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民间借贷其法律保护

点赞:20185 浏览:92431 近期更新时间:2024-04-11 作者:网友分享原创网站原创

【摘 要 】在金融机构对中小企业的投入十分有限的情况下,民间借贷大量涌现,起到了缓解融资需求紧张的作用,个人也将借贷的希望放在了民间资本这一块.民间资本借贷方便,放款周期短,用款周期约定简便,深得中小企业和个人的追捧.因此,民间借贷在正规金融缺位的前提下能够较好实现资源在小范围内的合理配置.但是,由于我国立法在民间借贷这一领域的空白,现实生活中因为民间借贷导致的纠纷频发,所以迫切需要理论研究上的深入,并带动法律制度的完善与健全.

【关 键 词 】民间金融 利息 借款合同 生效时间 口头协议

一、我国民间借贷的存在及发展现状

民间借贷,是指公民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公民与其它组织之间的借贷.只要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即可认定有效,因借贷产生的抵押相应有效,但利率不得超过人民银行规定的相关利率.民间借贷是民间资本的一种投资渠道,是民间金融的一种形式.民间借贷不仅是一种经济现象,同时又是一种法律现象,借贷双方通过签订书面借贷协议或达成口头协议形成特定的债权债务关系,从而产生相应的权利和义务.债权债务关系是我国民事法律关系的重要组成部分,这种关系一旦形成便受法律的保护.借贷双方是否形成借贷关系以及借贷数额、借贷标的、借贷期限等取决于借贷双方的书面或口头协议.只要协议内容合法,都是允许的,受到法律的保护.借贷双方间是否形成借贷关系,除对借款标的、数额、偿还期限等内容意思表示一致外,还要求出借人将货币或其他有价证券交付给借款人,这样借贷关系才算正式成立.

民间借贷最早出现在南方发达地区,随着民间资本越来越大,中小企业业主贷款难的问题日益突出,个别开放城市尝试让这部分“民间资本”与中小企业对接,实践证明是正确的.现在,全国许多经济开放城市中,民间借贷已经由“地下”走到“地上”,老百姓也转变了陈旧的认识,民间借贷为政府解决中小企业贷款难、活跃地方经济,起到了越来越重要的作用.比如:青岛市从2007年开始大力发展民间借贷,诞生了许多规范的公司,目前由青岛市政府牵头,把各家民间借贷相似度检测公司组织到一起,成立综合怎么写作中心,提高了效率、形成了规模.这些发放小额贷款的企业的出现对于经济的发展起到了一定的促进作用.2008年中国银行业督管理委员会和中国人民银行联合下发了《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2009年银监会颁行了《消费金融公司试点管理办法》 ,该意见和办法的下发给小额信贷公司的发展予以了保障.同时,国务院鼓励民营经济发展的新三十六条明确提出要支持小额贷款公司的发展.


二、我国民间借贷现行立法及民间借贷合同的分析

目前,在我国的法律体系之中,尚没有专门规范民间借贷的法律或是行政法规,有关民间借贷的规定分散在《合同法》和最高人民法院1991年和1999年的两个司法解释中.在《合同法》中,借款合同作为一种有名的民事合同被集中地归入在第12章之中.《合同法》对民间借贷合同是采取区别对待的,主要表现在借款主体和无息推定原则上,按照现行法律规定,国有企业对国家授予它经营管理的财产依法享有经营管理权,这种管理权当然包括国有企业对其流动资金的处理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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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完善我国民间借贷法律保护之对策

(一)完善民间借贷的立法.

为了能够满足现实的需要,对民间借贷立法相应规定进行修改已经是当务之急,从长远来看本人认为应该制定《民间借贷法》对民间借贷行为进行规范.该立法重点考虑应该包含以下几个方面:

1.民间借贷中放贷人的主体范围

放贷人主体范围要解决的是资金来源问题,而放贷人资格要解决的是放贷人以什么身份进行放贷的问题.央行允许民间资本成立的贷款组织,股东最多才能超过5个.但是对于股东的资格没有提出具体细致可行的规定.因此为了保证资金来源的合法性、资金流向的合理性以及资金的充足性必须要建立完善的审查和监管机制.

2.民间借贷中的放贷人资格

要不要给予民间借贷组织正规金融的称号?民间借贷组织应该采取怎样的管理方式来降低经营风险?如果按照《商业银行法》的规定成为独立的法人将使很多的民间借贷组织不能成立.故这里的民间借贷组织应该允许其按照《公司法》的规定组成有限公司或是股份有限公司的形式,拥有独立的主体资格对外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3.借贷人的范围问题

借贷人的范围问题要解决的是什么人可以向民间放贷人申请贷款的问题.民间借贷的出现就是为了解决对资金的需求而产生的,自然人和中小企业无疑是可以向民间放贷人申请贷款的,那么其他的组织是否也可以申请借款?我国有严禁企业之间进行资金拆借的有关规定,该规定是在特殊的环境下的特殊产物,也曾经发挥过积极的作用.但是现在看来民间金融的大力发展将改变这一现实,此规定也将随着社会生活的改变而发生变化.

(二)规范民间借贷合同.

1.签订民间借贷合同应当尽量签订书面合同

现今民间借贷都是基于借贷双方的信誉而做出的行为,可能会因为碍于情面不愿签订书面合同,这对于纠纷发生时保障当事人的权利是十分不利的.借贷以书面形式固定下来这对诉讼维护当事人权益以及证据的固定都有相当大的好处.

2.借贷双方主体的规范化

借款合同的当事人分别是贷款人和借款人.现今,有很多当事人分不清贷款人与借款人,总是把借款人混同与出借方,这点值得注意.

3.要在民间借贷合同中明确约定利息

根据《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条规定,如果不约定利息,或者虽然约定了,但是约定不明,那么,对方如果不给利息,就无法要求法院判决对方支付利息.在约定利息时要明确约定,采用明确的表达方式,让人一看就明白.同时对计付利息的方法要明确约定.如采用按借款本金的百分比的方式,就比较明确.还应当注意的是,在合同中不能约定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如果在本金中扣除利息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还款并计算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