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议行政事实行为

点赞:2755 浏览:8285 近期更新时间:2024-04-01 作者:网友分享原创网站原创

[摘 要]随着行政领域的扩大化和复杂化,行政事实行为开始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然而,在行政法学界,一直以来都忽略了对行政事实行为的研究,使其出现了大量空白区和争论点.同时,2010年4月29日,我国对《国家赔偿法》进行了修订,对四种行政事实行为侵害的救济作出了进一步的规范.但到底什么是行政事实行为是否应当予以救济仍是难有定论.文章将对行政事实行为的有关内容加以探讨,以期能够引起人们的重视进而对其进行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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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行政事实行为;问题;完善

一、行政事实行为的法理分析

(一)行政事实行为的界定

行政事实行为在最初被人们认为是“法外之行为”.随着国家向怎么写作行政与给付行政的发展,行政事实行为的价值才日益凸显,引起人们的重视.只是,关于到底什么是行政事实行为目前仍未有统一的定论.笔者认为所谓的行政事实行为是指行政主体基于职权实施的不能产生、变更或者消灭行政法律关系的行为.

行政事实行为与行政法律行为同属于行政行为,有着紧密的联系,既对立又统一,一定条件下还能相互转化,有很多行政事实行为本身就是行政法律行为的辅助行为或特定阶段,尤其是提倡怎么写作政府、积极行政的今天,行政事实行为和行政法律行为的界限更显模糊.同时,二者也有着明显的区别,看是否以“意思表示”为构成要素:行政法律行为要求具备产生、变更或者消灭行政法律关系的“意思表示”,而行政事实行为则不然.

(二)行政事实行为的类型

依据环保行政事实行为是否涉及强制权力运用可将其划分为:

1.强制性的行政事实行为,指行政部门在行政事实行为中涉及到了强制权力的运用,与相对人间存在不对等的关系.如,行政检查.

2.非强制性的行政事实行为,指行政事实行为不涉及强制权力的使用,与相对人处于对等的地位.这其中包括了资讯处理行为、履行公共怎么写作职能的行为等众多方面.

二、我国行政事实行为中存在的问题

(一)缺乏救济

行政事实行为种类繁多,影响到行政相对人方方面面的利益,都需要司法保护.根据我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仅仅限于具体行政行为.①《国家赔偿法》虽也规定了几类行政事实行为的致害赔偿问题,但这些规定尚未全面,而且程序也尚未完善.根据《国家赔偿法》的规定,确认行政事实行为违法是行政相对方获得国家赔偿的前提条件.②因此,对于行政事实行为的赔偿案件,只能先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如果赔偿义务机关不赔偿,也不确认该行政事实行为违法,受害人的权利就难以得到保障.

(二)内容复杂繁乱,缺乏系统化研究

行政事实行为极为繁杂琐碎,这主要表现在:1.行政事实行为大多由行政主体依据行政法的一般原则,针对不同的具体情况基于行政职权实施的行为,因而基本行为模式多样而难以确定;2.行政事实行为功能上大都是为了实现一定的行政目的,有时为了实现这些行政目标,在不侵犯公民基本人权及公序良俗的前提下,法律允许行政主体作出更多模式的行政事实行为;3.这种多变自由性使得难以设置统一的程序,以至于要把其纳入调控范围极具难度.

三、行政事实行为的完善途径

(一)从制度上确立对行政事实行为的司法救济

首先要从制度入手,完善司法救济,主要包括:(1)将行政事实行为的概念引入赔偿法,畅通国家赔偿的渠道.除了国家赔偿法现有的几个列举式的情形外,扩大并明确行政事实行为的赔偿范围;(2)在将行政事实行为列入行政诉讼、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的基础上,规定不经确认违法,也可以直接提起行政赔偿诉讼或者通过行政复议途径要求赔偿.这样才能加强对行政事实行为的监管,及时保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及时化解行政争议.

(二)从理论上实现行政事实行为的规范化

处理行政事实行为中存在的问题就应当对行政事实行为的相关理论有所认识.我国的法学界传统上更注重对行政法律行为的研究,虽然随着行政行为理论研究的不断深入与实践中事实行为影响的持续扩大,部分学者开始把行政事实行为纳入研究范围,但仍没有取得能够得到公认的研究成果.理论的不统一必然会造成法律实践的困难.只有在理论上将其规范化并适用到法律制度中,行政事实行为才能真正地摆脱混乱的状态有序发展.


(三)从舆论上加强对行政事实行为的引导

我们应当从舆论上加以宣传使得更多的人了解什么是行政事实行为重视行政事实行为的研究,这样才能使其发挥更大的作用.

总之,长久以来,学者往往关心研究的是行政法律行为,而对越来越多的行政事实行为缺少研究,理论研究上的缺失使很多行政事实行为无法得到准确系统的定位和认识,而在司法实践中也由于这种模糊未能把其纳入审查范围,产生了不少救济上的困难.这就要求我们对行政事实

行为进行研究完善,以期更好地保障行政活动中的种种权益.

[注释]

①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中把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扩大到了行政行为,但由于这一解释中并未对行政行为进行界定,该《司法解释》仍然不能解决行政事实行为的救济问题.

②《国家赔偿法》第九条规定,赔偿义务机关对于依法确认违法的行为承担赔偿责任,赔偿请求人要求赔偿应当先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也可以在申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中一并提出.

[作者简介]张娟(1983―),女,山西太原人,山西大学法学院2009级宪法学与行政法学专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