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硕士(法学)的培养模式

点赞:18202 浏览:82427 近期更新时间:2023-12-23 作者:网友分享原创网站原创

[摘 要]2009年教育部对法学研究生学位进行了创新,在学术型硕士学位法学硕士和专业型硕士学位法律硕士(非法学)之外,新设了一种专业型硕士学位――法律硕士(法学),即法本法硕,针对法学本科毕业生招生.在近三年的现实中,大多数高校并没有重视法律硕士(法学)的培养模式研究,仅仅依靠《全日制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指导性培养方案》的笼统规定,因此在法本法硕的培养中暴露了一些问题.科学合理地设计法律硕士(法学)的培养模式研究是每所开设这个学位的大学法学院的重要任务,从学生的利益出发,体现以学生为本,才能真正发挥法律硕士(法学)的这种学位创新在中国法学教育结构性改革中所起的作用.

[关 键 词]法学教育;法本法硕;课程安排;改革创新

一、引言

2009年3月19日,教育部发出《关于做好全日制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工作的若干意见》(教研〔2009〕1号)(后简称《通知》),对法律硕士重新进行了定义,明确分非法学和法学两类,考生除要符合学术研究生报考条件外,其中,报考法律硕士(非法学)专业学位要求考生在高校学习的专业为非法学,报考法律硕士(法学)专业学位要求在高校学习的专业为法学专业.新增的法硕招收的是法学专业的本科毕业生,有利于培养专门化的具有更精深法律业务技能和职业能力的法律人才.①4月,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发布了特别适用于法学毕业生的《全日制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指导性培养方案》,作为开设此专业学位学校的指导性文件,也正式标志着法律硕士(法学)(又称法本法硕)这一学位的诞生.②

有些人认为这一学位的突然设立是为缓解法学低就业率的压力,特别是金融危机使就业压力增大之后而采取的一项“临时性”措施,甚至猜想几年之后这一学位可能消失.因为这样一个新学位的产生并没有体现《2009年全国招收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简章》之中,在一年以后,教育部发布了《2010年全国招收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简章》才特别规定了法律硕士(法学)的招生条件,规定两者之间可以互相调剂,而事实上在2009年法科研究生的招生就已经这样做了.在教育部的《通知》中,要求各招生单位以当年的研究生数为基数,按5%-10%的比例减少学术型招生人数,调减出的部分全部用于增加专业学位研究生招生,③以适应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对高层次应用型专门人才的迫切需要,满足研究生教育科学发展和自我完善的内在需求.

法律硕士(法学)的培养模式参考属性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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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硕(法学)专业已招收三届学生.2009级的学生均由报考法学各个专业的学生调剂组成.2010年法硕(法学)专业研究生大多仍是以报考法学各个专业的学生调剂组成.法硕(法学)专业演化为考生报考法学各专业研究生失败后的保障性选择.④教育者和受教育者对法律硕士(法学)这个新生事物的关注应当从其产生的原因转移到如何科学合理地安排其培养方案的设计上来,才能进一步实现法本法硕的设立意义,从而真正发挥这个学位创设处的效果.


二、法律硕士(法学)发展的瓶颈

(一)法律硕士(法学)的“先天不足”

2009级第一届法本法硕学生均是由报考当年法学硕士而没有达到最后分数线的学生调剂组成,由于是第一年一些学校也将本科为非法学的学生调剂为第一届法本法硕的组成部分.在《2009年全国招收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简章》中并没有出现法律硕士(法学)的这样学位,而在2009年却产生了第一批法律硕士(法学).2009年4月,法律硕士(法学)的培养方案,即《全日制法律硕士(法学)专业学位研究生指导性培养方案》(后称《指导性培养方案》)仓促出台,与法律硕士(非法学)的培养方案相差不大,因此,法律硕士(法学)暴露出“先天性”的不合理性,主要体现在课程设置的不合理性上:

1.课程设置中选修课与必修课学分设置不合理

法律硕士(法学)的招收对象为法学本科毕业的应届生或非应届生,即在本科进行了14门核心课程的学习,而在《指导性培养方案》中有再次将其中11门同样的核心课程作为必修课安排,既是对宝贵的两年学习时间的浪费,同时重复的课程磨灭了学生上课的兴趣,使逃课率增加.

另一方面,必修课程过多,限制了选修课程的学分.在研究生阶段,学生适当根据兴趣突出自己的专业方向,有利于具体问题的研究,才能在将来的工作中找到竞争优势.同时,每个学校的特色不同,选修课应当根据学校的优势及地区优势进行特色化安排.这里笔者所说的专业方向并非像法学硕士那样分具体的小专业的(如经济法硕士,宪法学硕士等),而是指相当一部分学校进行了法律方向的选择法律硕士(法学)经济法方向等,主要是为了方便特色课程的安排与导师的辅导.

