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职业院校学生实习期间法律问题探析

点赞:6755 浏览:22430 近期更新时间:2024-04-09 作者:网友分享原创网站原创

【摘 要】宁夏职业院校在职教生顶岗实习的实践教学模式上进行了积极的、有益的探索,并取得了一定成效,但职教生在实习中仍存在教育权益、劳动权益、人身财产权益难以保障等诸多难以回避的问题.其根本原因在于国家及政府、职业院校、实习单位和职教生主体之间的利益未得到合理的确认、协调、保障和促进,缺乏明确的地方立法予以规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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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宁夏 职教生 实习 法律问题

【中图分类号】D912.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4-4810(2013)31-0011-02

职业院校将培养生产、怎么写作、建设和管理一线的高素质技能型专门人才作为职业教育培养目标的本质属性,是职业教育规律的必然选择.职业教育学生(以下简称职教生)的实践操作能力、动手能力,既是职校生进入社会就业的“核心竞争力”,也是职业教育的“特色”所在.《教育部关于全面提高高等职业教育教学质量的若干意见》(教高〔2006〕16号)明确指出:高等职业院校要保证在校生至少有半年时间到企业等用人单位顶岗实习.宁夏职业院校在职教生顶岗实习的实践教学模式上进行了积极的、有益的探索并取得一定成效,但职教生在实习中仍存在教育权益、劳动权益、人身财产权益难以保障等诸多难以回避的问题.其根本原因在于政府、职业院校、实习单位和职教生主体之间的利益未得到合理的确认、协调、保障和促进,缺乏明确的地方立法予以规制.

一、宁夏地方实习立法缺乏,实习目的不能完全达成

1.资金与制度保障不足,不能充分达到实习目的

政府为职业院校一般提供五种保障,即组织保障、生源保障、基础建设保障、制度保障、师资保障,但政府往往又忽视了职业教育的关键环节——职教生实习.政府如何切实保障职教生有足够的实习机会,规范实习活动,保障职教生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利益,宁夏政府做了一些有益探索.政府针对职教生实习环节的资金投入比较少,职业院校资金投入自然也投入不足,造成职教生实习岗位短缺.职业院校负有为职教生提供顶岗实习岗位的义务,但在职业院校响应政府号召不断扩大招生规模,在校生人数迅速增加的情况下,政府及职业院校对这一义务往往没有得到足够的重视.

2.实习单位缺乏积极性,实习岗位数量得不到保证

2006年11月1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根据《国务院关于大力发展职业教育的决定》(国发〔2005〕35号)有关要求,为促进教育事业发展,颁布了《关于企业支付学生实习报酬有关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该通知覆盖所有职教生,并对税收减免作了明确的规定,即“凡与中等职业学校和高等院校签订三年以上期限合作协议的企业,支付给学生实习期间的报酬,准予在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对中等职业学校和高等院校实习生取得的符合我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报酬,企业应代扣代缴其相应的个人所得税款.”2007年国家税务总局据此制订了《企业支付实习生报酬税前扣除管理办法》.2008年税法改革《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开始实施,国家税务总局的《企业支付实习生报酬税前扣除管理办法》随之废止.2009年宁夏中等职业教育在校生9.6万,高等职业教育在校生2.9万,共计13.5万人.由于实习单位缺乏积极性,导致实习岗位供给不足.为缓解宁夏职教生实习难的问题,自治区人民政府应当增加资金投入,给予实习单位由于接收职教生实习增加的运营成本进行税收减免等优惠措施,支付相应的机会成本.

二、宁夏地方实习立法缺乏,导致部分职业院校忽视职教生实习环节

1.实习法规欠缺,导致实习岗位的大面积缺口

由于宁夏地方实习法规欠缺,职业院校基本不向实习单位的负责实习指导的“师傅”支付报酬,导致职教生实习岗位和渠道得不到拓展,职教生实习岗位出现大面积缺口.个别职业院校不再统一联系顶岗实习单位,而是鼓励学生自己寻找实习单位.本应由职业院校就实习事宜与实习单位签订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及职教生实习期间双方管理责任也不能落到实处.2009年3月20日,为加强大学生实践能力,创造就业机会,宁夏颁布了《宁夏回族自治区普通高校毕业生到事业单位培训实习管理办法》.该办法规定了自治区县级及以上各类事业单位按一定比例接收大学生实习,但是从该办法的制度设计、规范内容和配套规则看,适用对象范围较小,仅满足宁夏生源普通高等学校应届毕业生,未能满足中等职业教育学生的实习需求.对实习学生的权益保障和经费保障问题,也没有具体规则落实.

