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申报法与相关法律的衔接

点赞:25587 浏览:117932 近期更新时间:2023-12-30 作者:网友分享原创网站原创

财产申报法的法律定位是该法成败的关键问题之一,依目前理论界和法治实践的主流观点看,比较认同将财产申报法作为独立法律部门进行立法.我认为,该法作为一个独立的部门法应当说是成立的,但这并不是说财产申报法作为独立的法律部门出现与其他部门法毫无关系,相反,即使财产申报法采用独立的立法模式,我们也不能否认其与宪法及其他部门法之间的密切关系.这一方面是由法律部门划分本身的相对性决定的,另一方面是由财产申报法规制对象和行为的特殊性决定的.因此,我们在制定这部法律典则时,有必要将这部法律的法律地位予以厘清.就目前来讲,我们首先必须对财产申报法与相关部门法的关系有一个清晰认识,至少应当初步认识财产申报法与宪法的衔接、与民法的衔接、与公务员法的衔接、与刑法的衔接.

(一)财产申报法与宪法的衔接

财产申报法与宪法的衔接,最主要的是要弄清楚当我们制定该法时是否有宪法上的依据,换句话说,我国宪法是否为财产申报法留下了空间.宪法作为国家的根本法,其与下位法的关系就是表现在为下位法的制定确立立法原则和依据,将下位法的立法宗旨框定在宪法原则和规则的范围之内.财产申报法和其他部门法一样,都属于宪法统摄下的下位法,其制定时自然不能偏离宪法的精神和原则.同样,我们也能从宪法的原则精神和具体规则中找到财产申报法的相关立法依据.如我国宪法第3条第三款规定:“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第27条第二款规定:“一切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必须依靠人民的支持,经常保持同人民的密切联系,倾听人民的意见和建议,接受人民的监督,努力为人民怎么写作.”第41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等”上述规定表明,我国宪法为财产申报法的制定提供了非常充分的依据.如果我们按照这个逻辑来推论的话,我们没有及时制定财产申报法可能有消极对待宪法规则的嫌疑.


(二)财产申报法与民法的衔接

从理论上讲,财产申报法属于公法,因为它与公权力的行使有着直接关系,民法则属于私法,因为它涉及的是社会个体的权利,这个理论上的界限应当是非常清楚的.但是,公职人员作为社会个体的身份与作为公务承担者的身份是兼具一身的.从宪法和法律理论上讲,财产权应当是社会个体的权利,公职人员通过职务获得财产只是其获得财产的手段,就好像医生通过自己的医疗行为获得个人财产一样.如果是这样的话,财产申报法和民法的关系就不能不引起我们关注.在实际的法律规制和运作中,财产申报法和民法很有可能在理念和制度设计上相互矛盾和冲突.毫无疑问,财产申报法和民法的关系在法律哲学上讲是两个具有悖论的东西,但是,任何社会都会有一些特殊的社会阶层,除了享有一般社会成员的权利以外,还享有一些超过一般社会成员的权利,公职人员恰恰就是这种特定的社会阶层.在我看来,他们既然享有了多于一般社会成员的权利,就应当履行多于一般社会成员的义务.而财产申报法的基础也应当在此.因此,财产申报法与民法不应当是矛盾的,这是我们对财产申报法和民法关系的认识.

财产申报法与相关法律的衔接参考属性评定
有关论文范文主题研究: 关于财产的论文范文集 大学生适用: 高校大学论文、研究生毕业论文
相关参考文献下载数量: 99 写作解决问题: 毕业论文怎么写
毕业论文开题报告: 论文任务书、论文摘要 职称论文适用: 职称评定、职称评初级
所属大学生专业类别: 毕业论文怎么写 论文题目推荐度: 优质选题

(三)财产申报法与公务员法的衔接

财产申报法和公务员法究竟是什么关系,应当说是一个有较大争议的问题.在公务员制度比较成熟的国家,财产申报法是公务员法的构成部分之一,既可以把它归结为公务员责任法,也可以把它归结为公务员行为法.而在公务员制度不甚完善的国家,财产申报法与公务员法则可能是部分重合关系.就是说,财产申报法中有一部分调整公务员的申报行为,另有一部分则调整其他权主体的申报行为.从目前我国财产申报的相关制度来看,有一小部分在公务员法中,而绝大部分调整财产申报的典则是以政策性文件的形式体现出来的.那么,我国若要制定《财产申报法》,究竟选择单一模式还是重合模式则是需要探讨的问题.我认为,就目前来看,我国财产申报法可以采用单一立法模式,即上面我们所说的制定一部《财产申报法》,它应当在法律地位上独立于公务员法,在调控范围上宽泛于公务员法.公务员法调整的公职人员以外的其他从事公权力的主体,都应当受到财产申报法的规制.或者,也可以将其作为公务员法的组成部分,在我国现行公务员法中分三个层次确定官员财产申报的内容:一是在公务员法总则部分确立财产申报的法律原则,二是在公务员管理制度部分确立财产申报的具体制度,三是在公务员法律责任部分确立财产申报的法律责任.不论是单一式立法还是合并式立法,总之要提升财产申报制度的法律地位和法律效力.

(四)财产申报法与刑法的衔接

任何一个部门法除了能够设置一定的行为规则以外,还应当将这些行为规则予以有效执行.财产申报法所关注的并不仅仅是对财产的申报,更为重要的是,其所关注的是申报者取得财产的途径.如果申报者取得财产的途径不合法,他就应当为此付出法律上的代价.通常情况下,法律上的代价包括:行政上的制裁和刑事上的制裁两个方面.应当肯定的是,我国刑事法律已经设置了公职人员非法取得财产的制裁措施.我们知道,我国刑法规定了“财产来源不明罪”,即公职人员对其巨额收入不能说明合法来源的,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从这个条款可以看出,财产申报法和刑法应当是一种姊妹关系,即财产申报法可以检测定诸多事项,也可以处理诸多事项,但检测定和处理之后的制裁应当交给刑事法律.事实上,一些国家在构建法律制度时,总乐于将与财产申报有关的申报规则框定在刑事法律的范畴之内.具体地讲,对于不如实申报财产或者非法占有财产的行为都设有相应的罪名,我认为这是我们应当予以借鉴的.