刍议网络游戏“虚拟财产”

点赞:32886 浏览:154322 近期更新时间:2024-03-02 作者:网友分享原创网站原创

摘 要 伴随着网络游戏与网络市场的产生,由网络游戏“虚拟财产”所引发的纠纷层出不穷,因为我国立法没有对网络“虚拟财产”作明确的界定,所以提出相关的解决方法迫在眉睫.在纠纷出现如此多,法律保护呼声如此高的情况下,相应的法律规制会一步步的发展与完善,相信以后在平衡网络游戏各方主体利益,解决纠纷方面会有一套完善的法律体制,以便网络游戏“虚拟财产”更好的定性,而进一步保护网络游戏“虚拟财产”这部分.

关 键 词 虚拟财产 网络游戏 法律定性 法律保护

中图分类号:D932 文献标识码:A

随着科技的发展和全球性网络交流的增多,我国的网络游戏市场正在迅速的扩张发展.网络游戏产生于20世纪90年代,虽然它在中国发展只有短短数十年,却已经形成一个庞大而且高速增长的新兴市场,成为中国经济发展的一大新增长点.伴随着网络游戏与网络市场的产生,由网络游戏“虚拟财产”所引发的纠纷层出不穷,因为我国立法没有对网络“虚拟财产”有明确的界定,所以提出相关的解决方法迫在眉睫.

一、案例引入

2003 年12 月18日,全国首例“虚拟财产”失窃案由北京朝阳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该判决将游戏玩家在游戏中的虚拟“道具”、“装备“视为无形财产的一种,并判决支持玩家对该虚拟物品的赔偿请求.此判决一出引起无数争议,究竟“虚拟财产”如何定性,是否是法定上的“财产”?是否应受到法律保护?

自此后,各种有关网络游戏“虚拟财产”引发纠纷的案子层出不穷,牵涉到民事、刑事各领域,但理论或实践中却对此没有统一的说法,所以必须尽快建立对有关“虚拟财产”引发纠纷的法律保护.

二、网络游戏“虚拟财产”的界定

(一)相关定义的界定.

1.虚拟财产.

对“虚拟财产”的理解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虚拟财产”是指一切存在于特定虚拟空间内的专属性虚拟财产,包括ID、、虚拟物品等,以网络银行中的货币为代表的数字化财产,也被纳入其中.而狭义的“虚拟财产”是具备现实交易价值的网络虚拟财产.本文要讲的网络游戏中的“虚拟财产” 就是指狭义的“虚拟财产”.

2.网络游戏.

网络游戏又称“在线游戏”,是指以互联网为传输媒介,以游戏运营商怎么写作器和用户计算机为处理终端,以游戏客户端软件为信息交互窗口的旨在实现娱乐、休闲、交流和取得虚拟成就的个体性多人在线游戏.

3.网络游戏中的“虚拟财产”.

网络游戏中的“虚拟财产”,是指在虚拟的网络游戏空间环境中具有一定使用价值的物品,包括网游玩家通过练级、写卖装备、购写点卡等手段获得的游戏、“装备”、“宠物”及在游戏中积累的“点值”、“等级”等虚拟物.就网络游戏中虚拟财产的本质而言,它是储存在网络怎么写作器当中的各种数据资料及在特定游戏中的内容信息.

(二)网络游戏“虚拟财产”的主要特征.

1.网络游戏“虚拟财产”的无形性.

无论是网络本身还是网络中所谓的“武器装备”、“账户”“宠物”等这些相对于现实生活中的实物,它都是一种看不见摸不着的东西,被当作电磁记录,这些是虚拟一词的表现特征之一,即无形性.


2.网络游戏“虚拟财产”的价值性.

虽然网络游戏的虚拟财产与现实生活中的财产不同,但它是玩家付出大量的时间和金钱而产生的被普遍认可和接受的,有使用价值和交换价值,具有一般财产的普遍属性,所以其有价值性.

3.网络游戏“虚拟财产”的局限性.

局限性主要从其所有权角度来讲,不同于现实中财产的所有权,网络游戏虚拟财产,不管是“金币”、“武器装备”“宠物”等事先都由开发商制定,很多规则由运营商在相应的时候改变,在很大程度上其所有权相对来说是受限制的.

4.网络游戏“虚拟财产”的合法性.

现实生活中的民事财产只有具有合法性才会相应的受到法律的调整与保护,那些通过玩外挂与私服,积累的虚拟财产,虽然也可称为网络游戏虚拟财产,但这种取得途径有违公平正义,是不应该受法律保护的.

5.网络游戏“虚拟财产”的关联性.

法律是调整现实社会关系的,网络中的虚拟财产只有呈现一种社会性,其才能被纳入法律保护的范畴,如若它跟现实毫不沾边,没有任何现实意义,法律也不会去调整规范它.

三、网络游戏“虚拟财产”引发纠纷的表现

(一)玩家与盗窃者之间.

在网络游戏“虚拟财产”引发的纠纷中很常的表现形式是,玩家游戏中的“武器装备”、“金币”被盗.主要通过以下几种方式:第一,用木马玩家的、;第二,采取远程控制的方式控制玩家电脑进而窃取玩家人和账户;第三,有些盗贼利用运营商人系统安全漏洞而进行窃取行为.这种盗窃行为应该如何界定,是认定为刑法上的“盗窃罪”还是其它的具体侵权行为,法律上没有明确的说法.

(二)玩家与玩家之间.

