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谐社会与社会主义法治理念

点赞:5210 浏览:17588 近期更新时间:2024-04-19 作者:网友分享原创网站原创

摘 要 :和谐社会是一个古已有之的传统理念,而今已成为当今世界潮流的主题,是人类社会追求的共同理想;和谐,不仅代表着安康、富足,更意味社会安宁有序、社会正义和公民权利得到保障;和谐是法的价值追求目标;法治是我国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基本特征;和谐社会应当是法治社会;和谐社会语义的提出为中国法治主义提供了新的方向.

关 键 词 :和谐社会 法治 法治主义

一、和谐社会的法律要义

和谐社会是一个美好的、具有终极意义的社会,是一个人与人和谐、人与自然和谐、人与社会和谐的社会,相当于古人说的“大同世界”和柏拉图的“理想国”.2005年2月20日总书记在党校省部级领导干部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专题研讨班上的讲话中,第一次明确地指出了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目标和内容.总书记所概括的和谐社会的六个目标和内容中,首推法治,充分说明了法治在构建和谐社会过程中的重要性及其地位.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一个系统工程,需要社会各方面协调配合,应当明确的是,社会主义和谐社会首先是法治社会.法在和谐社会的特殊语境下表现出不同于传统社会的特定含义,这种含义成为归纳判断和谐社会下法律的作用必要前提和基础.

二、和谐社会的法律表征

(一)法律是和谐社会的主要社会控制方式

社会控制方式是指对社会进行调整管理的主要方法.从历史上看,社会的控制方式经历了诸多发展变化,从神灵到宗教再到道德,最后才选择了法律.法律成为社会的主要控制方式,是十九世纪后期社会法学派的首先主张并加以完善的.

(二)中国的传统法治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因素

和谐是一个能反映中国传统文化精髓的概念,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与现代法治的相通相容源于文化本身在历史进程中的贯通性和连续性,这同样适用于现代法治对传统法律秩序观的承继.但是任何一个国家或民族在其社会发展与变革中都面临着如何使传统文化与现代文化实现科学合理承接的问题.在学界中,对于传统法治对中国的现代法治有无作用问题仍然有争论 有的学者认为,现代法治源于西方,既然当前的法治建设是移植西方的制度,那么对于中国的传统只能全盘革新,而进化到现代的法治社会 但是这些学者往往忽视了中国传统社会的

三、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基本内容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提出,是以为总书记的党正确判断国际国内形势、坚持以马列主义思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为指导、着眼于现代化建设的客观需要,结合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实际、作出的重大决策.

(一)依法治国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核心内容

依法治国方略的确立,在我们党和国家的发展史上,具有伟大而又深远的意义.其一,从我党执政观念角度上审视,依法治国方略的确立是我们党治国执政观念的重大转变;其二,依法治国是实现国家长治久安的重要保证;其三,依法治国方略的确立是发展社会主义政治的必然要求和产物.依法治国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核心内容,科学地回答了怎样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问题.

(二)执法为民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本质要求

执法为民理念是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重要组成部分,它体现了我国社会主义法治的本质,从根本上反映了我们党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执政宗旨、我们国家一切权力属于人民的权力本质以及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对政法工作的核心要求.牢固树立执法为民理念,要求执法机关在执法工作中必须以保护人民利益为根本宗旨,以公正实施法律为首要标准,做到保护人民利益与维护法律权威的有机统一、促进社会和谐与惩治违法犯罪的有机统一、贯彻群众路线与保障专门机关执法有机统一.

(三)公平正义是社会主义法治的基本价值取向

法治有两项最基本的要求,一是要有制订良好的法律,二是这种法律得到普遍的服从. 所谓良好的法律,就是体现社会公平和正义的法律.所谓普遍的服从,就是法律的实体正义和程序正义都得到全面的实现.现代法治既是公平正义的重要载体,也是保障公平正义的重要机制.公平正义,就是社会各方面的利益关系得到妥善协调,人民内部矛盾和其他社会矛盾得到正确处理,社会公平和正义得到切实维护和实现.公平正义是人类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是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关键环节.

