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代刑事诉讼相隐权

点赞:25128 浏览:117926 近期更新时间:2024-04-15 作者:网友分享原创网站原创

[摘 要]“亲亲相隐”是我国古代刑律中的一项重要的基本原则,相隐权的概念就是在此基础上提出的.在西方法治发达国家,也有亲属间的拒绝作证权.文章在我国古代法治思想“亲亲相隐”的基础上提出我国现代刑事诉讼法制中的“相隐权”的概念,进而探讨相隐权与相关权利和罪名的关系.

[关 键 词]相隐权;拒绝作证权;窝藏;包庇罪

一、相隐权概念的提出

相隐权,顾名思义,就是相互隐瞒的权利,正所谓“父为子隐,子为父隐”,人之常情也.它来源于我国古代的“亲亲相隐”的基本原则.

亲亲相隐,是我国古代封建刑律的一项基本原则,它是指亲属之间有罪应当相互隐瞒,不告发和作证的不以罪论处,反之要论罪.依我国古代刑律的相关规定看,其内容主要有:第一,亲属有罪相隐,不论罪或减刑;第二,控告应相隐的亲属,要处刑;第三,有两类罪不适用亲亲相隐的原则:一类是谋反、谋大逆、谋叛及其他某些危害国家统治和国家利益的重罪;另一类是某些亲属之间相互侵害的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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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隐权产生的最大价值基础在于法律对情感的尊重.众所周知,亲情是人类本性和天然情感的客观存在,只要人类还有家庭、亲属关系的存在,只要人类还把血缘、姻缘作为人际关系中一种特殊因素加以考虑,亲情就是一种无法摆脱的心理动力和习惯.正是这种心理动力和习惯决定着人们的情感、道德观念、,决定着社会生活潜在的法则.基于我们对亲人的这种特殊的情感的存在,所以法律无法强求人们一定要做到“大义灭亲”、“六亲不认”.当有人犯罪,他(或她)的父亲或儿子帮他(或她)隐瞒,我们认为是可以理解的,是人之常情,至少从情感的角度上讲是这样的.

从犯罪构成的角度上讲,法律不能“强人所难”,做一些缺乏期待可能性的事情,所以也可以说,相隐权的另一理论基础是因为行为人的行为不具有非难可能性或缺乏期待可能性,从而不构成犯罪.

二、相隐权与拒绝作证权

拒绝作证权,又称免证特权或证人特权,是指对享有特权的证人,免除其作证的法律义务.从国外的刑事诉讼立法可以看出,拒绝作证权主要包括职业原因拒绝作证权,拒绝自我归罪权,因公务秘密拒绝作证权,配偶、近亲属之间拒绝作证权等.

目前国内的大多数学者把我国古代的“亲亲相隐”作为我国配偶、近亲属之间拒绝作证权的同等概念进行探讨,混淆了相隐权与拒绝作证权这两个不同的概念.首先,二者的价值基础不同:相隐权的价值基础在于法律对道德的尊重或保护,是法律对人们行为从道德上的一种谅解;拒绝作证权则是一种价值权衡的结果,是社会期望通过保守秘密来维护和促进某种重要的关系,“甚至不惜失去与案件结局关系重大的情报”.其次,二者的主体范围不同:相隐权的主体范围明显小于拒绝作证权的主体范围.从我国古代的立法看,相隐权的主体范围多限于一定范围内的直系亲属,而国外刑事诉讼立法中规定的配偶、近亲属之间拒绝作证权的主体范围除了直系亲属外,有些国家还进一步扩大范围,即只要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共同生活的人均享有此权利.

我国《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第六十八条规定:“经人民法院依法通知,证人应当出庭作证.证人没有正当理由不按人民法院通知出庭作证的,人民法院可以强制其到庭,但是被告人的配偶、父母、子女除外.”有学者认为,这是我国《刑事诉讼法》新增的关于近亲属拒绝作证权的规定.然而,细细想来,此规定中也仅仅是说被告人的配偶、父母、子女可以不被法院要求强制出庭,并未赋予其拒绝作证的权利,与国外的近亲属拒绝作证权有较大的区别,与此处所探讨的相隐权也有不同.

三、相隐权与窝藏、包庇罪

窝藏、包庇罪,是指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为其提供隐藏处所、财物,帮助其逃匿或者作检测证明包庇的行为.本罪为选择性罪名,具体包括窝藏罪和包庇罪.

窝藏、包庇罪的犯罪构成:(1)客体要件:本罪所侵犯的客体是司法机关正常的刑事诉讼活动,犯罪对象是各种依照刑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人;(2)客观要件:本罪客观方面表现为实施窝藏或包庇犯罪人的行为;(3)主体要件:主体是已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4)主观要件:本罪主观上必须出于故意,即明知是犯罪的人而实施窝藏、包庇行为.

相隐权的确立,势必与我国现行刑法中规定的窝藏、包庇罪产生冲突.所以,出于对人们情感的保护,建议确立相隐权的同时,要调整窝藏、包庇罪的主体要件,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近亲属排除在该罪的主体构成之外.对近亲属的范围也应做出严格的限制,即仅限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配偶、父母、子女和同胞兄弟姐妹.最后,仍需明确的是对于严重危害国家安全和国家利益、公共利益的重大刑事案件不在该权利的保障范围内.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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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张月满.刑事证人证言规则[M].北京:中国检察出版社,2004.


[3]刘晓丹.美国证据规则[M].北京:中国检察出版社,2003.

[作者简介]雷钰(1987―),女,西南民族大学诉讼法学专业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刑事诉讼法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