闯黄灯违法的法理学

点赞:17735 浏览:81474 近期更新时间:2024-02-01 作者:网友分享原创网站原创

摘 要 :2010年江苏省的一起闯黄灯引起的行政诉讼案件,引起了全国对此案件高度关注和评价,2013年1月1日刚适用的新的《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明确规定,闯黄灯,扣6分,处罚的力度和红灯一样,这一规定引起了社会各界对此规定的合理性的探讨,而2013年1月7日,又作出了对闯黄灯违法的行为,暂不处罚,只是以教育为主.法理学中法律的道德基础、人性基础、价值基础、法律的创制等内容为出发点,对闯黄灯违法进行处罚的合理性研究,对闯黄灯违法进行理论上的支持.

关 键 词 :闯黄灯;法理学;违法

一、何为闯黄灯

《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38条规定:绿灯亮时,准许车辆通行,但转弯的车辆不得妨碍被放行的直行车辆、行人通行;黄灯亮时,已越过停止线的车辆可以继续通行;红灯亮时,禁止车辆通行.黄灯是一种过渡信号灯,起到警示作用,提示驾驶员信号即将变换.目的是清空已经进入路口的车辆.按照规定,黄灯亮时,已越过停车线的车辆可继续通行,未越过停车线的车辆应停在停车线以内等候.因此,机动车闯黄灯也是交通违法行为.

二、闯黄灯该不该罚

提到闯黄灯该不该罚这一问题,不得不提的一个案件就是首例闯黄灯引发的行政案件“舒先生状告浙江省嘉兴市交管部门”案,

此案后,对闯黄灯行为性质的认定和执法标准的问题引起了的高度重视,因此2013年1月1日刚开始实行的,被称为“史上最严交规”的修订版《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令第123号)和《机动车登记规定》(令第124号)元旦起正式实施,其中明确指出:闯黄灯记6分.新交规中,机动车闯红灯的违法行为记分由3分提高到6分,抢黄灯行为属于违反道路交通信号灯通行,和闯红灯性质及处罚标准相同.新规加强了对闯信号灯的处罚力度,这也再次引起了人们对“闯黄灯也会被罚”的争议.此法规一出,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强烈讨论,有的认为,严厉的法规会让广大的驾驶员形成一种守法的潜意识,紧绷遵守交通法规的意识.而反对者认为,除去黄灯这个缓冲地带,有时候为了紧急停车会很容易出现追尾的现象,而且这样一来也没必要多一个黄灯出来,就一个绿灯和红灯就行了,黄灯完全可以去掉么.面对此种强烈的讨论,交管局6日表示,已专门下发通知,要求各地交管部门对目前违反黄灯信号的,以教育警示为主,暂不予以处罚之决定.

三、闯黄灯的法理学思考

法理学是法学体系中处于基础理论地位的理论学科.法理学中,该不该将闯黄灯定为违法,或者对其进行处罚有没有合理的理论支撑,而定义其为违法的问题属于法律的创制的范畴.“法律的创制”是指“有关国家机关在其法定的程序,制定、修改和废止规范性法律文件以及认可法律规范的活动”.法律规范的创设都要有充分的法理依据,因此该不该将闯黄灯定为违法行为而进行处罚,都应该在法理学中找到足够的理论支撑.下面就从法律的道德基础、人性基础、价值基础几个方面进行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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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道德基础考擦

闯黄灯是否该定为违法,其实质是将一定的道德规范上升为法律规范的选择,即道德法律化的过程.其实闯黄灯的“闯”字已经给闯黄灯定义为不道德的行为了,什么样的道德能上升为法律是考擦此问题的出发点.

道德价值取向是与一定的经济制度、利益结构以及社会特点相联系的,它揭示的是一定社会、集体或个人的主流价值倾向.经由道德法律化途径而成的法律要必须反映并符合这样的道德价值指向.黄灯亮时,其作用就是为了警示大家,快要到红灯了,让驾驶员做好停车准备,其还有个作用就是清空在交叉或十字路口的车辆,为交叉路的车辆通行腾出空间.当黄灯亮时如果驾驶员都能出于理性的做出让步,减速慢行,自觉的停在停止线前,而不是为了争抢那所谓的一两秒的时间,为交叉路的车辆行驶履行方便,这样既能减少交通事故率,又能更好的使下次绿灯的通行更为通畅.这样规定是更符合市场经济道德价值的.我们正努力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因此这方面的规定就具备价值基础的内在统一性.


(二)人性基础考察

人具有个体和社会的统一性.而作为个体存在的人,必然有自私的一面,人的本性是从根本上要求自由的,比如追求幸福权利的自由和道德行为的自由等.但人又是社会的人,是社会各个环节的一部分,这是人的社会属性所在.人的价值是自我价值和社会价值的统一体,所以人不能只追求自我价值,也必须要承担一定的社会责任.这一责任又是推动整个社会存在和发展的重要条件,而法律的重要作用就是要保护这些条件.

平时我们都知道宁停三分不抢一秒,但就是有很多人去抢那一秒的时间闯路口信号灯,因此造成了多少悲剧故事.从根本上讲追求个人利益是,是可以理解的,但是人又具有社会属性,面对黄灯时的我们不能单从个人私利出发,为了个人一秒的私利,而不顾当时整个交通大环境,而此时往往会酿具好多悲剧的发生.追求个体属性需有度,但是不能与社会属性相冲突,在社会属相面前个体利益永远会显得很苍白.

(三)价值基础考察

法的价值就是法这个客体对满足个人、群体社会或国家需要的积极意义.一种法律制度有无价值、价值大小,既取决于这种法律制度的性能,又取决于一定主体对这种法律制度的需要,取决于该法律制度能否满足该主体的需要和满足的程度.任何法律的制定都要保护一定的利益,而法律规则的最终权威也恰好来自于他们所保护的利益.同时我们判断价值的大小及有无都要以一定的利益为依据.法的制定也必须遵循利益的客观规律.

新交规实施前,黄灯只是起到一个提醒性的作用,在这个“缓冲地带”基本不进行处罚.抢黄灯的也行为使行人、非机动车过马路的时间客观上被缩短,侵害了这部分人群的通行权.这是决定严厉处罚抢黄灯行为的初衷.严厉的交通法规的威慑力,使文明驾驶的传统理念大大深入人心,也大大减少交通事故的发生,节约社会资源,也符合和谐社会的要求.新的交通法规出来后,闯黄灯违法的法律价值已经得到深刻的体现,该制度对于满足个人、群体、社会和国家的需要起到了很大的积极作用.

闯黄灯行为而使公民自己和其他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处于危险之中,国家就理所当然地担负起这种责任,坚决用法律的手段和强制力来保证这一权利的安全.这也是一个法治国家应该做的事情.(作者单位:新疆师范大学法经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