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学院法学教学模式改革

点赞:5838 浏览:21254 近期更新时间:2024-02-20 作者:网友分享原创网站原创

【摘 要】目前,我国法学教育迅猛发展,大批法学专门人才充实到法学应用领域,解决了法律人才匮乏的难题.但是我们也应当清醒地认识到当前我国法学教育存在的一个突出问题:偏重法学本科教育教学发展,注重培养法律精英人才.忽视法学职业教育,缺少法律低端怎么写作型人才的培养.本文就职业学院法学教学模式现存问题进行了分析和反思,提出了职业学院教学模式改革的构想.

【关 键 词 】职业学院;法学;教学模式;改革

一、职业学院法学教学模式的现状与反思

(一)培养目标模糊,单纯强调理论模块.很多高职学院虽然也将培养目标定位于技能型人才的培养,但是对于法学专业的教学模式大多承袭法学本科教学的课程体系,基本上由四大模块组成,包括通识教育课程、法学专业课程、法学实践性课程和人文素质教育通选课程.四大模块的设置不是不好,对于人才的全面发展起到了很多的作用,但是如果深入拓展四大模块,是需要一个相当长的教育周期,对于只有三年的高职高专教育并不适合.而且高等职业学院的人才培养目标是应该突出实用性和针对性,在有限的时间里,真正培养够用的理论和能够充分满足社会实际需求的技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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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教学内容注重规范性理论传授,轻视方法知识的传授.职业学院的教学应当在有限的教育周期,传授够用的理论,尤其是法学教学更应当突出理论的引导和方法的传授,而不是进行“说文解字式的教学”.因为法学教学始终是一个动态的教学过程,并不单纯教授现行法律法规.法律最终是由社会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上层建筑,随着社会物质生活条件的发展变化,法律始终处在一个立改废的过程中,教学内容滞后现象是法学教学中不可避免的,有时候在第一学期开设完成的课程,到学生毕业时可能法律法规内容已经更新了,可是职业学院的学生毕业后的定位不是继续深造,而是马上开展法律应用工作,因此在高等职业学院的法学教学中应尽量避免一家之言束缚学生思维,不利于提高拓展知识层次.

(三)教学方法拘泥于课堂灌输,忽视社会实践技能培养.大多数职业学院教学方法上仍然以课堂教师讲授法为主要的教学方式方法,“填鸭式”的课堂灌输往往使学生提不起学习兴致,而缺乏实践技能培养和社会实践训练的教学模式,教师理论课时大量增加,学生坐在课堂里听的理论与社会实践脱节严重,最终导致学生厌学,教师厌教.职业学校教学质量差,学生学习兴趣低下,是制约职业学院教学发展的顽症.研究人士往往将原因归结于生源素质问题,认为生源素质提高就能使职业院校教学质量提高,事实上,职业学院就应该针对目前的生源素质,调整教学方式方法,突出实践技能的培养,提高其岗位适应能力,而不是单纯地拘泥于课堂理论知识的灌输.

(四)评价偏重知识考查,内容单薄方法简单.完善的教学评价体系是人才培养目标实现的保障,同时也是考量教学模式是否适当的最直接的标准.目前高职学院采用的评价体系仍然是过去的单方评价,即教师通过大量理论知识的教授和灌输,在学期中或学期末,通过笔试或者口试等方式,进行知识考查.这种评价方式表面上看比较公平公正,评价方式与评价主体单一,便于操作.但是传统的评价方式,偏重知识考查,难以克服内容单薄方法简单的评价方式,结果缺乏证明力,以记忆性知识为主,应用性知识为补充的评价标准也很难考量学生的实践动手能力.

二、职业学院法学教学模式改革构想

针对目前职业学院法学教学模式存在的问题,法学教学模式的改革势在必行.

