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信仰的培养

点赞:4533 浏览:17540 近期更新时间:2024-03-01 作者:网友分享原创网站原创

摘 要:法律信仰是促进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重要非制度因素,但中国社会目前并没有孕育出普遍的法律信仰,这主要是因为中国没有孕育法律信仰的思想根基和法律基础.法律信仰的培养是一个历史过程,且需要考虑法律信仰的主客体以及培养法律信仰所需要的条件.中国可以在法治建设的过程中有意识地培养政府和公民的法律信仰.

关 键 词 :法律信仰;法律意识;法治建设;儒家文化

一、问题提出

亚里士多德谈法治的两个条件是:已制定的法律得到普遍的服从;被普遍服从的法律是制定得良好的法律.前一个条件是法治的非制度性条件,第二个条件是法治的制度性条件.法治的制度性条件是被讨论的比较多的,也是致力于建设法治国家的政府所普遍关注的,包括各项法律制度的完善,保障法律实施的各项程序的建设等相关环节.例如我国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构建.法治的非制度性条件包括公民对法律的态度、认知等意识层面的认同以及实际中以法律为准绳的行为上的服从等.法治的非制度性条件在一定程度上是以制度性条件为基础的.首先,法律得到普遍的服从在服从的主体方面来看,可以分为:国家在运用权力过程中服从被法律,公民在行使权利时服从法律.其次,法律得到普遍的服从在服从的程度上可以分为:行为上的服从和意识上的服从.法律信仰就是在心理上在意识上对法律的高度认同和接受.


法律传统的得以延续是因为法律意识的传承.因而,法律意识是具有历史传承性的.也就是说一个国家的法律意识不会在短时间内培养起来,而法律信仰作为法律意识中更高程度的要求显然不会靠国家所谓的政策鼓励或者部分法学家的理论宣扬就可以迅速地崛起.1999年,我国将“依法治国”写进宪法,开始建设法治国家.至今已有十余年,我国称已建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但是,现实中制度上的立法空白仍然很多,法律的实施状况仍然不尽人意.除了这些制度层面的问题,还有一点让人颇为介怀——中国并没有西方法治国家所存在的法律信仰.那么中国为什么没有产生法律信仰?中国能不能产生法律信仰?在中国要培养出法律信仰需要考虑哪些问题?这些都是本文需要讨论的问题.

二、法律信仰在中国无思想根基

法律信仰源于西方法学家伯尔曼的一句话:“法律如不被信仰,即是形同虚设”.[1]中国的学者基于这句名言不断地探讨法律的信仰的重要地位和角色,当然也有批判法律信仰的声音.反对方认为伯尔曼说这句话有一个前提,或者说是一个社会背景因素,即西方国家是有宗教信仰的,在宗教的框架内谈法律信仰才是有意义的,伯尔曼实际上是呼吁重视法律与宗教的相互作用;另一方面,对法的尊重和认同应该建立在理性上,而不能建立在信仰上.[2]而前者认为信仰有多种类型并不必然是宗教信仰,法律信仰是可以被培养的,而法律信仰的培养需要有强大情感生命力的法以及多渠道的法律意识教育,即理性与感性相结合.其实中国也是有过宗教信仰的,就是儒家思想.但是儒家思想与西方的宗教是有根本的区别的,这也是中国难以孕育法律信仰的原因.

西方的宗教和中国的儒家思想虽然都将道德摆在很高的位置,但是它们有一个根本性的区别.西方的宗教如基督教认为上帝是凌驾于所有人之上的道德制定者和裁判者,其道德准则也是统治者或社会的管理者必须服从的.宗教的准则跟法律是相似的,它们都是围绕一些基本的精神制定出精准的规则,而这些基本的精神就是社会所普遍信奉和追求的精神.正是因为法律所蕴藏的精神如公平正义自由平等跟宗教的教义相似,才足以使人们对法律产生跟宗教信仰类似的法律信仰.儒家思想传承孔孟学说,他们的思想是将道德准则的制定和裁判权力授予统治者或社会管理者执行,其结果是,社会公众越信仰越崇尚人治.中国人太注重人情,在这个社会里,谈法律谈权利义务似乎是“伤感情”的.难以想象,在一个人脉关系错综复杂利益相关的社会里,会有人对法律所守护的公平正义表现出热情.这种宽泛的精神填补不了中国人精神世界里被抽掉的空白,从历史进程上看说中国人的精神传承是有断层的,这种断层直接导致法律意识的断层.所以,法律信仰在中国社会缺乏产生的思想土壤.

三、法律信仰在中国无法律基础

法律信仰是对法律的高度认同感和归属感,我国社会没有孕育出对法律的信仰还跟我国法律的现代化过程有关.法的现代化根据动力来源分为内发型法的现代化和外源型法的现代化.内发型法的现代化是指动力来源于社会本身的,在下而上自发的内部改革;外源型法的现代化是指动力来源于外部冲击,造成对社会各方面的影响,并进而引起法律文化的变革.

