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制监督

点赞:6736 浏览:28986 近期更新时间:2024-01-27 作者:网友分享原创网站原创

摘 要:行政法制监督是国家的一种法律制度,是国家行政管理基本环节中不可或缺的重要环节之一.依法行政是对国家行政管理的基本要求,而依法行政客观上就需要对行政管理活动实施监督,行政法制监督即是组织实施国家行政管理的一个重要方面.文章主要阐述了行政法制监督的概念及特征,分析了行政法制监督的基本内容,进而归纳了行政法制监督的基本体系.

关 键 词:行政法制监督;概念;特征;内容;体系

中图分类号:D630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3-2738(2012)06-0125-01

一、行政法制监督的概念及特征

(一)行政法制监督的概念.

所谓行政法制监督,即指以国家机关(包括权力机关、司法机关、行政机关)以及非国家机关的社会组织和个人依据宪法、法律的规定的监督权力和程序对行政主体及其工作人员是否依法行政、尽职尽责进行监督的活动.

由这个概念可以看出,行政法制监督主要有下列几层含义:

1.监督的主体是国家机关、党、社会组织和团体以及公民;2.监督的对象是行政机关的抽象行政行为和具体行政行为,以及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3.监督具有法定的权限,由于监督权是一种重要的权利,因此,行政法制监督必须严格依法进行;4.监督具有不同的行为表现形式和后果.由于监督主体的职能,权限的差异,监督的行为表现和所产生的后果也就不同;5.监督的目的以直接实现国家行政管理职能和维护公民合法权益为宗旨,以便于保证行政机关国家公务员正确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及其他法律规范.

(二)行政法制监督的特征.

1.监督的判断和控制性.行政法制监督是一种判断和控制的行为,他根据一定的行为标准来判断行政行为是否出现偏差,并通过一定的措施和方法纠正这些偏差,使之回到正确的运行轨道上来,以确定行政行为的合法、合理和高效;2.主体的广泛性.行政法制监督主题不仅有党、国家机关,还有社会政治组织和团体、新闻舆论单位和公民个人等;3.范围的确定性.行政法制监督客观上要求,凡行政行为,无论是对抽象行政行为,还是具体行政行为,都必须实行有效的监督.这是行政法制监督范围确定性的表现.对抽象行政行为的监督,如权力机关对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政法规和行政规章予以撤销的行为;对具体行政行为的监督,如对行政机关的处理决定是否适当、采取的行政措施是否合法、合理,司法机关通过行政诉讼形式所进行的监督等.这些都属于行政法制监督的范畴.

二、行政法制监督的主要内容

对行政行为的监督.

1.对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的监督.

(1)对抽象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监督.

抽象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针对不特定的对象制定和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的行政行为.我国宪法和地方组织法规定,国务院根据宪法、法律可以制订并发布行政法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在不与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订规章.这种抽象行政行为虽然并不处理一个个具体的行政案件,但它却是处理一个个行政案件的法律依据,它是国家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活动的一种重要的行政行为.对行政机关能否坚持依法行政具有重要的作用.正因为如此,具有监督权的监督主体必须首先对行政机关所做出的这种抽象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及时地监督,以保证行政机关在实施国家行政管理活动中的合法性.

(2)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监督.

为实现国家行政管理事务的职能,行政机关几乎时时刻刻都在对其所管理的对象做出具体的行政行为.这类行政行为在行政法理论体系上又称之为采取行政措施的行政行为,这种行政行为所针对的是某一具体的特定的行政管理对象,并依照有关行政法律法规的规定所实施的能对管理对象产生法律后果的具体行政行为.也就是说,行政机关及工作人员对特定的行政管理对象采取的行政措施都必须要有法律依据,必须坚持依法行政的原则,严格依法办事.正因为如此,具有监督权的监督主体必须把对行政机关及公务员所做出的这种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的监督作为重要的内容.对行政行为的合法性监督的目的在于:通过对行政行为进行的事前或者事后的检查、审查和分析,以确定其是否合法,杜绝可能发生的违法行为,揭露已经发生的违法行为,查明和消除促成违法的原因,处罚对违法行为负有责任的国家公务员,从而保证法律、法规在行政管理领域得到严格遵守.

2.对行政行为合理性进行监督.

行政法制监督的内容不仅包括对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的监督,而且还包括针对行政机关及国家公务员依法运用行政自由裁量权是否恰当进行的监督.对行政行为合理性进行的监督,同样也包括:对抽象行政行为的合理性进行的监督和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理性进行的监督.对行政行为的合理性进行监督,其目的在于:通过对行政管理活动的事前审查或事后检查揭露不合理因素,查明产生不合理因素的原因,并且提出改进措施和办法,进而消除不合理因素,追究有关责任人员对不合理行为应负的责任.对行政行为合理性实施监督的机关,主要是享有监督权的行政机关:上级行政机关、职能部门、主管部门、行政监察部门.各级权力机关也享有对行政行为合理性的监督权.检察机关、审判机关通常只监督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而不监督其合理性.

(二)对国家工作人员是否廉洁奉公、遵纪守法进行的监督.

对国家公务员是否廉洁奉公、遵纪守法进行的监督,也是行政法制监督的一项重要内容.这是因为,国家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全部都是通过国家公务员来做出的,国家公务员本身的素质,是国家行政管理工作能否搞好的决定性因素.一个国家公务员的形象好坏,往往影响到该行政机关的形象.因此,必须加强对国家公务员是否坚持依法行政,是否在自己的岗位上廉洁奉公、遵纪守法的监督.

三、行政法制监督的体系

行政法制监督体系,通常是指具有法定监督权的不同监督主体在监督方面的任务和权限的划分,以及相应的机构设置和法律制度的体系.到目前为止,我国已经初步形成了一个文明的、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行政法制监督体系.这个体系包括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实施的如下几个方面的法制监督:

1.国家权力机关的监督,是指我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监督.国家权力机关实施的行政法制监督,在我国行政法制监督体系中简称为国家权力机关的监督;2.司法监督,是指行使国家检察权和审判权的机关依照法定职权与法定程序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法律监督的制度.由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实施的行政法制监督,简称为司法监督.其中,由国家检察机关实施的行政法制监督,简称为检察监督;由国家审判机关实施的行政法制监督,简称为审判监督,其主要表现为行政诉讼监督;3.行政监督,即行政系统内部的自我监督.由国家行政机关内部实施的经常性的行政法制监督和由国家行政机关内部建立的两种专门机构——行政监察机关和行政审计机关实施的行政法制监督,简称为行政监督;4.党的监督.它包括:党的委员会的监督,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的监督,在国家机关、人民团体、经济组织或其他非常设组织的领导机关中设立的党组所实施的监督,党的基层组织监督等;5.由社会组织和团体——人民政协、党派及工会等,新闻舆论组织——互联网、电视、报刊、广播电台等,以及公民个人所实施的行政法制监督,统称为社会监督.其中,人民政协、党派、工会等实施的行政法制监督,称为社会组织和团体的监督;新闻舆论组织实施的行政法制监督,称为新闻舆论监督;公民个人实施的行政法制监督,称为人民群众监督.

行政法制监督参考属性评定
有关论文范文主题研究: 关于行政行为的论文范文资料 大学生适用: 硕士论文、高校毕业论文
相关参考文献下载数量: 68 写作解决问题: 怎么写
毕业论文开题报告: 标准论文格式、论文目录 职称论文适用: 论文发表、职称评副高
所属大学生专业类别: 怎么写 论文题目推荐度: 免费选题

作者简介:崔凯,男,1987年生,河南人,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研究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