(四)怎么写作大局是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重要使命

我国的社会主义法,是上升为国家意志的广大人民共同意志的体现,也是实现全体人民普遍意志和根本利益的工具.在新的历史时期,人民普遍意志和根本利益的核心内容,是高举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伟大旗帜,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把我国建设成为富强文明和谐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这正是党和国家的工作大局.党和国家的工作大局是根据全体人民的普遍意志和根本利益提炼出来的,是从我们党的根本宗旨出发制定和部署的.我国法的本质与党和国家的工作大局水融.为大局怎么写作,是我国社会主义法的本质体现,是法的核心功能之一,是法治的历史使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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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构建和谐社会应当坚持社会主义法治理念

法治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手段在法治状态之下,完备的法律规范、法律制度、法律体系,为社会提供了最明确的行为规则和规则体系.良好的立法为人们严格依法办事创造了条件,为整个社会的法治建设提供制度化的根据.法律是减少社会矛盾的有效手段,在良好的法制之下,人们依法而行,社会矛盾就减少发生.和谐社会正是社会矛盾纠纷最少最小的社会.法治对于纠纷的预防作用和发挥就为和谐社会的建立提供了条件.即使发生了影响和谐的问题,也能迅速地加以解决,使社会归于和谐.减少矛盾和解决矛盾始终是社会发展过程所必须的,和谐社会在任何时候都需要法治规则之治作为保障.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为构建和谐社会提供思想支持.理念是种观念,是行动的指导, 也是为人民群众普遍认同的一种价值取向.理念的偏差直接导致行为的偏差.我们要厉行法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首先要有正确的理念作为指导,这就是要坚持实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坚持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同时也为构建和谐社会提供思想支持.因为坚持依法治国的法治理念,必须将国家的政治生活、 经济生活、社会生活纳入法治的轨道,用法治的权威来保障国家政治和社会秩序的安定.

当然,和谐社会的内涵更为丰富,和谐社会要求物质文明的建设要与精神文明、政治文明的建设协调一致,要求经济的发展、政治的昌明与文化的繁荣协调一致,要求人际关系、 社会秩序以及人与自然的关系都是和谐稳定的,社会发展是全面而又可持续的.所以,和谐社会是一个上位的概念,其中重要的内容就是要建设法治社会,而建设法治社会理所当然应坚持依法治国的法治理念.


五、法治与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关系

我们提出了构建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战略任务.和谐社会首先是一个法治的社会,很显然,法治是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基础.

(一)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制度之源

,在制度化的中,任何一项规则的设计和政策的选择都必须符合最起码的要求和标准;如果不符合的最基本要求,那它就失去了其存在的公正性前提.的本质决定了:第一,人们无论从事任何行为,都要遵循公正合理、普遍透明的预定程序,坚持少数服从多数的决策原则以及对少数的尊重与保护,实行权力的合理分工与有效制约机制;第二,不同的甚至相互对立的价值追求及利益主张均可以得到充分的表达展示和平衡;第三,各种不满、怀疑和对抗都应该消化在过程之中并保持在一种秩序的范围之内,各种利益冲突与争执都应该通过机制得以和平解决而不是诉诸强权与暴力 而这些正是社会发展的不竭动力之源,也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制度之源

六、法治是促使社会和谐运行的最有效机制

构建和谐社会至少需要形成四种健全的社会机制,即利益表达机制、激励动力机制、整合平衡机制和利益救济机制.利益表达机制主要通过政治机制来实现,激励动力机制主要通过市场机制的作用来实现,整合平衡机制主要通过政府管理机制来实现,而利益救济机制则主要通过司法保障机制来实现.而促使和保障这四种机制正常启动和运行的最有效的手段就是法治.比如,利益表达机制的核心是,需要法律将其制度化,并保障其正常运行,所以,没有宪法及其相关的法律制度,利益表达机制就无法运行.又如激励动力机制的核心是人权和产权,没有人权保障,人将无法生存;产权不能清晰或没有保障,人将失去永恒的发展动力.只有人权和产权得到了充分的保障,社会全体成员才能在平等、有序的竞争环境中充分发挥其聪明才智和创造社会才能,所以,没有民事法律及其相关法律制度,激励动力机制将无法启动.法治还可以创造诚信友爱所必需的社会环境:的发展有利于培养人们内心的宽容、谦让和互助友爱,法治的完善则有利于规范人们的行为,引导人们诚信友爱地相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