2.实习期限过长

在《指导性培养方案》中,法律硕士(法学)的实习要求是在法院、检察院、律师事务所、法律援助机构、公证处等司法实际单位或政府法制部门、企事业单位法律工作部门实习不少于5个月.其初衷是为了体现专业型硕士的实务能力,但是显然在短短的两年时间(包括上课、论文、找工作)里,将给学生带来各种安排上的压力,反而不利于实习目的的实现.

2010年,为法律硕士(法学)开始第二年的招生,共有多达113个大学都开始招收法律硕士(法学)的学生,大部分却仍然采用了2009年教育部过于笼统的《指导性培养方案》,并没有具体且特色化的培养模式.

(二)法本法硕的外部困境

法本法硕作为一个新生事物,其发展的另一个瓶颈则是社会的承认度.这方面主要体现在法本法硕在就业时的尴尬.通过对中国人民大学法律硕士2009级在寻找工作时的访问调查了解到,这种外部困境体现在:

1.相应的公务考试职位中没有对应的对法律硕士(法学)的要求.在报考国家公务员时,各岗位对专业的要求还停留在只有法学硕士和法律硕士(非法学)的划分中,对法本法硕学生的报告造成了困扰.也说明国家单位并没有了解这个新设学位与法学硕士和法律硕士(非法学)的区别,也就不能再将来的工作岗位中发挥其特色.

2.在除了国家公务员的相关法律工作中,大部分单位没有正确认识法本法硕.近些年来,法律硕士(非法学)的培养也暴露了许多问题,由于没有四年本科的法学教育,其综合性在缺乏有力的法学基础上发挥有限,而法律硕士(法学)的出现在一定程度上弥补了某些单位对法律扎实基础的要求.与法律相关单位并没有认识到这点.法律硕士(法学)的毕业生在工作面试时,往往要负责解释其学位设计和培养模式.

作为法律硕士(法学)的发展,其经历着高校师生的认可度挑战和校外社会的认可度挑战.这作为法律硕士(法学)发展的外部困境,限制着法本法硕的发展.因此,教育部也提出要求,各招生单位要在专业学位教指委的指导下,通过多种形式,加大对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性质、特点、培养目标、培养方式等方面的宣传力度,加强对专业学位研究生招生考试方式、在校管理与待遇、奖助制度以及未来职业发展方面等考生最关心的问题的宣传,帮生充分了解专业学位,吸引优秀生源报考.⑤

三、法本法硕中的改革与创新

从国务院学位委员会的决定和教育部的通知中可以看出,学术型硕士与专业型硕士的结构调整成为今后教育改革的必然趋势,各种类型的专业型硕士出现体现了这种趋势.然而,这种改革预期的顺利实现,还需要教育部和各高校在具体的培养模式中继续探索.在法律硕士(法学)诞生的两年中,也有高校针对法律硕士(法学)进行了教育的创新改革.

以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的法科特班为例

法律硕士(法学)创立的改革背景,激发了以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法科特班”这个培养模式创新的诞生.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在季卫东院长的主持下,经过长期的调研论证,决定自2010年起试办法学本科背景的全日制法律硕士特班(以下简称“法科特班”),为法学本科背景的法律硕士教育的专精化探索新的模式.

“法科特班”是指上海交大凯原法学院法学专业本科生从第三学年结束后开始分流,依据学生前三学年的成绩积点排名的顺位以及学生的自愿报名情况,通过免试推荐和综合素质测试,择优选拔一定数量的优秀生源,从本科四年级开始提前进入硕士研究生阶段学习,以本硕贯通培养的方式让学生接受高层次法律职业教育,以包括本科阶段合计六年的连续时间获得法律硕士学位以及更好的就职前景.⑨

“法科特本”对于培养真正适应社会需要的高层次法律职业人才的科学性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3+3的学制安排.法律硕士(法学)的培养要求达到具有独立从事法律职业实务工作的能力,达到有关部门相应的任职要求.然而,在两年有限的时间内,要完成学分要求和论文,压缩的实习时间有限,并且不合理过长的实习安排有可能会造成学生的弄虚作检测.再者,对于经历过大四的研究生而言,在保研和考研的过程后,由于目标的缺失,大四大部分的时间利用率低.而3+3学制的出现能弥补以上两点.“使高层次法律职业教育在时间上更好地得到衔接,在内容上更精深、更充实,并为实务训练以及海外名校留学或研修提供体系化的合理安排.”⑩

2.独特的课程设置.在3+3学制的良好衔接下,省去大量的基础课程教学,能相应地增设法律操作技巧课程和法学前沿领域课程;而在跨专业选修领域,上海交通大学的“法科特班”将尝试利用上海交大其他专业课程的开设选,学生可以跨专业、年级修课.由于课程教学的整体学分控制,大量的自由时间为学生留下足够的课外时间进行阅读、思考、讨论、预习和复习以及在特定专业方向上拓展自我发展空间.而专业实习为期6个月也能够真正实现.

