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最终目标的合理定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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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法学研究的最终目标应当定位为“为法律实务工作提出建设性意见或者为国家法治建设提出可行对策”.从法学研究的基本要求、目标管理引导、马克思主义认识论等角度可以证明,“对策法学”作为一种法学研究方法,有正确的研究目的做指引,充分考虑了法律现象背后的各种问题而灵活在立法、司法上提出合理建议,批判性的吸收西方法律观念,是适应中国法治建设和发展的研究方法,理当是法学研究者应当遵循的研究路径.


[关 键 词 ]法学研究;最终目标;对策法学;理论回归实践

[中图分类号]D903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9 — 2234(2014)02 — 0062 — 02

[收稿日期]2014 — 01 — 22

[作者简介]蔡家华(1989—),男,广西北海人.2012级刑法学专业研究生,主要研究方向:刑法学.

在法学研究方法当中,“对策法学”是一种以中国立法和司法实践中的问题作为研究的起点,研究法律制度的指定、修改和完善,从而为立法司法改革作出贡献的法学研究方法.〔1〕 (P.98)对策法学包含以下两大基本要素:一是对策法学以改进立法、法改革和促进某一个制度的改变作为研究的目的和归宿:二是对策法学总喜欢从概念到性质,从历史沿革到发展动向和趋势,从比较法的考察到中国的问题,最后总会落脚于对中国立法的建议和对策.〔1〕(P.99-103)有学者对这样的法学研究方法展开了批判,笔者对其中某些观点不能认可,在此展开“对策法学”的正当性探讨,试图为“对策法学”证明,明确法学研究的最终目标.

法学最终目标的合理定位参考属性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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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法学研究的基本要求

(一)法学研究的任务、意义、价值分析

诚然,并不是说法学研究理论成果没有意义,而是这还不是法学研究的本身的、最终的意义和主要价值.法学研究作为一种实践活动,我们的学术研究的目的不仅仅只是为了追求得到一个新的理论.

1.法学研究的任务.总的来说,法学研究的任务和目的包括以下三个方面:第一是为法律实践发展和进步提供理论指导;第二是为推动、形成学术研究的范式而努力;第三是为后人提供奠定学术研究的基石,树立学术道德的楷模.在这三项任务中,第一个任务是中心任务.

2.法学研究的意义.我们做学术研究的目的不单纯的是为了得到一个理论,法学研究有其自身的价值.学术研究无疑是为了能够通过理论研究得出的理论成果来指导实践,解决实践问题,法学研究无不是为法律实践怎么写作的.

3.法学研究的价值.从宏观整体视角来看,社会价值是指个人及社会组织通过自身的自我实践活动发现、创造社会或他人物质或精神的发展规律及内在矛盾的贡献.同样作为一项社会活动的法学研究,我们的研究的目的不是为了理论而研究,而是为了解决实践问题而研究,法学研究的社会价值与学术价值应当是统一的.

(二)法学研究者必备的“问题意识”

有人认为,对策法学研究的起点——所关注的问题仅仅只是浅层次的立法或者司法的问题,没有去思考这些现象背后的深层结构,没有找出真正的理论问题.的确,一个法律现象、法律问题的出现往往不只是因为法律制度本身的漏洞,而是极有可能因为其他的社会原因,所以我们不得不引用其他的社会学、经济学、政治学的知识类分析法律问题.但是,批判对策法学学者“仅仅只是”关注浅层次的立法或者司法问题似乎不够中肯,最多只能说对策法学学者更多的是关注浅层次的立法或者司法问题.

以提出对策为法学研究目的的学者们其实都是有注意到这些现象背后的深层结构的,只是由于对其他学科专业知识的欠缺,我们不可能要求法学研究者都能从不同的社会学科角度去分析解决法律问题背后的社会问题.采取对策法学研究方法的学者更多的只能从法学的角度去分析解决这些问题.但是不能否认,法学研究者们在利用自身的法律知识去分析解决问题的时候已经考虑到这些法律现象背后的深层诸如各种社会、政治、经济问题.比如,证据规则的变换发展问题.我国的证人出庭作证难以像西方国家一样很好的实现,当然有这样那样的社会原因,所以我们的学者提出的主流观点并不是非要创造一套能逼迫证人出庭的法律制度,我们在改革的是证据效力规则、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明确了哪些证据可以用和有什么样的证据效力.

二、正确的目标对法学研究的重要性

(一)“目标管理”概念的引入

目标管理MBO (Management by Objective)的定义是:以目标为导向,以人为中心,以成果为标准,而使组织和个人取得最佳业绩的现代管理方法.目标管理亦称“成果管理”,俗称责任制.〔2〕

以得出理论成果为最终目标不是一个正确的法学研究目标,不符合目标管理要求.明确了我们的研究目的和任务,有一个好处,就是在正确的目标的指引下,我们的法学研究才能始终不偏离正轨.天助先要自助,当自己没有清晰的目标方向的时候,别人说的再好也是别人的观点,不能转化自己的有效行动我们不只是要有目标,而且还要有一个正确的目标.当我们明确自己的法学研究的问题起源于某个法律现象,而我们的研究就是要从理论的高度寻找一套适合解释这个法律现象,解决这个法律问题方法.我们时刻提醒自己,对解释这一法律现象、解决这个法律问题无关的或者无用的研究精力和时间的浪费都是不必要的,有利于我们的学术研究更顺利、更实用,在研究过程中构建好理论与实践的桥梁.