(一)明确培养目标,构建怎么写作于实践的理论教学模块.1972年美国学者乔伊斯和韦尔对当时流行的各种教学模式深入研究,总结出了教学实践中常用的23种教学模式,乔伊斯和韦尔认为“教学模式是构成课程和作业、选择教材、提示教师活动的一种范式或计划.”法学是一门应用性学科,具有较强的社会性和实践性,“应用类法律人才,又称为法律实践者”,能否适应社会需求主要取决于对其职业的社会定位.黑龙江司法警官职业学院将法律事务专业学生培养目标定位为:“培养掌握法律以及必要的管理等知识,具有法律咨询、民间纠纷调解、仲裁写作技巧、民事诉讼写作技巧等职业能力,具备坚定的政治信念、良好的思想品质、高尚的法律职业操守、娴熟的基层法律事务处理技巧,能够胜任基层法律事务一线工作岗位,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的高素质技能型专门人才.”有了明确的培养目标,为教学模式的改革指明了方向,既然是技能型专门人才,那么理论教学就是怎么写作于技能需要的必需理论,而不是高深的法律专业理论,因此构建怎么写作于实践需求的理论教学模块成为了教学模式改革的前提.

(二)教学方法上采用“规范理论+方法知识”的复合传授法.教师在教学方法上不再是单纯的法律规范理论的灌输,在传授必要的法律规范理论的同时,强调方法知识的引导和传授.在教学上不再以单纯规范理论的输出为目标,最终应该突出对法学方法知识的传授,做到学生不仅学习了法律知识,而且掌握了如何学习法律知识.这样即使法律法规修订完善,也不会影响学生对于新知识的掌握和认同.有利于提高学生上岗后的岗位适应能力,同时也将职业学院的法学教育延伸到学生的终生教育中,对于学生提高自身的理论水平和实践技能有着举足轻重的作用.

(三)教学方法上提倡课堂上实践,社会中传授.实践教学能否切实有效开展,是职业学院技能型人才培养能否落实的关键所在,很多职业学院也很重视实践教学的开展,在培养方案中大量增加实践类课程设置,甚至将理论课程与实践课程整合,下了很大功夫,但是却收效甚微.纵观法学类职业学院实践教学的开展,存在的最大弊端是课堂上讲授,课堂上实践,往往忽视了实践的社会性.教师把实践内容转化成知识内容,然后在课堂上以讲授的方式传输给学生,这种传授使得形象的社会实践转变成了法学知识信号,与带学生走向社会搞社会实践的效果相去甚远.法学教育的素质要求:概括能力、分析能力、表达能力——基本法律理论素养、正确的法律思维、娴熟的法律职业技能.如果脱离了社会性,不考虑社会现实和社会需求,只搞课内实践,是无法取得上述教育效果的.职业学院应引进大量“双师型”教师,通过教师的社会实践,将实践技能带到课堂上传授,并聘请大量的社会实践导师,让学生到社会实践岗位中去学习,由实践导师在岗位上传授和指导.

(四)完善“第三方”评价体系.第三方评价,即由独立于学校的社会组织和机构对职业教育质量进行评价,在国外已经得到了普遍的运用并取得了满意的效果.高职学院必须改变过去单一的评价方式,实施第三方评价,开展“教师-行业专家-学生-综合”的人才培养质量评价体系.通过建立质量监测工作平台“纵向数据质量系统”结合“教学信息员监督”、“教学督导监督”、“行业专家反馈”、“学生测评”、“综合评价”等方式,以覆盖教学工作全过程的方式,形成由教学质量保证体系与教学质量评价体系构成的教学质量监控体系,着重加强教育教学管理与质量监控反馈.


【参考文献】

[1]王宗正:《法律职业化背景下的法学教学模式改革》,《法制与社会》.2008年第9期

[2]乔伊斯:《教学模式》,荆建华、宋福刚、花清亮译,中国轻工业出版社2002年版.

[3]霍宪丹:《法学教育的一个基本前提——试析法律职业的特殊性》,《华东政法学院学报》.2006年第1期.

[4]吴双:《高职院校教学质量第三方评价机制初探》,《中国科教创新导刊》.2012年第20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