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评民事立案制度

点赞:4670 浏览:17842 近期更新时间:2023-12-22 作者:网友分享原创网站原创

[摘 要]纠纷发生以后,当事人通过起诉的方式请求法院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解决纠纷矛盾,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而纠纷是否能够进入法院要取决于法院对当事人起诉的审查.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法院审查当事人的起诉适用立案审查制度.由于立案审查制度规定的起诉条件过高,缩小了法院的受案范围,不利于诉权的保护,因此受到了越来越多学者的质疑.文章简要分析了立案登记制度在外国的适用情况及其制度特征.

[关 键 词]立案登记;立案审;立案审查

一、立案登记制度简介

(一)概念

立案登记制度是指对民事案件不采用实质审查的方式,当事人一旦起诉就可以直接进入程序,书记官只对诉状进行格式审查,符合要求的登记和排期手续的立案受理制度.

(二)国外审查起诉做法简介

1.英国民事案件的立案由诉讼的提起与答辩构成.当事人填写法院提供的格式化文件,法院审查签发后完成案件的受理,法院只对当事人的起诉是否符合格式要求进行形式审查.

2.美国民商事案件审查程序主要由诉答程序组成.在美国,诉讼是当事人的私事,程序问题由当事人协商处理,法官仅审查诉状是否符合格式并作出裁决,体现了当事人自由原则.

3.法国民事案件的审查程序属于诉讼系属程序.诉讼系属是民事案件的开始程序,当事人提起诉讼,法院审查后予以登记,从而完成案件的受理.

4.在日本,当事人提起诉讼后,法院对诉状是否具备必要记载事项以及是否张贴了印花税进行审查,如符合条件,则进入审理程序.

(三)国外民事案件立案审查的特点

1.程序审查

两大法系对民事案件的审查主要涉及程序事项:是否缴纳案件受理费、诉讼文书的格式及记载的内容是否符合要求等.尤其是英美法系国家,立案只限于格式审查,大陆法系国家相对复杂,对诉状的格式及内容等审查比较细致,但也只限于程序审查,从而尽可能将更多的纠纷和争端进入诉讼,为当事人提供更多的程序保障.

2.法院不得拒收诉状

纠纷起诉到法院后,就启动了诉讼程序,法院对当事人的诉状都予受理.大陆法系国家,如果诉状补正仍达不到要求,法院一般会驳回起诉状,但没有不予受理的概念.法国民事诉讼法中虽有诉讼不受理规定,但属于案件审理过程中的诉讼防御手段,与我国的起诉不受理完全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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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立案登记制度优缺点分析

(一)优点分析

1.扩大了法院的受案范围.由于要求法院不能对纠纷进行实质性审查,只要当事人向法院起诉,法院就必须受理,从而尽可能地将更多的纠纷和矛盾引入诉讼程序,缓解其他社会组织机构解决纠纷的压力,使纠纷能够得到快速的解决,防止当事人之间的矛盾不断激化升级,维护社会的和平稳定.

2.保护了当事人的诉权.由于只要当事人向法院的起诉符合形式要件,法院就必须要受理,使得更多的纠纷能够进入诉讼程序,为当事人提供了更多的程序保障.

(二)缺点分析

1.法院承受能力受到冲击.立案登记制度扩大了案件的受理范围,一旦实施必然会使众多的案件涌入法院,无论是从数量上还是类型上都将是在立案审查制度下所不能比拟的.在目前法院尤其是一些基层法院的法官人手普遍不足的情况下,法院的正常工作将面临巨大的压力.

2.立案登记制度易引起缠诉、滥诉现象.按照立案登记制度的要求,当事人提起诉讼和提交符合规定的起诉状成为法院立案的必要条件.在此基础上,恶意起诉和重复起诉就无法有效的避免.同时并非所有起诉到法院的纠纷都属于法院主管范围,如果法院“来者不拒”,将给法院带来巨大压力.

三、移植立案登记制度应谨慎

由于立案审查制度存在很多弊端,而且在实践中也反映出了很多问题,有人主张废除立案审查制度,从国外移植立案登记制度,只要当事人向法院起诉符合形式要件就可以进入到诉讼程序.但是我国和其他国家在诉讼文化和社会环境方面有很多差异,如果盲目地移植立案登记制度会引起危险的后果.

(一)引起诉讼爆炸

我国正处于经济高速增长期,实行立案登记制度,越来越多的纠纷必然涌向法院,法院将会面临无法想象的压力,案件数量剧增,形成诉讼爆炸.


(二)引起滥诉

登记立案虽有助于保护诉权,但诉权的启动会导致他人被动地进入诉讼程序和强制接受裁判,倘若诉权的启动过于轻易,将导致他人无端遭受不当诉讼的侵扰.立案没有任何限制,就会出现谁想告就告、想告什么就告什么,为些琐事也会提起诉讼,不合比例地消耗司法资源.

四、小结

相比立案审查制度,立案登记制度有很多优点,它降低了起诉的条件,使纠纷能够更快、更容易进入诉讼程序,保护了当事人的诉权,但我们也应该看到其本身存在的缺陷.由于我国的特殊国情和诉讼文化,不可以盲目地从国外引进、移植立案登记制度,以防止出现不可预见的问题.相反,可以进一步地完善已有的立案审查制度,以使其更加符合我国司法实践活动.

[参考文献]

[1]黄玉麟:刍议民事初审立案制度[J].新乡学院学报,2009-6第23卷第3期.

[2]宋旺兴.论民事诉讼立案审查制度[J].西南政法大学学报,2008-4第十卷第2期.

[作者简介]李佳楠,西南政法大学诉讼法专业硕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