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跨国电子商务转移定价的法律

点赞:33601 浏览:156809 近期更新时间:2023-12-20 作者:网友分享原创网站原创

[摘 要] 跨国电子商务的迅速发展使得关联企业转移定价更为容易,因而需要有新的立法和策略以减少跨国电子商务给传统国际税法带来的挑战.本文对跨国电子商务转移定价现状从法律角度进行了分析,并提出了相应的对策.

[关 键 词 ] 电子商务 转移定价 正常交易原则


一、电子商务使关联企业转移定价更为容易

电子商务从根本上改变了企业进行商务活动的方式,原先由人进行的商业活动现在则更多地依赖于软件和机器来完成,这样就使商业流动性进一步加强.一方面,导致利润从高税负地区转移出去,另一方面,电子商务还将导致活动转移到交易成本较低的地区.电子商务的这一特征使得跨国关联企业更加容易地不当操纵转移定价.跨国公司可以利用在免税国或低税国的站点轻易转移“怎么写作品”就可以达到避税的目的.这些怎么写作品包括需要人为干预的和以电子方式提供的怎么写作,如国际互联网和内部网络中的帮助主页,还包括一些行政管理怎么写作,如计划、协作、融资顾问、会计、审计、法律、因素分析、计算机和金融怎么写作等.电子商务对转移定价法律调整制度的正常交易原则、转移定价方法以及征管程序等都会构成挑战.

二、跨国电子商务对传统国际税法的挑战

1.对交易可比性的挑战

正常交易原则是转移定价法律调整制度的基本原则,而可比性则是正常交易原则与实施转移定价调整方法之间的连接点,其存在是适用正常交易原则的前提条件.不同的商品具有不同的特征,比较这些特征有利于确定受控交易和非受控交易的可比性.电子商务的一个最重要的特征就是产品的非实物化,如以数码形式取代以前的物理形式而提供音乐、电影和软件等产品.而数字化对于可比性的影响,却常常难以量化,使得对这种数字形式的产品和传统的实物形式的产品及其价值进行比较非常困难.同时,商品数字化的一个重要特征就是导致产品的反复使用.数字化产品很容易被拷贝,而这种拷贝行为不论合法与否,都将影响产品的价值.

2.对转移定价调整方法适用的挑战

电子商务的发展,为现有转移定价调整方法的适用带来了很大的因难,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1)电子商务交易具有直接性、瞬间性的特征,跨国企业进行内部交易的方式更加灵活、更具隐蔽性,税务机关很难对这种交易进行跟踪并获取交易的相关信息,这样就很难适用交易的途径确立“正常交易”.(2)跨国关联企业的任何一个组成实体通过电子商务可以在任何时间向同一消费者提供相同内容的产品和怎么写作,跨国关联企业各实体究竟在商品和怎么写作的提供中发挥着何种功能很难界定,导致“可比非受控法”在适用中发生困难.(3)“转售法”是以跨国关联企业购进货物再出售给第三者的,扣除合理的购销差价来确定“正常交易”的,但是,电子商务是一种直接的面对面的经济,转售业务在电子商务时代将逐渐销声匿迹,因此“转售法”也就无从算适用于电子商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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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对税务机关税务征管的挑战

传统交易中,税务机关是通过一系列的征管程序而获得关联企业不当操纵转移定价的证据的.而电子商务的一个最大特征是,信息几乎能同时传递,地理界线也完全不复存在,税务征管人员对跨国界交易的查明、追踪和计算则变得更加困难甚至不可能.因此,在电子商务中,即使关联企业不当操纵转移定价,税务机关也很难通过征管程序而取得相关证据.

4.对常设机构概念的挑战

在传统的国际税收法律制度中,一国通常通过常设机构的认定来行使来源地税收管辖权,在传统的转移定价法律调整制度中,一国也通常利用常设机构的认定进行转移定价调整.常设机构的作用主要在于限制所得来源国的征税,只有当常设机构在所得来源国实际存在,如通过办公机构或工厂提供实实在在的商品、怎么写作时,所得来源国才有权征税.但在电子商务情况下,非居民生产者或生产者写作技巧人不必在所得来源国出现就可以大量提供商品和怎么写作,本来在传统交易下可以征税的国家(所得来源国)在电子商务方式下却无法进行征税了,因此常设机构的概念也受到了严峻的挑战.

三、我国如何应对跨国电子商务转移定价

对利用电子商务转移定价的行为进行立法规制,应当建立在对电子商务法律制度的建立以及对转移定价法律制度的完善的基础上,对现有的税收法律进行适当的补充和修订,通过对相应条款的扩张性解释来处理因利用电子商务转移定价而引起的避税问题.具体可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首先,我国可以借鉴一些电子商务较发达国家的经验,协调跨国电子商务带来的避税问题.为此,我国税务机关应加强同国外海关、网络营销者及银行的联系,在扩大信息来源的同时,通过海外银行解决代扣税款等问题.其次,要加强国际税收协调与合作.电子商务的迅速发展,使世界经济全球化、一体化的进程加快,这就在客观上要求国际社会进行更广泛的税收协调,从而有效地减少避税产生的可能性.一方面,我国应大力加强与有关国家的合作,开展双边情报交换话动,互相交换有利于正确查定对所得或利润征税的所有情报,特别是关联公司转移利润的情报,以有效地防止跨国公司利用转让定价进行国际避税,另一方面,通过国际间的税收协调寻求在总体上包括税收立法、征管、稽查等各方面的国际协调一致,从而为消除国际避税创造良好的前提.我国应积极参与电子商务税收理论、政策与原则的国际协调,以最大限度地防止电子商务国际避税问题的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