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外水资源保护立法对我国农业水资源保护立法的

点赞:19821 浏览:84503 近期更新时间:2024-03-06 作者:网友分享原创网站原创

摘 要 我国目前涉及农业水资源的保护立法存在不足与缺陷,本文归纳了国外水资源保护立法模式和立法内容的成功经验,提出了我国农业水资源保护立法应当从管理体制、法律制度、公众参与等方面进行完善.

关 键 词 国外水资源 立法保护 管理制度

作者简介:肖融,宁夏大学政法学院,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环保法学;于薇,宁夏大学人文学院,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文字学.

中图分类号:D922.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1)12-286-02

世界上一些国家对农业水资源保护立法经过了几十年时间的探索与实践,也积累了许多宝贵的水资源保护立法经验,很多国家对水资源保护和农业水资源保护有专门的立法.荷兰不仅制定了《水资源管理法》,还针对农业水资源利用和保护制定了《土壤水保护法》,该法为土壤和农业水资源保护政策的实施提供了组织基础和必要的行政管理手段.印度先后制定了《孟写灌溉法》、《邦灌溉法》、《迈索尔灌溉法》等法律来规范和调整农业水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的行为;法国的水资源法律体系最为完备,是由近50种法典、法律、条例、政令组成的,其中在农业法、乡村法等法律中也包含有关的农业水资源保护的相关内容.综合这些农业水资源保护立法的成功经验,对我国农业水资源保护立法具有借鉴意义.

一、国外农业水资源保护立法的经验

(一)国外农业水资源保护立法的模式

立法模式,是一国立法时所采取的法律范式或立法体例,其通过现行的法律制度体现.①通过对已经搜集到的有限资料进行归纳,从各国有关水法律的内容看,保护的范围广泛,且有专门的涉农水法,有关于农业水资源保护法体系健全.各国农业水资源的立法模式大致有三种:一是统一模式,由立法机关或行政机关对于水资源管理统一立法,制定关于农业水资源管理的专门完整的立法性文件.如英国颁布的《水资源保护法》、日本颁布的《河川法》等.二是专门模式,针对具体的涉农水资源管理制定单行法律.如印度政府水资源部颁布了《邦灌溉法》和《孟写灌溉法》等.三是分散模式,各种水资源法律法规中规定的相关内容可以适用于农业水资源.如法国《水法》、英国《水法》、荷兰《水法》等均规定了农业水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内容.

(二)国外农业水资源保护立法的内容

1.重视农业水资源保护立法的重要意义

在各国水资源保护立法的序言中,大都有关于水资源保护的意义,在这些条款中体现了国家重视水资源保护的基本思想和基本战略.例如,《美国流域保护与防洪法》(1954年8月制定)在第一节就申明了该法制定的意义:“为了防止此类损害,促进水的保护、开发、利用和处理,促进土地的保护和利用,以及保存、保护与改善国土、水资源和环境质量,联邦政府应当与各州及其政府部门、土地或水保护区、洪水预防或控制区及其他地方公共部门合作.”②

2.关于水权的规定

明确水权,对合理节约用水、保护改善水源、加强水管理,均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和作用.世界绝大多数国家的水资源法律都对水权有明确而具体的规定.水权的类型包括公有制和私有制两大类.美国对不同地区实行不同的水权.对位于东部湿润区的31个州采用英国早期采用的河岸权,对西部干旱区采用加利福尼亚州早期矿业习惯采用的优先占有权,对堪萨斯州、内布拉斯加州等则采用河岸权和优先占用权共用.③《日本河川法》规定河流属公共财产.


3.明确水资源保护管理体制

各国水法或水资源保护法都有水资源保护机构或管理体制的规定,并且在篇幅上占有很大的份额.根据英国《水资源法》(1963年)的规定,英国形成了一个包括主管大臣、水资源委员会和河流管理局在内的水管理体系.《日本河川法》规定了河流的管理、河流管理的监督、河流审议会(包括设置与职责)等管理体制问题.

