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的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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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大学政法学院2010级诉讼法学专业,河北保定071000)

中图分类号:D925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3-2738(2011)12-0127-01

摘 要:20世纪60年代初,美国学者赫伯特.帕卡提出诉讼价值的观念,之后各国学者从不同的角度对刑事诉讼的价值理论进行了研究,本文通过简要介绍关于刑事诉讼价值的基本理论,试图从多种理论的较量中探索平衡我国的刑事诉讼的价值.

关 键 词:刑事诉讼;刑事诉讼价值;价值选择

自从美国学者赫伯特.帕卡提出诉讼价值观念后,法学理论界就开始对刑事诉讼价值理论的研究,许多学者都从不同侧面研究了刑事诉讼的价值理论.如今,刑事诉讼价值论已成为现代刑事诉讼法理学研究的理论基石之一.对于刑事诉讼价值的研究,在西方,尤其是英美,经过近几十年的发展,现已形成了诸多的学说和流派.但在我国,对刑事诉讼价值较为深入的研究仅仅是近几年的事情.

一、刑事诉讼价值的概念

价值在现代汉语中的意思是事物的有用性或其所追求的目标.最初价值属于经济学的概念,意为交换价值或是使用价值.随着社会的发展,价值一词被应用与很多领域.法律的价值是一个历史久远的论题了,古希腊著名哲学家柏拉图在谈到法官的重要性时已经在使用“法律的价值”一词了,他认为:“每个人都清楚,立法工作是很重要的事情,可是,如果在一个秩序良好的国家安置一个不称职的官吏去执行那些制定的很好的法律,那么这些法律的价值便被掠夺了,并使得荒谬的事情大大增加,而且最严重的政治破坏和恶行也会从中滋长.”[1]现在学者认为,所谓刑事诉讼价值,是指刑事诉讼立法及其实施能够满足国家社会及其一般成员的特定需要而对国家、社会及其一般成员所具有的效用和意义.[2]

二、国外刑事诉讼价值的一般理论

由于各国刑事诉讼程序设计理念的不同,再加上历史文化等相关因素的制约,它们各自形成了不同的刑事诉讼价值理论,主要存在以下几种学说

(一)绝对工具主义价值理论.

程序价值的工具主义又实用主义.绝对工具主义价值理论认为,法律程序不是独立存在的,而是一种辅助实体价值实现的工具,它本身不是目的,而是用以实现某种外在目的的手段或工具.正如功利主义鼻祖边沁所认为的那样,“程序法惟一正当的目的,则为最大限度地实现实体法.”这一理论认为程序是毫无自身价值的,只有在实体目标得以实现时,程序才能实现其仅有的这个工具价值,这样的理论显然时不符合哲学上关于事物两面性的原理的.然而在历史的发展进程中,绝对工具主义价值理论在一定程度上起到了很大的作用来打击犯罪.我们必须清楚,这种理论过于强调程序作为工具的一种辅助价值,而没有看到刑事诉讼的过程实现是由实体和程序共同作用的结果,它们之间应该晒相辅相成的关系,而并不是这种理论下的主从关系.在我国历史上,据对工具主义价值观一度横流,重实体轻程序,导致在司法实践中盲目追求打击犯罪这一目标,而对人权保护这一目标不闻不问,这种理论在一定的历史条件下,成为践踏人权的保护伞,其理论弊端是十分明显的.[3]

(二)相对工具主义价值理论.

美国学者德诺金最先提出了相对工具主义价值理论.他认真研究了绝对工具主义理论,分析了其优点和不足,深刻地认识到绝对工具主义价值理论过分强调程序的工具性价值而忽略了其独立的地位这一致命的缺点.审判惩罚无罪公民的风险与放纵一名事实上有罪的人相比,误判无辜者为有罪将会带来更加有害结果,因此为确保无辜者免受错误的定罪和判刑,我们应将无罪推定原则作为对工具主义价值目标的一种限制.[4]在确保无罪推定的同时,我们还应保障刑事诉讼被告人有公正审判的机会,以程序的公平保障实体正义的实现.

(三)程序本位主义价值理论.

