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概念

点赞:24041 浏览:115175 近期更新时间:2024-03-01 作者:网友分享原创网站原创

[摘 要] 法律概念是法律的基本构成要素,没有法律概念,我们就不能正确地理解法律与哲学、政治学等学科之间的关系,我国的法学对法律概念的研究相对薄弱,然而,在司法实践中,要正确运用法律推理,必须首先研究法律概念.本文从研究概念入手,说明了法律概念的定义和本质以及研究法律概念的重要性,进而讨论了法律概念的解释和特点.最后对法律概念的形成、作用、演变等进行了理论分析.

[关 键 词 ] 法律概念;演进;司法实践

[中图分类号] D90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7-4244(2013)01-056-3

一、法律概念的定义

(一)法律概念的定义

对于法律概念的定义,中外学者有不同的见解.美国法理学家霍尔尔德认为:“法律概念指的仅仅是法学领域中基本范畴.”英国法学家哈特则是从“法律是什么”意义上使用“法律概念”的.我国有些学者认为“法律概念仅仅是指刑法规范中的罪名概念.”上述观点的缺陷是比较明显的.笔者认为,所谓法律概念,是指所有在法律规范中出现的、用以指称那些应由法津规范调整的事件或行为的特有属性的思维方式.

(二)法律概念的本质

对“法律概念”一词的含义,不同的法学著述和法律逻辑学著述中有不同的见解和看法.有人认为,法律概念仅仅指法学理论中的基本范畴,如美国法理学家霍菲尔德就认为,法律概念指的就是“权利”、“义务”、“责任”、“权力”等.有人认为,“法律概念是法律思维的基本方式,它是通过对各种法律现象、法律事实进行描述和概括,以穷尽列举所囊括对象特征的方式而形成的一般意义或抽象意义的概念.”还有人认为,“法律概念是对各种有关法律的事物、状态、行为进行概括而形成的术语.”我国著名学者雍琦教授认为,法律概念“是指法律规范中出现的、用以指那些属于法律规范调整的事件或行为的概念,亦称‘法律专门术语’.”

综上,笔者认为,法律概念指的就是在法律规范中出现的、用来反映法律规范所调整的事件或行为的特有属性的概念.由法律概念的定义可知,法律概念是对其所反映的具有法律意义的人、事、物及其行为或关系本身所具有的法律性质的抽象和概括,但其形成并不是一个纯粹简单的反映过程,而是包含了立法者的主观创拟性.法律概念产生于多种途径.

法律概念参考属性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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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论是通过哪种途径产生的,法律概念都是具有特定法律意义的法律专门术语.应当注意将法律概念与法学概念区分开来.法律概念不同于法学概念.所谓法学概念“是指用于法学理论研究、法学教育、法律解释、立法建议或草案中的概念”.

法律是靠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而任何一部法律都是由法律概念组成的规范体系,作为构成法律规范基本要素的法律概念,其内涵和外延都是经过明确规定的,在司法适用中要求必须以法律规定的含义为标准,任何人不得随意改变或歪曲解释,从而充分体现了法律概念的权威性.由法律概念自身的特有属性所决定,法律概念具有其他概念所不具有的一些特点,而这些特点实则是一对一对的辩证统一体.

(三)研究法律概念的重要性

法律概念是法律逻辑研究的重要内容.它是法律规范中出现和使用的具有特定法律涵义的概念,在法律体系中占据着不可或缺的重要地位,对于立法、司法和理解解释法律都具有至关重要的意义.任何一门科学都是由概念构建起来的理论大厦.没有概念,就不能形成判断和推理,也就谈不上思维.从这种意义上说,法律概念既是人们认识成果的总结,又是人们进行理论研究和实践的出发点.

正如美国法理学家博登海默所指出的那样:“概念乃是解决问题所必须的,必不可少的工具.没有限定的专门概念,我们便不能清楚地、理智地思考法律问题没有概念我们便无法将我们对法律的思考转变为语言,也无法以一种易懂明了的方式把这些思考传给他人,如果我们试图完全摒弃概念,那么整个法律大厦就将化为灰烬.”法律概念作为法律的基本构成要素,是法律的“砖石”.从法律适用的角度来看,法律概念又是对具体案件进行司法归类并在此基础上适用法律规定、进而通过法律推理得出裁决、判决的支柱.可是,与其它学科相比较,我国的法学从法理学到部门法学,对法律概念的研究却显得相对薄弱.然而要正确运用法律推理,就必须首先研究法律概念.因此,对法律概念的研究就显得十分必要.

