孟德斯鸠的立法思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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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D90 文献标识:A 文章编号:1009-4202(2011)02-313-02

摘 要 孟德斯鸠在《论法的精神》一书中阐述了他的立法思想,在制定法律的时候要注意一些事项,在今天看来还是具有积极的借鉴意义,法律要具有普遍性、明确性、稳定性等特征,这样才能保证法律的贯彻实施,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关 键 词 孟德斯鸠 立法思想 论法的精神

法律制定也称法的创制或立法,是指有立法权的国家机关或经授权的国家机关,在法定的职权范围内,依照程序,制定、补充、修改和废止法律和其他规范性法律文件以及认可法律的一项专门性活动①.

法的生命在于运行,法的价值在其运行中得到体现和实现,立法则是一个关键的环节,有着怎么的立法思想更是直接影响到制定出来的法的实施,孟德斯鸠在《论法的精神》一书中阐述了其立法思想,孟德斯鸠在十八世纪就总结了一下制定法律时应该注意的事项,在今天看来还是有积极的借鉴意义.

一、法律要具有普遍性

“法律不要精微玄奥;它是为具有一般理解力的人们制定的.它不是一门逻辑学艺术,而是像家庭父亲的简单平易的推理②”.“重要的一点,就是法律的用语,对每一个人要引起同样的观念③”.这里说的意思是法律的用语要使人民普遍都能理解,而且理解的是同一个意思,这样法律才能在民众中实施开来.

具体还说法律的普遍性包括三方面的内容:首先,法在主权国家内是普适规则,在公民中要平等的适用;其次,法律所规范人的行为具有反复性、同一性,对这些反复性、同一性的规则,应制定普遍性的具体规则;再次,法律所提供的行为标准是所有公民遵照适用的,不允许有特权、特殊情况,否则法律的尊严会受到的严重的挑战.

二、法律的体裁要精洁简约,质朴平易

“东罗马帝国的法律是完全没有威严可言的;君主们被弄的像修辞学家们在讲话.当法律的体裁臃肿的时候,人们就把它当作一部浮夸的著作来看待④.”孟德斯鸠还分别列举了正反两方面的例子,正面的例子是《十二铜表法》,其精简严谨,甚至连小孩子都能把它背诵出来,反面的例子是查士丁尼的《新法》,臃肿繁琐,人们在适用的时候不得不加以删减.

法律不要过分的臃肿、繁琐,但也不能精简的过了头,该有的要素还是要具备.我国现在通常是一部法律出台之后,又有相关条例,司法解释,规章制度,浪费了大量的司法成本,法律的权威也荡然无存.法律的用语要质朴平易,不能大量的抒情,要让人易懂.

今天,我国的立法可说是很完备,但是真正发挥其应有的实效的效果却是不尽人意的,很多法律臃肿不堪,甚至专业的法律人员都不能弄清楚,很好的适用,更不用说是一般的普通大众了.

三、法律要具有明确性

“按照火诺利岛斯的法律,把一个脱离奴籍的人当作农奴写入或有意使他忧虑不安的人,处死刑.该法不应该使用‘忧虑不安’这样一种含糊笼统的措辞.使一个人忧虑不安,完全要看这个人的敏感程度而定⑤.”孟德斯鸠认为法律要谨慎的使用例外、限制条件、制约语句,以免法律适用上的不明确.同时在推理时,要用法律的推理而不是法官的推理.

法律的明确性首先是法律的概念要准确,不能模棱两可;其次,某一法条适用的构成条件也要明确;再次,法律责任的设置要明确,我国的《反不正当竞争法》就大部分没有规定明确的法律责任;最后,法律的限制条件,例外情形也要明确,防止在法外找借口,维护法律的尊严.

此外,赋予法官自由裁量权,也要给予原则限制.法律是严密谨慎的,而法官的自由裁量则带有很大的主观性与随意性,这提醒法官在做自由裁量的时候不是随心所欲的,要严格遵从法律的公平正义等精神.比如说保护受害人的原则、保护妇女儿童的原则、让过错方在能力所及范围内多承担责任等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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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的《婚姻家庭法》第三十二条的离婚诉讼条款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也是说判决离婚的实质要件之一就是“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确已破裂”是一个比较模糊不清的概念,在法律上不好界定,虽然在该条款中列举了几种情况,但是还是不能明确的说明什么叫做“感情确已破裂”,这样的话在具体的案件中法官的自由裁量权就比较大,可能相同的情况最后的判决结果却不同.就是因为法律的不明确性所造成的.

