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建立大学生失业保险制度的探究

点赞:11107 浏览:45009 近期更新时间:2023-12-13 作者:网友分享原创网站原创

[摘 要]中国大学生的就业压力日益增大,开始面临失业问题.失业问题的存在,不仅给大学生自己以及家庭带来了不利影响,同时也间接影响了中国经济发展和社会的稳定.然而很遗憾的是,并没有一个保险制度对这一类群体适用,建议建立大学生失业保险制度,改变当前的这种窘迫的局面,有效缓解大学生的失业问题,把对大学生的社会帮助以最大程度落实.

[关 键 词]失业保险;失业保险制度;最低生活保障;社会保障

当下是一个竞争的社会,面对人才的逐步饱和以及人才市场的有限容量,中国大学生的就业压力日益增大,并且开始面临失业问题.失业问题的存在,不仅直接给大学生自己以及家庭带来了不利影响,同时也间接影响了中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和社会的稳定.大学生是受国家高等教育的知识分子,有着相对专业的知识和技能,如果这类群体的失业人数过多,不仅是对人才资源的一种浪费,更重要的是它会对中国社会的稳定以及和谐产生威胁.

当前,我国并没有一个保险制度对这一类群体适用.我国的失业保险又对他们不适用,因此,建立大学生失业保险制度是必要的.只有建立中国大学生的失业保险制度,才能切实解决大学生的失业后的生活保障问题,使他们能够更好的生存,降低因大学生失业而面临的社会安全隐患.

一、目前中国大学生就业方面的困境

首先,由于高校的扩招,大学生毕业人数大增,失业问题突出和普遍.根据国家有关的数据,我国从1999年开始进行大学生的扩招,2003年的大学毕业生是212万人,增幅为40.3%,2004年的大学毕业生是280万,2005年的大学毕业生是338万,2006年的高校毕业生已经达到了400多万,从2005年到2007年三年的时间里,中国的大学生毕业人数与前一年相比较增幅分别是20.71%、22.2%、19.85%.一直到今年高校毕业生仍然呈现增长趋势,数字之大实在是惊人.由于经济发展实现工业化的过程中,伴随工业化模式向资本型和技术型的过渡,劳动对资本、技术的替代程度将越来越小,因此我国的人才市场的需求量是相对有限的,而我国的每年的普通高校毕业生的总数却是在逐年激增,很显然,这对中国大学生就业造成了很大的威胁和压力,使他们当中有相当一部分人面临着失业的困境.例如,就一个相对简单的工作,高速公路的工作人员,完全不需要接受高等教育的人就可以担任,可是现实社会中却出现了几个大学生争抢这种工作的现象.再如,当前的国家公,高等学校的毕业生有百人甚至是几百人争抢一个工作岗位的现象,由此可见,当前中国面临的就业压力是相当大的.

其次,面对高等院校毕业生失业的问题,我国的失业保险制度还是相对不完善的.比如,我国《失业保险条例》第二条规定:“城镇企业事业单位失业人员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本条所称城镇企业,是指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以及其他城镇企业”.《失业保险条例》第十四条又规定:“具备下列条件的失业人员,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1)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大学生在失业期间获得必要的经济帮助,保证其基本生活,并通过专业缴费义务满一年的;(2)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3)已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由上述的两个法条可以看出,对于那些毕业即失业的大学生而言,他们是没有资格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也不可能能领取到失业保险金.换句话说,我国的失业保险制度并未涵盖了大学生这一群体.按照相关规定,大学生领取“低保”的程序相当的繁琐,并且大多数的大学生都会有很强的自尊心,所以他们中的大多数是不会去领取低保的,最终他们的生活和就业问题还是没有得到最终而有效的解决.所以笔者认为,只有建立大学生的失业保险制度,才能改变当前的这种窘迫的局面,有效缓解大学生的就业问题,把对大学生的社会帮助以最大程度的落实.


二、建立大学生失业保险相关制度的紧迫性

笔者认为,建立一个大学生失业保险制度来保障大学生失业后的生活问题,不论是对大学生自己本人、自己的家庭以及社会的稳定和谐,影响都是相当大的.

