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完善我国宪法实施保障制度的

点赞:18565 浏览:82280 近期更新时间:2024-01-19 作者:网友分享原创网站原创

【摘 要】宪法是我国根本大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具有至高无上的权威.首先介绍了我国宪法实施过程中的关键问题,然后介绍了我国宪法实施保障制度的对策分析.

【关 键 词 】保障制度;宪法;法律

中图分类号:D9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6-0278(2012)03-098-01

宪法是我国根本大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规定着国家的基本制度、国家机构的设置、公民的基本权利等重要的内容.法律如果不能落实到现实生活中,就根本不可能实现宪法所承载的特定主体的意志和利益.制定宪法并且实施宪法、维护法律尊严和权威才是非常重要的.目前,我国宪政文化匮乏、宪政观念缺失,要在这样的环境下保障宪法的顺利实施,需要主体树立至高至上的法律观念,增强法律意识.宪法内容的真正实现,除了要加强宪法宪政观念的强化外,还应该着眼于制度层面的设计和操作,对宪法的实施过程进行全方位的监督,确保宪法的地位以及宪法的顺利实施.

一、我国宪法实施过程中存在的关键问题

(一)我国居民宪政信仰的缺失

信仰是法治的精髓和内核,如果国家的法律离开了形而上的信仰,那么就可能沦为“人治”的帮凶.宪法是具有最高权威的国家根本大法,所以首先培植宪法信仰.如果缺乏信仰根本法的社会共识和心理基础,我们就不可能成为法治社会国家.居民宪政信仰的缺少首先是社会信用的流失,现实生活中,我们似乎陷入了整体信用危机.这种社会的整体性信用危机对法治和宪政实施非常不利.另外就是人们的契约理念淡漠和宪法信仰虚无,这些都是居民宪政信仰的缺失表现.

(二)宪法自身存在不足

制定一部合乎正义的宪法是推行宪法的前提,才能保障宪法的最高效力.目前客观地讲,中国只有宪法,没有宪政.我国的宪法规范性不强,我国的现行宪法纲领性、纲领性语言过多,法律属性稀薄,政治色彩浓厚.宪法与其调整对象之间的可操作性缺乏,使得宪法缺乏权威性和强制性.宪法缺乏稳定性,宪法的实施与实践脱节.我国宪法,大量的政治性道德化语言随处可见.极大地稀释了宪法的法律性,使得许多法律原则的内容政治化了,缺乏作为法律的规范性.宪法学缺乏明确的法律属性,宪法关系被认为就是政治关系,结果就是造成了宪法纠纷也大都通过政治途径得以解决,所以从这个角度上讲,宪法的实施也就无从谈起.宪法的价值取向迷误,宪法的指导思想上嬗变,每当改革前迈进一步,我国的宪法也就会随之进行修正,这或许从某种程度上对当前的改革有重要的作用,但是这是对宪法权威的一种戕害.

(三)宪法监督机制的不健全

我国宪法监督机制虽然在一定程度上取得了进步和发展,但也要看到,在现实生活中,宪法监督制度还存在许多不完备的地方,对于现行的宪法监督机制还有待进一步制度化和法律化.首先就是缺乏专任的宪法监督机关,宪法规定负责监督宪法实施的专门机关就是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但它并不是专职监督宪法实施的专任机关,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宪法监督作用并不能得到充分的发挥.我国的法监督制度的可操作性不强,2000 年制定的《立法法》,对于进一步完善我国的宪法监督制度,保证宪法的有效实施,有积极作用.但我国的宪法监督程序仍有待进一步完善.我国对违反宪法的责任规定不明确,而且缺乏制裁性或惩罚性不够.我国的违宪审查机制欠缺,在我现行宪政框架下,是一种不完全的宪法监督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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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完善我国宪法实施保障制度的对策分析

(一)应该积极培植权利本位意识

宪政的实现离不开在社会上树立宪法至上的意识.宪法至上意识应该成为法律意识的核心内容.宪法至上,高于一切世俗权力,宪法的权力基于其符合普遍的理性和永恒的正义,

宪法摆脱了人定法的局限,在效力上要高于普通法律.宪法真正的权威,源自民众对宪法基本价值的深刻认同.宪法的实施更多的依赖于民众的权利意识.由此可以看出,宪政的问题实质上就是权利制约权力的问题,可以说宪法权利是宪政体制的基石.

(二)采取措施,积极完善宪法监督的程序化

宪法作为最高的根本大法,其法律效力必须通过一定的程序保障来实现.宪法监督程序化应表主要做好以下几点:首先是宪法委员会成立后,负责的主要权限有解释宪法、提出对宪法修正的意见等.其次是违宪审查程序要采取事前和事后两种审查方式.宪法监督主体的专门化,必须建立一个从事宪法监督的专门机构,在全国人大之下设立宪法委员会.监督对象要更加广泛化,宪法监督制度是保证宪法实施的一种法律制度.监督的对象涉及社会生活的各个角落.对于违宪的责任要更加明确,我国法律对违法行为尚没有违宪责任的具体规定.违宪责任明确化已经成为我国完善宪法监督机制的重要任务.

(三)积极推进宪法的司法化建设

制定一部合乎正义的宪法,切实保障宪法的最高效力是实施法律的前提,宪法司法化最能体现和落实宪政的精神.就目前来讲,我国的的法院还没有获得审理宪法诉讼权限,没有资格对行政机关制定法规和规章.随着我国法治建设的进一步深化,当务之急就是要扩大公民宪法权利的适用性.我国实行宪法司法化的条件已经渐趋成熟.我国的宪法司法化改革应该做好一下几点工作:首先,就是确定宪法的角色定位,宪法是我国的根本大法,其核心在于限制权力保障权利,其主要任务在于规定国家机构的设置、公民的基本权利义务.其次,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应积极维护好法律的尊严和权威,切实履行宪法赋予的职责.再次,通过改革,减少法官数量提高法官素质,以提高法官群体的权威性和公信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