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学术自由的法律保障与实现

点赞:8512 浏览:33102 近期更新时间:2024-03-04 作者:网友分享原创网站原创

摘 要:学术自由缺乏明确的法律保障是其容易遭受侵犯的主要根源.大学学术自由主要体现在学术思想表达自由、学术活动自由、学术成果发表自由.学术职业保障自由等方面,各方受法律保障的程度不一.大学学术自由的实现离不开政府法律保障的完善、大学良好学术制度的构建和学者对学术规范的恪守.

关 键 词:学术自由;法律保障;实现

中国分类号:D922.1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723X(2012)01―0043―04

一、大学学术自由法律保障的历史与现状

大学学术自由的法律保障要追溯到1850年,当时的普鲁士宪法第20条规定,“学术及其教学是自由的”,首开以国家宪法的形式保障大学学术自由的先河.后来,很多国家纷纷将大学学术自由纳入宪法规定的权利范围.例如,阿根廷1853年宪法第14条规定,“学术研究及讲演自由.”日本1946年宪法第23条规定,“保障学术之自由.”德国1949年宪法第5条规定,“艺术和科学、科研和教学是自由的.”希腊1975年宪法第16条规定,“艺术、科学、研究和讲授自由,促进它们的发展和提高是国家的职责.”等等.等此外,还有一些国家虽然宪法中没有直接使用“学术自由”的词语,但却通过有关“思想自由”、“”、“出版自由”等方面的条款,给大学学术自由以逻辑上的保障.目前,除极少数国家外,绝大多数国家都不同程度地给大学学术自由赋予了宪法保障.


由于历史的原因,我国大学学术自由法律化保障之路起步较晚.我国1982年宪法第47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进行科学研究、文学艺术创作和其他文化活动的自由.”1998年颁布的高等教育法对大学学术自由作了进一步完善和补充,设立相关条款,规定大学可以自主开展科学研究、技术开发、社会怎么写作;可以自主进行与国外其他大学之间的交流、合作;可以自主设立教学、科研、行政等大学内部组织机构;可以自主进行大学内部的人员调整与分配等.这些规定,在更大程度上明晰了大学学术自由的范围.

二、大学学术自由的构成及其法律约束

大学学术自由的构成,主要体现在学术思想表达的自由、学术活动的自由、学术成果发表的自由、学术职业保障与自由等方面,它们受法律保障的程度一般有所区别.

(一)学术思想表达的自由

表达自由是指公民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有根据自己的经验和判断就某一问题独立发表自己观点的权利.在大学,表达自由主要体现为大学教师在学术领域范围内将自己的学术研究成果不受任何威胁地通过讲学、演讲等方式进行公开表达的权利.从法律保障角度看,与学术思想自由的绝对性相比,表达自由则是相对的.例如,主体不能“表达”法律明令禁止的内容,主体“表达”不能侵犯他人的合法利益等.“有害思想”的表达一旦超出法律允许的范围或侵犯了其他客体的合法权益,就构成了侵权并会受到法律的制约.

(二)学术活动的自由

大学的学术活动一般包括教学、研究、学习等内容.

教学自由,是指大学教师有意向、有相似度检测、符合一定规范要求地表达学术观点、传播知识的自由.大学教师在教学活动中,除了法律明文禁止的内容外,从教学内容的组织到教学方法的设计都应该是自由的.如果教师在教学活动各个环节的行为都是被动的、服从的和被支配的,他们就不能成为教学的主体或不能发挥教师的教学主体作用.

研究,是大学重要的功能之一.学术研究自由既是一种社会自由,也是一种个体自由.就其作为一种社会自由而言,它是指整个学术研究领域不受外界控制或干扰的权利;就其作为一种个体自由而言,它是指教师个人在研究活动中所拥有的不受外在力量所影响的高度自主或自治.学术研究有其内在的逻辑,学者在从事学术研究的过程中必须遵循这种内在逻辑.研究自由是学者发现新知识所必不可少的,也是学者纠正错误所必不可少的,人类的认识就是一个不断完善、不断纠偏或纠错的过程.因此,法律必须给学者以研究自由权,使其保持自由的思想和行为状态,而不屈从于任何外在的威胁.

