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析我国澜沧江水域污染现状相关法律法规的完善

点赞:9810 浏览:35387 近期更新时间:2024-01-26 作者:网友分享原创网站原创

摘 要 澜沧江流域是我国西南地区重要的国际河流,由于区域发展和区域特征使得澜沧江流域现在出现了水质下降、水生生物减少和泥沙淤积的水域污染问题.本文通过分析我国现有的澜沧江流域相关法律法规和存在的缺陷,提出建议以完善我国澜沧江水域污染治理工作.

关 键 词 澜沧江流域水域污染 法律法规 国际河流

中图分类号:D920.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0)04-059-02

我国拥有的国际河流数量多,占到了80%以上,17条主要的河流中有12条都是国际河流,如此丰富的国际河流资源中有一半以上都位于我国的西南部地区,我国西南地区成为了亚洲主要的国际河流发源地.因此作为一条流经亚洲6个国家的重要河流,澜沧江―湄公河的开发利用保护自然成为了这些国家人民共同关心的问题.

一、我国澜沧江水域污染概述

澜沧江位于我国横断山区,该区域活跃的新构造运动和起伏的山区地形使得该区域地形复杂,因此该地区基本上是农业区,工业不发达,地广人稀,因此人为因素对于澜沧江水域的影响较小.根据2009年云南省环境公报关于水环境的调查研究数据表明:澜沧江水系总体水质轻度污染.Ⅱ类标准水质优的断面占41.7%,Ⅲ类标准水质良好的断面占36.1%,Ⅳ类水质标准水质轻度污染的断面占13.9%,Ⅴ类标准水质中度污染的断面占2.8%,劣Ⅴ类标准水质重度污染的断面占5.5%.同时结果也显示,澜沧江出国断面水质长年稳定达到国家规定的Ⅲ类标准.但是还是有20%以上的断面达到了污染的标准,随着水电、矿业和其他产业的发展不断加快,澜沧江流域将面临着巨大的威胁,现在的轻微污染预示着环境向不好方向变化的趋势.澜沧江流域水域污染主要体现在重金属物质污染、水土流失和土壤侵蚀带来的大量泥沙淤积、船舶的油污污染、农药化肥污染以及生物物种的减少.

(一)水质下降

根据云南省多年的水环境调查数据显示澜沧江流域近5年内断面水环境功能达标率由90%以上下降到了50%-60%左右,虽然水质达标率还是比较理想的,但是水质恶化的趋势还是应该引起人们的重视的.

由于澜沧江流域丰富的丰富的林业资源和矿产资源,越来越多的资源消耗性产业进驻该区域同时由于相关产业的污染排放使得水体的重金属污染物含量较高.与矿产资源开发有关企业排放的工业废水虽仅占全流域的15.3%,但澜沧江水体中的铅、砷、镉几乎全部来自这些企业,总体来讲对支流的影响较大.

同时由于澜沧江流域丰富的植被资源和生物资源使得该区域吸引了大量的资源消耗性加工制造产业,有关企业排放的“三废”中以废水对澜沧江流域水环境的影响也较大,如澜沧江水体中92.4%的化学需氧量、86.5%的悬浮物和83.8%挥发酚主要来自与生物资源开发有关的企业排放的废水,其中化学需氧量主要来自糖业和造纸业.

同时随着区域经济发展的需求,农林业的发展也无形之中增加了河流受污染的程度.大量的生活生产用水直接或者间接的进入到了澜沧江水系中,使得河流有机物污染的程度加重.

(二)流域的生物数量减少

随着澜沧江流域的开发与利用,作为世界淡水鱼类的栖息地的澜沧江受到了前所未有的破坏.由于澜沧江水量湍急,所以很多适应湍急水流的藻类生长在河流之中,但是随着水坝水库对于水量的调节,这些藻类逐渐减少,而且由于水质水温等水文变化使得很多原有的水草的生存环境受到影响而减少了,由于原有的食物链的改变很多水生动物失去了食物或者由于不适应河流的水文变化也逐渐减少或者濒临灭绝.而且由于水库水坝的建设很多鱼类洄游的线路受到了截断同时也由于截流后水文的变化很多鱼类的产量减少,这样就影响了很多下游国家的渔业发展和澜沧江流域的物种丰富性.


