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前离婚协议效力探析

点赞:15109 浏览:67760 近期更新时间:2024-02-23 作者:网友分享原创网站原创

[摘 要]关于诉前离婚协议的法律性质和效力问题,当前司法实务和学界中观点并不统一.文章拟对夫妻双方在起诉离婚前达成的离婚协议效力进行探讨,认为此种协议具备“混合型民事协议”的性质,但是,其中关于财产分割等附随协议附随于“离婚”这一身份上的形成行为,即“离婚”行为不生效,其附随的协议也不生效.

[关 键 词]离婚;协议;效力

诉前离婚协议一般是指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离婚这一法律事实的出现为条件,就解除婚姻关系以及子女抚养权归属、财产分割等事项达成意思表示一致的协议.为了准确表达夫妻双方的意思,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诉前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部分一般表述为:如果双方协议离婚,夫妻双方或一方的财产作如下分割等等.夫妻双方在登记离婚时,必须提交就此类相关事项达成一致的协议.然而现实中,往往存在夫妻双方在达成离婚协议后,由于离或不离、子女抚养等问题,有一方反悔,另一方转而向法院起诉,通过诉讼手段达成离婚的情况.但是,在此类离婚诉讼中,一方如拿出离婚诉讼前达成的离婚协议,该协议能否作为人民法院分割夫妻双方共同财产的依据,在审判实务和学界中仍存在较大争议,人民法院对诉前离婚协议的效力认识也具有不同看法,而由此导致争议,甚至出现“同案不同判”的现象.

一、相关法律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以下简称《婚姻法解释(二)》)第8条第1款规定了两类协议:(1)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协议;(2)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后者达成于登记离婚之时,应当视为与离婚登记同时成立、同时生效,因此对夫妻双方的法律拘束力,应当限于离婚之后.前者达成于离婚登记之前,但结合《婚姻法解释(二)》第8条第2款的适用范围是“履行上述财产分割协议”,可以看出依照约定分割财产是离婚后的事情,则这一条的法律拘束力应当也是指离婚后的效力.

现有的司法解释也未对诉前离婚协议的效力作出明确规定.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释义指出:1.适用本条司法解释的前提条件是当事人在婚姻登记机关协议离婚,并就财产分割问题达成了协议;2.明确规定在当事人向婚姻登记机关提交的离婚协议中有关财产分割问题的条款及作为离婚协议组成部分或者附件的财产分割协议,对离婚的双方当事人都具有法律拘束力;3.离婚后一年内,男女双方因履行上述协议发生纠纷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作为民事案件予以受理.①

二、司法实务中的相关规定

关于诉前离婚协议的效力,在审判实务中大体可以分为以下两种情况.一是双方已经协议离婚,一方反悔,另一方请求按照离婚协议的约定分割共同财产.此种情况在最高人民法院《婚姻法解释(二)》第8条、第9条已有明确的适用依据.一是一方起诉要求离婚,自己或另一方拿出离婚协议,要求人民法院按照协议上的约定对共同财产进行分割,而另一方不同意.在这种情况下,由于没有明确的法律依据作为支撑,有部分省市法院出台《审判业务指导意见》作为规定,且主要分为两种意见:(1)主张离婚登记前,离婚协议具有法律效力和法律拘束力,除非协议本身缺乏法律上的生效要件.如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及司法解释若干问题的讨论纪要(征求意见稿)》中规定:“男女双方在离婚诉讼前达成的离婚协议中关于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的约定,是以双方协议离婚作为前提,一方或者双方为了达到离婚的目的,可能在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等方面做出有条件的让步.在双方未能在婚姻登记机关登记离婚的情况下,该协议未生效,对双方当事人不产生法律拘束力,其中关于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的约定不能当然作为人民法院处理离婚案件的直接依据.但是这并不妨碍人民法院在处理离婚案件时将之作为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的参考.”②(2)主张离婚登记前,离婚协议无拘束力.如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的《关于审理婚姻家庭纠纷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夫妻共同生活期间或者分居期间达成的财产分割协议,当事人无证据证明其具有无效或者可撤销、可变更的法定情形,或者协议已经履行完毕的,应认定协议对双方有拘束力.如果财产分割协议以离婚为前提条件,而双方未离婚的,应允许当事人反悔.”③这与审判机关的“指导意见”截然相反,“同案不同判”的现象自然无从避免.


三、学术界中存在的争议

诉前离婚协议效力探析参考属性评定
有关论文范文主题研究: 关于婚姻法的论文例文 大学生适用: 学院学士论文、专科论文
相关参考文献下载数量: 81 写作解决问题: 毕业论文怎么写
毕业论文开题报告: 标准论文格式、论文前言 职称论文适用: 杂志投稿、职称评中级
所属大学生专业类别: 毕业论文怎么写 论文题目推荐度: 优秀选题

目前,我国学术界中对诉前离婚协议效力性质如何也存在争议,主要存在以下三种观点:

(一)单一的涉及身份关系的协议

这种观点认为诉前离婚协议仅为一种表达离婚意思表示的约定,其最根源的是对夫妻双方婚姻关系的解除,是一个身份法律关系的协议,且该协议以离婚登记作为法定生效要件,因此未经法定登记离婚的离婚协议应当是无效的.④人民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无论是离婚本身的约定,还是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的约定,都应当允许当事人反悔,不能作为审判的当然依据.

