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对公司章程规制探析

点赞:10937 浏览:45102 近期更新时间:2024-01-29 作者:网友分享原创网站原创

[摘 要]《公司法》规定“设立公司必须依法制定公司章程”.公司章程作为规范公司组织和行为、保障股东合法权益的根本大法,居于十分重要的法律地位.制定一个切合股东意愿、具有操作性的公司章程是十分必要的,分析研究《公司法》对公司章程的规制,具有事半功倍的作用.

[关 键 词 ]公司章法;性质;法律

引言

1993年12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称《公司法》),标志着以股份制为代表的现代企业组织形式在我国正式得以法律的方式确立.

一、公司章程法律规制端倪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公司章程”作为广义的法律用语第一次出现在1950年12月30日政务院发布的《私营企业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该《条例》第18条规定,公司组织企业的股东会的决议方法和股东表决权的计算方法“均应于公司章程中明确订定之”;第23条规定“公司章程与现行法令抵触时,负责人或其写作技巧执行人得拒绝执行,并提请复议”.该《条例》未涉及公司章程其他需载明事项等应由章程予以规范的内容.

此后的40余年里,“公司章程”未曾在狭义的法律中使用过.

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常委会通过《公司法》,使对公司组织和公司行为的规范工作上升到法律的层面.《公司法》在第11条总则性的规定“设立公司必须依照本法制定公司章程”,并在第25条和第82条分别对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应当载明的事项作了规定,这是我国第一次在法律中对公司章程作出规定.

2005年修订的《公司法》(下称“现行《公司法》”)的一个重要贡献,就在于它较大程度地淡化了《公司法》浓重的“公权力”色彩.现行《公司法》在体现法律的强制性同时,尊重股东的意志,给予股东较大的自由空间,在法律条文中设计了许多任意性规范、授权性规范,突出了当事人意思自治精神,体现了对公司章程的制定、修订行为和章程内容法律规制的回归.

二、公司章程的性质与法律地位

《公司法》从属于民商事法律,属私法范畴,当事人意思自治是其主要立法精神.公司章程是全体股东共同意志的集中体现,其自治规则属性决定其应当由全体股东共同制定.根据《公司法》规定,股东(发起人)共同制定公司章程是设立公司的必经程序和必备条件.为维护市场的正常秩序和市场的健康发展,需确定市场主体内部治理结构作用的公司章程,与市场主体的市场行为一样必须得以法律规制.

公司章程是调整公司股东之间、股东与公司之间等法律关系的必备性文件,它是股东意思自治的体现,但章程的自治性是相对的,它以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为前提,否则不具有法律效力.公司股东可在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范的前提下,根据意思自治原则制定、修改公司章程,股东依章程规定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

公司章程不仅是公司内部治理结构、运行规则的书面载体,也是对其他市场主体和管理机构承担法律责任的宣示,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约束力.

三、《公司法》对公司章程的规制

《公司法》用48个条文内容体现了对公司章程的规制,内容包括对公司章程制定和修改的规制以及记载事项和记载事项内容的规制.

(一)对公司章程制定和修改的规制

《公司法》第11条规定“设立公司必须依法制定公司章程”,“公司章程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约束力”.在第23条、第77条分别规定了,有限责任公司章程由股东共同制定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由发起人制订、募集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的章程还需创立大会通过;第61条规定一人公司的章程由股东制定;第66条规定国有独资公司章程由国资监管机构制定,或者由董事会制订报国资监管理机构批准.


对于公司章程的修改,《公司法》第61条、第100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的章程分别由股东会、股东大会修改.第44条、第104条规定了章程修改的有效条件.

(二)对于公司章程记载事项和记载事项内容的规制

1.公司章程记载事项分为法定记载事项和任意记载事项.法定记载事项就是由法律规定必须载明的事项,任意记载事项则是法律没有规定、股东会或股东大会认为应当记载且内容合法的重要事项.记载事项反映的是法律规制公司组织和行为的范围,记载事项内容则是法律对公司组织和行为规制的预期.