(二)从法律移植看“洋为中用”的对策法学研究目标的可行性

同样的,也有人指出“洋为中用”为研究目标不可取.法律移植是指一个国家对同时代其他国家法律制度的吸收和借鉴.法律移植的范围,一是外国的法律,二是国际通行法律和国际惯例.〔3〕(P.4)有这样的一种观点:担忧对策法学研究方法会使中国走进西方国家的法律“殖民地”,不少人批判了对策法学学者总是习惯性的翻阅外国相关法律制度,企图套用外国法律制度,而忽视了本土特性的研究. 这样的批判了笔者不能认同.首先,我们的对策法学学者在发现法律现象之后去翻阅外国法律制度是必要的.因为我们可以有个参照和方向,不用摸不着头脑凭空想象.其次,对策法学学者也并不是生搬硬套外国法律制度解决中国法律问题,到目前我们引进的法律理论何尝不是根据中国国情做了修改和补充的呢?最后,对策法学学者对外国法学理论和制度做得富有中国特色的修正之后,也必须要投入实践检验才能知道适合与否.并不能说这样的制度从来没有在中国出现、这样的制度又不是中国本土生长的就被剥夺了给予它实践检验的机会.即使是本土发展而来的理论或者制度,也同样需要实践检验才知道正确适合与否.没有任何理论和制度在产生的时候就是肯定正确的,无论是土生土长的本土性理论体系还是经过修改的外国理论体系,都一样需要而且有资格在理论层次上分析有可能可以解决我们现有法律问题的时候得以投入实践以获得检验.

三、马克思主义认识论视角下的法学研究目标定位的思考

(一)马克思主义认识论循环结构决定法学研究理论回归实践的必然

马克思主义认识论对社会问题认识的过程是这样的:实践——认识——再实践——再认识.这个认识循环是不可割裂和永无止境的重复的,只有完成一个这样的回归循环,我们的一个认识过程才算完整.我们的法学研究也必然回归实践,一个完整的认识过程本身就包含了实践过程在内.从实践中发现和总结出问题,通过实践来检验我们的理论是否正确,在不断的实践检验中修正理论体系,继续得出新的理论即“再认识”.

理论成果不是法学研究的目的,而只能说是为了实现解决实际法律问题目的而做的一个理论准备工作,这是我们法学研究过程中的一个阶段性成果罢了,离法学研究的真正目的还有一段的距离.辩证唯物主义认识论是关于认识的本质、来源、发展过程及其规律的科学理论,这是一种能动的革命的反映论,也可称之为实践论.公认的实践论个观点是:认识从实践中产生,随实践而发展,认识的根本目的是为了实践,认识的真理性也只有在实践中得到检验和证明.一个正确的认识,往往需要经过物质与精神、实践与认识之间的多次反覆;社会实践的无穷无尽决定了认识发展的永无止境.〔4〕(P43-47)法学研究作为一种客观社会的认识活动,自然需要以认识论为指导,遵从“认识与实践”循环反复的客观规律.

(二)认识论的缺位——法学研究理论成果进行批判性检验的必要性

法应当是理性的,法学研究力求构建理性的法.但作为认识主体的我们都知道自身认识能力的不足,具有有限性,我们却又总是不可避免的非常独断的认为发现的法律思想、法律理论就是客观规律、就是正确的.法学研究理论成果作为一种意志结果,是一种意见和判断,还不是一个能够被验证的理论论证,它无疑具有一定的主观性.葛洪义教授指出:“我国法学研究中一直存在有一个认识论缺位的问题,就是我们在讨论法的问题的时候往往忽视了对我们自身认识能力的检验.我们必须实现法学研究范式的转变,将人从单纯的法律认识主体转化为法律实践主体”.〔5〕(P17)法学研究中认识论的缺位,我们需要通过实践的方法,检验法学理论成果的是否“理性”,这是一对我们必须正视的矛盾,我们的法学理论研究成果未必就一定是理性、可靠的.人不仅仅是一个认识主体,更是一个实践主体.法学研究的认识论的缺位,要求我们改变法律认识的主体一直是一个单纯的认识主体的局面,人在实践法律的过程中认识法律,在认识法律的过程中深化法律实践.〔5〕 (P.17-18)

我们通过实践环节,批判检验我们的法学研究成果是否是理性的,是否符合“自然法”,是否满足人类共同的权利或正义要求.实践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经验不是检验真理的标准,这里讲的实践指的是在一定法学研究理论发现之后的实践评价考察活动.在这里谈把实践环节引入法学研究中,根本上是为了解决认识论的难题,解决法律实践主体是如何更好地把握作为实践对象的法律问题,解决法律理论与法律实践之间的关系问题,而不是强调法律研究中的经验实证方法,当然也不是为了强调从先验的理论原则出发认识法律.

结 语

实际上,对策法学以“改进立法、法改革和促进某一个制度的改变”为研究目的和归宿具有不容置疑的正确性.我们决不是为了研究而研究,我们是为了法律活动顺利进行而研究.我们认为对策法学学者带着这样的目的去做研究并无不妥,并且我们的法学研究本来就应该这么做.因此,我们的法学研究就应当像对策法学派那样为了有利于立法、司法等法律活动的顺利进行而进行,只有这样我们的法学学习和研究才具有正确的方向,所取得的成果才能产生重要价值.

〔参 考 文 献〕

〔1〕 陈瑞华.论法学研究方法——法学研究的第三条道路〔M〕.北京大学出版社,2009.

〔2〕 目标管理- MBA智库百科.http://wiki.mbalib./wiki/目标管理.

〔3〕 朱景文. 当代中国立法中的法律移植〔J〕. 河南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6,(04):87.

〔4〕 孙伟平. 论马克思主义哲学的实践真理观〔J〕. 学术研究,2005,(11):43-47.

〔5〕 葛洪义. 法学研究中的认识论问题〔J〕. 法学研究,2001,(02):3-18.

〔责任编辑:王 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