2.实习法规欠缺,部分职业院校对职教生实习管理的懈怠

目前,宁夏地方实习法规欠缺,部分职业院校对职教生实习管理的不严格,出现懈怠现象.宁夏职业院校提供的顶岗实习岗位短缺,学生家长、职教生本人都参与到联系实习单位中来,这样的结果就是实习地点严重分散.虽然现在指导教师与职教生可以借助、电脑、邮件等多种通讯手段进行交流、联系,但仍然存在局限性,职业院校、指导教师对职教生的管理只能是巡视或者是远程指导,很多时候并不能及时发现和解决顶岗实习中出现的问题,实习质量难以保证.再加之部分职业院校对实习单位审查不严,常常导致发生诸如职教生在顶岗实习期间,无法获取劳动报酬、工作环境恶劣之类的问题,损害职教生在顶岗实习期间的教育权益、劳动权益.

三、宁夏地方实习立法缺乏,实习单位未认识到职教生实习的重要意义

1.实习单位忽视职教生实习对其自身发展的意义

《职业教育法》第三十三条明确规定了,企业、事业组织应当接纳职业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的学生和教师实习;对上岗实习的,应当给予适当的劳动报酬.尽管为职教生提供实习岗位,是实习单位应尽的一项社会责任,也强调怎么写作社会,但企业的核心价值观是建立在交换基础之上的经济价值观.企业在接收职教生实习时,企业首先会考虑这种合作是否有利于增加自身利润,降低自身成本,无论是直接的还是间接的.由于宁夏缺乏地方立法规范,一部分实习单位“钻”法律的漏洞,在过分追逐利益的驱使下,把职教生的实习变成了廉价劳动力,严重侵害了职教生的合法权益.职教生在实习单位学习生产实践经验和社会经验,这对实习单位来说是非常有利的,倘若宁夏实习单位看不到这一点,就不会接收职教生顶岗实习. 2.实习单位法制意识淡薄,导致安全生产事故频发


因为没有明确的地方实习法规,宁夏的部分实习单位对新进实习的职教生不进行规范的、专门的、系统的安全和卫生保护教育,往往是在职教生一边生产劳动,一边再普及安全操作和卫生防护知识.再加之部分职业院校在安全教育这方面的疏漏,为职教生安全事故埋下隐患.部分职教生在还未达到熟练操作程度时,就想当然的认为自己能够胜任工作岗位,被实习单位安排进行独立操作.这成为职教生安全事故频发的主要原因之一.

四、宁夏地方实习立法缺乏,导致职教生自身实习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由于缺乏有效的地方实习法规,部分职教生对实习的目的缺乏正确的理解,或推辞、搪塞,或将实习当成是逃离课堂的获得“自由”一种借口,未能真正按照学校与实习单位的要求参与生产实践,也就无法保质保量地完成实习的工作任务.很多职教生对自己的未来没有规划,没有明确的目标,这就导致了职教生对实习的意义认识不够,缺乏吃苦耐劳的精神.

1.职教生自我约束和管理意识缺乏

众所周知,对于职教生参加顶岗实习的年龄法律有明确规定,不得低于16岁.职教生的年龄普遍偏小,再加上职教生普遍存在着学习基础差、纪律观念差、行为习惯差等特点,尤其是以男生为主的理工类职业院校,职教生管教难、疏导难、转化难,不能有效地进行自我约束和管理.职教生也不可能一进入到实习单位就摒弃以前的散漫作风,实习单位担心职教生不好管理,所以不愿接收职教生进单位实习.有的职教生在实习期间,喜欢“逞强”.在没有熟练掌握操作流程的情况下,主动承担独立操作的工作任务,这样容易发生安全生产事故.

2.职教生法律意识淡薄,缺乏自我保护的能力

在法律上,绝大部分职教生在顶岗实习时已达到《劳动法》规定的16周岁,职教生对自我、社会的认识,自我综合素质的提高,实践操作能力的培养都很差,实习是完善职教生实践操作能力,累积社会经验和增强心理素质的重要环节.由于职教生自身学习能力差,对有关顶岗实习法律法规、《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法律知识知之甚少,导致一部分职教生自己通过关系找到的实习单位,双方连基本的书面“顶岗实习协议”都没有,只是简单的进行了口头协议,当自身权遭受到侵害后,既不知道保存证据,又不知道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五、结束语

职业教育是对职教生实施可以从事某种职业或生产劳动所必需的职业知识、技能和职业道德的教育.职教生的顶岗实习又是职业教育成功的必然要求.“实习与就业岗位零距离”、“顶岗即上岗,上岗即就业”已经成为职业院校提升自己竞争力的响亮口号.但在现实生活中,政府及实习的主体,即职业院校、职教生、实习单位都似乎对顶岗实习不够重视.所以在2010年3月召开的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工作会议上,教育部部长袁贵仁再一次强调,当前我国职业教育发展的致命弱点就在于校企合作欠缺,顶岗实习不到位.通过对宁夏职业院校学生实习期间法律问题的探析,有助于宁夏制定包括职教生在内的“宁夏回族自治区学生校外实习条例”,有利于培养合格的高素质技能型专门人才,有利于推进宁夏内陆开放型经济试验区和银川综合保税区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