首先,大学生失业保险制度的建立有利于维护社会的稳定和谐.周所周知,当大学生毕业之后不能解决就业问题的时候,他们往往会有很大的心理负担和压力,在自己的生活条件和水平不能得到提高的时候,往往会引发一些社会治安案件,甚至是某些违法犯罪的活动.大学生这一类群体都经过国家的高等教育,往往有较高的智商,这样的一部分群体如果生活不稳定,对社会所构成的威胁和震荡是难以估计的,是相当不利于社会的进步和发展稳定的.只有建立了大学生失业保险制度才能够帮助大学生在尚未找到工作这一段时间内获得有效的经济帮助和社会各界的关心,保障其生活水平和生活质量,并且更为重要的是,他们可以通过专门的训练和培训,走上工作的岗位.由此可见,社会的稳定和谐强烈呼吁建立大学生失业保险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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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次,大学生失业保险制度的建立,能够不断地提升我国的社会保障水平.根据《促进就业和失业保险公约》,失业保险对象为:能够工作、可以工作、并且确实在寻找工作而得不到适当工作,致使没有工资收入的人.由此可以看出,大学生应当是《促进就业和失业保险公约》规定的这类群体,并且将大学生纳入失业保险制度是顺应国际发展趋势的.建立大学生失业保险制度拓宽了我国失业保险的覆盖面,从而对于建立健全我国的失业保险制度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和意义.

三、目前建立大学生失业保险存在的问题

当前国内对于大学生失业保险构想大致是:大学生的失业保险基金由三方负担,即学生本人、学校以及国家.作为学生本人可以依照助学贷款的方式,由银行提供的一部分启动资金,学校可以由校办企业等营利机构缴纳,最后一部分由国家进行负担,并且要建立大学生的个人账户,实行收支的两条线管理.但是,任何设想都存在某些问题,就此条思路,笔者认为还有某些问题,主要集中在如下的几点.

首先,这条思路对于大学生本人而言,是要求大学生依照助学贷款的方式,由专业的银行提供部分启动资金,但是部分大学生的诚信问题却值得商榷.从目前我国大学生还贷的情况分析,很难保证大部分的大学生都按期还贷,有相当一部分大学生是拖欠贷款、还贷不及时等等现象.因此,由此来看,我国的助学贷款的机制还处于一种不成熟不完善的阶段.如果以此种方式建立大学生失业保险,对于基金的回笼和运转会产生某些消极的影响,同时更为严重的是使大学生因失业而导致的生活窘境不能及时有效地解决,所以,这些问题必须引起我们的重视和考虑的.

其次,已经就业的大学生也存在失业保险的问题.按工作的性质分,已经实现就业的大学生可以分为两种情况:如果是大学生已经在正规的单位就业,这种单位基本都为员工购写五险一金,所以其社会保障是相对的完备的,所以,这类大学生的失业保险是没有很大的问题.另一种就是没能够在正规单位就业的大学生,这种单位往往追求利润的最大化,所以都不太会为刚毕业的大学生购写社会保险,这是对于已经就业的大学生而言的.另一种就是尚未就业的大学生存在失业保险问题,主要是领取失业保险金困难的问题.按照我国失业保险政策的规定,失业人员享受失业保险待遇需要满足缴纳失业保险费用满一年,并且是非本人自愿失业,以及已经进行失业登记并有求职意愿三个条件.大学生由于在校期间基本上没有缴纳过保险费,所以他们完全不符合条件无法领取到失业保险金.我国虽然有明文规定“大学生毕业后仍未就业的,可以到户籍所在地失业登记”,但是由于程序问题,相当部分的大学生都很难领取到保障金.大学生失业有的是一种自愿性失业.由于大学生毕业即失业并非是绝对的,因为大学毕业生中有相当一部分人并非是找不到工作,而是因为他们受过高等教育,不愿屈尊低就.比如在我国的偏远地区、还有我国的西部地区、乡镇地区往往都招不到人才,这部分大学生往往不工作或者是在大城市里找工作,也不愿到这些地方去工作.所以,如此看来,如果国家提供大学生失业保险给这一群自愿性失业者,是非常不合理的,因为失业保险本身就是为那些暂时没有经济来源的人提供的一种经济上的救济和帮助,所以,笔者认为尤其是对于那些非自愿性失业的大学生而言显得不合理.

