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信息失真治理的法律

点赞:5489 浏览:20036 近期更新时间:2024-04-10 作者:网友分享原创网站原创

摘 要 :会计信息作为一项日常决策依据,无论从微观和宏观两个层面都有着非常重要的意义,所以对于会计信息的真实性做怎样的要求都不过分.现实中会计信息失真的情况仍然存在,本文旨在从法律角度对会计信息失真的原因进行分析,同时提出在法律框架下如何更好的解决会计失真问题的策略.

关 键 词 :会计信息失真 法律思考

目前对于会计信息失真成因分析的研究主要是从历史、文化、社会和经济角度展开,然而法律制度不完善,不健全也是一个不容忽视的成因.分析会计信息失真的法律成因,可以帮助我们更好的配合其他对策解决会计信息失真的问题,同时也为完善我们的法律制度提供方向.

一、会计信息失真的法律成因

(一)会计信息失真的法律界定不明确

法律界定不明确是指目前法律对于会计信息偏差和会计信息虚检测的界定非常模糊,前者是指会计人员因为经验不足或者主观判断失误造成会计信息与客观经济事实不符的情况,后者是指有组织、系统性的为了获得非法利润或某种特殊的如粉饰政绩、隐瞒事实等需要而主动进行会计信息查重.这一问题产生的原因与会计活动本身存在的主观性有很大的关联度,因为在会计信息处理过程中往往涉及到很多与经验和主观判断有关的情况.理论上来讲,法律的主要目的是约束会计信息虚检测,但是从技术手段而言很难很好的区分会计信息偏差和虚检测.例如:煤炭企业对坏账损失没有及时处理,导致核算不能统一进行,整体不协调,企业也许会利用会计信息偏差为其实际的会计信息虚检测做开脱,这样我们无法合理界定,也就使得法律的效力和执行大打折扣.

(二)法律对于会计信息失真的责任主体界定不明确

会计活动自身具有的法律责任主体多样性决定了我们很难对其责任主体进行界定,因为会计活动本身涉及到企业很多的部门,如果真实遇到会计失真的问题时,很容易预见多个部门会就此进行相互的推诿.法律责任主体的不明确,使得我们无法更好的对相关主体进行监督.例如,上市煤炭企业发生会计信息查重,根据《会计法》和《公司法》、《证券法》中对于责任主体的界定,我们发现很难具体找到法律界定的责任主体,因为不同法律中对于责任主体的界定并不一定是包含关系,这就为违法活动留下了漏洞.

(三)民事责任规定不足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我国会计法律责任主要分为行政责任、刑事责任和民事责任,主要根据责任主体情节严重程度和主体身份进行相应的处罚.现实中对于行政责任的使用较多,但是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行政责任的适用范围不断减小;而对于刑事责任而言往往是针对情节特别严重的案件,这种时候预防方式效果最差,这也使很多造成损失但是不够刑责的案件无法得到法律的约束.在这里民事责任主要是指责任主体行为使得利害关系人受到损失而必须赔偿的责任.而往往利害关系人及其具体损失的量很难界定,所以目前我们对于民事责任的追究和使用都处于较低的水平,这就使得外部对于企业会计信息监督不能够得到强有力的保证.

(四)会计信息违法成本过低

我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一条和第一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对虚检测会计信息披露的处罚最高可判处 5 年有期徒刑,罚金最高 20 万元.而对比国外,如美国《萨班斯一奥克斯利法案》规定涉嫌财务报告的犯罪行为最高可处 20 年,涉嫌欺诈的犯罪行为最高可处 25 年.从对比可以看出我国对于会计信息失真的惩罚力度很低,这样使得责任主体的违法成本非常小.同时由于多个法律都对会计信息失真做出了规定,这就意味着在法律监督执行过程中将会涉及众多的监督部门,这种多头监督的现象也会间接或者直接使得责任主体的违法成本降低,例如出现重大问题时监督部门为了推脱监管责任也会互相推诿,甚至串通主动忽视违法行为.

二、会计信息失真的法律对策

(一)明确对会计信息失真的界定

做到这一点,需要我们对目前实行的相关法律做一个系统性的梳理和探讨,对于不同法律中的规定能够做到基本原则一致同时又能照顾到特殊领域法律的特殊性;减少法律本身界定的混乱是一方面,企业应该不断提升会计人员的技能水平,减少会计信息偏差发生的可能性,同时加强对于会计人员和主观人员相关法律的培训,使他们具有高度的法律意识,从主观上认识到违法的严重后果.

(二)清晰界定责任主体

与明确会计失真的界定一样,明确责任主体同样需要降低不同法律之间造成的界定混乱,可以尝试在法律实践中规定一致的责任主体,同时结合企业管理经验做到责任主体能够受到法律的约束并且能够实际的改善企业的内部控制,杜绝会计信息虚检测的发生.而不是像现在,对于不同责任主体的惩处可能无法使得企业在内部控制上获得过多的经验和教训.

(三)深化民事责任在实践中的运用

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在实践中的不足,不断要求我们加深对于民事责任的运用.实践中相关责任可以在《民法》中做基本思想的指导,然后可以根据不同的领域制定具体的法律法规,但是一定要保证与《民法》中的基本思想一致,以免出现混乱的问题.

(四)加强对于会计信息失真的执法力度

不断加强对于会计信息失真的查处力度和宣传力度,使得对于会计信息失真的监督处于一个较高压的态势.不断增强执法环节中的效率,杜绝多头执法的低效和不足.

会计信息失真治理的法律参考属性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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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结束语


我国会计相关法律对于会计信息失真界定不清,对责任主体无法准确定义这些问题都造成会计信息失真的问题无法得到很好的控制和解决;不断加强法律体系合理化的建设,加强民事责任的运用和实践,提高对于会计生产活动的外部和内部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