四、法律要具有稳定性

孟德斯鸠认为“如果没有充足的理由,就不要更改法律⑥”.他还认为“当立法者喜欢为一项法律说明立法理由的时候,他所提出的理由就应当和法律的尊严配得上⑦.”

法律为什么要具有稳定性呢?首先,任何事物的表象和本质的流露都需要一个过程,人们首先看到的是事物的表象,然后才逐渐的看清事物的本质,但本质的显现需要一个过程,法律也一样,一部法律出台还没有显示其作用就被另一部法律取代是很不合理的;其次,任何法律制定出来以后,无论是执法者还是守法者都需要一个过程对法律进行认识并逐渐的熟悉,这才是适用的前提,如果频繁的改动,人们对此法还没有熟悉彼法又出台了势必造成适用遵守上的混乱;再次,法律不断的更改,可能同样的行为最后有不同的结果,这样人们的心理会失衡,同样的行为受到法律的规制应该趋同.法律本身具有至高无上的权威,要取信于民,为民所守也必须具有稳定性;最后,从立法本身的成本上来说,法律朝令夕改,浪费大量的资源,因为法律的出台要经过讨论、审议、表决、通过等多个程序,而且法律的修改完善也需要调查、听证、研究等过程,耗时耗力.从以上这些方面来说法律都需要具有稳定性.

法律不能朝令夕改,法律的稳定性是法律的生命之源,法律只有稳定才有效力.但是社会又是不断变化的,为了解决好这一矛盾,要求我们在制定法律时,就要遵守适时性与稳定性相统一的原则.法律只要制定和颁布,就必须保持其严肃性和权威性,决不能随意修改、中断、废弃;在修改、补充或制定新的法律时应注意保持与原来的法律的承继关系.


五、法律要具有可行性

孟德斯鸠认为“法律的推理应当从真实到真实,而不应该从真实到象征或是从象征到象征⑧”.“要注意法律如何构想,以免与事物的性质相违背⑨”.

法律规定的内容要可以实现,不能实现的事情法律处规定了没有意义,而且还有损法律的威严性.在制定法律的时候要注意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首先,制定任何法律要跟制定时的物质条件、思想文化条件相符合,不能不切实际,比如规定中国每人月平均工资三万元,明显是不现实的,因为我国的经济发展水平远没有到那种程度;其次,任何法律都是立法者对法律现象、问题的感知与总结,而立法者的相关素质也是有限的,认知能力也是有限的,如果其制定出的法律不能很好的兼顾立法者与非立法者的认知,也不具有可行性;再次,法律制定是为了可行,可行的目的是让社会建立一种稳定的秩序,维护法所固有的价值,使人们的生产生活比较安全,执政者的政权稳固,任何事情依法而办,减少立法者、司法者管理国家的成本,从另一个方面来说也减轻了被统治者的负担.

六、法律不一定都要整齐划一

“知道什么情况应当整齐划一,什么情况应当参差互异,不是表现更伟大的天才吗?”,“如果国民守法的话,守不守同样的法律有什么重要呢⑩?”孟德斯鸠认为应该根据不同的情况来确定立法是应该整齐划一还是应该参差互异.他所举的例子正好是中国古代的例子,汉人守汉人的法,鞑靼人守鞑靼人的法,反而中国是世界上最追求太平的国家.

我国现行的立法体制,结合我国的具体情况,独创了一种“一元、两级、多层次”的立法体制.所谓“一元”是指根据我国宪法规定,我国是一个单一制的、统一的多民族国家,因此我国的立法体制是统一的、一元化的,全国范围内只存在一个统一的立法体系,不存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立法体系.所谓“两级”是指根据宪法规定,我国立法体制分为立法和地方立法两个等级.所谓“多层次”是指根据宪法规定,不论是级立法,还是地方级立法,都可以各自分成若干个层次和类别.

在少数民族人数众多的民族自治地方可以根据本民族的具体情况制定民族自治区地方的自治条例与单行条例.所以从整体上说我国在立法上是统一性与多样性相结合的.

注释:

①张文显.法理学.北京法律出版社.2007:23.

②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商务印书馆.1963(29章16节):298.

③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商务印书馆.1963(29章16节):297.

④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商务印书馆.1963(29章16节):296.

⑤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商务印书馆.1963(29章16节):297.

⑥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商务印书馆.1963(29章16节):298.

⑦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商务印书馆.1963(29章16节):298.

⑧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商务印书馆.1963(29章16节):298.

⑨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商务印书馆.1963(29章16节):300.

⑩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商务印书馆.1963(29章16节):3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