千山区人民检察院着力推进刑事审判法律监督工作

点赞:22377 浏览:97272 近期更新时间:2023-12-23 作者:网友分享原创网站原创

2010年以来,千山区人民检察院积极更新监督理念,以刑事抗诉为突破口,以深入开展“诉讼监督员年活动”为契机,主动拓宽监督视野,强化监督实效,加大监督力度,实现了抗诉案件数量和质量的“双提高”.按二审程序提出抗诉10件10人,提出再审检察建议3件3人,全部被法院采纳,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主要做法是:


一、加强自身素质建设,提高刑事审判监督能力

首先是转变观念.着力强化干警做好审判监督工作的使命感、责任感和荣誉感,把抗诉工作纳入量化考核的内容,落实工作责任,鼓励干警“敢抗、会抗、抗准”.同时,在工作指导方针上坚持做到“三个结合”:一是全面贯彻刑事政策与依法抗诉相结合,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二是质量与数量相结合,增强法律监督实效;三是审判监督与检法协作相结合,为强化审判监督争取理解支持.

其次是苦练内功.把提高办案人员的法学理论水平和刑事抗诉能力作为一项长期的重要工作来抓,积极组织干警学习先进院抗诉成功的案例,从中分析抗诉工作规律,总结抗诉工作经验.同时,开展行之有效的岗位练兵活动,在每年年初制定分类业务培训计划,通过周课题精讲、公诉专家讲座、书记员业务技能培训、观摩庭学习研讨、法律文书制作大赛、二人制抗辩赛等多种形式,强化学习和岗位练兵,提高办案人员的整体水平.

二、找准案件“抗点”,提高抗诉工作质量

千山区人民检察院着力从案件事实、犯罪证据和法律适用等多方面深挖刑事抗诉案件的“抗点”,依法大胆抗诉,取得了良好效果.近两年来,千山区检察院在实践中总结的“抗点”主要有:法院采信自行收集的证据,未经庭审质证即作为裁判根据,导致错误裁判的;不采纳公诉人庭前收集并经庭审质证的有效证据,仅因被告人翻供便作出无罪判决或改变事实认定,导致错误裁判的;审判活动严重违反法定诉讼程序,或者审判人员在审理案件过程中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等行为,影响公正裁判的;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或者适用法律错误,量刑虽然未致畸轻畸重,但社会影响恶劣的;因重要事实、法定情节认定错误而导致错误裁判的.通过提炼总结以往的经验,避免了抗诉案件的盲目性,做到了有的放矢.

特别是2010年下半年,在主管副检察长的带领下,公诉科全体干警紧紧抓住“诉讼监督年活动”的有力契机,主动拓宽视野,创新完善监督机制,加大监督力度,全面加强刑事审判监督工作.如千山区检察院在鞍山市局千山分局移送审查起诉的犯罪嫌疑人崔某某、任某盗窃案时发现,同案犯罪嫌疑人崔某某始终不到案.遂将被告人任某以盗窃罪起诉至法院,法院经开庭审理认为,鉴于本案另一犯罪嫌疑人崔某某尚未归案,且被告人任某矢口否认参与作案,法院以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任宏即为本案的犯罪嫌疑人为由,判决任某无罪.接到判决书后我院就此案立即启动抗诉程序,同时向机关发出检察建议书,就涉及的有关卷宗相关证据材料需进一步完备提出检察建议,特别是要加大力度将另一涉案犯罪嫌疑人崔某某尽快抓获归案.后经多方努力,最终将涉嫌本案的犯罪嫌疑人崔某某抓获归案.期间,中法将任某盗窃案发回重审.我院将崔某某盗窃案、任某盗窃案相继起诉至法院,法院最终对崔某某、任某已构成盗窃罪相继作出有罪判决.通过对此案的成功抗诉,我们深深体会到,每一个案件严细审查相关证据的重要性.如果在侦查环节忽视对某一证据规格的认定标准,势必会影响到对全案的定罪量刑.如本案中针对对犯罪嫌疑人任某的辨认情况,对任某的辨认是在什么情况下进行的,如果是通过照片进行的辨认,那么卷宗未何未附相关照片;如果是由犯罪嫌疑人崔某某进行的现场辨认,那么辨认的具体时间、地点、人员及辨认过程又缺乏详实依据,由于本案另一涉案犯罪嫌疑人崔某某未到案,那么该份辨认笔录是否客观真实将直接导致任某身份的确认即任某是否确系本案的犯罪嫌疑人.因此为了避免再次出现类似问题,千山区检察院将在今后的公诉工作中严把证据审核关,确保公诉案件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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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明确流程,完善抗诉工作机制

首先是建立刑事裁判监督案源报告机制.为拓展抗诉案源,千山区人民检察院案件承办人在工作中若发现具有抗诉价值的案源和对裁判有疑问的案件,将及时向部门负责人、分管检察长汇报,由相关领导帮助解决在抗诉工作中遇到的阻力与困难,带头与法院沟通、协调,阐述抗诉理由,提高抗诉成功率.

其次是确立刑事裁判专人审查机制.为完善监督流程,千山区人民检察院推行了刑事裁判专人审查机制.公诉部门每季度最后一个月末,将本院整个季度收到法院裁判的案件卷宗指定专人进行全面审查.不仅审查法院的判决是否支持检察院的起诉意见、量刑意见,是否存在程序违法等问题,而且审查讯问提纲、质证提纲、答辩提纲、起诉书、起诉意见书、案件审查报告等检察机关法律文书的格式是否正确、内容是否完整、法律用语是否规范乃至标点符号的运用是否精准等内容,从而提高公诉案件质量.

最后是积极与上级院沟通,获取支持.近年来,上级院对本院拟提出或提请请抗诉的案件均给予大力支持和相关业务指导,特别是在与上级院的积极沟通与协调中,上级院部门负责人及公诉业务骨干对案件事实、证据的意见和建议,对本院在办案实践中能够准确把握并全面阐述抗诉理由起到了十分重要的作用.

四、丰富监督手段,努力实现刑事审判监督工作效果最大化

首先是充分发挥再审检察建议的作用.对于法院制作的法律文书在引用法律条款、语句表述等方面存在的错误,及庭审中的违法情况以及其他不适宜抗诉的情况,采取向法院发出再审检察建议的方式予以监督,充分发挥再审检察建议及时、快捷、灵活的优势.2010年下半年,千山区检察院向法院提出再审检察建议3件3人,法院全部采纳并自行纠正错误.

其次是积极探索开展量刑建议工作.2010年初以来,千山区人民检察院积极推行量刑建议制度,在出庭支持公诉发表公诉意见时引入量刑意见,从量刑情节、量刑幅度、缓刑适用、附加刑适用等方面为判决提供建议.同时,对没有采纳量刑建议的案件及时审查分析,从中寻找抗诉线索.

最后是坚持检法联席会议制度.千山区人民检察院通过联席会议的形式,努力加强与法院的沟通、协调,力争在每起案件提出抗诉前,主动与法院相关负责人、法官进行座谈,通报案件情况,客观分析案件的事实认定、法律适用和定罪量刑等方面的问题,充分听取法院的意见,共同商讨解决的办法.从而有效地拓展法律监督的途径,确保法律监督效果的最大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