二、法律概念的解释

(一)法律概念的解释

概念明确是正确思维的首要条件,法律概念明确是正确适用法律的首要条件.法律概念不是不言自明的,因此存在着产生歧义、含混、偷换等错误的可能性.这些错误一旦产生,就会引起人们理解、使用不同,导致混乱、偏差、自相矛盾等违背法制原则的行为.

任何法律、法学都需要重视并采用概念分析、解释方法,解释的目的是明确.法律概念由内涵和外延两个方面构成,解释法律概念要从这两个方面入手.由此形成两类解释方法:定义和划分.由于内涵和外延之间存在着反变关系,因此,明确了内涵在一定程度上也就明确了外延,反之亦然,但是这不是必然的、绝对的,所以,对那些基本的、重要的法律概念必须并用定义与划分的方法,从内涵和外延两个方面来明确.如,“证据”在新《刑事诉讼法》中不仅被明确规定了内涵,而且还被规定了种类,其中视听资料第一次被正式列入,而在旧《刑事诉讼法》中,证据的定义一样,但外延中不包含视听资料(后来司法解释有所放宽).这说明法律概念内涵不变,外延则可以发生变化,它们之间的反变关系不是一条严格的数学定律.

(二)法律概念的解释应遵循的原则

1.依法解释的原则

一些基本的重要的法律概念,立法往往已作了解释,这种解释就具有法律效力,必须照此解释.如,“犯罪”“经济合同”等.当然学术研究可以例外.对立法没有解释的,必须忠实于立法本意来解释.

2.依法律的原则和价值取向解释的原则

法律的规定具有原则性、典型性特点,法律概念一涉及边缘、周边问题,其基本特征就淡化而给定性带来困难.在这种情况下,既要坚持法律概念所反映的特有属性是区别的标准,又要按照法律的原则和价值取向来解释,不能犯机械主义和形式主义错误.如:“正当防卫”的边缘、周边问题,应按惩罚犯罪,保护人民等原则和正义的价值取向来解释. 3.按特有属性解释的原则


区别不同的法律概念的内在根据是特有属性,因此不能按字面含义或语词表达形式来解释.如,一个企业究竟是否是集体所有制企业,不是看它的招牌、营业执照,而是看它是否具备“集体所有制企业”的特有属性.

4.适度解释的原则

任何法律概念的内涵和外延都是有限度的,超出这个限度就不再是该法律概念,而与其他法律概念相混淆或偷换为别的法律概念,所以必须适度解释.如,把“无效合同”的外延扩至除即时清结以外的一切口头合同,就把“无效合同”与“有效合同”混淆了.“情节严重”、“数额巨大”等类似法律概念也要注意适度解释.

5.按法律逻辑的规则解释的原则

对法律概念的解释要遵守定义、划分、限制和概括的规则.定义解决“是什么”的问题,即定性问题;划分解决“哪些是”的问题,即分类、归类问题;限制和概括解决具有从属关系的法律概念之间的过渡问题,即精确使用的问题.法律逻辑的规则不是约定俗成的产物,而是客观规律在人们思维中的反映,只能遵守,不能违反,否则就不能成立.如,把企业分为国有、集体、私营、公司和“三资”企业,就犯了子项相容的错误,从而引起有关法律规范的一些混乱和不恰当的规定.

6.全面解释的原则

许多法律概念所反映的特有属性不止一种.如果只抓住某个或某些特有属性解释,遗漏某个或某些特有属性,作出片面解释,那么势必造成该法律概念所规范的对象增多或减少,即规范的当作没规范,没规范的当作规范的.所以,必须全面解释,避免遗漏特有属性.如,我国个人所得税法第1条第1款中所说的在中国境内有住所的人,是指因户籍、家庭、经济利益关系而在中国境内习惯性居住的个人,不能片面解释为因户籍关系在中国境内居住的个人.