这种纠纷的具体表现是一方已经在线支付游戏中“虚拟货币”或现实中支付了一定,而另一方却没有交付游戏中的标的物,这在现实交易中是典型的欺诈行为,因为涉及到“虚拟财产”在实践中确没有具体法律来规定.

(三)玩家与运营商之间.

当网络游戏因故中止或结束运营, 或者因运营商的各种原因将虚拟财物的数据资料丢失后, 玩家在游戏中的虚拟财产就会遭受损失,这会不可避免地引发运营商与玩家之间的纠纷.这种纠纷应该怎么定性?怎么解决?

(四)外挂玩、私服的存在与正规玩家、运营商之间.

外挂、私服的存在给正规玩家的“虚拟财产”和运营商的利润造成了极大损失,对游戏世界的秩序也造成一定程度的扰乱,虽然国家已经针对此两种颁布了严打令,但对一些玩家来讲这两者的吸引力确实很大,所以现实中相关的纠纷也很多,但相应的法律规制却很少. 四、网络游戏的“虚拟财产”在我国立法现状

在目前已经颁布和实施的《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当中,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仍是一片空白.

2003年12月25日, 成都19名律师联合署名, 通过邮政特快专递的方式向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提交了一份《保护网络虚拟财产立法建议书》,法律界人士联名上书呼吁保护网络虚拟财产, 这在全国还是首例.

而在我国大陆地区,则没有什么具体的规定,目前大多数情况下分为两种:一是实践中将其归属于民法框架内,关于虚拟财产的举证责任分配问题则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七条的规定,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综合当事人的举证能力等因素确定举证责任的承担.另一种做法是适用仲裁方式解决,网络游戏的最终用户协议注明,凡是属于玩家与玩家之间的纠纷,必须通过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裁决,仲裁的形式参照域名争议采用网上仲裁的模式.但目前于实践中用的较多的还是适用第一种方式.

我国台湾地区对网络虚拟财产规定,据我国台湾地区“刑法”第220 条第3 项的规定将其定性为电磁记录加以保护.也就是说,不论用户所看到的是“宝剑”、“盔甲”、还是“金币”,它们在法律上都被定位为一种电磁记录,而非实际上看到的或得到的财产.

五、网络游戏“虚拟财产”的法律保护

正是因为虚拟财产发展引发如此多纠纷,而现实的法律对其又无具体的规定,导致很多相同或相类似的案件出现不同的审判结果,这些都有损法律的权威性,所以对于网络游戏“虚拟财产”法律保护显得极为迫切,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法律保护:

(一)归入现有的民法框架内.

因为目前法律对“虚拟财产”缺乏具体规定,所以学界对“虚拟财产”的定性与保护存在着很大的争议,《民法通则》、《物权法》、《侵权法》、《合同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都有学者提出将其纳入这些不同的法律部门进行保护.笔者觉得应根据《民法通则》第75 条规定:“公民的个人财产包括公民的合法收入、房屋、储蓄、生活用品、文物、图书资料、林木、牲畜和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以及其他合法财产.”将其纳入“其它合法财产”的范围内,可以通过司法解释来扩大扩大其它合法财产的外延,结合上述的游戏中“虚拟财产”的无形性、价值性、局限性、关联性、合法性以此来定性它,参照公平诚实信用原则具体的纠纷可以参照其它具体部门法来审理,这样在审理的过程中就可以做到有法可依,维护法律的权威性.

(二)刑事方面,加强对“虚拟财产”犯罪的打击.

从刑事法律方面看,现行的刑法没有将窃取网络游戏及其虚拟物品的定为犯罪,在我国网络空间犯罪的相关概念中“计算机数据”、“怎么写作提供商”以及虚拟财产等缺乏明确而统一的定义,从而造成出现纠纷难以有明确的法律适用,所以应在刑事犯罪中明确“虚拟财产”的定义,对“虚拟财产”的犯罪予以严厉打击.

(三)单独立法.

虽然单独立法的司法成本高,相对来说司法解释是比较简便和快捷,但单独立法在解决问题上更有针对性,同时网络虚拟财产作为一种无形财产,与有形财产区别明显,“各个单行法律分别对各种无形财产权实行分别的调整和特殊的保护,不仅可以针对各种特殊的无形财产进行专门化的调整,而且也避免了传统民法在法律调整方面所产生的困惑”,有其特有的优势.

(四)建立更加完善的网络监管体系.

一套完善的行之有效的监管体系对防范、应对、解决纠纷效果很明显.监管体系要贯穿于事前、事中、事后,主要可从以下两个方面入手:第一,加强网络身份登记和认证制度;可设立统一的网络游戏身份认证机构,使网上的虚拟身份与现实社会中的真实个体建立必然的联系.第二,由国家机关或相关单位协作加强对于网络运行的建设和监管.设立网络虚拟财产交易机构建立起网络交易的运行平台,制定网络虚拟财产交易的相关规则,对交易情况的数据予以统一记录保存,负责网络交易情况的记录和公证,使虚拟财产的交易变得有序化和规范化.

六、结语

网络游戏中“虚拟财产”与经济的多元化和网络的高速发展密不可分,加强对其的法律保护有利于维护网络经济秩序的稳定,因为其时代性和自身的特点,所以目前对其法律保护具有很大的局限性.但在纠纷出现如此多,法律保护呼声如此高的情况下,相应的法律规制会一步步的发展,相信以后在平衡网络游戏各方主体利益,解决纠纷方面会有一套完善的法律体制,以便网络游戏“虚拟财产”更好的定性,而进一步保护网络游戏“虚拟财产”这部分.□

(作者:广东商学院法学院硕士生,主要从事民商法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