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交通大学生学术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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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交通大学研究生学术规范沪交内(研)[2016] 17号

第一条 为弘扬求真务实的创新精神,营造严谨踏实的优良学风,规范学术行为,严明学术纪律,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并结合我校研究生教育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范.第二条 本规范适用于所有具有上海交通大学学籍的研究生(含专业学位研究生),申请上海交通大学博士,硕士学位的同等学力人员,以及已获得上海交通大学博士,硕士学位的人员在校期间的学术行为.

第三条 从事学术活动必须自觉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及学术道德,不得有下列违反学术规范的行为:

2.捏造,篡改自己或他人的研究成果,实验数据或引用的资料,未经严格论证主观臆造学术结论.

3.提供虚检测的学术经历,学术成果,伪造专家鉴定意见,证书或其他证明学术能力的材料.

4.重复发表或变相重复发表自己的研究成果.

5.在学位论文或公开发表的作品中,不加注明使用他人(包括指导教师,授课教师)的成果,或未经学校允许,无偿使用上海交通大学成果或将其变为非上海交通大学的成果.

6.违反国家有关保密的法律,法规或学校有关保密的规定,将应保密的学术事项对外泄漏.

7.未经导师或项目负责人许可,将集体研究成果私自发表或故意藏匿,隐瞒重要科研成果或科学发现.

8.故意夸大研究成果的科技含量,经济价值和社会影响.

9.在未参加实际研究的成果中署名.

10,其他违背学术界公认的学术道德规范的行为.

第四条 对违反学术规范的行为,应坚持程序正当,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的方针,坚持公平,公正的原则,采取教育与处理相结合的办法,严肃查处.同时,要保障当事人的申诉权.

第二章 学术引文规范

第五条 尊重他人劳动和权益,依照学术规范,合理使用引文或引用他人成果,引用他人的成果不应构成本人研究成果的主要部分或核心部分.

第六条 引用他人的成果,观点,方案,资料,数据等,无论曾否发表以及成果,观点,方案,资料,数据等的存在形式,均应注明出处.引文原则上应使用原始文献和第一手资料,凡转引他人成果,应注明转引出处.

第七条 不得将未查阅过的文献转抄入自己的引文目录或参考文献目录中,不得为增加引证率而将自己(或他人)与本论题不相干的文献列入引文目录.

第三章 成果归属及署名规范

第八条 在校学习期间完成或主要利用学校资源做出的研究成果,单位署名应为上海交通大学.发明的所有权归学校,发明者分享专利权收益.

在所承担的国家和单位科研课题或者科技项目完成后,不得故意隐瞒关键技术或者资料,故意妨碍后续研究与开发,要保证学校能够充分,有效地使用该成果,禁止将研究成果非法据为已有.

上海交通大学生学术规范参考属性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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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研究成果发表时,应以适当方式向提供过指导,建议,帮助或资助的个人或机构致谢.一旦发现成果中有疏漏或错误,应及时向相关人员和机构报告,根据错误性质实施有效补救措施.

第十条 学术研究成果的署名应实事求是,只有对研究成果做出实质性贡献者,才有资格在研究成果中署名.合作成果应按照参与者所作贡献大小的顺序署名,另有合法约定的除外.

未参加研究工作的人员,不得在研究成果中署名,从事辅助性,怎么写作性工作,对研究有帮助但无实质性贡献的人员应予鸣谢,不应署名.

不得以拥有的科技资源和条件为手段,以合作研究的名义取得署名权.

第十一条 对于确实在可署名成果中做出重大贡献者,除应本人要求或保密需要外,不得以任何理由剥夺其署名权.

第十二条 任何成果均应在发表前经所有署名人审阅并签字,署名者应对该项成果承担相应的学术责任和法律责任.

所有署名人应对本人完成部分负责,成果主持人应对成果整体负责.

研究生在文中所负责部分,其导师负连带责任.

第十三条 学术成果文本应规范使用中国语言文字,标点符号,数字及外国语言文字.

第四章 涉嫌学术失范行为的处理

第十四条 校学位办公室负责受理本规范第二条所列举人员学术失范行为的,投诉和处理.

第十五条 校学位办公室接到违反学术规范的,投诉后,根据问题的性质,严重程度及投诉材料的翔实程度,决定是否正式立项调查.一般不受理匿名.

第十六条 在受理和调查,处理过程中,必须采取适当措施,保护人,证人和被人的合法权益.

对正式启动调查程序的事项,院系应在调查之前通知涉嫌学术失范行为人员,如有可能,也应及时通知人,投诉人.涉嫌学术失范行为人员可向调查小组提供书面材料进行申辩,也可要求学院及调查小组举行听证会公开进行申辩.

第十七条 正式立项调查的事项,由校学位办公室通知涉嫌学术失范行为人员所在的学院,学院在5个工作日内组成不少于3人的调查小组(调查小组人数应为奇数,必要时也可聘请校外专家进行独立调查),对的事项进行调查和认定(如有必要,可要求投诉人,被投诉人和证人接受调查).


调查小组一般应在30个工作日内向学院提交书面调查报告,认定结论和所有相关材料,调查报告,认定结论应就所的问题做出明确答复.

学院依据调查小组的调查结果和结论,在5个工作日内,提出并形成书面处理建议,连同调查小组的调查报告,认定结论和所有相关材料一并提交校学位办公室.

第十九条 处理决定应采取适当的方式予以公布,归入被处理人档案并及时送达被处理人本人,处理决定的传递交接需记录在案.第二十条 在学校做出正式处理决定以前,一切程序和资料均在保密范围之内,所有涉及人员不得泄露调查和处理情况.

在受理和调查,处理过程中,必须采取适当措施,保护人,证人和被人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一条 对处理决定持异议者,可在处理决定签发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向学校提出申诉,逾期不予受理.申诉期间不停止处理决定的执行.

申诉程序如下:

1.本人向学校提交书面申诉,

2.学校组织相关部门进行复议,15个工作日内做出复议决定.如认定原处理恰当,维持原决定,如认定原处理不当,须及时按处理程序重新处理,经核查不实的,要在一定范围内予以澄清,同时对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有关人员要给以严肃处理,

3.对复议决定仍有异议的,可自接到学校复议决定之日起,向学校所在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省级学位委员会,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提出书面申诉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本规范自签发之日起生效,由上海交通大学学位办公室负责解释.

2016年3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