(三)泥沙淤积

泥沙淤积是澜沧江流域的水域污染的一个重要的问题,造成泥沙淤积的因素主要是:澜沧江流域上下游水域的落差较大,地形呈梯级发布,本身的水域地形地势就比较容易产生沉积物,其次由于澜沧江流域是木材原料的主要原材料区域区域的森林资源被大量采伐而使得土壤的蓄水功能下降,区域的水土流失加剧,而且该区域属于地震多发带,泥石流、地震等灾害自然加剧了水土流失的程度,再加上该区域由于气候因素,降水量较大,大范围降水带走了土壤泥沙,使得流域水体中的悬浮物增加,并且由于水流速度因为水利设施的建设等有所改变,很多泥沙就滞留在了水库中,水域变得浑浊.澜沧江中游地区面积为规划区的44%,但土壤侵蚀面积和土壤侵蚀量却占规划区侵蚀面积与侵蚀量的53.8%和61.06%,由此可以看出澜沧江流域中游地区的土壤侵蚀比较严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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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我国澜沧江流域保护的相关法律法规

现有的涉及澜沧江流域保护的相关法律法规主要是由国家级综合性法律法规、地方级专门性法律法规以及相关中国签署的区域性公约组成的.

(一)国家级法律法规

在我国宪法中有国家保障自然资源的合理利用,并规定了国家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的规定,宪法中的规定属于指导性法律规范,它具有原则性和政策性,是在澜沧江流域实现防治的宪法基础.

在我国的自然资源法中有直接关系到河流流域开发、利用、保护、管理相关法规,是澜沧江流域地方性法规的基础.1989年审议通过的《环境保护法》涉及到了河流流域保护的基本政策、法律原则、法律制度等问题的相关法律规定和.2002年审议通过的《水法》是我国水资源和河流法律体系中的的核心法律,其中对于我国水资源利用开发管理的原则和目标进行了规定,确立了流域水资源的管理体制、流域水资源开发利用的原则并且确立了水资源、水利设施和水域的保护原则.1984年通过的《水污染防治法》(1996年修订)及其《实施细则》是最直接与河流水污染防治、河流生态环境保护等河流管理问题有关系的重要法律法规,这是澜沧江流域水域防治法律机制的重要法律渊源.1986年通过的《渔业法》(2000年和2004年两次修订)及其《实施细则》、2001年通过的《防沙治沙法》、1991年通过的《水土保持法》、1961年出台的《关于加强水利管理工作的十条意见》、1988年通过的《河道管理条例》、1991年通过的《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1993年通过的《综合利用水库调度通则》等,这些法律法规都是与河流水资源开发、利用、保护、改善和管理有着直接密切关系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性法律文件.

(二) 地方性法律法规

作为云南省内重要的国际河流,对于澜沧江的开发、利用、保护、改善和管理一直都是云南省的重点工作之一,云南省地处澜沧江―湄公河上游,因此建立地方性行政法规管理澜沧江流域是为了更好的促进区域的稳定合作和和平发展.全省范围内出台的与澜沧江流域保护有关的法规包括:1999年通过的《云南省三江并流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管理规定》中将澜沧江的纳入了国家的重点风景名胜区,规定了开发利用的原则和保护的的措施,在1998年出台的《云南省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中对于采矿业对于生态环境的排污和破坏采取了措施管理,提出了具体的环境保护要求,由于澜沧江流域也是主要的矿区因此该规定对于澜沧江流域的环境保护也有着影响,在《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水土保持工作的通知》中提出了对于全省水土保持,减少水土流失的原则,2003年出台的《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中小水电发展的决定》对于河流流域水电水利设施的建设提出了要求同时也包含了水电水利设施的环境保护原则,1998年《云南省航道管理规定》中对于具有航道功能的水域提出了具体的管理要求,1995年的《云南省澜沧江航务管理规定》是专门针对澜沧江流域的水域通航管理的,即包括了航道的维护也包括了航道的使用原则,1991年出台的的《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澜沧江保护条例》是第一个地方性的直接专门涉及澜沧江流域水域保护的地方性行政条例,主要针对的是澜沧江下游区域的水域保护和水域周围环境保护.这些行政法规和政府法律文件中都对于澜沧江流域的保护具有指导作用,是当地政府和相关环境保护单位依法行政的具体依据.