4.确定水资源保护立法的基本目的和基本原则

各国水资源保护法律都有基本原则的规定,水资源保护法律的目的主要包括合理开发利用水资源,防治水污染,防止水害,保护人的健康,保证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促进经济的发展等目的.《德意志联邦共和国水法》第一篇第1条规定的“基本目的”包括“怎么写作于公共利益,有利于个人并防止任何可以避免的危害”.④《塞尔维亚共和国水法》第3条规定了“合理用水”、“综合和重复用水”、“按照治理、保护和防止水害的措施用水”等原则.分类管理的原则.

5.水资源保护的法律制度

有关水资源保护的法律制度很多,例如,水的许可证制度;该制度包括用(取)水许可证、排水(污)许可证、水利许可证等类型.

6.明确了水资源保护法律责任

各国水资源保护法都对违反法律规定了行政责任、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大多数国家的水资源保护法对行政处罚、民事罚款、刑事制裁都规定了相当具体详细的条款.

二、国外农业水资源保护立法对我国的启示

(一)建立健全农业水资源保护法律体系

纵观欧美发达国家水资源保护法,不仅有完整、健全的法律体系,而且水资源保护的范围极为广泛,并且有专门的涉农水法和灌溉法.我国政府应建立健全全面配套的水资源法律体系,避免法律法规的原则性和执行的随意性,应当明确在农业水资源保护法律法规中各方责任与权利关系.还应制定保护农业水资源的专门法律法规,对农业水资源的开发、利用和保护提供强有力的法律保障.使得农业水资源保护有法可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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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通过立法建立独立的农业水资源管理机构

国外水资源高效管理的显著特点是注重立法,通过对水资源保护立法建立科学有效的管理体系,在立法内容上规定水资源管理体系,因此世界大部分国家都把水资源的法制建设作为水资源管理的前提保障.我国应当确立独立的农业水资源管理机构,并且在立法上加以保护和制约.

(三)通过立法明确各项农业水资源保护法律制度

为了缓解我国日益尖锐的农业水资源利用和保护的矛盾,合理开发有限的农业水资源,通过立法确定农业水资源保护的法律制度,例如水权登记制度、节约用水制度、农业水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紧急措施制度等,加强了对农业水资源的统一管理.

(四)通过立法确定公众参与机制

公众参与能够促进水资源保护法的实施,在农业水资源管理机构中吸收相关专业的专家参与,当农业水资源管理机构做出重大举措时,应广泛听取并采纳他们的意见,同时还要对重大的决定进行科学论证.此外,农业水资源管理方面不仅有相关专家的参与,还要顾及到社会各阶层方面的利益,也要考虑吸收用水者、居民、社会组织等代表成为管理机构的一员.通过这些利益相关方的积极参与,实现决策透明、信息公开、互通,实现公众参与机制在农业水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中起到应有的作用.

从我国农业水资源的整体现状来看,农业水资源保护在未来一定时期内将是一项艰巨而长期的任务.我国从20世纪70年始开展水资源保护立法工作,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1984年通过了《中华人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1988年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1991年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1993年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等涉及农业水资源保护的基本法律.2011年1月29日《国务院关于加快水利改革发展的决定》正式公布.这是新中国成立62年来首次系统部署水利改革发展全面工作的决定.也是新世纪连续7年聚焦“三农”问题后,一号文件的主题首次指向水利问题.文件中专门强调了推进依法治水,建立健全水法规体系,抓紧完善节约保护水资源,农业水利等领域的法律法规的相关内容.国家关于农业水资源合理利用、节约和保护的法规体系正在建设中,现行的涉农的法律体系会进一步完善,国家立法机关也会借鉴国外农业水资源保护立法的经验,结合我国国情和农业水资源现状,切实加强农业水资源保护立法工作.

注释:

①宋蕾.世界流域水资源立法模式之比较.武汉大学学报.2009(6).768.

②吕忠梅等主编.长江流域水资源保护立法研究.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2006.196-205.

③ 蔡守秋.国外水资源保护立法研究.环境资源法论丛(第三卷).北京:法律出版社.2003.185-210.185-2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