学习自由,主要指学生在整个学习活动中,自主思考和采取行动的内在思想和外在行为状态,以及与之相关并支持这种状态的一系列权利.学分制、选修制的发展和完善,正是学习自由需要的表征.在我国,学生的“学习自由权”和“公民权”受到法律保障的程度是不一致的.当学生的“公民权”受到侵犯时,往往会得到司法的保护;而当学生的“学习自由权”受到侵犯时,司法救济则常常显得无能为力.因此,应该加大学生学习自由权的司法保障力度.

(三)学术成果发表的自由

政府应该为学者提供便捷、开放、自由的学术成果发表环境,不对学术成果发表者进行审查、迫害和人身攻击.

不同国家对于学术成果发表自由的保障程度不一.比如,大陆法系将学术成果的发表排除在学术自由之外;而英美法系则将学术成果的发表纳入学术自由的保护范畴.我们认为,英美法系对学术成果发表的规定较为合理.因为科学的发展离不开学者的合作与成果的分享,学者有责任、有义务同他人共享自己的学术成果,这样可以使其他学者少走弯路,从而共同促进本学科学术的健康发展.

(四)学术职业保障与自由

享有学术职业保障与自由权,对于大学或学者来说意义重大.德国、美国等西方国家采取学术职业或岗位长期聘任制度来保障学者的学术职业自由权,避免其因受到政府或其他方面的压制而产生的恐惧,保障学术从业人员不会因为职业外的因素而遭到解聘.多年来,尽管德国、美国的社会各界对学术职业长期聘任制度的批评不断,但这种学术职业保障制度吸引了世界各国的众多优秀人才来从事学术职业,他们的到来极大地促进了学术的繁荣,为科学的发展作出了巨大贡献,世人有目共睹.面对一些批评和争议,许多大学纷纷实行“聘后考评”的方式,以弥补这种职业保障制度实施中的不足.

三、大学学术自由的实现

政府:完善法律法规

我国的相关法律条文对大学的学术自由作了原则规定,承认公民和大学享有一定的学术自由权.但是相关的法律条款对学术自由权的内涵和外延都没有给出详细的界定,而在另一些条款中对学术活动又进行了适当限制,这就使得本来就不明确的学术自由权的概念变得更加含糊不清.总的说来,大学的学术自由权在我国还显得太过抽象,给人一种看不清、摸不着之感,不仅学术自由的行使者不清楚自己到底拥有哪些权利,遇到有关学术自由权纷争的案件,就连法院也对学术自由权究竟有无遭到侵害而束手无策,很难为被侵权者提供必要的司法救济.因此,对学术自由权的保护没有落到实处,侵犯学术自由权的事件偶有发生.

学术自由权宪法保障的目的是,保护权利主体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行使学术自由的正当权益,当其学术自由的权利受到外部力量的侵害时,能够为其提供及时、合理的司法救济.为了更好地推动我国学术事业的发展,应该修订保障学者学术自由权的相关法律条款或出台相应的单行条例.制定相关的法律条款或单行条例的原则是,一要明晰学术自由权的内涵与外延;二要将学术研究与政治立场区分看待,减少外部力量对学术研究的不当干涉;三要保持学术机构独立和学术价值中立,将学术机构和行政、立法等国家机构相分离并实行学术自治;四要完善学术机构的学术规范,明确学者的学术责任,树立良好的学术道德风气.只有如此,我们才能营造一个设有学术自由边界的社会,无论谁都不想试图逾越到边界之外,而在边界之内社会给予学者最大限度的宽容与自由.

大学:建构学术制度

大学学术制度的建构应从以下几方面着手.

1.提倡学术至上.一要切实理顺行政权力与学术权力两者之间的关系.在我国,“官本位”依然主导着大学,行政权力总是大于学术权力.行政对学术的不当干扰,阻碍了大学学术自由权的发挥.因此,必须明晰行政权力与学术权力的内涵与边界,使它们各司其职.二要制定学术成果的评价标准.大学在职称晋升、科技奖励等过程中,过于看重发表论文、专著的数量和所发刊物、出版社的等级,并不注重论文本身和专家的评审结论.正因为对学术成果没有统一、合理的评价标准,使得大学、学者在学术研究中对于真理与知识的自由追求精神被急功近利、投机取巧的市侩主义所取代.三要完善学术评审制度.在日常科研立项、学位点申报、科研成果鉴定等学术管理过程中,常常受到人情、利益、权力等外在因素的干扰,学术评审的学术性和严肃性被异化为个人或部门进行利益交换的筹码,失却了学术尊严,亵渎了学术自由.

