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违法与行政犯罪的界分标准

点赞:10962 浏览:45225 近期更新时间:2024-01-09 作者:网友分享原创网站原创

【摘 要 】对行政违法与行政犯罪概念的理解,区分行政违法与行政犯罪的界线,我们应从两者的区别入手,探讨两者之间的衔接,解决对行政违法与犯罪的区别.

【关 键 词 】行政违法;行政犯罪

一、对行政犯罪概念的理解

刑罚是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在刑法中制定的,赋予“刑罚”名称的,用以惩罚实施犯罪行为的人,由法院依法判处、特定机构执行的最严厉的强制方法.行政犯罪是指违反行政法规范,情节严重同时又触犯国家刑法的行为,在法律性质上,这种违法行为具有违反“行政法”和违反“刑事法”之双重违法性,也就是行政犯罪的“二次违法”.在行政犯罪法律性质属于行政法抑或刑事法的争论上,只是认识角度的不同(德国学者郭特希密特度过为法与行政对立,其基础是行政犯与刑事犯之间存在质的差异;张明锴认为属于刑事法的理由是行政刑法是广义刑法的一部分),而行政犯也是行政犯罪,而没有必要将其外延扩大至包括违反行政法律规定的违法行为,反之,则造成理论不统一,范围界定模糊难以形成统一理论思想.

二、对行政违法的理解

行政违法有广义与狭义之分,狭义的行政违法仅指行政主体的违法,广义的行政违法还包括行政相对人违法.我们采用狭义说.据此,行政违法是指行政主体违反行政法律规范但尚未构成犯罪而依法须承担行政责任的行为.这一概念反映了行政违法的三大特征:(1)行政违法是行政主体的违法.与民事违法和刑事违法不同,行政违法是行政主体在行政法上的违法行为.任何组织和个人只有当他们以行政法主体身份或以行政法主体名义出现时,他们的违法才能构成行政违法.(2)行政违法是违反行政法律规范尚未构成犯罪的行为.首先,行政违法具有违法性,它违反了行政法律法规,侵害了受行政法保护的行政关系,因而具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其次,行政违法在性质上属于一般违法,其社会危害性较小,尚未达到犯罪的程度,以下就行政违法与犯罪的界定更加能够理解行政违法的概念.(3)行政违法是依法必须承担行政责任的行为.行政违法是违反行政法律规范并依照法律规定应当承担行政责任的行为.行政责任具有惩罚和救济的功能.惩罚一般是就行政处罚而言的.行政处罚是针对行政相对人的行政违法行为做出的处罚措施.行政处分与行政处罚不仅在理论上历来就被视为两种不同的行政制裁法律责任,而且在法律制度上也是“双轨制”.一般认为,行政处分是行政机关基于行政隶属关系或行政监察关系而对违法的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所给予的职务上的制裁或惩戒.行政处分与行政处罚具有相同之处,如二者都是行政性质的法律责任,而且都具有制裁的内容,违法者所违反的都是行政法律规范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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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行政犯罪与行政违法行为界分的标准

1.行政违法与犯罪的界分考虑其构成要件.主体要件,刑法第三十条规定:“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法律规定为单位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行政机关作为“机关”之一,依法可以成为单位犯罪的主体.所以,涉及到行政犯罪则犯罪主体是行政机关.行政违法与犯罪地主体是一致的,这里也无需累述.主观要件是指行政违法必须是违法主体主观上存在过错的行为.这里的过错既包括故意,也包括过失,其含义与民事领域中的过错基本相当.只有追究违法者的责任时才需考虑主观过错问题,对是否违法的判断应以客观现状为依托,而无须探讨行为人主观状态.而行政犯罪必须具有故意或过失的主观心态,且对犯罪行为人的认识因素和意志因素有细致的分析.行政违法的客观要件是行政违法的客观事实情况,指国家工作人员的行为必须是违反法律规范的行为,具体包括前面所述的7种类型,并且具有一事实上的社会危害性.所以,像正当防卫、紧急避险等不具有社会危害性的行为,就不构成行政违法.当然,行为具有社会危害性并不意味着必然产生一定的危害后果,危害后果只是某些违法行为(过失行为)的必具要件.


2.行政违法与犯罪质量区别.犯罪在质上具有较深度的非难性,在量上具有较高的损害性与社会危险性,行政违法行为在质上具有较低的非难性,在量上也没有重大的损害性与社会危险性.在质与量兼顾之情形下,对行政不法与刑事不法进行区分时,应依据下述四个标准而决定:第一,不法行为在道德上之非难性,此乃对于不法行为本身的价值判断;第二,不法行为所破坏与危及之法益的价值与程度,此乃对于不法行为所生结果的价值判断;第三,不法行为的社会危险性,此亦即是国家对于该不法行为加以制止的必要性.行政违法与犯罪要求司法者应该从法益的性质,行为的方法,行为的对象,行为的结果、行为人的故意,过失内容,动机与目的等方面对“情节”进行综合性的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