中国法的现代化始于清朝的修律,当时清政府为了平息内忧外患,不能不派五大臣出洋考察并下诏修律.因此,中国法的现代化属于外源型法的现代化.这种现代化方式不可避免地造成思想文化与法律制度的脱节.虽然经过近百年的发展,中国从外国移植来的法律已经逐渐地被消化吸收,而且我国还宣布建立了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但这种思想文化上的脱节仍然没有完全填补.这种脱节表现在以下两方面:

首先表现在我们的社会仍然是一个关注“集体”而非“个人”的社会,这种集体主义导向与法律所倡导的对个体人权的保护是背道而驰的.法国1789年颁布《人权和公民权宣言》,美国1789年通过了人称《人权法案》的宪法修正案,而中国在两百多年后的人权保护现状依然为国际社会所不满.今天《宪法》规定的许多公民的法定权利,我国公民仍然无法切实地享有,更可悲的是也许我们的民众并不知道自己应该享有哪些权利,也从来不曾认为那些被称为“法律”的文字能给自己带来什么利益.不知法就没有谈守法的意义,更没有谈法律信仰的意义.

其次表现在我国的公民仍然如此崇拜“青天大老爷”.时至今日,这种包拯似的传奇人物依然是我们的民众津津乐道和苦苦等候的正义.法律的存在完全只是人们眼中的工具,而这种工具又必须屈居在人之下,这是何等的可悲.法治社会的本质是以法统治社会,法居于人之上,法是至高无上的.封建社会的官民之分依然根深蒂固地存在于人们的思想中,现实生活中,所谓的官员欺压民众、官员渎职枉法的消息不时地见诸报端.社会的公平正义应该是法律,也应该靠法律来实现.近几年,由于拆迁等行政事件,不少民众拿起法律武器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有报道形象地描绘成“官逼民反”.这种描述表现出两层意思:一是在地位上行政机关在上,公民在下;二是在性质上是政府在逼着公民做错误的事.这里没有法律的事,法律被摆在不相干的位置上.在中国大多数的公民眼里,法律依然只是干巴巴的条文,只是不得已才会用的工具.这与西方把该法律视为神圣的准则是大相径庭的.如果全社会的公民都能意识到法律背后蕴藏的公平正义的力量,都愿意信仰法律给每个平等个体提供救济的力量,我国的法治进程速度会快得多. 四、法律信仰的培养

(一)法律信仰的培养是一个历史过程

根据前文的分析,法律信仰在中国既没有思想基础也没有法律基础,但中国是可以培养出法律信仰的.第一,宗教信仰并不是产生法律信仰的必要条件.虽然,信仰是一种极度忠诚热情的感情,在很大程度上与宗教精神相联系,但是法律所蕴含的精神——公平正义,法律所保护的权利——自由平等,应该是全人类共同的追求,这一点是与宗教有区别的.此外,法律信仰并没有统一的标准,不同国家不同民族不同地区可能信仰不同的东西.西南政法大学的一位学者说过“法律和人们头顶的星空一样是可以让人感动的”.当我们的法律是制定得良好的法律,当我们的社会有健全的实现法律的措施,当我们的生活最终因为法律的存在而变得幸福之时,信仰是会产生的.第二,法律信仰属于形而上学的范畴,是上层建筑.社会的进步取决于经济基础的作用,而上层建筑对其有加速或减缓的作用.因此,法律信仰并不是实现法治社会的决定因素,但是有法律信仰会极大地促进法治社会的进程,没有法律信仰使法治社会进程缓慢.相应地,法治社会的建设过程中对法律文化的普及,法律实施程序的完善等则会逐渐促使人们认同和接纳法律,并促进法律信仰的产生.但是中国社会要培养出对法律的信仰需要一个漫长的历史过程,不是靠所谓的普法宣传和政策鼓励就能轻易地达成.法律信仰可以与法治社会的建设相互促进,在法治社会的建设过程中培养出来.

(二)培养法律信仰需要的条件

谈法律信仰的培养,首先应当考虑的是这种要培养的法律信仰的主客体.法律信仰的主体应当是全体社会成员,包括立法者、执法者、司法者和守法者,即所有处于法律之下的人.在这一点上是没有疑问的,问题在于法律信仰到底信仰的是什么.我们的社会并没有孕育出对西方抽象的法律精神即自由、、平等、公平、正义等的信仰,也没有孕育出对我国传统道德的信仰,当然信仰的也不可能是干巴巴的条文.人们信仰法律往往是因为法律所体现出的价值与他们所追求利益相契合.法律信仰客体的模糊性根源于中国法发展方向的茫然性,中国的社会或者说中国的法律需要一套多数公众赞同并维系的价值体系,这种价值体系对于指导中国法治建设的方向,以及评价现行法律制度都是不可或缺的.立法者需要这种价值体系指导他们的制定出良法,执法者需要这种价值体系规范他们的行为限制他们的权力,司法者需要这种价值体系指导他们公正地适用法律,公民需要这种价值体系认识、感受、评判法律,国家也需要这种价值体系来建设法治社会.法律信仰在建设法治社会的过程中培养,也就是培养公民对这种价值体系的高度认同和尊重.