四、建立大学生失业保险制度的新思路

首先,要加快大学生失业保险的立法工作.根据我国《失业保险条例》第二条规定:“城镇企业事业单位失业人员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本条所称城镇企业,是指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以及其他城镇企业”.这种针对城镇企业事业单位职工而设立失业保险制度,虽然不适用大学生这类群体,但是我国社会失业保险制度的目的在于通过建立社会保险基金,使人们在失业期间获得必要的经济帮助,保证其基本生活,并通过专业训练、职业介绍等手段,为他们重新实现就业创造条件.大学生失业保险制度与此是相通的,所以,在失业保险金的筹集、资格条件等方面我们可以借鉴社会失业保险的做法.此外,建立大学生失业保险制度还须对失业保险费的收缴和相关的处罚措施作出明确的规定.如果没有一个明确的规定,必然会影响到资金的回笼和运转,不能有效地对保险基金的承担方进行约束.关于保险费的资金来源问题,笔者认为应当由大学生、学校、政府三方进行缴纳,因为大学生如果要享受大学生失业保险,那么其必须在大学在校期间缴纳一定的保险费,但是由于我国目前高等教育的费用很高,如果在校大学生再缴纳一定的保险费,很可能会增加学生家长的负担和压力,所以,大学生在校如何缴纳保险费还有待探究和商榷.对于学校应当缴纳的保险费,笔者认为,学校应当从其经营中进行缴纳,对于应当缴纳多少等问题也有待探究.最后是国家缴纳负担的部分,可以通过财政拨款来设立专项的基金进行解决.对于给付期限的问题,国内学者都有不同的建议,在总结理论和实践的基础之上,大学生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是一般应当为6个月.关于享受资格.我们认为,能够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大学生应该同时具备以下条件:(1)已经参加了大学生失业保险;(2)毕业后由于非自身原因而无法就业(非自愿失业);(3)毕业后3个月内没有找到工作,并在社会劳动保障部门进行了失业登记.另外,失业者身份的认定,保险金的发放领取都要有严格的规定,通过失业保险制度既要保障失业者的权利,又要要求失业者履行义务.

其次,建立网络化的管理机制.笔者认为应当对在校的大学生进行统计,利用其个人件建立大学毕业生信息网络,其应当涵盖了大学生在校的基本信息以及在校期间进行缴费的情况等等,后由劳动部门进行审查,以此来确定是否应当发放保险金.笔者认为,还应当加强对保险金的统筹管理,以防止保险金的浪费,从而提高基金的调剂程度,大学生失业后又再就业的,如果监管不到位,其又领取失业保险的,不仅会对保险金造成不必要的减损,同时对其他大学生也是不公平的.所以监管部门要加强对失业保险基金的监管,对大学生还贷进行跟踪,加大失业后再就业的毕业生的还贷行为的约束力.

再次,建立大学生失业保险制度,促进其就业.大学生失业保险的本意是促进大学生就业率,大学生失业保险不仅仅是为了保障大学生在失业的情况下的基本生活,更为重要的是要把再就业放到一个十分突出的位置上来.在笔者看来,可以采取以下措施:首先,在失业大学生领取保险金的时候,可以附加某些限制性的条件和义务.这样可以促使其努力找寻就业机会,从而实现再就业.另外,相关的部门

要加强对失业大学生就业培训,从而为其提供更多的就业机会.

我国在制度建立的过程中仍然存在着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因此只有充分结合我国目前的现状,考虑到各方面的影响因素,才能有助于准确选择大学生失业保险制度未来的发展路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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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王静(1987―),女,中国海洋大学法政学院2010级经济法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经济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