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教养制度缺陷改进措施

点赞:10282 浏览:43370 近期更新时间:2023-12-26 作者:网友分享原创网站原创

摘 要 :本文对劳动教养制度缺陷进行了深入分析,提倡采用循序渐进的改革方法对当今的劳动教养制度进行完善,使劳动教养制度更加趋于科学化、合理化、人性化,更加符合法治要求和时代特征.

关 键 词 :劳动教养 制度缺陷 改进措施

在我国,劳动教养制度已经有五十多年历史,随着中国政治、经济形势的发展和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建设的现代化进程,该制度在司法实践中遇到了严峻挑战,一是受到某些国外人士的攻击,二是在国内的地位也遭到质疑.因此,对我国的劳动教养制度进行必要改革已成为亟待解决的问题.

在我国现行的法制环境下,如何寻求一条适应国情的改革之路却是莫衷一是.最根本障碍在于这项制度本身存在很大的缺陷,本文从实体法以及程序法两个方面进行研究.


一、实体法上的缺陷

1、适用对象方面存在的问题

作为一种剥夺行为人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措施,劳动教养的适用对象应该是具体明确的.然而,50 多年来,多个关于劳动教养的法律、法规的适用对象却从来没有稳定过,一直在变化,致使各部门的法律文件对劳动教养适用对象的规定存在明显的差异.如,1957年《国务院关于劳动教养问题的决定》将适用对象概括为不务正业,有流氓行为或有盗窃、诈骗等行为,但不够刑事处分条件、屡教不改的;实施了犯罪行为,但罪行轻微,达不到追究刑事责任条件的反革命分子,受到单位开除处分,无生活出路的;在机关、企业、学校等单位内,具有正常的劳动能力,但长期拒绝参加劳动、破坏劳动纪律,受到开除处分,无生活出路的;不服从工作调度以及就业安置而又不断地无理取闹、寻衅滋事、屡教不改的等四种人.而1961 年批准的《关于当前工作十个具体政策问题的补充规定》明确规定了三种人适用劳动教养,1982 年制定的《劳动教养试行办法》中将适用对象归纳为六种人,1986 年 9 月通过的《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又增加了三种人.此外,还有一些专门性的法律文件也有关于劳动教养对象的规定,如《关于禁毒的决定》、《关于卖淫嫖娼的决定》等等.近年来,一些行政法规、司法解释等规范性法律文件,也纷纷增加劳动教养适用对象.劳动教养的适用对象特点各异,具体的法律文件有时也相互冲突,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我国法律体系之间的协调性,甚至有可能导致我国法律的稳定性、权威性受到质疑.

2.执行期限方面存在的问题

劳动教养的执行期限为 1 至 3 年、必要时可以延长一年,即最长可达到 4 年.由此可见,劳动教养不仅重于治安管理处罚,而且重于 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以及管制,劳动教养在执行期限方面最大的弊端就在于它和短期自由刑之间的矛盾,以至于在司法实践当中,有些被判处短期自由刑的犯罪分子还没有那些不构成犯罪或由于情节显著轻微不给予刑事处分者被剥夺人身自由的时间长.因此,在实践中往往会出现当事人宁愿按照犯罪处理而被科以刑罚,也不愿被劳动教养的情况.

二、程序法上存在的问题

1.法律依据缺乏合法性

目前劳动教养的法律依据主要有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的法律、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以及部门规章,甚至还有地方法规、地方政府规章,这些法律文件或多或少都存在违法的嫌疑,因为根据我国《立法法》的规定,对公民政治权利的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只能由法律设定.同时,《行政处罚法》也规定,限制人生自由的行政处罚,只能由法律设定.这两处的“法律”当然是指狭义的法律,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而我国目前关于劳动教养的所有法律文件均不满足这个条件,虽然有些法律,如 1957 年的《国务院关于劳动教养问题的决定》、1979 年的《国务院关于劳动教养的补充规定》是由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的,但这毕竟不同于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因此并不能算作真正意义上的“法律”.

除此之外,随着我国加入《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国际公约》、《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等国际人权公约,劳动教养制度与国际刑事司法准则之间的差距也逐渐显露出来,并且会影响这些国际公约在我国的生效执行.

2.适用程序存在重大弊端

现今劳动教养制度存在的最大缺陷还是程序上的不正当性.劳动教养作为一种可以剥夺当事人人身权利长达 4 年之久的处罚措施,法律应当规定一套严谨、具体的适用程序.然而,现行的劳动教养相关法律文件对适用程序的规定却过于简单,对程序中应遵循的步骤、手续以及应对当事人采取的强制措施等具体操作内容规定得也很笼统.另外,现行的劳动教养法律、法规对人民检察院有无权限对劳动教养的审批过程进行法律监督也未作明确规定.虽然《国务院关于劳动教养的补充规定》第 5 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对劳动教养机关的过程实行监督.”但人们一般将 “劳动教养机关”理解为劳动教养执行机关,而不包括审批机关.人民检察院本身也有这种认识.

由上可知,劳动教养不经司法程序就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规定与国际刑事司法准则的要求也是格格不入的.如此一来,对行为人是否适用劳动教养以及适用期限完全取决于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无权干涉,不能对机关的权力进行制约和监督,有关劳动教养的一切事宜完全由机关一家说了算,这样很容易造成权力的滥用,导致当事人的人权被肆意践踏.

三、劳动教养具体改革措施及建议

(一)完善劳动教养执行方面的法律、法规,为劳动教养制度执行奠定坚实的法律基础.

(二)要加大劳动教养执行的立法规范力度,转变以往重实体、轻程序、漠视执行的立法观念.在当前劳动教养立法体系日臻完善的关键时期,可尝试先制定一部专门的劳动教养执行法规,对劳动教养执行环节所涉及到得一系列问题作出明确的规定,待到时机成熟之时,再将该法与劳动教养的主体法律进行整合,完善劳动教养法律体系.

(三)以建立科学的分类管理制度为核心,构建符合法治要求和时代特征,既区别于监狱又能体现教育改造特色的劳动教养新制度.即在劳动教养执行过程中引入类似“人格调查”的机制,从教育矫正的现实需要入手,建立一套立体化的、多层次的劳动教养新制度,使分类标准更加科学、合理,更加能够体现社会主义人道主义精神.

四、结束语

劳动教养制度在预防犯罪、教育改造违法犯罪之人、维护社会稳定等方面的作用举足轻重,但同时也在实体规范、程序规范、执行环节等方面存在弊端.我们不能将其全盘否定,也不能盲目乐观,忽视这一制度的历史局限性和改革的紧迫性,建议在执行环节,应该更多的吸收、借鉴国外的最新成果及先进经验,使其改革更加趋于科学化、合理化、人性化,更加符合法治要求和时代特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