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权,法律的力量

点赞:17110 浏览:79297 近期更新时间:2023-12-18 作者:网友分享原创网站原创

2003年8月,记者在中国社科院农村发展研究所采访了于建嵘博士.

今年40岁出头的于博士是湖南省衡阳市人,主要从事农村政治研究.主要著作有《岳村政治――转型期中国乡村社会政治结构的变迁》.

今年早前数月,于博士关于“农民有组织抗争及其政治风险”的文章,引起了各界广泛关注.这篇论文系于博士以H县 3年农村状况实地考察为基础的成果.文章呼吁“执政者必须倾听人民自己的呼声,让人民自己讲话,让农民自己讲话”.

于博士还以亲身长期的考察结果揭示出,不少地方的农村,其自治、维权方式已发生了相当大的变化,出现了新动向.政府和知识界对此不可漠然,应当郑重地有所因应.同时,对于农民从自身利益出发的自主表达,不必视为“洪水猛兽”.应当看到,单向度的管制已不能适应乡村社会的现实,对此,我们需要崭新的治理思路,来共同创造一个和平、和谐的新乡村.

“以法抗争”的动向

《南》:于博士,研究当代中国农民的维权活动,学界以前常以“日常抵抗”、“依法抗争”两种方式归纳,现在你又观察“以法抗争”这种新形式.请您谈谈三种形式的区别,及其为何出现

于:显然,前两种模式对于当代中国农民的维权活动具有一定解释力.但由于斯科特的“日常抵抗说”是以东南亚国家农民为考察对象的,其结论对中国并不完全适用:“依法抗争”之说,考察的主要是10年前中国农民的维权活动,而现今中国农村社会冲突较多的中部地区,农民维权的方式和内容的许多方面都已超越“依法抗争”界定的框架,表现出非常重要的新特征.对此,我称之为“以法抗争”.

《南》:“以法抗争”与“依法抗争”仅一字之差,实质性差别在哪里

于:这里说的“法”,仍然泛指国家法律和政策.但“以法”是直接意义上的以法律为抗争武器,“依法”是间接意义上的以法律为抗争依据.“以法抗争”是抗争者以直接挑战抗争对象为主,诉诸“立法者”为辅;“依法抗争”则是抗争者诉诸“立法者”为主,直接挑战抗争对象为辅甚至避免直接挑战抗争对象.在“以法抗争”中,抗争者更多地以自身为实现抗争目标的主体;而在“依法抗争”中,抗争者更多地以立法者为实现抗争目标的主体.

《南》:可不可以说,“以法抗争”指的是,在一些地方,农民们的维权思路已经从单纯的“仰仗”法律走到了自觉运用法律、实现法律的路子上.以前,他们还只是消极地寻求法律帮助,现在,他们是积极地运用法律,来“反制”不守法的官


于:可以这样说.具体来看,在1992年以前,农民的多数反抗还可以大体归结为西方学者称之为“弱者武器”的“日常抵抗”形式,这种抵抗主要以个人为行动单位,不需要计划或相互协调,是和个人利益相关的“机会主义”抗争.

自1992年至1998年,随着国家法治建设逐步走上正轨,出现了“依法抗争”或说“合法的反抗”这类形式,其特点是利用政府的政策来对抗基层政府的土政策,以上级为诉求对象,抗争者认定的解决问题的主体是上级,抗争者不直接对抗他们控诉的对象.这种维权行动是公开的、准制度化或牛制度化的形式,采用的方式主要是,以诉求上级政府的权威来对抗基层干部的“枉法”行为.

而自1998年后,农民的维权实际上已进入“有组织维权”或“以法抗争”阶段.它以具有明确政治信仰的农民利益代言人为核心,建立了相对稳定的社会动员网络,维权精英们认定解决问题的主体是包括他们在内的农民,旨在宣示和确立农民这一社会群体抽象的“合法权益”或“公民权利”,这接近于一种政治性立场.

维权的内容,方式

《南》:那么,据您在湖南H县等地的观察,农民们“以法抗争”的维权行动都有哪些主要内容和方式

于:近几年来,许多地方的维权精英在“减负、反贪”的主题下,具体的维权内容在不断变化.我在湖南某县调查时发现,前两年这个县的减负代表的主要“话题”有,农业税、特产税、生猪税、基金会、乡统筹、村民委员会选举、村务公开等问题,近两年因税费改革,又出现了计税田亩数量、每亩产量、粮食等问题,目前减负代表又将并不直接归属乡镇政府管辖的学校乱收费等“问题”列为了抗争的目标.他们还计划将电费、水费等问题作为抗争的问题.