美国学者约翰.罗尔斯认为:“评价刑事程序的唯一价值标准是程序本身是否具备一些内在的品质,而不是程序作为实现某种外在目的的手段的有用性,只有从正当程序中产生的结果才有最大可能是正确的.”[5]程序本位主义价值理论应运而生.随后,英国学者达夫比较详尽地阐述了程序本位主义理论.他指出,刑事诉讼程序自身的公正性就意味着裁判结果的正义性.因为程序本身具有独立的诉讼价值,所以刑事诉讼过程中必须充分保障程序正义的实现,保障当事人充分参加诉讼,才能得出公正实体的结论.程序本位主义价值理论在一定程度上又过于强调了程序的独立价值,也是值得推敲的一种论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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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经济效益主义价值理论.

二十世纪五六十年代,经济分析法学派最先提出了经济效益主义价值理论,其基本思想是把全部的法律活动和诉讼制度纳入经济学的角度分析,以便最大程度地利用诉讼资源,最大限度地实现社会法治效益的目标.这种理论十把经济学的概念引入法学领域进行分析、评价诉讼制度及其功能.

三、我国刑事诉讼价值理论

刑事诉讼的价值是指:通过满足社会及其成员的需要而对国家和社会的具有的效用和意义,内容包括自由与秩序、公正和效率.[6]


(一)诉讼公正与诉讼效率的价值.

诉讼公正和诉讼效率的价值都是我国刑事诉讼价值的重要组成部分,但是二者在实际的价值选择的过程中也存在一定的矛盾.正如法谚所说"迟来的正义不是正义",充分体现了这一点,在强调诉讼公正的同时也不能忽略诉讼效率,也可以说是诉讼的及时性,防止司法拖延,损害公正的实现.笔者认为公正历来是诉讼程序所追求的最高价值,当公正与效率发生矛盾时,应在公正前提下追求最大的效率.

程序公正与实体公正的价值.

程序公正和实体公正这一对价值在刑事诉讼的过程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然而在刑事诉讼过程中这一对公正的价值矛盾丛生.对于这一对价值的冲突,笔者倾向于程序公正.因为,第一,程序公正具有独立的诉讼价值,它并不附属于实体公正,这一点不须区别于西方的绝对工具主义价值理论.第二,在刑事诉讼中,程序是由法律严格规定的,程序公正的实现并不那么容易,它不仅取决于诉讼程序,还会受到实体法律和其他社会因素的综合影响.所以,程序公正的实现相对比较容易.[7]当然,在有些情况下,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是一致的,两者可以同时实现.

自由与秩序的价值.

自由与秩序是刑事诉讼价值中对立统一的两个价值.对自由的保护可能会侵犯秩序价值,而对秩序的维护也会侵犯到个人自由.然而,两者也有统一的一面.为维护社会秩序而过度的限制个人自由,则会造成人民的反抗,也就破坏了社会秩序;而过度的赋予个人自由,则根本无秩序可言,个人自由也就失去了保护,也就没有自由可言了.因此,关键是要使自由成为有秩序的自由,使秩序成为有自由的秩序,两者间保持一种动态的平衡.

四、结语

由于刑事诉讼参与的主体的多元,其对刑事诉讼的需求也将呈现多元化,因此在刑事诉讼价值会呈现出多元的价值,在多元的价值中有可能存在一定的矛盾,然而这些矛盾在价值选择的过程中都进行了一定的调和.我国的刑事诉讼价值理论在其发展过程中,只有一方面不断地吸收引进国外的先进的刑事诉讼价值理论,另一方面立足于中国刑事诉讼的基本国情,从实际出发,才能找到刑事诉讼价值的平衡点,更好的怎么写作于刑事诉讼价值理论体系.

注释:

[1][古希腊]柏拉图《法律篇》张智仁,何勤华译,上海人民出版社2001年版.

[2]宋英辉《刑事诉讼目的论》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5年版第13页.

[3]陈瑞华《刑事审判原理》,北京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27-45页.

[4]浦如一《刑事诉讼价值的多元构造》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0年第8期第93页.

[5][美]罗尔斯《正义论》何怀宏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8年版.

[6]陈光中,陈瑞华,唐伟健《市场经济与刑事诉讼法学的展望》载于《中国法学》1993年第五期.

[7]赵鹏《刑事诉讼价值及其价值取向思考》金卡工程经济与法2010年05期第90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