2.实现学术.学术制度建构的要旨就是要给学者营造一个自由探索科学与真理的良好氛围,实行学术是其必由之路.一是要实现学术界内部重大学术事务的决策.在涉及研究成果的评定、精品课程的评审、人才工程的建设等资源在各大学、学术机构的学科和研究者间的分配等时,将决策权、评价权真正回归学术事务的利益主体,行政主管部门由原来对学术事务的包办、决策变为进行执行与监督.二是要实现大学内部学术事务中学者的参与.可以通过提升学术委员会的地位、赋予教代会及学术团体一定的学术权力等制度建构,使学者真正享有对大学内部学术事务的平等参与权.三是实现不同利益群体的学术事务协商.大学或学术机构内部一般可分为行政管理群体、研究群体、学习群体等三个基本群体,它们在价值取向、利益追求上往往会有不同的诉求.要在三个群体间构建日常沟通、共同协商的平台和机制,及时解决三者间在学术事务利益诉求中存在的问题和分歧.

3.改革学术体制.学术体制主要由学术体制的各种规范(如学术评审标准、学术奖励标准等)和学术体制的运行程序(如评审程序,专家遴选标准和程序等)两个要素构成.学术体制应该遵循其内在的规范与程序,而不能为外在其他因素所左右.大学学术体制改革,必须自律与他律双管齐下.一要构建有利于优秀人才脱颖而出的选拔与用人机制,为学术活动不断提供新鲜的人才与活力.二要完善学术成果评价制度.学术成果评价制度建设要处理好评价主体、评价目的和评价功能三者之间的关系.对学术成果的评价,不能仅仅停留在成果的终结性评价层面,还要进行研究成果的过程评价、诊断评价.要注重成果的创新度,提高评价过程的公正度和透明度.三要建立健全学术活动与学术成果的社会监督与批评机制,遏制学术失范行为.

学者:恪守学术规范

学术失范主要体现在如下几个方面:一是在科研项目申报、专业技术职务评定、学术成果评审中弄虚作检测.一些学者在项目申报、职称评定、成果评审中,为提高命中率,搞不正当关系、虚报业绩甚至弄虚作检测.二是学术成果的伪造、剽窃.为使自己的论点能站稳脚跟而故意编造虚检测数据或有选择地运用局部数据,或直接侵占他人的研究成果,丧失求真、诚信的学术道德操守.三是学术奖励名实不符.为了产生学术上的马太效应,在学术奖励、学术论文署名上故意名实不符,使学术奖励与成果持有者之间产生变异,营造学术失范与学术腐败现象滋生的温床.

大学学术自由的法律保障与实现参考属性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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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么,学者如何恪守学术规范呢我们认为,第一,要确立求真、务实的学术精神.只有树立高尚的学术精神,学者才不会因利益、名誉等外界因素而浮躁,不会使学术发生异化.第二,强调学术自律和学术责任.在目前功利盛行、学术浮躁、道德滑坡蔓延的社会大背景下,学者更要老实做人、诚实做学问,从自身不失范做起,担当起恪守学术职业道德的重任.第三,崇尚为人师表、身先垂范.大学教师不但不将自己在学术人格和道德操守上降低为普通人,同时,还要要求学生遵循学术规范,培养他们良好的学术精神和学术研究习惯,为学术界培养高素质的学术研究生力军.第四,自觉与失范行为作斗争.大学学者不但要做自己学术规范的守护人,要有义务和责任凭着学术良心公正地指出他人的学术失范之处,抵制和反对学术不端行为,维护学术规范、净化学术空气,还学术一片洁净的天空.

[参考文献]

[1]董云虎,刘武萍,世界各国人权约法[M].成都:四川人民出版社,1994.

[2]严海良,学术自由的道德解读[J].西南民族大学学报人文社科版,2005(12).

[3]石中英,教育哲学导论[M].北京: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2006.

[4]谢定海,作为法律权利的学术自由权[J].中国法学,2005,(6).

[5]杨春平,应当制定学术自由保护法[J].法学季刊,1986,(3).

[6]冒荣,赵群,学术自由的内涵与边界[J].高等教育研究,2007,(7).

[7]王燕,姜红明,论学术规范与和谐社会的构建[J].武汉科技大学学报(社科版),2007,(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