目前仍是最重要的维权形式,但它已具有了新的内涵.在“依法抗争”的框架里,农民的重要功能是报警,是将农民生产和生活存在的问题向上级有关部门反映,希望引起关注,最好能直接解决.但目前农村集体中,有了值得关注的新特征――首先,目前许多集体并不具有统一事件诱因,而是先由维权精英发动起来后,再通过会议统一议题,其次,参加的不是一般群众,而是自称为“代表”或“减负代表”的乡村维权精英再次,也从原来的报警引伸出许多新功能:获得和省市相关文件,认识和联络到其它乡镇人员,在交流中如发现某一“问题”本地也存在时,就会在适当时候将之列为本地维权目标.  《南》:据您调研所知,除了“”,农民们还发掘出什么新的维权手段  于:很多.比如宣传、阻收,逼退.其中,宣传和一样,是目前中部地区农村最常见的维权方式.一些农村的集贸市场上,有时会用高音喇叭宣读和省关于减轻农民负担的文件和领导讲话:有时还以耍龙灯、放电影、宣传车等农民喜闻乐见的方式宣传党的政策;更多减负代表则在村头田尾、农产家中,针对具体问题进行政策咨询.  《南》:这种“宣传”的功用你认为有哪些

子:意义是多方面的.首先,乡村精英运用多种宣传形式,将“党文件的真相”传达到村民家里,同时,也宣示了维权行为具有合法性,可进一步获得群众支持.再一方面,这些宣传也是公开向那些乱摊乱派行为进行的宣战.

《南》:那么什么是“阻收”和“逼退”呢

子:阻收是指抗争精英通过直接阻挠乡(镇)村干部收取税费的行动来制止乱摊乱派的抗争方式.常用方法就是在乡 (镇)村干部到农产家收取税费时,维权精英们会动员许多群众前往,要求干部们讲清楚是如何收的,有什么文件依据.

逼退则是指抗争精英采取各种办法,逼迫某些部门或单位将多收了农民的钱退还给农民.早几年,农民为了让乡镇干部将多收的钱退还,最多采用诉讼.然而诉讼过程漫长,执行也困难.近年,在维权精英较多且组织性较强的地方,产生了“强制性纠错”的办法――乡民们拿上级政府有关规定,直接到机关或政府部门与负责人交涉,借助现场气氛下的集体压力,要求负责人当面承诺纠正错误.

如何看维权精英

《南》:你反复提及“维权精英”这个词.据我所知,在某些基层政府官员的眼中,他们即是所谓的“闹事者”,你是怎么看待他们的你在H县调研中,是否对这一群体的素质及状态有一考察

于:据我考察,这些农民维权精英的身份特征较为复杂.其中起主要组织和领导作用的,年龄一般在30至45岁之间,文化程度为初中以上,大都当过兵或在外打过工:也有少数党员和村组干部:家庭比较宽裕,在当地可算中上水平.他们大都对国家减轻农民负担的政策和相关的法律有一定了解,并能掌握地方政府在处理农民抗争事件上的基本态度.我认为,乡民们一般都是理智的,不会选择好惹无端是非的“闹事者”作为他们的“维权代表”.

《南》:你提到,这些“维权精英”实际上都是乡村的权威,家境相对宽裕,那么他们自发担当“维权代表”,是否更多地从信仰、责任角度出发,而不单纯是从个人利益或“政治野心”考虑

于:是这样.和他们接触,你会发觉他们中的大多数人很可爱,并非城里人想像的那么“草莽”:他们那么知礼、识大体、和平、忍耐.可以说,他们虽然僻处乡野,但兼有传统和现代的美德.我认为,对他们的轻蔑之辞多数是不公正的.

据我所知,在多数维权代表的信念里,党的利益与农民的利益是一致的,党是农民的保护神,党的政策是农民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尚方宝剑,所以只要他们以执行的“减负”政策和其它诸如推进基层、实行村民自治的利民政策为旗帜,以维护农民的经济利益和争取合法的政治权利为目的,他们的行动应该受到法律保护,他们的事业是必胜的.因此,这些“农民利益代言人”与普通农民相比,有个突出的心理特点,那就是经常在公众场合表现出强烈的英雄主义情怀,而农民们对他们也有相当的信任.