以华东政法细化专业方向的法律硕士(法学)为例

华东政法大学的法律硕士(法学)的培养模式在方向划分上发挥了学校及上海地区有优势,将专业方向分为法律与金融、法律与国际经济、刑事法律事务、知识产权法与知识产权管理和民商事法律理论与实务.这样的划分主要体现在课程设置中专业必修课的安排上.每个方向的专业必修课分为专业深化课程和复合课程.以法律与金融方向为例,规定在专业深化课程――证券法、公司法、合同法、票据法、融资与并购法、银行业务法、保险法、金融监管法中任选4门;在复合课程――高等数学概论、金融学概论、法金融学、会计学概论、资本市场概论、金融衍生工具专题、证券投资与风险投资专题、公司理财概论、企业管理概论中任选4门.同时,在法律实践课中也分共同实践课和专业实践课.

这样细化专业方向的作法,无疑提高了法律硕士(法学)学生在工作市场中的竞争力.特别是跨专业的必修课程即复合课程中,拓宽了法本法硕的就业选择,并能结合上海作为金融和贸易中心的地区优势,作出符合市场需求的培养模式调整.

在以“法律硕士培养模式改革与创新”为主题的第六届全国法学研究教学与管理研讨会上,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朱力宇教授认为法律硕士(法学)的培养应当以本校的实践为例,培养方案应当给各学校留有自主空间,应兼顾各校办学条件的差异,必修课大体一致但选修课应有自主余地.{11}然而,令人遗憾的是,法律硕士(法学)的培养模式的改革只是在个别高校有所体现.大多数高校没有认识到法律硕士(法学)的培养是整个法学教育培养模式调整的重要组成部分,各高校不应当把招收法学本科背景的法律硕士当做上面压下来的任务,对《指导性培养方案》的基础上不进行探索和研究,造成对学生的不负责任.

四、结论

从世界研究生教育发展趋势和中国研究生教育发展的现实出发,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是今后一个时期国家大力扶持和积极引导的发展重点.{12}法律硕士专业引入职业教育理念是可喜的,但制度的设计却疏忽了一个至关重要的因素.不同于美国的法律教育,我国存在着数量庞大的法学专业本科毕业生.{13}根据麦可思研究院在2011年6月发布的《2011年中国大学生就业报告》,法律大类的本科毕业生以79.1%的就业率再次排名就业率最后一名.法律硕士(法硕)的设立的确为大量法学本科毕业生提供了新的选择,但只有做好具体的培养方案设计,才能使学生不后悔这种选择,同样实现优质学术型硕士和专业型硕士比例的调整,以适应社会发展的需求.

在本文的撰写过程中,笔者与课题研究小组的同学对高校的法律硕士(法学)的同学进行了交流,发现在两年时间里,同学的观点发生了变化,开始理解作为法本法硕的学习目标和特色,也迫切希望更加科学和特色的培养方案能够实施.为此还需要校方与社会的支持,尝试着改变法律硕士(法学)的“先天不足”和外部困境,发挥其应有的特色.

[注释]

①莫华、何惠莹:《对法律硕士(法学)职业化教育困境的思考》,载于《出国与就业》2010年8月.

②1996年至1999年期间,我国法律硕士并没有限制法学本科毕业生的报考,因此也有人认为法律硕士(法学)只是恢复招生.

③也可参见教育部(教学[2009]12号)《做好2010年招收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工作通知》和(教学[2011]10号)《做好2012年招收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工作通知》.

④王民:《专业设置对法硕(法学)研究生思想状况的影响分析》,载于《陕西行政学院学报》,2010年11月第24卷第四期.

⑤教育部(教学[2011]10号)《做好2012年招收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工作通知》.

⑥《华东政法大学全日制法律硕士(法学本科)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方案》,华东政法大学研究生教育院网站,l,于2011年8月访问.

{12}赵宁伟:《全日制专业硕士学位教育再认识》,载于《中国研究生》2011年第06期.

{13}冀祥德,王崇华:《规范与特色:中国法本法硕培养反思》,载《西部法学评论》2010年第4期.

[作者简介]杨晓凤,中国人民大学2010级法律硕士(法学)研究生.

[基金项目]本文系《法律硕士(法学)培养方案》研究生课题研究小组成果,课题组成员:杨晓凤、贾欢欢、梁玉、肖莉、翁聃,均为中国人民大学2010级法律硕士(法学)研究生,由杨晓凤作为主撰稿人根据小组调查成果编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