1993年通过的《公司法》和1999年、2004年修订的《公司法》,均在第22条、第79条分别相同地规定了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应当包括的9项法定记载事项和需要订明的其他事项.

现行《公司法》删除了《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权利和义务、股东转让出资的条件和公司的解散事由与清算办法,以及股份有限公司股东的权利和义务记载事项;增加了应载明股东出资时间和股份有限公司出资方式事项.

现行《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应当载明事项包括:公司名称和住所;公司经营范围;公司注册资本;股东(发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股东的出资方式、出资额(认购份数)和出资时间;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公司法定代表人.股份有限公司还应当载明公司设立方式;公司股份总数、每股金额;利润分配办法;公司的解散事由与清算办法;公司的通知和公告办法.同时规定公司章程还应当载明股东会(股东大会)会议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三)对《公司法》规制公司章程的分析

从对现行《公司法》条文内容的强制性、内容性质和内容的确定性分析,法律对公司章程记载事项范围采用了强制性规定和任意性规定结合的方式,公司章程除载明法定事项外,还应当载明股东会(股东大会)会议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对公司章程记载事项内容的规制,主要采用的是授权股东确定具体内容的方式,在少有的强制性条款中也不同程度地给股东留下了自由的空间. (1)《公司法》未作规定,授权股东在公司章程中自行作出规定.包括公司经营范围和期限,法定代表人和董事长的产生办法,对外投资、担保,股东会定期会议召开的时间,股东大会选举董事、监事是否实行累积制,以及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的其他职权和执行董事的职权等重要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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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公司法》有相关规定,同时允许股东在法律规定基础上在公司章程中做进一步规定.包括召开股东会议的通知时限,股东会议表决权的确定方式,经理的职权,股权转让条件,股东资格的继承以及股东会议、高管范围等事项.

(3)《公司法》仅规定一个范围,授权公司章程做出更为具体规定,如董事会、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董事任期,职工监事比例,应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等其他情形.

四、公司章程实践中的主要问题及其处理

(一)毋容置疑,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设立的公司,均具备了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的形式要件

但是该公司章程是否切合实际,能否发挥对公司组织和行为的规范作用则另当别论.公司章程内容与实现公司股东设立公司的初衷的“两张皮”现象普遍存在着,在很大程度上企业没有运用好公司章程的根本大法作用.

1.仅将公司章程视为公司注册文件,章程的作用仅限于公司设立登记使用,公司成立后就被束之高阁.

2.拟订公司章程照搬照抄法律法规规定或他人公司章程的内容,脱离了自身实际情况,公司治理结构与公司章程规定内容严重分离,遇到问题找不到解决问题的条款,进而出现公司僵局乃至于公司解散.

3.内容粗略,逻辑混乱,缺乏操作性或不具操作性.

(二)拟订公司章程应当充分认识公司章程的性质、法律意义,高度重视公司章程对于公司自身的根本大法作用

拟订章程时应当把握股东设立公司的宗旨, 围绕公司股东与实际控制人、治理结构、经营范围、净资产、权力分配和管理层以及员工等要素,把握《公司法》规制公司章程的要义和理解《公司法》授权制定、章程优先、不与法律冲突给予的空间.

公司章程必须法定记载事项周详且内容合法、措辞严密,符合自身实际需要和具有个性.

五、结束语

《公司法》以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为对象,规范其组织和行为.符合《公司法》规制的公司章程,是公司的根本大法.现行《公司法》贯彻的自治精神,为公司股东按自身意愿构建公司治理结构和制定具有个性化的公司章程创造了条件.

股东唯有积极把握法律给予的空间,充分运用法律赋予的权利,理解任意性条款、运用好授权性条款,制定符合股东构建公司治理架构的公司章程,才可适应市场经济的发展、维护市场秩序和促进公司自身的健康成长.

[作者简介]张远光,中国水电建设集团四川电力开发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