(二)混合型民事协议

诉前离婚协议集离婚协议、财产分割协议、子女抚养权协议等为一体,属于混合型的民事协议.其中,关于婚姻关系的解除,以及子女抚养的协议属于身份关系性质的协议,是对平等主体之间人身关系的约定,在了离婚登记并领取《离婚证》之后方能生效;而财产以及债务方面的协议则具有财产关系的性质,应当符合一般民事合同的要求,自双方达成意思表示一致时当然成立并生效,不以离婚登记手续以及《离婚证》的领取作为生效要件.⑤

(三)附条件的民事协议

这种观点认为,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等方面的协议,其成立的先决条件在于“如果离婚或者一方提起离婚诉讼,则按照以下方式处理夫妻共同财产”,因此离婚协议应当是附条件的民事协议,其生效条件的时间点就是在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离婚登记并取得《离婚证》.因而,此类协议应当参照《合同法》第45条之规定,在双方当事人解除婚姻关系时方能生效.

四、笔者的论证

笔者认为,离婚协议从性质上属于民事法律行为,应当适用民事法律行为的基本原则.但因为婚姻法本身属亲属法中的一种,涉及人身与身份关系,因而离婚协议的效力应当兼顾身份法律关系的特殊性.

首先,离婚协议是混合型的民事法律行为.法律行为以意思表示作为要素,离婚协议究竟是一个还是多个法律行为,应考察其要表达的意思究竟是一个还是多个.一般情况下,夫妻离婚协议包括了夫妻双方自愿解除婚姻关系以及分割财产的内容,部分离婚协议还会涉及未成年子女的抚养、债务的分割、离婚的补偿等内容,分别产生了不同的法律后果.因此,笔者认为将离婚协议作为多个法律行为的混合更为恰当,即离婚协议本身是数个法律行为的混合,其产生的法律效果也不仅只有一个.

其次,离婚协议中的数个法律行为在效力上互有关联.所谓附随行为是指以形成的行为作为前提,附随某种行为而为的法律行为,如有关夫妻共同财产如何分割的约定、债务如何承担等.⑥离婚协议中既有形成的身份法律行为,即解除夫妻婚姻关系的约定,也有附随的法律行为,如承担未成年子女抚养关系的约定、财产分割的约定等.因此,诉前离婚协议中关于解除婚姻关系的约定属于对身份法律关系的协议,应当适用一般民事法律关系的理论,如主体适格、意思表示真实、内容合法等有效条件;而离婚时的财产分割协议虽然以财产作为内容,但其在效力上具有特殊性,其是否生效取决于所附随的形成行为是否生效.如果“离婚”这一形成行为不生效,则财产分割的规定也不应生效.

最后,离婚协议中形成行为和附随行为的生效条件不一致.形成行为,即“离婚”行为,涉及到身份关系的稳定,对其公示和透明化对当事人和社会都具有重要意义,因此这一行为除了必须具备一般民事法律行为的基本要件外,还必须具备特殊的生效要件――登记,也就是要式法律行为.因此,离婚协议中的离婚行为,未经登记不发生法律效力.夫妻双方不能以已经达成离婚协议作为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依据.而离婚协议中的附随行为,如财产分割协议等,不以登记作为法律效力,只要具备一般法律行为的生效要件即可.但是,由于附随行为的生效应当以形成行为的生效为前提条件,因此形成行为若没有生效,则附随行为即使具备了一般法律行为的生效要件,也不具有拘束力.例如,当事人在达成离婚协议之后,又采用了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方式要求离婚,则是否准许离婚、离婚后财产如何分割、子女抚养权归属等,仍应当按照《婚姻法》的相关规定,由人民法院判定.不过,诉前离婚协议在诉讼离婚中也具有一定的证明效力,如可以用来证明双方当事人感情状况或财产状况等.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诉前离婚协议是一个复合协议,既包括解除婚姻关系的形成行为,也包括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等附随行为.附随行为的效力附随于形成行为,形成行为不生效,附随行为亦不生效.形成行为是要式行为,以登记为生效条件,因而未履行登记手续的离婚协议不生效,则其附随的财产分割协议、子女抚养权协议也不生效.

[注释]

①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编著:《最高人民法院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的理解与适用》,人民法院出版社2004年版,第76-77页.

②贾明军:《婚姻家庭纠纷律师业务》,北京:法律出版社,2008年版.

③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婚姻家庭纠纷若干问题的意见》第7条.

④杨晓林:《诉前离婚协议的性质和效力的探讨》,载于贾明君主编《婚姻家庭案件律师业务》,法律出版社2008年版.

⑤孙瑞玺:《离婚协议的性质及效力》.

⑥史尚宽:《亲属法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9页.

[作者简介]卢恒,女,福建福州人,福州市纪委科员,研究方向:民商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