然而我们并没有这样一套价值体系,所以就谈不上信仰.正如邓正来所说中国法律缺乏自己的理想图景,他认为目前在中国比较有影响的几种学说都受到了西方现代化范式的影响,我们需要根据中国的目前的国内国际情况建构自己的中国观、世界观,并成为构建世界新秩序的主体性的国家.[3]朱苏力认为中国建设法治社会必须注重利用中国的本土资源,注重中国传统的和实际的法律文化.[4]目前我国大力倡导建设和谐社会,所谓“和谐”的理念,应该是对我国传统文化,传统道德的一种继承,但它描述的似乎只是我们最终追求的一种社会状态.法律是关乎对与错的问题,“和谐”则要求妥协,一旦为了追求一种比较圆满的结局而寻求各方的妥协比如司法实践中的“调解制度”,会产生两个问题:第一,会不会因此无法最大限度地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第二,久而久之法律会不会形同虚设,那么法律的权威何存?黄宗智提出中国的法律体系应当是道德、权利和实用的协调和融合,他认为调解制度就是这种典范,它不是以西方的个人权利为本位,而是从人际关系出发,体现儒家的道德准则,适用得当的话可以促进中西法律的融合.[5]其实黄宗智的观点也是法治的本土资源论,他们都倡导中国的法治发展应当融合中西理念,关注中国传统文化.我虽然认为调解制度会损害法律的权威,但是我认为本土资源论是适合当今中国国情的,中国需要先将从外国移植的权利本位的法律加以吸收并融合进符合中国人传统价值观的文化因素,这样才能取得大多数公民的认同感.选择何种法治建设之路就决定着选择何种价值体系,是继续宣扬法律中的权利本位即自由、平等的精神,或者是以中国的传统道德为导向,中西理念相融合,又或者像邓正来所说的这两种都不行.随着法律体系的健全和法治建设的推进,我们选择的价值体系也必将明晰起来.

其次应当考虑的是培养法律信仰所需要的条件.第一,在立法方面,立法机构所制定的法律应该是充分体现民意的并在最大程度上保持立法过程的公开.充分体现民意要求立法机关是选举产生,立法机关在提出法律案之前应经过充分的社会调查和民意调查,立法机关提出的法律草案应该公布并搜集全民的意见或建议.虽然中国人口众多,全部参与立法是不可能的,但是我们可以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保证选举的每个环节公开公平公正,确保我们选举的人是真正可以代表广大人民的.当今社会信息流通迅速,也为立法过程的公开提供了便利的条件,从立法案的搜集到立法意见的征集再到法律草案的公布都可以通过网络进行.最重要的是政府不要把这个过程形式化,一定要每个环节都公开.当然民众的意见不一定是专业的,可能只是从自身出发的诉求,还需要专家的专业意见.但是政府要有这样一种愿意听取民意的态度.面对自己参与制定或修改的法律,公民才会有亲切感和服从的.第二,在执法和司法的过程中,要彻底推翻人治.执法过程中官员拥有较多的自由裁量权,领导的命令往往是比法律法规更实用.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至今司法依然难免会被政府所左右.政府都不能服从自己制定的法律,那么公民又怎么会认同或者尊重法律呢?所以,要建设法治社会,政府先要是一个守法的政府;要培养法律信仰,政府必要先信仰自己制定的法律.第三,对于普通公民来说,法律作为其生活中最重要的一部分,不能采取置身事外漠不关心的态度.我们要积极争取自己的权利,通过各种途径直接或间接参与法治建设.大多数中国民众仍然只会在自己涉及到法律纠纷时才会有意识地了解法律,这种没有法律的生活状态使我们无法理解“一元钱官司”.也许“一元钱官司”会浪费大量的司法资源,但是这是法律意识萌芽的表现,我们应该欣喜看到这种“锱铢必较”的精神.我们的民众习惯的是息事宁人,是忍让求和,他们需要这种极端案例的冲击.信仰法律首先要懂法,习惯运用法律,让法律成为自己活得更安定幸福的保障.只有这样,我们才能谈信仰,我们不会去信仰一种离我们很远的摸不着看不见价值的东西.

法律信仰的培养参考属性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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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结语

本文是关于法律信仰的一些思考,中国没有孕育出法律信仰是因为没有法律信仰的思想根基和法律基础;法律信仰是可以培养的,中国可以在法治建设中培养法律信仰;要培养法律信仰,需要考虑法律信仰的主客体,还要考虑立法、司法、执法以及普通公民需要注意的问题.中国的法治建设不仅需要制度方面的完善,也需要非制度方面如法律信仰的培养.中国政府应该将眼光放长远,不要局限于当时当代,我们今天所要做的一切都应当成为中国法治之路的基石.即使在我们生活的时代没有建成法治社会,但我们的思想、我们的法律能够指引后人朝着那个共同的目标前进.我们头顶的灿烂星空,我们心中的法律信仰.望有一天中国人也能有自己的法律信仰,能够为法律所感动,能够共享法律所营造的更具德性的生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