三、法律概念的特点

(一)法律概念的规定性

在对普通概念下定义时,有两大种类或方法:即真实定义和语词定义.由于定义是揭示概念内涵的逻辑方法,真实定义是逻辑学中着重研究的定义种类,也是对普通概念下定义时最常用的类型.是立法者基于某种立法意图、规范意旨,对那些被认为需要通过法律予以调整的对象的主观反映.因此,规定性是法律概念最重要、最显著的一个特点.

(二)法律概念的客观性

任何概念都是对认识对象本质属性的反映,都具有客观性.法律概念也不例外.虽然它是立法者主观上规定的,但不是任意的、随心所欲的创设和规定.它来自于客观,来自于现实社会,有其客观的基础.

(三)法律概念的确定性和灵活性

任何概念都既有确定性、又有灵活性.在一定的条件下,概念有确定的内涵和外延,不能混淆不清.另一方面,由于客观事物是不断发展变化的,人的认识也会发生变化,概念的内涵和外延也会随着发生变化.这样一来,概念便表现出其灵活性的特点.

(四)法律概念的模糊性

在人们的思维活动中,在很多情况下可以根据精确的标准把事物进行彼此分明的分类.或者属于此类,或者属于彼类.如时间、范围、数量、程度等.但是客观事物又是复杂多样的,对那些功能复杂、内容丰富、关系杂存、模糊不清的对象的认识,人们要用精确的标准去测量和描述它们,就很困难了.

这就需要用模糊语言,通过思维主体有意识地把事物间的区分和界限加以模糊化处理后再压缩,抽象出相对明晰的界线,以达到对事物相对来说比较清楚的认识.

四、法律概念的形成、作用和演变

(一)法律概念的形成

法律概念不同于反映客观事物的一般概念,它并非人们对客观对象认识以后在头脑中自然形成的,而是立法者主观上人为规定的,它是在法律调整中欲规范对象所具有的各种特征的基础上,基于立法者的某种立法意图、某种设想或规范意旨,就调整对象的各种特征运用分析、比较、综合、抽象、概括等方法,加以取舍,对那些能适应调整需要的、又具有区别性、决定性意义的特征规定下来,摄入法律体系,成为根本性的法律特征,作为内涵,从而形成了法律概念.

(二)法律概念的作用

对法律概念的功用,西方法学家有不少重要的论述并产生了重大影响.其中博登海默阐述得非常精辟:“概念乃是解决问题所必需的,必不可少的工具.没有限定的专门概念,我们便不能清楚地和理智地思考法律问题.没有概念,我们便无法将我们对法律的思考转变为语言,也无法以一种易懂明了的方式把这些思考传达给他人.如果我们试图完全摒弃概念,那么整个法律大厦就将化为灰烬”.还需要指出的是,法律概念还是法律之网上的“纽结”,“纽结”如果混乱无序,那么整个法律之网就将松散,难以疏而不漏.

(三)法律概念的演变

对法律的解释者和适用者来说,成文法律制定于过去,运用在现在,并为将来着想.就使得成文法律总是保持着一定程度的不明确性,或称为含糊性.今天的法律适用者,在适用成文法律时须面对今天的状况,渗入自己对成文法的理解,这正是成文法律的历史性表现.法律概念的演进大致有如下几种方法:

第一,法律概念的含糊性随当今社会的价值变化而演进.传统解释成文法律的原则之一是“还法典本来之面目”,但这条原则忽视了任何解释都是让法典有意义地进入现代生活并延伸向未来的事实,很容易使人在解释法律概念时相信概念法学派所主张的法律概念体系的自生能力.

第二,法律概念因法理学说的不同而相异.法学理论学派林立,不同的学派有不同的思维方式和价值取向,并且其观点迥异.

第三,规范意旨对法律概念意义的影响.传统的法律解释学有这样一种信念,即相信解释者可以复原已逝去的过去.在这种信仰的支配下,人们一直推崇法典的权威,相信无论法典创立的时代多么久远,解释者都能找到原意,认为原意能解决所有当今的现实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