(三) 相关区域公约

关于澜沧江―湄公河水资源的的利用、开发、保护和管理自19世纪中期以后就开始了,作为国际河流澜沧江联系这六个国家的命运.但是中国正式参与的国际性合作和签署的国际公约和政府文件时19世纪后期以后才开始的.早期的《湄公河通航公约》、《下湄公河流域水域利用原则联合声明》、《湄公河流域持续发展合作协定》等区域性国际合作中,我国并没有参与,而且这些文件主要是针对下湄公河流域水域的保护.知道1990年才正式签署了《中国云南省与老挝交通部关于考察湄公河部分航道第一次会议纪要》,但是由于我国所处的特殊地位位置,我国一直没有正式的签署任何相关的湄公河委员会的公约,但是这些公约仍然制约着我国对澜沧江流域水资源的开发.

三、 我国澜沧江保护的立法缺陷

我国澜沧江流域保护的立法缺陷主要表现为:首先,缺乏流域级的环境管理法律法规.由于澜沧江流域是一个跨界的河流,因此上下游流域之间处于不同的行政管辖之下,如果缺乏统一的流域级别的综合性管理法律法规,只靠单一的行政区划内环境行政管理部门的管理和监控的话,对于河流流域整体的水域环境整体保护是无法满足的.其次,缺乏统一的流域级河流环境管理机构.将流域的环境管理纳入到当地环境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中既增加当地环境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同时也影响了流域水域环境管理的及时性和有效性.建立流域级的专门管理机构可以专项专管解决和及时处理河流的环境管理问题.再次,缺乏有效的具有针对性的污染控制标准.由于作为国际河流的澜沧江流域水域功能的多样性,因此应该使用不同的污染控制标准来控制不同区域的排污情况,促进区域排污减排和清洁生产技术的推广,控制入河水体的水质标准.再次,缺乏国内河流水域环境保护立法与国际河流法的结合.最后,缺乏跨境流域双边或者多边合作立法.国际河流区域化管理的趋势日趋加强,作为上游国家积极的参与到国际河流的跨境合作中,缔结双边或者多边的国际公约,既可以减少不必要的由于国际河流开发利用产生的外交阻碍,又可以促进区域一体化的进程和促进流域协调性保护.

四、建议

由于我国澜沧江流域水域污染治理法律法规不完善,因此应当根据澜沧江流域水文地理特征建立统一的流域级河流管理机构,对澜沧江流域的水域环境管理采取统一的监督和管理,其次制定综合性流域生态保护的法规,立足流域实际情况制定防治污染原则和排污标准,再次严格水域污染赔偿制度,贯彻污染者治理赔偿原则,同时建立动态交流信息平台,将水域水文环境各种信息进行有效监测,及时通告,最后加强相关利益体的参与,实现流域管理的多方面综合性管理,让下游相关国家、企业、非政府组织和公众都参与到澜沧江流域的水域污染治理工作中来.

注释:

何大明,刘昌明,杨志峰.中国国际河流可持续发展研究.地理学报.1999(54).13.

云南省环保局.云南省2008年环境状况公报(水环境).

邓晴,曾广权.云南省澜沧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对策研究.云南环境科学.2004(4).13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