我曾见过一次农民们开“维权大会”的情景,那是一个山坡上有近百人在场的聚会,起初大伙儿还较喧闹,但“维权代表”出来,站到较高处,一挥手,顿时鸦雀无声――其号召力可想而知.我认为,对这样一些有乡村生活号召力的维权代表,只要他们是在国家法律许可范围内活动,是有助于减少治理成本,有利于乡村自治的建设的.

维权行动的组织运作

《南>:您指出,“以法抗争”的显著特征就是抗争精英的维权活动具有稳定的组织网络,来实现协调和计划行动.本刊特约记者在H县的采访中,对这一组织网络的高效运作,也有很深的印象,那么,这一组织的分工、决策机制如何激励―约束机制又如何合法性如何实现

于:据我所知,目前农民维权精英无论是组织起来,还是组织起来宣传、阻收或逼退,都有一定分工.比如我所调查过的某一农民减负组织,为了动员农户联名,发起人对集合起来的13名减负代表进行了具体而明确的分工:他本人是“牵头人”,负责协调工作.而另一名则负责物色“成员”,如有合格者经“牵头人”同意后成为正式“减负代表”,“老党员”经同意成为“减负代表”就具体负责宣传工作,而其他人则到各村各组收集材料,共同起草“关于减轻农民不合理的负担的报告”,并挨家挨户地请村民在报告上签名盖章和筹措经费.从实践来看,分工是有效率的.

我在调查中发现,维权者们“决策”过程中,虽然“牵头人”有一定决定作用,但集体会议是最主要的形式.他们所有行动,都是通过会议方式决定的.

另外,目前为此,我还没有在调查过的“代表队伍”中发现成文的奖励处罚制度之类的东西,但并不是说他们没有任何激励―约束机制,而是说他们所具有的内在推动力更多的是出于一种“道义”,是对他们共同利益的追求和保护.同样,他们中间也具有许多诸如要保密、要勇往直前等无形的约束.这些都是靠群体评价和社区评价构成的.

农协会的未来

《南》:可以说,H县农民“以法抗争”所建立的这种自发组织还处于“非正式”阶段.也就是它们的存在虽有一定法理依据,即以宪法规定的公民有结社自由这类法律为基础,但还没得到政府有关部门在程序上的认可.请问,您是怎样看待这类组织的未来

于:因为种种因素,这类“维权组织”多半还没有被有关部门认可.但我想,最要害处在于对这种组织功能的认定.

我曾著有专论,谈及20世纪中国农会制度的变迁及启迪,我认为,20世纪中国社会发展的主线索是从传统社会向现代社会的转型.其中一个重要内容就是农民从传统的宗族组织中解放出来,逐渐成为农村社会政治经济关系的主体.在这个历史过程中,农民协会作为超越宗族关系的社会组织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然而,由于受历史上专制主义的政治文化和历史条件所制约,农民协会长期没有获得真正的发育,没有发展成真正意义上的现代社会组织.但现在随着中国步入法制社会的正轨,这一时机已渐趋成熟.

《南》:我们知道,现代史上,农会曾是党动员农民参加革命的工具.农会在许多国人的心目中,近子一个“社会革命组织”.但这种观念在今天是否已然落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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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对,其实农会的功能很广.事实上,在世界许多国家的农会实践中,农会是以保障农民利益、提高农民知识技能、促进农业现代化、增加生产收益、改善农民生活、发展农林经济为宗旨的公益性社团组织.其政治功能主要是农民利益的整合和表达组织,是与政府沟通协商的政治参与组织,它可以代表农民利益向政府施加压力而被称为压力团体,但绝不是旨在与政府对抗的革命组织,更不是一级政权机关.

《南》:在你看来,农民协会要成为真正意义上的农民组织,要注意什么问题

于:未来的农会一定要坚持“民间性”、“自治性”和“自愿性”.首先要坚持在制度上将农民协会与国家分离开来,要改变中国历史上将农民协会与国家政权或准政权组织等同起来的做法,要保持农民协会的民间性;其次,要坚持农民协会的自治性,要让他们能够独立地处理自己的事务;再次,要保证农民组织的自愿性,加入农民协会,不是一种法定的义务,而是一种法定的权利,一定要建立合理的退出机制.

我相信,更多各种类型的农民协会将改变中国农民一盘散沙的现状,畅发民意,舒发民智,也使中国乡村的治理拥有一个更可靠的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