回归凡俗家庭——1980年婚姻法

上个世纪八十年代,经历了许多磨难的中国百废待兴、百业待举.而对于婚姻家庭关系而言,进入到八十年代,也就意味着婚姻家庭关系的政治化正式宣告结束,同时要做好面对国家的经济改革以及对外开放的洗礼和冲击.在这种背景下,已经实施了30年的1950《婚姻法》已经越来越表现出它与新的时代的不适应.1980年新的《婚姻法》颁布,可以说是顺应社会发展、改革开放以及国家经济结构变化的必要举措,是一部承上启下,具有划时代意义的婚姻家庭法.它相较于1950年《婚姻法》的进步主要是体现在夫妻财产、计划生育以及夫妻感情破裂的离婚条件方面.

1980年《婚姻法》将夫妻财产规定为法定财产制以及约定财产制两种,并且规定以法定为主、约定为辅,如在其第13条中就有如下的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除此之外,对于离婚财产以及债务的分割,则规定可以通过协议处理或者由人民法院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判决.

计划生育政策在婚姻法上的体现也成为了1980年《婚姻法》的一大特色,在该法第2条以及第12条明确将计划生育规定为夫妻双方的法律义务.一方面,这一政策使得妇女从无节制的生育之中解放了出来,提高了婴儿的素质,改变了妇女的生活地位.另一方面,也使得国家人口增速得到了控制,有利于国家社会经济的健康发展.


除此之外,1980年《婚姻法》明确规定了人民法院对于离婚案件的审理应该调节,如果感情确已破裂,应准予离婚.这意味着“感情确已破裂”开始取代“婚姻破裂”这一含糊不清的概念,作为了离婚的基本条件.同时也标志着我国现代婚姻家庭法律已经从离婚的角度来肯定婚姻的实质.

联合国1975年世界妇女大会明确地提出“所有国家政府应当成立提高妇女地位的机制”的建议,并将1975-1985年规定为“联合国妇女十年”.1979年,联合国通过了《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以下简称《消歧公约》),以国际公约的形式规定了妇女享有的权利,提出了“妇女的权利即人权”的重要见解.中国政府作为《消歧公约》的缔约国之一,有义务承担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促进妇女发展的责任.我国《宪法》明确规定了男女平等是国家的一项基本原则.以宪法为依据,我国《劳动法》、《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的规定》对妇女的“四期”保护和对妇女禁忌性劳动做出了特别规定;我国《刑法》规定了针对妇女的特殊犯罪类型等.为了履行对《消歧公约》所作的承诺,我国于1992年专门颁布了《妇女权益保障法》.1995年世界妇女大会在北京召开,大会通过的北京《行动纲领》,提出将社会性别意识纳入主流,以推动妇女与社会的协调发展;我国国务院2001年5月颁布实施了《中国妇女发展纲要》(2001-2010).中国政府正在为实现男女平等做出不懈的努力.但我们必须看到,我国虽有些法律已针对女性的生理特点做出了一些特殊规定,具有一定社会性别视角,然而还有些法律却是中性的.在这些中性的法律中,对男女在法律上权利义务的规定都是相同的,看不出对女性有任何歧视.但如果从社会性别平等角度来审视,某些对男女做出同样规定并同样适用的法律制度,其施行的结果并不能真正使女性获得与男性完全平等的法律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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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要真正消除男女间的不平等,实现对女性权利的平等保护,在公共政策包括法律的制定中应当具有社会性别视角.本文拟以公共政策(注:公共政策有广义和狭义之分).狭义的公共政策指的是政府等决策部门对公众利益行为的规制和分配的措施.

(三)法律与道德的冲突——2001婚姻法修正案

经过20年的实践,已经证明了1980年《婚姻法》是有助于维护平等、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并且促进社会的稳定的,而该部法律规定的关于夫妻以及家庭成员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也基本被证明是正确和可行的.但是,20年的时间里,我国的改革开放持续深入,经济发展一日千里,婚姻家庭关系也已经出现了不少的新情况需要解决.尤其是在夫妻财产、夫妻忠实义务以及家庭暴力等问题方面进行了细化的规定,以回应现实需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